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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版权声明与基于《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协议》的开放获取/张浠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17:32  浏览:9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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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版权声明与基于《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协议》的开放获取

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犹疑于版权的困惑而放弃转载
自2011年在正义网法律博客开了浠涓的法律博客以来,游学于法律人的精神家园,细细品读法律博客的首页推荐博文,为法律博客的百家之言所感而探寻相关论题,一气追索链接博文有如至宝,按捺不住转载、专题集中归档、再细研的冲动,却又犹疑于版权的困惑而放弃转载。
面对博主“个人资料”中突出写明的“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载”等语,只有悻悻然而心有不甘地放弃。这里所谓的“经本人书面同意”似乎意指或者说是默认通过此篇博文尾部设置的“分享”图标来操作行为。但是,除此“分享”图标之外的操作则另需“经本人书面同意”了,这样一来,“分享”即受诸多限制。
当版权与传统纸媒完全不同的媒介——网络对接融合时,上述版权声明是否仍然可取呢?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网页上点缀着的“分享”图标越变越多,那么博客的“网络传播权”又该如何去行使呢?

国内网站的版权声明
目前,国内网站的版权声明在实质上大都类似于《法律博客周刊》版权声明,其分类大致如下。
(一)从内容上大致分为简明式、繁细式。
简明式版权声明又从两个角度来阐述。一是,从肯定角度声明经授权可转载。有的声明需支付报酬并附上联系方式,有的未附联系方式,有的未言明报酬。二是从否定角度声明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另外,网页文章首部或尾部大都列明“新浪微博、QQ空间、腾讯微博、搜狐微博、网易微博、人人网”等一个或多个转载图标。例如,《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FT中文网《版权声明》、腾讯《版权声明》、凤凰网《版权声明》、正义网法律博客的博主孙玉荣(Yurong Sun)的《版权声明》等分别采用此类简明式声明。
尤其更为精简的,例如腾讯网的腾讯评论栏目下的文章,在其右侧配有醒目的、言简意赅的版权声明“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正义网法律博客的博主也有在其首页“个人资料”中采用此类简短声明。
繁细式版权声明中逐条列明:授权可转载的、不可转载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规范转载行为、支付版权费、移除侵权、免责等等条款。例如,搜狐公司《版权声明》、正义网法律博客周刊《版权声明》、正义网法律博客一正堂的《版权声明》。
(二)从设置方式上分为单页设置、逐页设置。
单页设置即网站设有单独的一页版权声明网页。逐页设置即在网站的每篇文章尾部显示。特别是,FT中文网既设置了单页版权声明,又设置了逐页版权声明。这种方式对阅读和转载者非常有利,能够直观地明知能否转载、转载应遵守何种约定等,有利于提高普遍的版权意识。

除了上述版权声明以外,还有另外一类基于开放获取、开放存储理念的:《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CC BY-SA 3.0 全文)》[概要],《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协议(全文)》[概要]。
维基百科内的文字及大部分图片和其他内容都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方式授权。作者能保有其创作内容的所有权,同时让这些内容能自由的被散布或重制。维基百科自2001年1月15日成立以来已经成为最大的资料来源网站之一,而在此之前,吉米•威尔士曾发起过一个虽属自愿创办但却处于严格控制下的百科全书项目Nupedia,但他们只收集到几百篇文章。

什么是开放获取?
在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中,科学和学术信息开放获取是指“将科研成果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允许公众免费阅读、下载、复制、分发、打印、查找,或者链接到文章的全文,抓取文章进行索引,以数据方式传递到软件中,或者用于任何其他合法目的的使用,而没有财政、法律或者技术方面的障碍,除开那些从互联网本身获得的信息。复制和分发中唯一的限制以及版权在这个领域中的唯一角色,应当是保持作品的完整性以及给作者正确承认和引用的权利”[1]。
自1969年Steve Crocker发布了第一个版本的“公共请求”以来,2002年2月14日,《布达佩斯开放获取计划》正式公布,2003年10月22日,德国马普学会和欧洲文化遗产在线发布了对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开放获取的《关于自然与人文科学知识的开放存取的柏林宣言》。
开放获取的意外惊喜:Hindawi将其最后2种TA期刊转为了OA期刊,成为完全采取OA模式的出版商。几个月后,据报道,Hindawi的投稿率比上一年上涨70%,这也许不仅仅是一个巧合[2]。2007年7月6日,生物医学中心报告了一里程碑事件,首次出现一篇论文被访问超过10万次(年)[3]。

中国在开放获取方面的进展
2004年05月24日,中国签署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的开放使用的柏林宣言》,推动网络科学资源全球共享。2010年10月28日,“开放获取柏林会议”首次在中国召开,在本次会议期间,国家科学图书馆作为国际上首个机构与开放出版集团BioMed Central签署关于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协议。会议期间,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开放获取平台(CAS-OAJ)也正式发布上线,公众可免费获取该平台的103种期刊、约43.5万篇文章的数据资源。2012年7月,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正式签署加入SCOAP3的机构意向书,代表中国科学院加入SCOAP3,支持将高能物理高水平学术论文转为开放获取论文。

2010年开放获取大事记
在“2010开放获取领域十大最好与最坏事件”中,从政策方面入选的:欧盟委员会数字议程副主席Neelie Kroes、奥巴马总统为首的白宫、华盛顿州社区与技术院校理事会(The Washington State Board for Community and Technical Colleges,SBCTC)、7项libre green OA政策覆盖38个机构、加拿大会议局(The Conference Board of Canada,CBC)、联邦研究成果公开获取法案FRPAA在第 111届国会上再次提出(尽管它未进入投票程序)。从开放获取工具方面入选的:Morgan Langille和Jonathan Eisen开发的生物数据共享平台BioTorrents、从参与机构方面入选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欧洲海洋联盟(The EUR-OCEANS Consortium)、17个国家38 家资助机构的OA政策、15个国家72-105 个大学的green OA政策[4]。

博客版权声明的再思考
2010年10月,欧盟副主席NeelieKroes在“Riding the Wave”报告(该报告是由一个关于科学数据的高水平专家小组完成的)中写到:“我期望科学界不要再在那些已经产生的数据的再造上浪费资源了,特别是起初已经用公共资金收集了那些数据。科学家们应该全神贯注于最佳的数据使用方法上。数据应该成为科学家研究新领域所使用的一项基础设施[5]。”

博客版权解决方案
基于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协议,或其他的知识共享协议实现博客开放获取,正如网页上点缀着的越变越多的“分享”图标一样,“一键在手,快意点击,传载瞬间!”


注释:
1. 《什么是开放获取》,资料来源:http://www.open-access.net.cn/5f00653e83b753d67b804ecb/4ec04e48662f5f00653e83b753d6-1/4ec04e48662f5f00653e83b753d6,访问时间:2012-10-17。
2. admin:《开放获取2007年进展》,来源:图林中文驿站,资料来源:http://www.oalib.com/html/xwdt/guowai/5777_2.html,2012-10-16。
3. 刘兰编译整理:《开放获取大事记(至2007年)》,http://www.open-access.net.cn/5f00653e83b753d67b804ecb/5f00653e83b753d659274e8b8bb0-81f320075e74,访问时间:2012-10-20。
4. 《2010开放获取领域十大最好与最坏事件》,资料来源:http://www.open-access.net.cn/5f00653e83b753d652a86001/20115e74/20115e7426708/20105f00653e83b753d6988657df534159276700597d4e0e6700574f4e8b4ef6,访问时间:2012-10-20。
5. KE著 朱曼曼编译:《知识产权政策与科学研究——给科学政策制定者的建议(结论部分》,资料来源:http://www.open-access.net.cn/5f00653e83b753d678147a76/77e58bc64ea76743653f7b564e0e79d15b6678147a76201420147ed979d15b66653f7b5652365b9a800576845efa8bae-7ed38bba90e85206,访问时间:2012-10-18。


扩展阅读:
1.《知识共享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 2.5 中国大陆协议》(全文),资料来源: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2.5/cn/legalcode,访问时间:201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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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要求,做好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确定的品种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办的全区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包括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农牧场卫生院及牧业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全区基本药物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诚实信用、保障供应。(四)统一规范、依法监管。
第五条 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目标是: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优良、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二章 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七条 自治区卫生厅是我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和结算服务。
第八条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是我区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定期汇总全区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第九条 市(地)及以下不指定采购机构,不设采购平台。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药物的使用单位,负责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定期报送采购计划;建立完善药品质量验收、退货等制度;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十一条 基本药物供货主体是指经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具备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确定配送关系后,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无论送货路程远近、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都要及时响应,不得拒绝。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按时、保质、保量配送,供货主体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第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监察、纠风、发改、人社、工商、财政、食药、经信等部门是基本药物采购的监督主体,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基本药物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地基本药物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基本药物采购方式与方法


第十三条 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在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基本药物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三)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六)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采购中心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基本药物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采用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双信封”方法确定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选择不超过三家生产企业中标采购。自治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由中标的企业供应。中标的企业必须是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商务标评审,并同时是商务标评审低价格的企业。投标人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参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投标人,应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报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药品商务标电子报价进行解密。电子报价解密失败的,视为放弃。报价解密成功后,进入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原则上以低价确定生产企业中标药品,同时也要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具体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在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要占2/3。
第十六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每2年一次。



第四章 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基本药物采购合同使用由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由各地(州、市)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或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 严格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实施了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县(市、区),基本药物货款实行县(市、区)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尚未实施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暂无条件实行县(市、区)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地区,由卫生部门安排向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基本药物配送


第十九条 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选择每个地区所中标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统一配送。具备相应条件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可直接进行配送。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确定配送关系后,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无论送货路程远近、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都要及时响应,不得拒绝。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按时、保质、保量配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其它药品4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第六章 基本药物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促进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推进《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七章 基本药物采购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经发现,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进行处罚。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完善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和供应的信息系统。2011年4月1日起,参加基本药物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并对基本药物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自治区不再采购未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疏通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本药物生产及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创造条件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规范基本药物包装规格。在国家未出台规范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之前,我区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要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贯彻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指导价格水平,指导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价格,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及职责
(一)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负责对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行为或类似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基本药物指导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财务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的审查;负责对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合同进行行政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对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八)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人事部、财政部同意,凡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均可享受相当于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现将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抓紧和本省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
厅(局)联系,贯彻执行。
附件:民政部《关于申请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待遇的函》(略)

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
(人薪发[1989]2号1989年6月3日)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待遇的函》( 〔1989〕民福函第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与教育部门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相似,为了鼓励在儿童福利机构工作的职工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同意你部意见,在上述机构工作的教职工中,除教师继续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提高优抚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福利待遇问题的复函》(国工改〔1985〕 52号)的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特教补贴费外,其他在编正式职工自本文下达之月起也可享受相同的特教补贴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有资金渠道解决。他们调离儿童福利机构时,特教补贴费即予取消。



198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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