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关于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48:58  浏览:8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关于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

水产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部关于转知《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


(一九五七年八月十六日)

兹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7年7月26日总周字第53号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业已下达在案。近来由于北纬29度以南海面的治安情况好转,渔业生产亦逐渐恢复。为了保护沿海水产资源和避免机轮拖网渔业与渔民帆船渔业的纠纷,兹根据原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下列三个基点作成连接线,在此线以西的我国沿海,为拖网渔轮禁渔区。
第十七基点:北纬29度东经122度45分(即原令的第十七基点)。
第十八基点:北纬27度30分东经121度30分。
第十九基点:北纬27度东经121度10分。
二、有关其他事项,仍按原令规定办理(因水产部已经成立,原令中“农业部”三字改为“水产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9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运输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120份


安顺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客运企业及其单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交通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努力建立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服务优良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按照“强化客运事业发展,强化市场监管,淡化行政审批”的改革思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质量信誉考核的范围、内容和等级
(一)考核范围。凡在我市范围内注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车经营、旅游包车经营运输的企业(以上统称为道路客运企业,下同),按照本办法实施质量信誉考核。
(二)考核内容。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运输安全、经营行为、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以及完成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社会荣誉等。
(三)安顺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安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统一具体组织实施。
(四)信誉等级。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总分为1100分,其中:考核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1、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1)考核总分数在850分以上。
(2)无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交通责任事故。
(3)无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1)考核总分数在700—849分。
(2)无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
(3)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1)考核总分数在600—699分。
(2)无一次死亡5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
(3)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考核总分数低于600分。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道路客运企业的原因给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和交通运管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二、考核方法与实施步骤
(一)考核时间。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
(二)考核方法。采取企业自评,相关部门提供考核基础数据,企业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考核初评,市交通局运管处评定,报省交通厅运管局备案。(具体考评方法见附件1)
(三)实施程序。
1、道路客运企业、各级运管机构应当分别建立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含电子档案,下同),主要包括:
(1)道路客运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2)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表(附件3)。由公安交警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数据。
(3)违规涨价、收费和经营情况记录表(附件4)。由物价、工商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数据。
(4)服务质量情况登记表(附件5)。由相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提供考核数据。
(5)税费缴纳情况(附件6)。由税务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数据。
(6)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附件6)。
(7)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登记表(附件 7)。
(8)企业维稳情况(附件8)。由信访等部门提供相关考核材料。
(9)企业管理情况(附件9)。
(10)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申请表和评定表(附件10、11)。
2、道路客运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向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报送质量信誉档案。
3、企业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要求企业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后进行打分初评,并按照考核时间要求及时上报市运管处。
4、考核结果由市交通局运管处通知被考核的客运企业并在相关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内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局运管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市交通局运管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5、道路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信息由市交通局运管处于每年3月30日前通知被考核的客运企业并在公众媒体上发布。
6、道路客运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进行质量信誉考核,但应以分公司所在地交通运管机构的考核评分情况为依据。
7、运管部门应根据最后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内。

三、奖惩措施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将作为道路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客运线路行政许可、客运线路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1、道路客运企业的奖惩措施:
(1)两个以上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2)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3)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4)客运企业车辆(单车)在一年经营期限内经营行为违章扣分满10分(含10分),由车籍地运管部门责令违章车辆停运整顿,停运整顿后或第二年度起分值自动为零,重新记分。相关责任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恢复营运。
(5)客运企业车辆(单车)经营行为违章扣分在一年经营期限内被连续三次扣分并且每次扣满10分的,运管部门将不予受理该车经营期限届满后重新继续经营的申请。
(6)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3)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
(7)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件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许可机关将收回该客运班线经营权。收回的客运班线经营权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本款第(1)、(2)项的规定办理。
(8)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运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受理该企业及所属子公司的客运经营行政许可申请。整改结束后,运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参加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招投标,质量信誉等级应达到AA级,达到AAA级的,可优先取得经营权。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为A级的,在考核周期的下一年度内,不予新增运力。
3、客运企业申报质量信誉等级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其质量信誉考核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安顺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
  

  各地、市委,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区党委。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2007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和改进西藏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精神,结合西藏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基本途径,是推进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西藏自治区正处在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与时俱进地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对于实现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突出马克思主义“四观”、“两论”教育,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不断开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区党委领导下,由区党委组织部主管,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地(市)委、县(区、市)委和部门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履行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制度规范职能。组织实施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的培训,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负责全区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出国(境)培训工作。

  区纪委(监察厅)负责干部党风党纪、政风政纪及廉政教育。

  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制定理论学习计划,重点抓好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组织宣传文化系统干部和高层次人才的培训。

  区党委统战部负责党外干部、统战干部和分管统战工作的党政干部的培训。

  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承担全区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和中青年干部的培训,承担部分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其他干部培训。

  区直机关工委负责区直机关党务干部的培训,协助区党委党校抓好区直部门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的教育培训。

  区政府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宏观指导监管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和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

  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方面的政策,并提供经费保障。

  区教育厅负责干部的学历教育和师资培训。

  第七条 区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干部的全员教育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总体要求和部署,对干部教育培训做出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落实上级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本系统各类干部教育培训,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有关部门同时做好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各地(市)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的部署,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双重管理干部的教育培训,按照“谁主管、谁培训”的原则,由主管方负责;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承担部分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类别、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及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或提任前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地厅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第十一条 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境外培训、在线学习、自主选学、在职自学和其他培训。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需要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党政干部的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重点进行《江泽民文选》和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等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培训。按照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增强五种能力。紧密联系西藏实际,深入开展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四观”、“两论”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开展反分裂斗争的能力,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

  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发展、尊重特点、鼓励创新。要遵循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爱国精神、科学精神、探索精神和团队精神的教育。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力开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农牧、卫生、教育、环境、信息和科研等领域学科带头人的教育培训。根据建设和谐西藏的要求,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计划,抓紧培养一批急需的社会工作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按照增强政治素质、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知识结构的要求,重点抓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层及其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抓紧培训企业急需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科技管理、项目管理、企业党建等方面的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鼓励企业围绕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展自主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特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区内培训与区外培训,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专题讲座与研讨、考察学习相结合等手段,在坚持组织调训、集中脱产培训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创新培训方式。

  继续开展在职干部学历教育。办好内地部分重点高校西藏干部学位学历教育班,帮助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部进行知识更新、学历升级,不断改善在职干部队伍的文化结构、专业知识结构。

  积极开展干部在线学习和自主选学。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电化教育和网络资源,开展干部网络学习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施教部门制定自主选学培训计划,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具体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时间等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满足干部个性化、差别化、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充分发挥境外培训的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干部出国(境)培训,优先安排重要岗位、关健岗位和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进一步规范境外培训工作程序,严格境外培训纪律,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第四章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利用西藏自治区教育资源优势,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理念,以党校、行政学院(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为主体,以其他培训机构为扩展和补充,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校)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充实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领导班子中。根据现代干部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教学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组织人事和宣传部门要与党校、行政学院(校)建立经常性的协调机制,在理论培训、教学计划、队伍建设、学员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应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积极推行人事制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坚持以干部培训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基本职能,完善教学布局,创新培训内容。要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学员管理和考核,严肃培训纪律。

  全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根据不同的轮训培训对象设置不同班次和学制,避免重负培训,资源浪费。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以轮训和培训县处级干部为主,同时承担部分地厅级干部和区直机关科级干部、乡镇党委书记的轮训和培训。地(市)委党校、行政学校以轮训和培训科级干部、乡镇干部为主,同时承担部分县处级干部的轮训和培训。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要建立健全指导协调机制,加强对基层党校、行政学校在教学研究、班次设置、课程规划、教学评估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开展基层师资培训。

  第十七条 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定位,突出特色,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各级各类干部的岗位培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定评估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围绕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围绕学员满意度、学员反映、学习效果、培训后行为改变和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被评估机构及其主管单位反馈。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确定一批爱国主义教育、警示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区情教育、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教育基地,作为现场教学点,开展体验式培训。  

  第二十条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深化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的认识,促进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五章 师资、教材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培养和选聘一批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西藏区情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特点,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力的教师队伍,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专职教师培养计划,通过安排进修培训、挂职锻炼、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等方式,提高专职教师的综合素质,保证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培训。采取引进、培养、调整等手段,改善专职教师队伍结构。充实教师队伍力量,加大对优秀年轻教师的培养力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完善兼职教师聘任办法,在区内外选聘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等有关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内地资源培训区内干部。建立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以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定期到党校、行政学院(校)授课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师资库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共同维护,实现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加强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在学好用好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的基础上,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统筹规划,组织编写和翻译反映时代特点、西藏特色,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培训教材,重点编写和翻译好适合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基层干部教育培训读本和辅导资料。

  第二十六条 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和列入部门公共支出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要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的实际,逐年增加。干部教育培训重要项目经费实行一事一报,各级财政予以重点保障。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藏财行〔2004〕28号)执行。各地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定干部培训计划,下达调训任务,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调训计划要求抽调干部参加培训,确保组织调训任务的完成。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干部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差、出国等工作任务。加强干部调训工作的统筹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不同层次的干部教育培训,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通报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研究建立规范、简便、易行的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和干部个人的考核。对单位考核的内容包括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完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训任务、组织干部在线学习、在职自学等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情况。对干部个人考核内容包括参加组织调训和自主选学的情况以及参加教育培训学习的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每年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及干部个人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所管理的单位和干部个人通告学习培训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干部教育培训登记管理,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县处级以上干部教育培训电子档案。各地市、各单位建立和完善科级以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坚持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干部管理部门、干部培训主管部门与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有效沟通机制。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坚持任职培训制度,对近期考虑提拔任用的干部优先安排参加培训。在任职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培训。无正当理由,干部未完成培训任务或规定学时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级。



  第七章 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考虑,统筹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调查研究,经常指导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实施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真正把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组织部和区党委的部署和要求,研究问题、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推动工作。各地(市)委要建立相应的干部教育培训协调机制。

  第三十三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工作力量,并通过理论研讨、工作交流、业务考察、专项培训和人员调整等方式,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培训管理者队伍。培训管理者每年应当参加人均不少于1周的业务培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地(市)、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