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40:05  浏览:9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推动连锁经营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我们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施行。
关于特许经营的企业字号授权使用问题,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内贸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部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金额,请遵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第411号)第十六条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内贸易部连锁商业办公室联系。

附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十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费: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 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进行测评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进行测评的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9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测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测评是每位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测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含中省直行政管理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 测评内容:
(一)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 为企业发展、为群众服务情况;
(三) 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
(五)行政、司法案件处理情况;
(六)其它。

第三章 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测评工作通过下列形式了解情况:
(一)代表持证视察;
(二)代表在所在选区调查、走访;
(三)代表小组活动时组织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
(四)街道人大工委组织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
(五)代表团活动时组织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
第七条 测评工作从年初开始到年底结束。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将测评票印发给市人大代表。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按照测评票上满意、不足、建议三个方面,对被测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民意调查。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要对市人大代表进行民意调查给予协助。
市人大代表在民意调查结束后,将群众意见进行综合归纳,按条列出所测评的各方面内容,并对总体工作情况做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综合满意度评价。
第九条 12月份,市人大代表将填写好的测评票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测评票反馈的评议内容进行整理,对综合满意度票数进行统计。

第四章 测评结果的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年度工作测评情况通报会,通报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报送市委,中省直行政管理部门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测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测评部门要在测评结果公示后1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
测评不满意率达到20%(含20%)以上的部门,要写出详细整改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对整改方案进行跟踪督办。整改工作完成后,整改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情况。
测评不满意率达到20%(含20%)以上部门的整改情况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可以参考测评综合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联名提出议案。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提出询问、质询等。
第十五条 测评票和相关资料全部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府发〔2005〕1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

   
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安顺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在本市投资兴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推动安顺经济快速发展,除执行好国家和贵州省支持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外,结合本市实际,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在市级权限范围内补充制定本办法。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当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40%给予扶持;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60%给予扶持;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扶持。

  四、对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观光酒店业的新建项目,实行更为优惠的供地政策(酒店业用地按定向挂牌出让):
  1、投资密度在200万元/亩以上3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50%给予扶持;
  2、投资密度在300万元/亩以上400万元/亩以下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的80%给予扶持;
  3、投资密度在4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购置土地款全额给予扶持。

  五、对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

  六、凡在本市进行投资的企业,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政策标准的下限收取,达到本办法一至五条新建投资条件之一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策标准或下限的50%收取。

  七、在市级投资设立企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限时办理。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辖区范围,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招商引资鼓励办法。
  2、凡在本市区域内投资的市内外、国内外的企业和个人,达到本办法所述条件的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3、凡从二○○五年元月一日新建投资并达到上述投资条件的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4、本办法所提的投资额均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5、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