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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22:48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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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体人字〔2001〕109号2001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发〔1997〕95号)精神,结合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内部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除外)。
第三条 工资总额动态包干是根据财务部门核定的年度收支计划,按照单位经费自给率的增(减)情况,适当增(减)一定比例的工资总额.
第四条 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的基本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职工的工资收入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联系。
(二)在执行国家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包干的单位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留用,超支抵扣。
(三)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在保持国家工资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享有内部分配自主权,内部分配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打破平均主义,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第五条 工资总额包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占单位基本工资总量构成30%、40%或50%的津贴。
(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和经总局批准执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
(三)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第六条 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首次核定
(一)人员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动态包干人员基数原则以总局批准下达的编制人数(不含运动队编制)为核定依据。超编单位超出的人数(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长期临时人员)第一年按50%核减,第二年按25%核减,从第三年起按编制人数核定。空编单位原则按上年末在册正式职工人数核定。
(二)经费自给率基数的核定
经费自给率基数原则以单位上年实际经费自给率为核定依据,同时参考前二年经费自给率情况和单位事业资金积累情况确定,经费自给率基数由体育经济司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是由单位根据上年度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列示收支明细表,在经费支出中属于总局下达专项经费支出的因素按实际支出数予以扣除。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
(三)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建立津贴、补贴两部分。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标准全额核人工资总额基数;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等按照本单位2000年经费自给率计算出的额度(具体计算办法见下表),核人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由人事司核定。
单位自建津贴、补贴额度=国家规定基本工资、津补贴×单位
2000年经费自给率对应的津贴系数
首次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月人均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单位自建津贴、补贴额度)×人员基数×12个月
第七条 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基数首次核定后,包干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遇下列情况,可按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增加工资、津贴标准。当年所需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一年度连同翘尾数一并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单位因合并、撤销或职工成建制划入、划出等而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三)经总局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
(四)根据单位经费自给率变动情况需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单位上年经费自给率与前年经费自给率相比,经费自给率每增加l%,工资总额增加1%-3%;每降低l%,工资总额减少0.7%一1%.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当年政策性调整数
(五)非主观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效益比上年降低的,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工资总额基数确定.
第八条 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的管理
(一)属于运动队编制的各类人员和单位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的各类人员的工资总额按实际需要单独核定。
(二)单位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小于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其结余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并可继续使用;大于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要在下一年度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内,如数抵扣。
(三)单位计提的效益工资由上级人事和财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可兑现效益工资,当年不得预支效益工资.
(四)单位安排使用效益工资要留有余地,可从当年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欠。工资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时,不再提取工资储备金.
(五)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单位要按照总局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基数,认真编制工资使用计划。各单位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中提取工资,不得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
(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财务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银行、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或滥发工资奖金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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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请〔1991〕15号《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请示 豫法(研)请〔199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濮阳市中级法院就申付强诈骗案诈骗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向我院请示。
被告人申付强以欺骗手段,于1987年10月与江苏省新沂县酒厂签订了价值为106200元的各类曲酒合同。案发前,新沂县酒厂追回曲酒价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无法追回。
对此案,我院审委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申付强的诈骗数额,可把案发前被追回的6万余元扣除并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按下余的4万5千余元的数额予以认定;另一种意见认为,申付强已将价值10万余元的曲酒诈骗到手,诈骗数额应按合同总标的计算,属数额巨大,被追回的6万余元可作为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1991年4月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发〔2008〕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三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六条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三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六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和省政府学习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长、副省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省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省政府学习会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厅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社会管理知识。一般采取报告会、专题讲座的形式。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一次,每次一个专题。

  第四十二条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省政府学习会的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提出,报省长或省政府分管领导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省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学习会,向省长请假;省政府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向省长报告。

  第四十四条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等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省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四条省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下级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第五十五条省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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