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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33:02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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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南府办函〔2010〕18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景观环境,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南充市规划建设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或依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的各类固定广告。

本规定所指户外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各类固定招牌。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置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规定。

(二)广告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四)广告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广告制作应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具体要求为:

(一)广告画面材料。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燃、易碎、易爆的材料,限制使用软质材料,提倡使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亚克力等发布广告;布质广告应当使用喷绘技术,选择防雨绸以及其它高质量标准的布料。

(二)广告设施材料。应选用铝合金、不锈钢、塑钢等轻质、光亮的制作材料,不能使用铁皮、铁管等易锈蚀材料。

(三)广告灯光。提倡使用霓虹灯、LED发光二极管,灯箱广告应当使用内置光源,广告外光源应当进行隐蔽装饰。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透空字体除外)。

(二)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名称的透空字体除外)。

(三)风景名胜点的控制性地带。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交通信号设施;

2.道路隔离栏;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指路牌;


5.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6.道路绿化隔离带;

7.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的防撞墙;

8.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五)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市政设施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安全视距内影响视觉走廊通透的;

2.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半径10m(球状空间)范围内,及其它在交通安全设施周边设置并容易引起视线混淆的情形;


3.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周边10米范围内;

4.地下管线、高压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半径5米范围内。


6.其它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市政设施和残疾人设施使用的。

(六)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城市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放置于建筑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名称及店招的通透字体除外);

2.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周围(用地范围10米为界)设置的;

3.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的;


4.住宅建筑;

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疏散通道等有安全防护要求的区域。

6.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

7.跨越道路设置的(跨街桥体除外);


8.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9.其他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城市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七)利用行道树、绿地设置户外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影响绿化植物生长的;


3.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4. 其它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八)商住建筑中紧邻商场的住宅窗台线以上的住宅建筑。

(九)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十)河道及行洪区域。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七条 不同区域区位户外广告设置分类及要求。

(一)一类广告设置区域区位为允许广告设置区域区位,二类广告设置区域为有限制条件的广告设置区域区位,其它区域区位为禁止设置区域区位(市政府按程序允许设置的广告位除外)。商业中心区、对外交通道路、站场、广场等为一类广告设置区域,重点街路两侧、临江两侧、城市开敞空间等为二类广告设置区域,以上设置区域均以编制的广告规划为准。

(二)商业中心区:应展示现代商业文明,以通透式霓虹灯广告、立体广告为主,宜采用近人尺度;

(三)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可采用喷绘、霓虹灯广告,应突出夜间景观效果,广告尺度可适当放大;

(四)重点街路两侧: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原则上宜采用喷绘、霓虹灯广告,在街道中部及建筑裙房以静态、暖色调为主,在路口处及高层顶部以动态、冷色调为主;

(五)开发区道路两侧:应体现现代科技氛围,以霓虹灯广告、立体广告和电子屏为主,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展示高新技术成果。

第八条 户外广告分类设置技术规定。

(一)人行道范围内不设置广告(广告规划鉴定的特色街区及风貌区域内、灯杆、电杆广告除外);

(二)高杆立柱广告。

除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临江两侧、道路红线大于40米以上、城市开敞空间外,其它地方不宜设置高杆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表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城市快速干道以外次要公路、城市入口
30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两侧(收费站、进出口区域除外)
1000

临江两侧、道路红线大于40米以上、城市开敞空间
300


1.根据所处环境,选择设置双面或三面高杆立柱广告;

2.牌面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8米,且不得大于13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16米,宽度不得大于6米;

3.相邻高杆立柱广告设置间距应当大于300米。

(三)依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报亭等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1.广告牌面不得设在亭子的顶部;

2.当使用内光源灯箱广告。

(四)依附于灯杆、电杆设置的广告宜采用灯箱广告, 长宽尺寸应与杆高比例协调并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1.灯杆(电杆)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2.灯杆(电杆)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0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0米,厚度不得大于0.4米。

(五)实物造型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主要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宽度小于6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实体造型广告,实体造型广告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占地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

(六)在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不得遮挡窗口和建筑物的主体肌理和整体造型,不得破坏天际轮廓线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1.墙面(附着式)户外广告。

(1)广告位需结合建筑立面(含山墙面)统一设计;

(2)广告牌面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高度,宽度不超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广告设施凸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5米,同时凸出墙面部分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3)广告位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立面可设广告位实墙面积的30%;

(4)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当建筑物高度小于10 m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2m;当建筑物高度大于10 m且小于50 m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m,且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5;当建筑物高度大于50 m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8m,并应做成透体霓虹灯形式。

2.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伸出式户外广告)必须在商业步行街、商业集中区设置,并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1) 广告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 m,广告设施的高宽比宜为6:1或8:1;

(2)广告顶部距屋顶檐口以下距离不得小于2m;

(3)广告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2m,外挑部分不得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害;

(4)广告在色彩上要协调、底边高度和挑出长度上要保持一致。

第九条 店招店牌广告。

(一)宜在一层以上二层窗户线以下设置,其底沿离地面不得小于2.4米,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米,不得使用落地支架。沿街建筑物的店招店牌不得多层设置。


(二)与相邻店招店牌高度、厚度协调一致;不得遮盖上下窗,不得遮挡相邻店招店牌。

(三)同体或联体建筑设置店招店牌应统一高度、规格、形式。

(四)店招店牌应当采用霓虹灯、亚克力、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招牌。

(五)不得安装兼做牌匾字号的遮阳(雨)罩。

(六)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小于1.2米,下沿距地面应大于2.4米,长宽比例宜按6:1或8:1设置。

第十条 橱窗广告

(一)橱窗广告以宣传实物商品为主,控制尺寸与窗口大小为限,设置应放置于橱窗内,广告内容新颖美观、图文并茂、有立体感;同时应当及时更新,不得在橱窗玻璃上张贴低档次广告。

(二)设置橱窗广告应同时配套灯光装饰,并符合夜景照明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工地围墙广告。

利用建筑工地围墙设置户外广告的,只可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总高度控制在3米以下。围墙上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下部做实墙基础,高度一般为1—2米;宜在顶部或底部设置隐蔽灯具。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应做装饰,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设置不得超越红线,项目竣工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人行过街天桥广告。

(一)12.1 在人行天桥设置的广告,应采用立体的通透字体霓虹灯形式或灯箱广告,不得采用闪烁光源形式。

(二)12.2 广告设施上端不得超过桥体护栏上边缘,下端不得低于桥体实体部分底边,并做到均衡协调。

第十三条 临时户外广告。

指用于营造气氛,短期设置的布质标语、张帖画、气球、气模等户外广告:

(一)适用于大型节日、迎宾、经贸、庆典、咨询、集会、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

(二)按批准的地点、期限临时设置,到期应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广告设置要求。

编制具体的广告设计方案经广告编制单位认定,报专家组审查,经公示后上规委会审议同意,再按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后可以设置。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制作、安装、维护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3年。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2001规定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规定执行。

(三)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广告设施灯照明要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第十六条 如原广告合同设置期满,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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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收益金,是指被拆迁人将原行政划拨或出让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后,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衢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土地收益金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收益金缴纳时间从1990年5月19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布实施后开始计算。
第五条 被拆迁人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的,应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市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确定。
第六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为商业用房并延续使用,被拆迁人要求按改变后的用途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书面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1990年4月1日以前已取得并连续使用至2002年3月5日《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时止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或相关部门的查档证明。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结合目前营业现状,调查确认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
第七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改为商业用房,被拆迁人要求按改变后的用途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书面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1990年4月1日以后至2002年3月5日《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时止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完税凭证或相关部门的查档证明。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结合目前营业现状调查确认目前实际营业面积后,再按《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确定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
第八条 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执行。2002年度土地收益金标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 具体地块的商业用途土地收益金,按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楼层建筑面积乘以所处用地级别商用楼层对应的单位楼面年收益金和缴纳年限计收。
不足整年的部分,按应缴纳月份与自然年月份的比例乘以土地收益金计收。
第十条 原行政划拨的住宅或工业(办公)用地改作商业用途的,其土地收益金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90%收取。
第十一条 原出让的工业(办公)用地改作商业用途的,其土地收益金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75%收取;原出让的住宅用地改作商业用途的,按市区年商业用地级别楼面土地收益金标准的60%收取。
原以其他方式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或按规定比例交纳出让金所取得的出让土地改作商业用途的,应按实际交纳出让金的比例确定面积,按前款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应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收益金缴纳协议,补交土地收益金,并办理房屋、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后,被拆迁人的房屋方可按商业用房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
第十三条 土地收益金收缴程序:
(一)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收益金收缴公告。
(二)土地收益金收缴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被拆迁人应书面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到被拆迁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和市国土资源局完成被拆迁人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和应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调查确认工作。
(四)被拆迁人实际拆迁补偿商业用房面积和应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被拆迁人应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收益金缴纳协议,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协议分别送市旧改办、拆迁办、拆迁人、房管处、评估中介机构备查。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被拆迁人与市国土资源局之间签订的土地收益金缴纳协议的约定,由拆迁人代被拆迁人将补交的土地收益金款项划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区土地收益金的收缴工作。对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按土地出让金进行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王保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3年以来,由于立法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我国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及主要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现代企业制度"。

何为"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描述了它的基本特征,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无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与此相适应的一种法律制度。但是,在如何认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上还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即公司法律制度,现有的企业法律制度包括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和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有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括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括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现代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终止制度等等,是有关现代企业多种制度的总合。也有的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形式应是现代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制度,应着眼于所有企业,即使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也必须着眼于规范所有企业。因此,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公司为核心,多种企业形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的企业法律制度。它的"现代"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不同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时的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法律制度。同时,持这种看法的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表明,公司制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途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范围应大于公司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现代公司的作用,但现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多,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我国的情况看,我们也先后制定了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以满足企业形态多元化对法律规则的需要。

上述表明,不论人们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认识如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充分重视公司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拒绝任何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的企业法律制度,但公司(这里,主要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他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作用。因为,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立的企业,它能最大限度地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分散经营风险。并且,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用科学的企业治理模式。因此,公司是诸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形式。而公司法为公司的成立与发展提供规则和一般性条件。所以,它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核心。

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核心的公司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征是:

(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而只享有股东权(股权),即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强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并且,出资人的财产和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分开了,从而实现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

(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在这两种公司中,都是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原则的出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曾引起一场轰动。有位美国学者曾这样评述,"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应该肯定地说,有限责任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公司(企业)所有股东,包括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由此,它调动了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仅就出资人而言的,它不适用于公司,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国外称社团法人,我国依据民法通则称企业法人。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

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企业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特征,才能成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但是,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又都是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为前提的。公司因其具有独立财产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因其投资并放弃对公司投资的具体的直接的支配权,才享有股东权并享有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待遇。相反,如果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分离不存在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也即成为不可能。

(四)突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现代"突出表现在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上。这种适应性,特别反映为法律规则的适应性上,即法律规则的密度能满足现代企业运营的需要。

二、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有效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既满足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又满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企业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要企业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样,如果不能使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出现,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而公司法律制度通过对公司法人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如上所述,使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仅享有股权,不再直接控制其投入公司的财产,从而承担有限责任;另一方面,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因此,它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好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公司法律制度是较好调整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实行科学管理的企业法律制度。

凡是稍为大一点的企业,出资人(股东)一般都不直接经营企业,而需交由经营者经营。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何调整出资人与经营者利益关系的问题。换言之,当出资人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经营时,既要使企业经营有效率,实现出资人的利益,又要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的企业及其出资人。因此,企业需要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运营管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

第三,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

1979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多年的改革措施没有完全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具体地说,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而公司法通过具体规定公司法人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建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法人提供了较充分的规则。并且,使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之后具有法人财产权,进而独立承担经营中发生民事责任,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以,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

(二)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人(包括公司法上的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为此,公司法建立了公司设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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