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19:03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8〕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







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公司、印刷厂、修理厂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制度,合理配置;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防止流失;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依规操作,规范管理;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行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二章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授权财政部门行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一)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和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评价考核;



(三)负责本部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调剂、处置、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核与报批;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系统)涉及机构分立、撤销、合并、事业单位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单位资产清查、变更、移交等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系统)所属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本部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建立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担保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资产配置、调剂与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按其履行职能需要,依照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负责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二十一条部门(系统)之间的资产调剂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部门(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对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行为,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处置。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等大宗资产的处置,报经政府同意后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以处置地上建筑物为主且土地随之处置时,由财政部门处置,国土、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政府规划需要征用或拆除的国有资产,涉及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文件和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资产;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清算的资产;



(四)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



(五)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



(六)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评估的国有资产,原占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档案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做出文字说明,并将统计结果报告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系统)内部的资产清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财政部门报告,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同意后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单位负责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的;



(三)违反规定占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以国有资产作质押,为单位、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报送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情况和年度统计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此文件有效期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发〔1979〕178号文件《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精神,保证铁路安全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火车碰轧行人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事故(以下简称路外伤亡
事故)特制订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 火车行驶速度高,刹车距离长,不易停车,因下列行为造成伤亡事故者,应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
一、行人在隧道内和无人行道的铁路桥梁上行走。
二、行人通过看守道口不听道口人员指挥强行钻杆。
三、车辆在人行道口通过。
由此使铁路造成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各种机动车辆,要“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过前,必须“一停、二看、三通过”;畜力车车夫要下车牵着牲畜通过。通过有人看守的铁路道口的各种车辆,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不准抢过或钻
杆。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事故时,一律由违者本人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要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在铁路线上铺设道口,违者追究责任。
各种机动和畜力车辆严禁在无道口的铁路线和人行道口通过。违者给铁路设备造成的损失或招致伤亡事故时,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一切损失费用,并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四条 铁路部门要在所有车马通行的道口,按《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安设警告标志,并在二点五米以上车马通行的道口上安设二至五个护桩。对铁路沿线无人看守道口的护桩、警告标志,铁路沿线的人民公社、
生产队要协助铁路部门进行保护。
第五条 铁路道口附近的树木及其他建筑物的界限,超出《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影响行车视线的都要拆除或者迁移道口;拆除或迁移不了的,要设置”危险道口,停车僚望,安全通过“警告牌,所有车辆通过前必须”一停、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第六条 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后,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伤者由铁路部门迅速组织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任何部门的医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伤者住院预交金和抢救医疗费用,先由肇事单位垫付,待查明责任后,由肇事单位向责任者家属或责任单位收取。伤者住院期间,医院认为需要护理时,由伤者家属或伤者单位派人护
理。
二、发现死者尸体时,在站内由车站、在区间由铁路养路工区通知铁路公安派出所,由铁路公安派出所负责联系附近公社、生产队派人看守,看守费由责任者家属或责任单位支付。尸体经当地公安和铁路公安部门联合检验后,通知其家属或单位认领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处
理。如有经过耐心说服仍拖延不处理者,铁路公安部门有权强行火化,无火化条件的地方可埋葬。
三、对无人认领的尸体,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拍照,做好调查纪录,与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处理,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者的尸体,一周内无人认领时,医院有权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铁路部门负担。
四、死、伤者有自杀、他杀疑状时,由铁路和地方公安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作为案件共同调查处理。
五、路外伤亡事故发生后,重大伤亡事故(死亡和重伤五人以上)要在五日内,一般事故要在十日内,按《暂行规定》的要求,由铁路部门牵头商请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妥善处理。对多人伤亡事故报告,除按规定上报外,要抄送省经委、公安厅、劳动局,车辆碰撞事故加抄省交通局。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铁路线路,阻碍铁路列车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凡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的路外伤亡事故,伤者的医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费,死者的火葬或埋葬费,均由伤亡者本人或家属负担。经查实确是无家可归、无依无靠的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负担。
第九条 凡由于本人责任造成死亡或致残,生活确有困难的,按《暂行规定》第六条,铁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生活仍有困难时,由所属单位负责适当补助;属于社会困难户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第十条 住院治疗的伤者,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拒不出院的,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单位拖延不领者,可由铁路部门强行送回所属单位。所属单位不得拒收,并承担拖延出院期间所支出的一切费用。确实无家可归的,在铁路部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当地民政部
门收容。
第十一条 铁路各单位要教育职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努力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由于铁路职工失职造成路外伤亡事故时,由铁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务院转发的《暂行规定》和本《具体实施办法》者,经教育不改,无理取闹的,铁路和地方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前发生的路外伤亡事故,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一律按本办法处理。过去省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授予省经委。




1982年6月30日

印发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2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的改革,改善农村公路交通现状,提高县、乡、村公路通行能力,规范县、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县、乡、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巩固农村路网建设成果,坚持交通率先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揽,以加快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为基本出发点,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为目标,坚持“全党重视、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真正把“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养护体制落到实处,建立“一年一考核”的养护新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现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跨越式发展。

二、管理主体与职责

按照路权主体对农村公路实行分级保养。养护主体:县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为县(区)政府,乡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为乡(镇)政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为村委会。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负总责,市每年对各县(区)农村公路经过考核验收后,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进行鼓励。

市政府成立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各县(区)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并对县公路和部分乡、村公路实施检查、考核、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和县交通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资金筹措,计划安排,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大、中、小修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筹措资金,计划安排,日常养护管理,并组织实施乡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大、中、小修工程。

三、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国家通车里程的县公路、乡公路和通车里程以外已铺筑油路和水泥路的公路。

农村公路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坚持“包养到人,全面养护”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使农村公路保持完好,畅通,并逐步建成高标准文明路。

农村公路要根据路面结构和等级不同,行车密度大小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突出三个结合: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治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形式相结合。

(一)县公路养护要根据县(区)实际情况推行道班日常养护与专业路面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由县(区)组织成立道班和路面养护中心实施养护。大中修养护工程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开招标、竞标、择优录用,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全面保证养护质量,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二)乡公路养护要根据路况实际划分若干个养护标段,包养到人,进行常年养护,其中养护小修工程和路面养护工程可由县(区)养护中心具体实施,也可对外招聘专业养护队伍进行养护。

(三)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有条件的村可面向全体村民公开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也可采用轮劳、轮户的形式养护。村公路中、小修养护工程,可采用招标办法面向社会选用专业队伍施工或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组织本村村民集中突击施工。

(四)市交通局每年对100%的县公路和部分乡村公路进行考核、验收,每年10月份各县(区)按乡公路30%、村公路10%的比例上报市交通局抽查验收,不得重复,直到全部抽查完毕后,再以此类推。其它乡、村公路由县(区)交通局考核。

(五)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由各养护主体组织实施,县、乡公路养护大修、中修和小修保养项目由市交通局统一负责审批,县(区)、乡(镇)组织实施。

(六)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确保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不受侵犯。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村水泥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应在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公路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省、市以奖代补政策。同时鼓励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资方式。

市财政每年从市级一般预算收入中按规定列支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其资金用途为30%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当年验收当年兑现),70%用于县、乡公路小修保养项目的补助(县区按规定上报,可以集中使用)。乡公路补助原则上不搞平均分配。(对比较困难的乡镇,县区提出申请,经研究后,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补助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实施细则。在市补助的基础上各县(区)乡(镇)的公路养护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市补助资金的两倍,否则市不予补助。

资金筹集来源为:

(一)市、县(区)、乡(镇)财政每年从新增的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不低于2%的农村公路建养资金(市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280万元,各县(区)配套不少于两倍)。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公路建设(包括国省干线公路)工程交纳的营业税及收费公路营业税等税项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养。

(三)村公路养护资金可采取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

(四)省、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县、乡、村养护配套资金分别由县(区)交通部门和乡(镇)、村设立专户管理。全部养护资金都要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超范围使用。并接受各级财政监督,实行年度审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组名单。



















附:

阳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组名单



组 长:樊盛武(副市长)

副组长:王新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书田(市交通局局长)

韩晋萍(市交通局副局长)

李维程(平定县副县长)

王素林(盂县副县长)

要宜为(郊区副区长)

成 员:曹继春(市交通局道路处处长)

梁金山(平定县交通局局长)

李洪文(盂县交通局局长)

李新福(郊区交通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

办公室主任:韩晋萍(兼)

办公室副主任:曹继春(兼)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