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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54:27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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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死亡待遇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处理好死亡职工的后事,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营、集体、私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发给丧葬补助费五百元。
第四条 职工死亡后,企业按顺序(第一顺序为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第二顺序为职工的其他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救济金一千元;
(二)职工因工(含职业病)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基本抚恤金二千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抚恤金的标准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遗属居住在市区内(包括碾子山、富拉尔基、梅里斯和昂昂溪区)的,每人每月六十五元(含各种补贴,下同);
(二)遗属居住在县(市)城的,每人每月五十五元;
(三)遗属居住在乡(镇)或农村的,每人每月五十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退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条件的职工的遗属救济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第六条 对因工(含职业病)死亡职工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企业按月支付遗属抚恤费,其标准在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十元。
第七条 职工遗属为鳏寡孤独者,在当地遗属救济费或抚恤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加发十元。
第八条 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确定,按《劳动保险条例》和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以职工生前填写的劳动保险卡片为准。
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做为死者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第九条 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的下月起,改变其救济费或抚恤费的数额。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遗属救济金或抚恤金和按月支付的遗属救济费或抚恤费标准,与在职职工死亡待遇相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所领取的抚恤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改按本办法的标准执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含改变供养关系者)所领取的救济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参照本办法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职工死亡后,企业对按其通知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可报销一次二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
第十三条 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抚恤费、救济费,从企业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发〔1988〕88号文件)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齐齐哈尔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补充规定
的通知》(齐政发〔1989〕84号文件)同时废止。



199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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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的要求,现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监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转协调、反应迅速、办事高效和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海事管理机构。
二、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交通部在沿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要跨省内河(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重要港口城市设立直属海事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
(一)在国办发〔1999〕54号文件界定的中央管理水域内,根据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中央与地方水监机构的现状,共设置20个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其中正厅(局)级12个、副厅(局)级8个(见附件)。直属海事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
或河流名)海事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直属局的设立与调整由交通部提出意见,经中编办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
直属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管理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港口航道测绘工作;负责船舶登记、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和船员培
训、考试发证、船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搜寻救助、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和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直属局在有关重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名或地名)海事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其行政级别原则上为正处级。分支局的设立由交通部根据水监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分期分批另行提出方案报中编办审批。
分支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具体实施水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的管理工作,执行直属局赋予的其他任务。
(三)直属局和分支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地域设立派出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水上安全实施现场监督和管理。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口岸名)海事处(科)”,其行政级别为处(科)级。派出机构的设置由交通部审批,报中编办备案。
为保持对外执法主体的统一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在水监体制改革完成以前,各级海事机构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称,待新机构组建完成并经法律程序对外公告和通知有关国际组织后,再正式以新名称对外执法。
三、人员编制
海事机构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交通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事分开的原则拟定人员编制方案,在水监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另行报批。拟定人员编制方案时,要把核定编制与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结合起来,通过改革建立起一支精干的、专业化
的、高素质的海事执法队伍。

附件: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序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正厅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正厅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正厅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副厅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正厅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正厅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正厅级)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正厅级)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正厅级)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正厅级)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正厅级)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正厅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副厅级)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正厅级)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口海事局(副厅级)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副厅级)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副厅级)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副厅级)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事局(副厅级)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副厅级)



1999年10月27日

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6]9号





印发《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肇庆市景丰联围建设防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丰联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景丰联围除险加固达标建设,确保安全渡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景丰联围是指西起三榕峡出口桂林头,沿西江左岸至青岐涌出口,转而沿青岐涌右岸北上,至四会大沙镇飞鹅岭和水基堤段全长60.81公里的堤段(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和沿堤用于防洪排涝的水利设施(包括涵闸、涵管、排涝泵站及附属设施、水文监测设施,以及依法规定的泄洪河滩地)。

第三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安全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维护和防洪抢险,实行行政区域分级负责制。

(一)端州区人民政府负责三榕峡出口桂林头至羚山全长16.545公里(包括白沙旧堤,景福围三、四期工程堤线外移后受保护的旧堤)的防洪、抢险工作。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负责。

(二)鼎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后沥至龙湾堤长33.824公里(含水基段)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鼎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鼎湖区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三)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龙湾至飞鹅岭堤长10.44公里以及沿堤涵闸、排涝泵站的管理维护、防洪、抢险工作。日常工作由四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下属堤防管理机构、四会市三防指挥部具体运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景丰联围建设和管理的业务主管机关,具体工作由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承担。

景丰联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辖区内堤防工程的维修加固计划;拟订提防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景丰联围工程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监督景福围工程管理处、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围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围工程管理处按规程、规范落实运行管理、维护、防洪、抢险的措施,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景福围工程管理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鼎湖广利围工程管理处,鼎湖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和四会丰乐园工程管理处分别受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双重领导,即人事和劳动工资由所在市(区)负责,技术管理由景丰联围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景丰联围各堤段的管理工作,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按照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制定年度岗位考核责任制,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对管理不到位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堤防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景丰联围管理局提请该堤围管理机构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规划、交通、发改、国土资源、农业、园林、建设、市政、环保、公安、财政、水文、气象、航运、港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景丰联围的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和防洪抢险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堤围达标加固和应急除险加固建设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依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防洪总体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二条 景丰联围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肇庆市景丰联围管理局是其项目法人。

景丰联围除险加固建设由其项目法人负责,按水利基建程序进行,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合同制。

第十四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由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按比例分摊筹集;

(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景丰联围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三)财政贴息贷款;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及国债资金;

(六)经批准的其它形式筹措的水利建设基金;

(七)水利资源性经营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 景丰联围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七条 景丰联围的管理范围是由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50米;水闸泵站、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以及上、下游50米,两侧宽度50米为其管理范围(景福围工程管理的规定按肇府[2002]4号文执行)。

第十八条 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标准在景丰联围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堤防、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外界外延200米,其它附属建筑物外延50米。

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必须按本规定限制使用。

第十九条 市及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负责各行政区域内景丰联围的堤防、水闸、泵站及其它附属水利建筑物管理范围内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已办理确权发证的,不再变更,尚未办理确权发证的应当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征用或划拔土地手续。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景丰联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征得权属单位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堤围管理范围内的其它工程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如工程建设规划涉及航道通航问题时,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有管理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景丰联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堤防建设工程设计标准相适宜的,不影响防洪安全,不污染环境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景丰联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报相应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以及需要迁移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建设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重置价赔偿;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采取补救措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塱造地;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葬坟等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土、石、垃圾等废弃物;

(四)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在堤顶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履带拖拉机;

(六)垦植、铲草、破坏、砍伐防护林或放牧;

(七)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二)垦植;

(三)搭建房屋、棚舍;

(四)修筑道路;

(六)堆放物料;

(七)在堤顶行使超过限载吨位以上汽车。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和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的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负责景丰联围堤顶交通管制。

在非汛期,对景丰联围堤顶交通实行限载管制,鼎湖、四会的广利围、丰乐围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景福围白沙龙母庙至二塔路口(一、二期工程)禁止8吨以上货车通行;二塔路口至羚山,三榕港到龟顶山(即三、四期工程)禁止1.5吨以上货车通行。

在汛期,根据防洪抢险需要,景丰联围堤顶交通实行强制管理,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 在管理范围内从事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承担相应维修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管理资金,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也应安排管理经费,确保各行政区域内堤防、涵闸、排涝泵站管理机构正常运作。

市和辖区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专款用于景丰联围管理、维护和养护。



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二十九条 景丰联围防洪、抗洪、抢险工作实行堤段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区(市)分级分部门落实防洪、抗洪、抢险岗位责任制。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单位(含驻辖区内的其他单位)的人力、物力参加景丰联围防洪、抗洪、抢险工作。

第三十条 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由市三防指挥机构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经批准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也应根据市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预案,编制各行政区域内景丰联围防汛、抗洪、抢险具体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水利局和景丰联围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堤防、涵闸、排涝泵站的防汛物料储备(包括防汛包、砂、石、杉桩、应急照明设备等)。

第三十二条 景丰联围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施,谁清除”的原则,由各行政区防汛指挥部机构现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各行政区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当景丰联围在汛期发生紧急险情时,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工程防洪、抢险的需要,负责调用其管辖范围内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在景丰联围抗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堤围管理处按省的规定储备各防洪物料,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进行防洪抢险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在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景丰联围防洪、应急抢险。景丰联围堤段所在地县级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堤防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堤围损害、影响防洪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列的其他事项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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