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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4:24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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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生产资料流通直接服务于工农业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是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对于组织和引导生产、保障市场供给、优化资源配置、平抑价格波动、降低流通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和《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商商贸发〔2011〕67号),现就“十二五”期间促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时期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的主要特点
  
  (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不断增加,我国生产资料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从2006年的17.7万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6.1万亿元,行业就业人数年均增长4.4%。2010年,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1%,完成税收收入占第三产业的17.7%。

  (二)多主体、多渠道流通格局共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生产资料流通的骨干企业;一批民营企业异军突起,在生产资料流通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大型生产企业通过建立销售网络,逐步向流通领域延伸,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多元化的生产资料流通主体共同发展,流通企业经销、经销商代理、生产企业自营等多种流通渠道并存的生产资料流通格局。

  (三)新型交易方式快速发展。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相互补充的生产资料交易方式,较好地满足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市场需求;连锁经营方式逐步引入生产资料流通行业,提高了经营组织化水平。批发市场成为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的重要载体,同时,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生产资料网上交易快速发展。

  (四)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宽。生产资料流通企业逐渐从传统的交易功能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通过拓展仓储、展示、配送功能,逐步向现代物流中心转变,为生产和建设活动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扩大增值服务范围。生产资料供应链融资快速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国内外市场联动趋势明显。我国生产资料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国内外市场联动效应日趋明显,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品种如铜、钢铁等,国内市场对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越来越大,“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调剂国内余缺、平衡供需、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日益突出。

  尽管我国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快速提升,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企业规模小,组织方式落后;流通基础设施缺乏整体规划和布局,投入严重不足;电子交易模式、供应链融资等新型交易方式和服务模式缺乏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亟待转型升级,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适应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需要,以供应链管理为纽带,以科技为支撑,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组织现代化、交易方式现代化、基础设施现代化和企业管理现代化,引导和推动生产料流通企业与生产、加工、配送、金融等相关企业融合发展,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优化流通组织化程度,提高生产资料流通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步发展。

  (二)基本目标。通过大力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工作,促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低碳环保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到“十二五”末,重点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平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由目前的3.1次提高到4.6次、存货周转率由目前的11.1次提高到13.6次,平均库存总额占销售额比例由目前的8.7%降低到6.2%;大中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的销售额占全行业销售额的比例从目前的34%提高到39%;销售额超过千亿元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由目前的6家发展到16家;形成一批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国际或区域性生产资料交易中心。

  三、主要任务

  (一)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行业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根据商品特点、区域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以品牌和成熟的经营管理体系为依托,以现有门店和经营网点为基础,吸收中小企业加盟,建立规模化、集约化的连锁经营模式,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网络覆盖广、核心竞争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大型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区域和中心乡镇的公共物流配送网络,为农资流通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物流服务功能,拓展增值服务范围。支持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现代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促进生产资料流通集聚式发展。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强化物流服务功能,从单一的交易中心向展示、仓储、交易、加工、配送等多功能、多业态发展,形成一批集多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中心。建立科学的仓储货物监管制度,制订质押仓库资质认定办法,规范仓单质押行为,促进供应链融资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降低流通成本。鼓励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向上游产业延伸,进入生产领域掌握生产环节需求信息;向相关产业延伸,在投融资、信息、科研等领域拓展;向下游产业延伸,通过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终端客户创造价值,在部分重点品种形成上控资源、中联物流、下建网络的产业链,拓宽企业发展空间,稳定和保障资源供应,提高渠道控制力和议价能力。

  (四)培育市场主体,推动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拓展内外贸结合的经营模式,建立跨国采购和销售网络。同时,重视发挥中小企业在满足市场多层次、个性化需求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运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流通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提高现代科技应用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顺应物联网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加大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信息化改造力度,支持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应用供应商管理系统、库存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供应链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发展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方式,重点规范、培育一批市场覆盖面广、交易规范的区域或国际性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强数字化行业共用信息平台发展,实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协同配置。大力推进托盘共用、自动化包装装卸、流通加工、计量检测等应用,提高生产资料流通装备技术水平。

  (六)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按照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鼓励各类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物流配送中心等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加大设施节能改造投入,优化用能设备配置。推广绿色物流,合理组织、配置物流资源,优化配送路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示范、试点,加强政策引导。将促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作为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生产资料流通经营模式创新示范等工作,提高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水平。完善生产资料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生产资料流通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税负高等问题,创新企业融资方式,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改善市场环境。加强法规建设,规范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措施,形成公平、有序、竞争、高效的生产资料流通市场环境。制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生产资料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完善生产资料流通标准体系,健全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广泛开展“诚信经营”和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和从业人员资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完善行业监测、统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钢材、有色金属、木材、橡胶、塑料、再生资源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产、需求、库存、进出口和价格变化情况和发展变化趋势。加强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统计工作,全面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编制发布重点生产资料流通发展报告,为社会和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四)加大研究力度,把握行业发展方向。重点联系一批理论造诣深、实践结合能力强的生产资料生产、流通方面的专家队伍,以生产资料流通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加大行业研究力度,做好行业发展分析研究工作,准确把握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发展方向,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咨询机构、企业和专家群体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行业发展合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提高流通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统计、课题研究、咨询服务、资质认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国内外市场行情跟踪、信息收集、趋势研究等工作,共同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因地制宜地抓好“十二五”时期推进生产资料流通现代化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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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07〕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八日




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解决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信用担保问题,支持地区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的要求,由吐鲁番地区行署批准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吐鲁番地区企惠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惠公司)。为规范企惠公司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惠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企惠公司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债务时,由企惠公司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安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
  第四条 企惠公司是由吐鲁番地区财政、吐鲁番市财政、鄯善县财政、托克逊县财政共同出资,并吸纳企业和自然人共同组成,总规模初定为1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吐鲁番地区财政出资500万元、吐鲁番市财政出资150万元、鄯善县财政出资250万元、托克逊县财政出资100万元,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00万元。地区及各县(市)财政出资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企惠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增加自有资本,不断增加公司信用担保能力。
  地区及各县(市)财政每年向企惠公司新补充注入250万元的资本金,其中:地区注资100万元,各县(市)各注资50万元,企业和自然人等其他股东可自愿决定是否增加资本金。地区及各县(市)财政每年补充注资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随着企惠公司的发展,可不断吸纳企业和自然人入股,扩大公司规模,增加公司资本金。
  第六条 企惠公司信用担保资金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投资等经营内容。在适当的时候,公司的国有资本可逐步退出,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企业以及自然人,逐步向商业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 企惠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按不超过1:3的比例运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地区国资委,成员由出资人及地区分管领导、地区经济综合部门领导组成。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是对企惠公司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审批企惠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范围、股权变更等事项;
2、监督检查担保公司的工作,审计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3、审议、批准企惠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和批准企惠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案;
   5、审核企惠公司呆坏帐并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企惠公司担保资金的担保对象为在本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
  第十条 担保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专项用于本地区中小企业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建设期在一年内的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等贷款的担保。

第五章 担保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提供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本级经贸委提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地、县两级经贸委结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企业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审核筛选,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向企业出具资金需求意见书或推介函;企业持意见书或推介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企惠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企惠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贷款担保程序、评估体系及有关协议规定,组织各机构(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招商局、发改委、银行等),按照专家评审和专业评估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办理担保业务,并将担保事宜向监管会备案。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审批权限:对贷款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企业提供的担保,由企惠公司进行审批;对贷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的担保,由监管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对所有担保事项由承贷银行统一向企惠公司授信。对承贷银行贷款风险损失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最迟在半年内进行清算。

第六章 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四种方式:
  1、向企惠公司预交贷款额10%的还贷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保证金进行专户储存,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企惠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2、以企业的房产、土地、设备等有效资产进行抵押,有两种方式,一类是由企惠公司与被保证人根据资产变现能力合理作价的简约方式。一类是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企惠公司规定的比例向企惠公司进行抵押,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以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库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股权、法人代表的合法财产、人身保险受益权等用于反担保;
  4、企惠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企惠公司根据贷款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以上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 地区及各县(市)财政每年按贷款余额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企惠公司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可在保险公司办理有关贷款担保资金安全保证保险。

第七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和企惠公司要定期核查企业所取得的贷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企业要充分发挥利用担保资金所贷款项的作用,用于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做到贷款不挪用,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归还借款。如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贷款,企惠公司可通知贷款银行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担保公司撤销担保。
  银行应按规定做好企业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监管会提供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归还借款。在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偿还或偿还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展期。展期期满后(或未获展期)仍不能偿还或偿还不足的,由担保金归还本息,但企惠公司和银行应积极追索(包括通过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强制执行)直到归还,监管会办公室要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企业在未偿还清旧贷款前原则上不得办理新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惠公司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每发生一笔贷款担保业务,按规定收取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可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 企惠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政办〔201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生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民生工程效益,确保省、合肥市、巢湖市各项民生工程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由巢湖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类和资金补助类。每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依据省、合肥市、巢湖市相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生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是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六条 民生工程项目对应的市直部门是该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任务分解和指导、督查工作。
  第七条 涉及民生工程管理的市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各项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三章 项目分解
  
  第八条 民生工程项目任务分解实行“二上二下”程序。
  (一)“一上”:在巢湖市政府与合肥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巢湖市直牵头部门在征求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巢湖市民生办。
  (二)“一下”:巢湖市民生办负责对目标任务分解方案进行审核、汇总,3个工作日内下发至乡镇、街道民生办。
  (三)“二上”:乡镇、街道民生办对市民生办下发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民生办。
  (四)“二下”:市民生办会同市直各牵头部门审核乡镇、街道民生办的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民生工程项目调整、变更、延期、取消需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报请项目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延期、取消民生工程规定任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民生工程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土地征用等前期工作,并启动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类年度建设项目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跨年度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村民自建项目除外)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资金报账制,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三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补助到人的项目,受益对象的确定实行“三榜公示”制,由个人申请,经村委会(社居委)审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巢湖市相关部门确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发放序时要求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四条 民生工程项目实行进度月报告制度,按月报送资金拨付进度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采取分级报告,报送单位应确保报送数据的统一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接收单位要根据报送的数据,逐一核实资金拨付、工程进度。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民生工程项目要悬挂统一的永久性标识标牌,标识标牌安装要与项目实施同步完成。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民生工程资金是指用于民生工程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合肥市级配套资金、巢湖市配套资金)和其他用于民生工程项目的资金。
  第十七条 民生工程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按照“分级负担、务求实效、公开公正、动态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投资模式。
  第十八条 民生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补助类项目中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建设类项目要在当年6月30日前,将各级配套资金足额转至民生工程资金专户,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报账制规定拨付。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宣传管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按照市民生工程宣传工作总体要求,制订本辖区年度宣传工作方案,督促落实民生工程宣传包保责任制,扎实有效做好民生工程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民生工程宣传。  
第二十二条  民生办要建立民生工程宣传工作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直牵头部门要组织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咨询及宣传活动。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建谁管”原则,加强对民生工程建成项目的后续管理,确保民生工程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各项民生工程的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筹集与使用、设备管养与更新、产权确定与移交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直牵头部门要对已建成项目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项目有效运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生工程实施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各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工期时限等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和群众公示,适时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等视察民生工程。市民生办应设立监督电话,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市民生办、市直牵头部门要加强民生工程日常监管工作,全年开展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均不少于2次。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并对民生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民生工程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统计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开展民生工程社情民意调查工作,为民生工程实施提供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民生工程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加强民生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巢湖市实施民生工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民生工程实施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民生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纳入巢湖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民生工程考核工作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民生办负责制订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民生工程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省、合肥市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巢湖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分别对各乡镇、街道、市直牵头部门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五条 民生工程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对乡镇、街道的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专项督查、审计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情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直牵头部门的考核,采取综合考核与社情民意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结果由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经市政府审定后,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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