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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2:10:36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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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售价的通知

国税函〔2008〕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税务总局于1995年统一了全国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以下简称"防伪专用纸")及其基础售价,十多年未做调整。近年来,防伪专用纸生产原材料、燃料价格和人工费用不断上涨,特别是2008年7月份以来,防伪专用纸原材料、燃料、运输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防伪专用纸生产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并出现亏损。为确保防伪专用纸的生产质量和正常生产供应,税务总局对相关生产厂家生产成本进行了评估研究,决定对防伪专用纸售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防伪水印纸售价从9500元/吨上调至11000元/吨,无碳复写纸原纸售价从9500元/吨上调至11500元/吨,干式复写纸原纸售价从9800元/吨上调至12000元/吨。
  二、江苏省海门市海天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售价从18850元/吨上调至21000元/吨。
  三、新售价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四、防伪专用纸售价调整后,各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报经当地省物价部门批准及时调整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
  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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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起发给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起发给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从何时起发给的请示》([1 9 91]民优字第19号)函收悉。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应从批准之日起发给。
此复。



1991年11月23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为棉纺织行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山东省劳动局:
你省劳动服务公司来电话询问关于棉纺织行业要求为其厂内待业职工支付失业保险金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在停工、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的纺织企业中,对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织布工作的挡车女工,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文件精神,“由劳动部门和企业共同
组织培训,推荐就业,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从待业保险基金中适当补贴”,劳动部门在执行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确系纺织行业中停工,资不抵债和濒临破产三类企业;
2.确系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的从事纺纱和织布岗位的挡车女工;
3.确属基本生活确无保障(如月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规定》的标准,或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可适当补贴;
4.由劳动部门审批。
在掌握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应以组织职工培训为主,为其转换职业创造条件。要充分发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荐其就业。
二、纺织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应按照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的原则,由企业安置为主,社会调节为辅,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指导和适当的支持。
三、纺织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对生产自救项目缺乏起动资金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暂借部分生产扶持金,待生产恢复
后归还;也可在银行同意贷给生产起动资金的情况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部分待业保险基金予以贴息”。要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制度及必要的程序和手续,确保资金妥善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同时,应严格掌握以下界限:
1.待业保险基金要首先保证社会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并留有一定的储备金,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
2.对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持;
3.对尚有复苏可能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扶持;
4.对特困职工的救济和对企业的扶持,重点应放在培训方面,尽快提高职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再就业的竞争力;
5.凡借出的生产扶持金,都要按期足额收回。
望你们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以得到企业和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此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就业司。



199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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