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3:01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的通知

卫疾控结防便函〔201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控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

为统一规范地宣传结核病防治工作相关政策和知识要点,我局印发了《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08版)》(以下简称核心信息),该版核心信息在各地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结核病疫情的变化和防治工作的深入,部分核心信息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求,亟待调整。为此,我局组织专家对《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08版)》作了修订,形成了《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在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工作中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



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2010版)分为面向所有人群和面向目标人群使用的核心信息。其中“面向所有人群的核心信息”是通用的核心信息,在开展健康促进工作时,在通用核心信息的基础上,可根据目标人群选择相应的面向不同目标人群(政府领导、医务人员、患者、密接、流动人口和教师)使用的核心信息。

一、面向所有人群的核心信息

1.肺结核是我国发病、死亡人数最多的重大传染病之一。

2.肺结核主要通过咳嗽、打喷嚏传播。

3.勤洗手、多通风、强身健体可以有效预防肺结核。

4.咳嗽喷嚏掩口鼻、不随地吐痰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5.如果咳嗽、咯痰2周以上,应及时到医院诊治。

6.我国在结核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肺结核检查治疗的部分项目实行免费政策。(各地在宣传中应明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和具体免费项目)

二、面向目标人群的核心信息

(一)政府领导的核心信息。

1.肺结核是我国依法防治的重大传染病。

2.肺结核疫情直接反映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3.政府的重视和投入是控制肺结核疫情的关键。

4.做好肺结核防治是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

5.(由各地添加当地肺结核疫情和控制现状)。

(二)面向医务人员的核心信息。

1.对咳嗽、咯痰两周以上的患者要警惕肺结核。

2.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例,依法报告、转诊。

3.要对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三)面向肺结核患者的核心信息。

1.坚持完成全程规范治疗是治愈肺结核、避免形成耐药的关键。

2.避免肺结核传播是保护家人、关爱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四)面向密切接触者的核心信息。

1.要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和定期复查,坚持完成规范治疗。

2.如出现咳嗽、咯痰要及时就诊。

3.注意房间通风和个人防护。

(五)面向流动人口的核心信息。

1.肺结核诊治优惠政策不受户籍限制。

2.患者尽量留在居住地完成全程治疗;如必须离开,要主动告知主管医生。

3.患者返乡或到新的居住地后,要主动到当地结核病定



点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

(六)面向教师的核心信息。

1.结核病检查是学校常规体检项目之一。

2.教师有义务对学生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并督促咳嗽、咯痰2周以上的学生及时就医。

3.学校依据结核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诊断证明,管理学生患者的休学、复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来华定居专家退休后交际和接待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定居专家工作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88〕6号)中规定,“对来华定居工作的专家,每人每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与生活津贴总额的交际、接待补助费。”但对退休人员如何计发补助费未
作具体规定。为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来华定居工作专家根据有关规定退休后,仍会有一些涉外交际活动,应发给一定的交际、接待补助费。具体数额,可视实际情况按来华定居专家本人每年一个月的退休金和国办发(1988)4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生活津贴(即原生活津贴数额的85%)总额的50%—70%发给。

此项费用仍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1992年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据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等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应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集体金融企业
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1997年12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