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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29:54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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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实施的有关规定

(一)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于2003年3月31日前受理的消毒产品,按1999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自2003年4月1日起受理的消毒产品,应当按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二)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由于开展试验的技术要求较高,我部决定对开展上述项目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定。申请第一批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见附件)的有关要求,于2003年3月10日前向我部提出认定申请,我部将于2003年4月1日前组织认定,并公布第一批通过认定的检验机构。

二、关于皮肤黏膜消毒剂和抗(抑)菌洗剂受理、备案的有关规定

皮肤黏膜消毒剂和抗(抑)菌洗剂的受理、备案范围应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使用剂量进行分类。

(一)皮肤和黏膜消毒剂

用于外科洗手和皮肤消毒的消毒剂,在使用浓度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有效作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分钟;用于卫生洗手消毒的消毒剂,在使用浓度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有效作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分钟。

用于黏膜消毒剂,限用于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前后黏膜的消毒,在使用浓度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有效作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分钟。

兼用于皮肤、黏膜消毒的消毒剂,应同时符合各自的要求。

(二)抗(抑)菌洗剂

抗(抑)菌洗剂系指直接接触皮肤黏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

具有抗菌作用的,应进行杀菌试验。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杀菌作用”字样。产品名称可称为“抗菌洗剂”。

具有抑菌作用的,应进行抑菌试验,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9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抑菌作用”字样;抑菌率≥90%的,可在产品标识中标明“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字样,产品名称可称为“抑菌洗剂”。

抗(抑)菌洗剂不得宣传消毒、灭菌效果,不得暗示疗效。用于阴部黏膜的抗(抑)菌洗剂,应在标识中标明“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抑菌洗剂不得用于破损的皮肤黏膜。

三、关于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备案的有关规定

(一)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但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定义的产品申请备案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书面请示我部是否予以备案。

(二)一个公司同时在多个省(市)委托生产同一产品的,只需办理一个备案号,备案证上应同时注明所有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和生产地址。

四、禁止在消毒产品生产中添加抗生素类药物。

附件: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开展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

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定规定



一、实验室条件

申报实验室应通过计量认证,并尽快进行项目增项。其中申报脊

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的,需有独立的病毒实验室,面积≥30m2;申报黑曲霉菌杀灭试验和分枝杆菌杀灭试验项目的,需有独立的微生物实验室,面积≥15m2。

二、仪器设备条件

(一)申报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的,需有以下设备:

水浴箱 1台

生物安全柜 1台

高速离心机 1台

振荡器 1台

二氧化碳培养箱 1台

倒置显微镜 1台

超低温冰箱(-80℃) 1台

高速冷冻离心机 1台

液氮罐 2个

(二)申报黑曲霉菌杀灭试验和分枝杆菌杀灭试验项目的,需有以下设备:

温箱(30~37℃) 2台

冰箱 2台

负压生物安全柜 1台

普通离心机 1台

细菌比浊计数仪 1台

振荡器 1台

真空泵 1台

生物显微镜 1台

三、人员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申请检验机构应有与申请检验机构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

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有关人员均应熟悉相关法规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手册的

有关规定;

3、工作人员的专业应与申请检验项目相符合,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

4、检验机构应有人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有关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与技能;

5、各类技术人员应通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各类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具体要求

1、检验科室技术负责人应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

2、校核(审核)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并经考核合格;

3、检验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消毒学专业经历,经过专门培训。申请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项目者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4、质量控制人员应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消毒学专业经验。

四、申请程序

省级检验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方可向卫生部提出书面申请,部级检验机构直接向卫生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表。

五、认定程序

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检验机构所申请的检验项目组织成立审核组。审核组一般由3-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审核组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工作:

1. 审阅申报材料;

2. 现场听取检验机构的简要介绍,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问;

3.现场查看实验室和有关记录和资料。

附表: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黑曲霉菌和分枝杆菌杀灭效果试验项目认可申请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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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应关注“廉政保证金”制度实施中的公正

杨涛


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将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率先进行试点。据记者得到的最新消息显示,杭州市下城区已将有关方案送交杭州市纪委最后核审,如果不出意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代金报》12月13日)
“廉政保证金”制度其实不仅在浙江省准备推行,江苏省早就在探索这一制度,去年12月10日,作为试点单位的南京秦淮区公安分局的510名民警都拿到了一张“廉洁从警退休金个人账户查询卡”。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党委的部署,秦淮区公安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筹集2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率先推行民警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而在今年7月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开始在全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由每位法官和干警每月交纳100元作为廉政保证金,单位配套不低于个人所交数额作为单位廉政保证金专项资金。这种制度的推行,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争议,有人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不能产生多少对想腐败的公务员进行的震慑力量和推动其改恶向善的鼓舞力量,根本无法遏制腐败。但笔者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推行者初衷就不是仅仅指望依靠用其来遏制腐败,而是在于作为一种遏制腐败的补充手段,使公务员增加可期待利益来减少腐败的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制度有一定的可取价值。
在这种各地都在探索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我们还要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从是否要实行这种制度的讨论转到如何保证公正地实行这种制度上来。
首先,是程序上的公正,就是在实行这一制度的程序上要如何尽可能做到科学性和民主性。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制定这一制度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不能凭自己拍拍脑袋行事。要听取意见的首先是公务员,因为现在许多地方的做法是“廉政保证金”要从公务员的每月工资中提取一部份,那么这种制度就可能影响公务员利益,就得听取他们的意见。要听取意见的还有社会公众的代表,因为“廉政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无一例外都要财政出钱,要么是全额出,要么是部份出,而财政的钱是来自纳税人,社会公众对于财政该不该出这笔钱,出多少钱有权发言。最后,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应当听取,以增加有关部门在作出这一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其次,是实体上的公正,就是保证金怎么出、谁来出、出多少,才算合理和公平,才能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让参与的各方更能心服。“廉政保证金”可能有多种出处,如财政全额出、财政出部份结合个人出部份或个人全额出等等。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探索中的的做法是保证金全部由财政支出,公务员个人不负担费用,这种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因为钱都是财政来出就不能对公务员起到惩戒的作用。当然,保证金都由公务员出也不妥当,因为这样也没有起到一种鼓励廉洁的导向。相比之下,笔者认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的做法比较妥当,保证金主要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系数贴补,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来确定,并不固定。这样既不给财政带来过多的负担,同时对不廉洁的公务员将扣除其本身的收入给予一定的惩罚,也给廉洁的公务员一定财政补贴的鼓励,也能让社会公众更为信服。
“廉政保证金”制度只有在准备实施时,就在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公众和公务员的支持,才能保证这项制度得以顺利地推行。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以下简称单元机)和冷水机组。
  (二)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2.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19576-200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源效率须达到表1中的要求;

表1 能源效率等级指标

能效等级(EER)(瓦/瓦)

  1级
  2级

  EER≥2.90
  2.90>EER≥2.70


  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参照国家标准GB 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的制冷量范围、能效测试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方法,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4.名义制冷量不大于100kW的冷水机组,依据国家标准GB 19577-200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产品能效达到2级及以上。
  5.通过能效标识备案(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6.通过节能产品认证(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7.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
  8.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或取得生产许可证;
  9.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调查中,该品牌单元机和冷水机组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单元机数量不少于3万台(套),或额定制冷量大于14000瓦的高效节能单元机累计制冷量不少于3万千瓦;
  年推广高效节能冷水机组数量不少于1000台(套),或高效节能冷水机组累计制冷量不少于2万千瓦;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冷水机组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能效水平
  冷水机组补贴标准

  能效等级1级
  60元/千瓦

  能效等级2级
  50元/千瓦



  高效节能单元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额定制冷量(瓦)
  定速空调
  转速可控型空调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额定制冷量≤7100
  300元/(台、套)
  200元/(台、套)
  350元/(台、套)
  280元/(台、套)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不接风管的风冷式
  250元/(台、套)
  /
  400元/(台、套)
  330元/(台、套)

  其他类型
  330元/(台、套)
  250元/(台、套)

  14000<额定制冷量≤20000
  40元/千瓦
  30元/千瓦
  /
  /

  额定制冷量>20000
  50元/千瓦
  40元/千瓦
  /
  /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不包括额定制冷量小于等于7100瓦的定速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转速可控型空调(热泵)机组);
  (四)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或生产许可证证书;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七)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机和冷水机组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附件下载: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冷水机组推广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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