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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40:58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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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42号

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委(粮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报送市发改委(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区(县级市)填报的《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进行评审。

(三)抽查。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委(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等级。采用“定性+定量”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等级。各项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的,评为达标单位;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为不达标单位。

(二)奖惩办法。市人民政府对任期内两次考核结果均为达标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其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对不达标者进行通报批评。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为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2.广州市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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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74号文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黑发〔1983〕24号文件精神,对我省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边远地区科技人员和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给予津贴。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关于农村乡镇农业科技人员的岗位津贴
(一)在县以下(不含县级)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现在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在现行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自一九八三年五月起实行,今后坚持在农业第一线连续工作满八年的,经过批准,将这一级浮动工资转为
固定工资;八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津贴。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
(二)享受岗位津贴的具体范围和对象:
1、农村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站、林业工作站、水利工作站、水利灌溉站、农机站、堤防站、治涝站、水文站和兽医站(所)的国家科技干部。
2、在农村乡、镇地域的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事业性质场、水库、自然保护区等单位的国家科技干部。
3、中央、省、地、市、县驻在农村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镇)地域的农、林、牧、渔、农田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化等事业单位的国家科技干部。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12号文件规定,自一九八三年署期开始,凡到“县以下农村(不含县级)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均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其中属享受一级浮动工资作为岗位津贴范围的,一年试用期满时,再向上浮动。
(四)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的人员,在边远地区范围内的同时享受所在地方的边远地区津贴,在其他地方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津贴。
(五)凡属应享受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的人员,要由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人员名册及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县(市)所属单位由县(市)人事部门批准;地市所属单位由地市人事部门批准;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中央所属单位由中
央各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享受此项岗位津贴的人员,要建立考核登记制度,要把有关批准材料装入档案,作为将来能否转为固定工资的依据。
二、关于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津贴
(一)对现在我省边远地区工作的国家科技干部给予边远地区津贴。经国家劳动人事部认定的我省边远地区范围包括: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地区,抚远、饶河、同江、萝北、绥滨、宝清、嘉荫、虎林、密山、鸡东、东宁、穆棱县,杜蒙自治县,绥芬河市和伊春市的乌伊岭、东风、丰林
、红星、新青五个林业局和鸡西市实行边境证管理的地域。其对象是:
1、具有国家正式中专以上毕业学历的;
2、虽无规定学历,但在教学、医疗、科研和其他自然科学技术岗位工作累计十年以上,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确实胜任现职工作达到中专以上业务技术水平的;
3、在其他专业工作岗位上(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类)正式授予各种初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津贴标准:
1、在大兴安岭地区、逊克县、孙吴县、黑河市、嘉荫县、抚远县、饶河县、同江县、萝北县、绥滨县、虎林县和伊春市所属五个林业局境内工作的,每人每月给予十五元津贴。
2、在德都县、嫩江县、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宝清县、密山县、鸡东县、东宁县、穆棱县、杜蒙自治县、绥芬河市和鸡西市实行边境证管理地域内工作的,每人每月给予十二元津贴。
3、从省内外招聘的内地科技人员,除给予其他方面优惠条件外,在经济待遇上,一般应按上述标准执行。个别当地极缺的科技人员,也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分配到上述边远地方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即按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并同时享受所在地方的边远地区津贴。
(四)享受边远地区津贴的人员,在调离边远地区时,津贴自行取消。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费标准提高百分之十,在退休费总额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前提下,可把津贴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五)享受边远地区津贴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填写名册和审批表,经县(市)人事监察局审核报地市人事监察局批准;地市所属单位由地市人事监察局批准;省直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批准;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的津贴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以下科技人员也给予津贴。其对象:
1、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并参加工作满十六年的;
2、大学专科毕业生,毕业并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
3、中专毕业生,毕业并参加工作满二十一年的;
4、获博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的和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的研究生;
5、自学成才人员,工作满二十一年并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没有学历的专业作家、专业画家、专业雕塑家和知名的专业表演艺术工作者等,可参照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七元。
(三)其他地方科技人员津贴,分别由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单位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批准。
(四)享受上述津贴的人员,凡现实表现不好,犯有严重错误的在他们没有改正之前均不能享受。事假超过半个月的停发当月津贴,超过一个月的停发两个月津贴;病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津贴;事、病假期满上班工作后继续享受津贴。凡应停发津贴的,均由所在单位审定

在执行本办法时,要严格坚持条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防止弄虚作假、任意扩大范围等不正之风的发生,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
以上第二、三项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月起实行。所需要的经费,按国务院规定和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在我省的中央部门所属单位,可按以上标准请示主管部门决定。上述办法属我省的地区性津贴,调离我省时即行取消。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以上标准和范围,由县以上主管部
门决定。以前有关科技人员的补贴、浮动工资及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原则上均以此为准。




1984年5月2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进行审判,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协同公安机关继续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准确、及时地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恢复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建立和健全经济法庭和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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