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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13:45  浏览:9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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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吉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测绘项目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测绘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第八条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

  第九条 下列测绘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潜在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测绘项目;

  (二)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三)受环境条件限制普通测绘单位不适宜从事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涉及抢险救灾急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已获得项目批准手续;

  (二)项目所需的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所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公共信息网或者省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根据测绘单位资质、业绩、技术实力等条件,邀请不少于3个测绘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信誉和业绩要求;

  (四)招标项目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及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经过批准的测绘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

  (三)测绘项目说明书;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有关的资信证明文件;

  (五)签订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八)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标准及方法;

  (九)其他需要的投标辅助材料;

  (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 对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办法应当与招标公告一致,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投标人。

  招标人根据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有投标意向的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测绘资质的要求,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组成联合体各单位中等级低的单位确定。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中标后可以将中标项目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四分之一。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符合招标人关于测绘资质的要求,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函;

  (二)投标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三)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

  (四)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情况;

  (五)商务条款和技术偏差表;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中标后拟将中标项目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的部位、工程量及接受分包单位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失效或者租借的测绘资质证书投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采用公开方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部门参加,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全省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库,并纳入省政务大厅评标专家库管理,作为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选聘的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测绘师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选聘的测绘项目评标专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从测绘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测绘项目评标的专家名单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单位的员工;

  (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三)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在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前提下,要求投标人书面补正;

  (五)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六)测绘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

  (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印鉴)的;

  (四)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一)未按规定在投标文件规定截止之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

  (四)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得分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全部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由招标人按照评标得分高低顺序依次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测绘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检查、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三)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四)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在开标后的5日内,可以向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做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等缺乏诚信的投标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者将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对属于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对属于经营性行为的,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

  (二)未取得测绘资质,或者超越其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限额,投标承揽测绘项目的;

  (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投标承揽测绘项目的;

  (四)测绘单位违反规定将中标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第四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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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办法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家建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国家建材局直属各单位都要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各直属单位应定期向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报送季、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有关经济活动业务资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大、中型及有下属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与单位内部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独立审计机构,并受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审计业务较少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本单位主要领导或代管。内部审计机构(包括专职审计人员,下同)与其他部门在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以共同做好审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指导,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报送重要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并按统一规定表格及时填报审计情况统计表,每年年度终了三十天内,报送上年审计工作总结及当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具本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并参与本单位有关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纳税申报、贷款申请等事项,实行审签制度。对各种经济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及其他业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的周转、运用及其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帮助挖掘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本单位下属企业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外汇收支计划)和事业经费预算的编审、执行及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上缴税利各项资金的提留比例,以及各种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内部承包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贪污、贿略等不法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九)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指导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办理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把工作重点放到效益审计上来,围绕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开展审计工作,为领导在经营决策上提供依据。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决策、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审查经济合同、协议和其他经济文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或召开审计调查会议,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
(四)提出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纪行为的意见,以及堵塞漏洞、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监督执行。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可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各单位,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各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编送的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经内审机构或专职的内审人员审签意见后报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准备阶段。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充分做好审计前期准备工作,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数据,了解事实真象。调查核实的记录要由被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签字(或取得其所写书面材料)后,方可作为审计依据和证明材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三)报告阶段。审计终了,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并根据事实情况,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审计报告和处理建议,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
(四)处理阶段。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单位领导人应在接到申诉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本单位领导人所做出的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申诉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不停止执行。
审计部门为了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可以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各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有关资料,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专业人员,对审计人员的选配应保证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设机构而设置专职审计员的单位,必须配备知识面较广、业务能力较强、能胜任独立审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务按照审计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根据干部条件,可设置处、科级(及以上)职位的审计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独立专职审计员职务的任免,应征得上审计机构的同意。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和独立专职审计员职务的任免,要征得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的同意。正式任免后,按有关规定备案。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到离、退休年龄而身体能坚持工作,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审计人员,征得本人同意适当延长离退休时间,继续任职,或办理返聘任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审计理论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审计、财会等业务,积极参加有关的培训学习和审计学术组织活动,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有权根据需要抽调和集中各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专项、重点审计,或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派员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内审人员对各单位实施联合轮审。有关单位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955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午寿   丁锦源   丁毓珠(女) 卜国明   于元平   
  于学忠   马 力   马木根   马介璋   马志民   
  马宋玉(女) 马 临   马逢国   马景煊   马墉宜   
  王丹凤(女) 王为谦   王永乐   王华生   王克继   
  王英伟   王国华   王国兴   王绍尔   王敏刚   
  王敏超   王景儿(女) 韦国洪   韦基舜   云大棉   
  区永熙   贝钧奇   仇振辉   文汉明   文富稳   
  文 楼   方 中   方心让   方 和   方津生   
  方润华   方黄吉雯(女)    方 铿   方锦鸿   
  计佑铭   尹才榜   尹广霖   孔令成   孔祥勉   
  邓广殷   邓伟文   邓兆棠   邓庆业   邓良顺   
  邓其达   邓国纲   邓南盛   邓祖国   邓致祥   
  邓惠雄   邓    甘 宁   甘博文   古胜祥   
  古宣辉   古嫣琪(女) 左龙佩兰(女)    石汉基   
  石礼谦   石松生   石景宜   卢文端   卢伟国   
  卢志强   卢荫强   卢重兴   卢恩成   卢瑞安   
  叶天养   叶庆宁   叶庆忠   叶若林   叶杰全   
  叶国华   叶国忠   叶国谦   叶顺兴(女) 叶维晋   
  叶瑞卿(女) 叶满华   叶德铨   田北辰   田北俊   
  田益民   史泰祖   丘铭剑   丘福雄   邝志伟   
  邝耀深   冯一柱   冯万如   冯文正   冯可立   
  冯永祥   冯仲佳   冯庆锵   冯志坚   冯国伦   
  冯检基   冯添枝   冯 琳(女) 司徒家成  邢 籁(女) 
  成火南   成汉强   吕礼章   吕庆培   吕志和   
  吕灿锦   吕明华   吕慧瑜(女) 朱 正  朱幼麟   
  朱建华   朱树豪   朱莲芬(女) 伍占美   伍卓林   
  伍秉坚   伍淑清(女) 伍德良   任枝明   邬维庸   
  庄世平   庄沁如(女) 庄启程   庄绍绥   刘强   
  刘千石   刘文炜   刘汉铨   刘汉强   刘吉良   
  刘华森   刘庆祺   刘江华   刘宇新   刘运喜   
  刘志华   刘志荣   刘志强   刘克溪   刘秀成   
  刘奇   刘国声   刘国辉   刘佩琼(女) 刘诗昆   
  刘绍钧   刘荣广   刘皇发   刘炳章   刘柔芬(女) 
  刘健仪(女) 刘浩清   刘鸿书   刘森波   刘惠文   
  刘嘉敏   关之义   关汪洲   关海山   汤国华   
  汤恩佳   汤家骅   许长青   许文博   许汉忠   
  许伟玑(女) 许旭明   许冠文   许晋奎   许超明   
  许智明   许照中   许锦成   阮北耀   阮纪堂   
  阮曾媛琪(女)    孙大伦   孙启昌   孙启烈   
  羽智云   纪文凤(女) 麦邓碧仪(女)    麦国风   
  麦建华   麦桂圃   麦耀堂   严日初   严镇南   
  劳永乐   苏开鹏   苏B021成  苏肖娟(女) 苏泽光   
  苏健康   苏绮丽(女) 杜 毅(女) 李乃尧   李乃   
  李大壮   李子良   李凤英(女) 李东海   李业广   
  李乐诗(女) 李 汉   李汉城   李 宁   李永生   
  李 扬   李达仁   李伟民   李伟庭   李仲潮   
  李伦杰   李华明   李兆基   李兆铨   李庆生   
  李 欢   李志峰   李连生   李秀恒   李佐雄   
  李应生   李启明   李君夏   李君豪   李杰江   
  李国兴   李国宝   李国章   李国强   李明佩(女) 
  李明海   李明   李和声   李侠文   李炎昌   
  李泽钜   李泽培   李泽添   李泽楷   李宗德   
  李迦密   李绍鸿   李柱铭   李树仁   李树旭   
  李觉文   李祖泽   李健鸿   李颂熹   李家仁   
  李家杰   李家晖   李家祥   李唯仁   李崇德   
  李深和   李敬天   李景勋   李景衡   李焯芬   
  李锦贤   李鹏飞   李群华   李 静   李嘉诚   
  李嘉音(女) 李德森   李耀斌   李耀新   杨 光   
  杨伟添   杨孙西   杨孝华   杨 钊   杨位醒   
  杨启彦   杨国琦   杨国强   杨革新   杨海成   
  杨家正   杨祥波   杨超发   杨 森   杨锦珍(女) 
  杨碧瑶(女) 杨耀忠   连阳平   吴天海   吴长胜   
  吴文拱   吴文穗   吴世荣   吴光正   吴连烽   
  吴英   吴享洪   吴树炽   吴思远   吴钟能   
  吴俞霖   吴亮星   吴家玮   吴康民   吴清辉   
  吴惠明   吴智明   吴 斌   吴楚妹(女) 吴锦泉   
  吴锦津   吴肇文   吴慧仪(女) 吴霭仪(女) 吴耀东   
  岑才生   岑丽仪(女) 岑嘉评   利雅博   邱戊秀   
  邱浩波   邱德根   何世柱   何冬青   何汉权   
  何观发   何志平   何志坚   何沛德   何国璋   
  何宗声   何    何承天   何柱国   何钟泰   
  何俊仁   何家昌   何火斤基  何景安   何锡安   
  佘继标   余 汇   余寿宁   余若薇(女) 余国春   
  余润兴   余维强   余    余鹏春   狄志远   
  邹允贞   邹灿基   邹哲开   闵建蜀   汪明荃(女) 
  汪建中   沈本瑛   沈雪明(女) 张人龙   张小杰   
  张天生   张云枫   张少强   张日祥   张文光   
  张双庆   张汉忠   张永言   张永珍(女) 张华峰   
  张宇人   张志荣   张志雄   张佑启   张国华①  
 张国华②
注:张国华①--张国华跌打骨科医疗中心中医师
张国华②--香港大学教育学院助理教授
  张国标   张明合   张明敏   张炜生   张炜林   
  张学明   张勋贤   张俊挺   张闾蘅(女) 张炳良   
  张家敏   张培生   陆 地   陆达权   陆达兼   
  陆宏广   陆建英(女) 陆联芬   陆增镛   陈乃强   
  陈万雄   陈小玲(女) 陈广生   陈子钧   陈天佑   
  陈云生   陈少琼(女) 陈日新   陈文鸿   陈文裘   
  陈以诚   陈玉书   陈 东   陈立志   陈汉铨   
  陈汉森   陈记煊   陈永健   陈永棋   陈圣光   
  陈协平   陈有庆   陈达文   陈廷骅   陈伟业   
  陈伟南   陈伟麟   陈兆根   陈汝旭   陈志光   
  陈志明   陈志炜   陈杏英(女) 陈丽云(女) 陈丽华(女) 
  陈财喜   陈B025   陈伯芳   陈启宗   陈若瑟
  陈茂波   陈茂强   陈松龄   陈国强   陈明亮   
  陈金烈   陈金霖   陈炎光   陈宝珠(女) 陈荣灿   
  陈荣宗   陈荣美   陈树安   陈树标   陈复礼   
  陈剑光   陈剑声(女) 陈庭有   陈炳枢   陈炳焕   
  陈祖泽   陈振华   陈桦硕   陈晓颖(女) 陈健波   
  陈润根   陈捷贵   陈 彬   陈铭润   陈清泉   
  陈清霞(女) 陈鸿基   陈婉娴(女) 陈维端   陈葆心(女) 
  陈植桂   陈景生   陈智文   陈智思   陈普芬   
  陈港养   陈裕光   陈瑞球   陈锦祥   陈镇仁   
  陈林   陈耀华   邵友保   招显   范佐浩   
  范尚德   范徐丽泰(女)    范锦平   林广兆   
  林贝聿嘉(女)    林长志   林文辉   林汉强   
  林吉胜   林百欣   林光如   林伟强   林华英(女) 
  林李静文(女)    林 劲   林国昌   林和起   
  林炎南   林学甫   林贵昌   林宣武   林振永   
  林根苏   林健锋   林乾礼   林崇绥(女) 林康华   
  林淑仪(女) 林淑芬(女) 林辉实   林 强   林照权   
  林锦仪(女) 郁德芬(女) 欧阳成潮  欧阳宝珍(女)   
  易志明   罗义坤   罗友礼   罗东旗   罗乐风   
  罗仲荣   罗君美(女) 罗叔清   罗建平   罗建生   
  罗致光   罗祥国   罗盛慕娴(女)    罗康瑞   
  罗焕昌   罗景云   罗锦辉   罗德丞   周子京   
  周永成   周永新   周光晖   周亦卿   周安达源  
 周转香(女) 周贤明   周宝芬   周厚澄   周润赏   
  周 铭   周梁淑怡(女)   周镇邦   冼大敏   
  冼汉镔   冼国忠   郑丁富   郑汉钧   郑伙有   
  郑克和   郑苏薇(女) 郑利明   郑启明   郑明训   
  郑金娣(女) 郑俊平   郑海泉   郑家纯   郑 彪   
  郑维志   郑维健   郑景文   郑裕彤   郑耀宗   
  郑耀棠   单仲偕   单志明   赵少萍(女) 赵汉钟   
  赵雪莲(女) 赵镇东   赵赞安   荣智健   胡 仙(女) 
  胡汉清   胡应湘   胡国贤   胡国祥   胡法光   
  胡定旭   胡经昌   胡 珠   胡晓明   胡鸿烈   
  胡 麟   柯清辉   查济民   查懋声   钟士元   
  钟伟平   钟华楠   钟树根   钟期荣(女) 钟瑞明
  香灼玑   侯伯文   侯叔祺   侯瑞培   施子清   
  施学概   施祥鹏   施展熊   洪承禧   洪 炳   
  洪祖杭   洪祖星   洪清源   觉 光   费明仪(女) 
  费 斐(女) 姚秀卿(女) 姚明强   姚易明   姚顺好(女) 
  姚鸿志   骆国安   秦钰池   袁士杰   袁仕杰   
  袁伟强   袁兆英   袁志海   袁启顺   袁 武   
  袁家齐   袁靖罡   袁福和   袁耀全   莫乃光   
  莫汉辉   莫应帆   莫国荣   夏佳理   夏 梦(女) 
  顾思聪   顾振华   钱果丰   倪少杰   倪锦辉   
  徐四民   徐汉光   徐守沪   徐国炯   徐是雄   
  徐起超   徐展堂   徐 淦   徐锦尧   徐锦辉   
  徐增平   徐耀祥   奚治月(女) 翁志明   翁家灼   
  凌文海   高苕华(女) 高宝龄(女) 高敬德   高泉   
  郭必铮   郭志一   郭志权   郭志德   郭 苏   
  郭 炎   郭炳江   郭炳湘   郭烈东   郭海生   
  唐一柱   唐大威   唐英年   唐治安   唐学元   
  唐焕甜(女) 唐翔千   唐楚男   浦 江   涂谨申   
  容启宁   容启泰   谈灵钧   黄乙昌   黄士心   
  黄万成   黄 山   黄广荣   黄仁龙   黄 火   
  黄火金(女) 黄玉山   黄龙德   黄戊娣(女) 黄汉清   
  黄永标   黄再英(女) 黄成智   黄光汉   黄守正   
  黄克立   黄灿鸿   黄宏发   黄良会   黄英豪   
  黄 杰   黄国礼   黄国础   黄国健   黄明辉   
  黄金富   黄 河   黄河清   黄泽恩   黄学海   
  黄定光   黄宜弘   黄建立   黄建源   黄肃亮   
  黄绍伦   黄柏良   黄柏胜   黄树德   黄钢城   
  黄保欣   黄铁城   黄家伦   黄容根   黄 球   
  黄乾亨   黄敏杰   黄 旌   黄婉仪(女) 黄绮丽(女) 
  黄紫玉(女) 黄景强   黄景新   黄富荣   黄瑞勋   
  黄照康   黄    黄嘉纯   萧亦煌   萧咏仪(女) 
  萧婉嫦(女) 梅岭昌   曹王敏贤(女)    曹文锦   
  曹世植   曹圣玉(女) 曹光彪   曹宏威   曹启乐   
  龚如心(女) 龚志强   脱志贤   脱杨少珍(女)    
  脱瑞康   清 洪   梁广熔   梁广灏   梁天培   
  梁云生   梁汉威   梁权东   梁伟英   梁伟浩   
  梁华济   梁兆棠   梁红卿(女) 梁志刚   梁志坚   
  梁志敏   梁君彦   梁英标   梁尚立   梁国忠   
  梁国辉   梁明娟(女) 梁秉中   梁定邦①  梁定邦②  
  梁荣佳   梁荣能   梁钦荣   梁适华   梁 庭   
  梁炳华   梁炳坤   梁炽辉   梁 津   梁振英   
  梁健文   梁海明   梁悦明(女) 梁家杰   梁家骝   
  梁智鸿   梁富华   梁祺   梁筹庭   梁煜林   
  梁    梁魏懋贤(女)   彭长纬   彭华根   
  彭准来   彭铿然   董建成   董建华   蒋丽芸(女) 
  蒋丽莉(女) 蒋秋霞(女) 程万琦   程介明   傅德桢   
  释永惺   释果德(女) 释衍空   释智慧   曾文仲   
  曾正麟   曾汉强   曾协泰   曾向群   曾励强   
  曾秀梅(女) 曾松芬   曾国强   曾星如   曾洪华   
  曾宪梓   曾恩发   曾钰成
注:梁定邦①--DBS(新加坡发展银行)广安银行董事长
梁定邦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咨询顾问
  曾 彬   曾德成   温水平   温丽友(女) 温金泉   
  温学濂   温悦球   温嘉旋   谢中民   谢仕荣   
  谢伟铨   谢孝衍   谢志伟   谢 炳   谢爱红(女) 
  谢鸿兴   赖庆辉   赖锡璋   赖锦璋   雷添良   
  简卫华   简文乐   简永基   简志成   简志豪   
  简炳墀   简福饴   鲍绮云(女) 蔡大维   蔡中虎   
  蔡观伟   蔡志明   蔡克刚   蔡来兴   蔡 坚   
  蔡国光   蔡衍涛   蔡冠深   蔡素玉(女) 蔡根培   
  蔡海伟   蔡渭衡   蔡锡聪   蔡镇华   蔡德河   
  廖长城   廖正亮   廖本怀   廖成利   廖烈文   
  廖敬棠   谭万钧   谭小莹(女) 谭凤仪(女) 谭永泰   
  谭伟豪   谭尚渭   谭国雄   谭咏麟   谭惠珠(女) 
  谭福添   谭耀宗   翟绍唐   熊永达   黎叶宝萍(女)
  黎时火爰  黎胜仔   黎培荣   黎锦文   黎德全   
  颜文浩   颜锦全   潘业勤   潘乐陶   潘兆平   
  潘江伟   潘杜泉   潘伯新   潘国城   潘国濂   
  潘宗光   潘承梓   潘祖尧   潘景顺   潘德邻   
  薛凤旋   薛建平   薛磐基   霍君荣   霍英东   
  霍震霆   霍震寰   戴 权   戴希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五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2年6月至7月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和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发函,征询是否愿意参加选举会议。发出征求意见函(附选举会议成员登记表)1022份,交回登记表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有966人,其中有8人因非中国公民身份不能参加选举会议,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并表示愿意成为选举会议成员为958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选举会议成员,未发征求意见函。最近,有1人调回内地工作,有3人因病去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为9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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