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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版号管理和规范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05:18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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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版号管理和规范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版号管理和规范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自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加强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护音像制品版权,维护音像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音像出版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版号的使用和管理又做出相应的规定,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98年我署颁布的《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新出音〔1998〕83号),进一步加强了版号管理,促进了音像出版业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但是,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音像出版单位不按中国ISRC中心年度分配的编码额度使用版号,个别出版单位出现跨年度编码和自行编码的现象;有的音像出版单位编码不规范,错误较多,将A型码和B型码混用;也有一些音像出版单位在出版的音像制品中只标识了整体节目码,而对其中的单个节目未标识独立节目码。对于这些问题,一些地方主管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使版号分配与管理工作相脱节。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管理,规范使用编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版号使用的检查监督力度,对超版号总量出版、虚报编辑人数多领版号、长期不规范使用编码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音像出版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缓发版号、扣减版号、直至停发版号的处理。
二、为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编码数据单每季度上报的办法。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在京音像出版单位须将上一季度版号使用情况以《音像出版物月报表》的格式上报中国ISRC中心;地方和解放军系统音像出版单位的数据单分别由省级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上报中国ISRC中心。
三、版号分配须严格执行《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的规定。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编码额度由中国ISRC中心直接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系统的音像出版单位的编码额度由中国ISRC中心一次性分配给各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政治部宣传部,各地应根据版号管理及分配原则负责所属音像出版单位版号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对版号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请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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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1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张家坤副主任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努力推进人大制度建设和依法治省进程,积极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成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发〔2005〕9号文件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和改进立法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关于《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政府1995年6月26日以粤府〔1995〕48号文发布)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倒卖档案牟利、擅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档案以及虽属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
应当保密的档案(含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建议。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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