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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陈明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29:30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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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二十一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将经历更为深刻的变化。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以及执行大会战的开展,执行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随之也相继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为此,笔者对于在执行工作中所遇到的挑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便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执行难一: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1)执行权被执行人员简单地认为是司法裁判权,而忽视了执行权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一味的按照审判业务的管理方式管理执行机构,使得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之间就如同其它业务审判庭一样,仅仅是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而忽略了相互之间的管理,使之无法把执行力量集合起来而造成执行力量分散执行难度增加。(2)执行机构对于执行权力分配不清,造成其它业务审判庭也加入执行工作中,这样重复的劳作,既吃力不讨好又增加了诉讼成本。(3)执行人员对其自身约束力不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于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娱乐、财物,导致执行权力的滥用,并且又缺乏有效的执行途径和手段,使得无法从实体和程序上对相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而且还让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满意和信任的程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4)执行人员有时为盲目追求成绩为完成业务指标随意地把案件中止,不顾方法是否得当、实效,或是只着眼于执行标的而不顾其他法律后果,执行投入大,负面影响也相应的扩大了。因此,在今年“全国部分高级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会”上就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5•31”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的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这一项法院队伍建设的头号重点任务,因为法院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执行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此,人民法院一定要站在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高度上,围绕着“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全面的整改执行队伍:(1)应全面加强执行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官职业道德建设。(2)全面加强改善执行人员对执行权属性的重新认识。因为,只有对执行权属性及执行机构的职能重新认识了解了正确的界定,既注意执行权被动性的一面也必须注意到执行权主动性的一面,并把这种认识贯彻到执行工作中去充分发挥执行的效能及运用这种认识在执行中正确使用权力,不挟偏私地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走完全部执行程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后,即使当事人的债权仍不能实现,但是,毕竟身为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我们也已经尽力了,法院也只有终结执行程序。(3)要全面改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那种审判监督及业务指导关系,让执行机构合力承担起“管案、管事、管人”的职责。只有综合了以上的条件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才能算是基本的符合标准。
执行难二:执行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
去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主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1)我们只有加强执行法律的立法工作,才能让全社会对执行工作有新的认识。(2)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的及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管理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3)加强对于地方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4)应交叉执行若有本地区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能执行或是有地方保护主义的且立案之后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案件,可以办理委托外地法院协助开展执行工作,由此来创造良好的执行条件,更加地便于执行工作。
执行难三:执行中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之间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下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以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债务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为此,厦门市法院曾经想采取让当事人自已本身去查知对方的财产情况,并提供确切的证据给法院而且执行结束后法院再收取执行费;执行的裁判权、实施权、处分权将分开等的措施,但这一举措也相应的得到有关人士的反对:认为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强制权力的机关,理应为百姓服务,也只有他们才可能为百姓申冤;而且老百姓也是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才寻求法律的帮助。如果法院都不能执行,那被欠款的百姓就更是没辙了。同时,在申请人无法举证时,法院的积极查证变成既可为又可不为,申请人的利益更无法得到保障了。这种做法无异放纵赖债行为,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开始挖空心思转移、隐藏财产,长此以往,不仅会动摇公众求助司法救济的信心,进而也将降低整个社会信用,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虽然,厦门市法院的这一举措并不是非常的理想,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就如执行结束后法院再收取执行费这样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将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一旦可能继续执行,申请人可以随时重新启动执行程序。还有就是必须对债权人及债务人时时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使之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对执行工作的信心。
总之,执行机构在法院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执行工作的好与坏,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权益;关系着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信心和信任。因此,只有这些理论问题解决了,法院的执行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而“执行难”这个社会关注的问题才可克服所有阻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与得当措施办事,为此执行工作也将会得到一个全新的局面。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陈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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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公安干警肩负着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城乡社会治安,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繁重任务,为保护群众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他们的工资待遇偏低。因此,把战斗在第一线的部分公安干警的工资,提到略高于同级行政干部的水平,是必要的、
合理的。
各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公安机关的调资工作,加强思想政治领导,教育干警顾大局,讲团结,积极工作,为实现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保卫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这次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范围,只限于公安系统的部分干警,不包括其他部门的民警。

附: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40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关于公安干警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鉴于公安干警肩负着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城乡社会治安的繁重任务,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
偏低等情况,经与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反复研究,本着公安干警的工资略高于同级行政干部的原则,对部分公安干警的工资调整提出如下方案:
一、升级。各级公安机关的干警、职工,均按国务院国发〔1982〕140号文件以及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调整工资政策的具体规定调整工资。凡列入调资范围内的人员,符合升一级条件的,可以升一级;符合升两级条件的,可以升两级;不符合升级规定的,不予升级。
二、定级。公安机关的新干警,经过政治考核,业务和文化考试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可定为行政二十四级(民警十一级)。条件是:1.人民警察二年制学校毕业生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经过一年实习的;2.高中毕业生在公安机关工作满二年的,或在其他机关工作
一年以上,又在公安机关工作满一年的;3.初中毕业生(今后不再招收初中毕业生)在公安机关工作满三年,或在其他机关工作三年以上,又在公安机关工作满一年的。
新干警实习期间的工资执行行政二十五级(民警工资十二级)的标准工资。经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仍执行实习工资,在一年之内补考合格后,再定级别;补考仍不合格的,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新干警的考核、考试办法公安部另行下达。
三、部分干警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一)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范围是:战斗在第一线的市、县公安局、分局和劳改、劳教队的部分公安干警。包括:1.队长、所长和刑事、外事、治安、户籍、交通、侦察、外线、保卫、警卫、预审、看守、劳改、劳教等各警种的干警;2.市、县公安局的处、科、股的干警;3
.上述单位的政工、秘书、行政、办公室等部门的干警。
下列单位的干警不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1.公安部、省(自治区)公安厅、专署公安处等领导机关及其所属的公安、劳改院校和科研所的公安干警;2.京、津、沪三市和省辖大市(非农业人口在百万人以上)的公安局长;3.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单位,这次由行政十四级升
为十三级及其以上的干部;4.实行现役军人待遇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装、边防、消防)的干部、战士;5.公安机关附属的工厂、中小学校、职工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等单位的干部、工人;6.公安机关、劳改、劳教单位的工人。
(二)部分调整原人民警察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见附表)。实行这个工资标准的办法是:
人 民 警 察 工 资 标 准 表 单位:元
------------------------------------------------------------------------------------------------------
| 工 资 标 准
级 别|--------------------------------------------------------------------------------------------
|四类工资区|五类工资区|六类工资区|七类工资区|八类工资区|九类工资区|十类工资区|十一类
| | | | | | | |工资区
--------|----------|----------|----------|----------|----------|----------|----------|--------
1 |141.5 |145.5 |149.5 |153.5 |157.5 |161 |165 |169
2 |128.5 |132 |135.5 |139 |143 |146.5 |150 |153.5
3 |115.5 |118.5 |122 |125 |128.5 |131.5 |134.5 |138
4 |103.5 |106.5 |109.5 |112 |115 |118 |120.5 |123.5
5 | 92.5 | 95 | 98 |100.5 |103 |105.5 |108 |110.5
6 | 83 | 85 | 87.5 | 80.5 | 92 | 94 | 95.5 | 99
7 | 74 | 76 | 78 | 80 | 82.5 | 84.5 | 86.5 | 83.5
8 | 66.5 | 68.5 | 70 | 72 | 74 | 75.5 | 77.5 | 79.5
9 | 59 | 60.5 | 62 | 63.5 | 65 | 67 | 68.5 | 70
10 | 53 | 54.5 | 56 | 57 | 58.5 | 60 | 61.5 | 63
11 | 46.5 | 48 | 49 | 50 | 51.5 | 52.5 | 54 | 55
12 | 38 | 39 | 40.5 | 41.5 | 42.5 | 43.5 | 44.5 | 45.5
------------------------------------------------------------------------------------------------------


1.已经执行原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一至七级执行原工资标准,八级以下的靠到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2.现执行行政工资标准和其他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工资标准等级对应关系的规定,靠到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3.原来没有规定工资标准等级对应关系的,或只有工资额没有工资等级的,可按工资额对应后,靠到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
4.科技干部相当行政二十级及其以下的,可靠到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十九级以上的执行原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人民警察工资标准,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公安干警在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与非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单位之间调动,包括在公安机关之间调动,均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四、组织领导。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提出,征求同级调资办公室的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需调资指标,由公安部统筹安排使用,经费
按照财政体制规定办理。升级中的问题,按一九八二年调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民警工资标准中的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这次调整部分公安干警的工资,同整顿公安干警队伍、提高公安干警的政治、业务、文化水平结合起来。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警认识到,增加部分干警的工资,是党和国家对公安干警的关怀和爱护,要顾全大局,增强团结,积极工作,为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
转,为保卫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1983年2月23日

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和县城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和县城的通报

建城〔2010〕2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我部组织对2009年申报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市、县进行了综合评审。余姚市、信阳市、延吉市和凤县、新安县按照我部《关于反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综合评审意见的函》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经重新审查研究,决定命名余姚市、信阳市和延吉市为国家园林城市,命名凤县和新安县为国家园林县城。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和县城,认真总结“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创建经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加强人居生态环境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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