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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2:24:29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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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司法部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2]第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厅(局)、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五”计划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实施“十五”计划的法制保障。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仅是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8号)下发一年多来,各地加大了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制订了《全国个协私协系统2001-2005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也结合当地实际制订了相应的计划,积极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四五”普法教育工作任务还很重,各级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一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深入贯彻中发[200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具体措施抓紧抓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人员构成复杂,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分散经营,点多、线长、面广,而所从事的行业大多属于社会窗口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强的辐射力。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既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难点,也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各级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普法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周密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贯彻中发[2001]8号文件和全国“四五”普法规划,在认真制订当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四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制订详细的分阶段的实施计划,并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要注意适应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特点,突出抓好基本法律法规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要以普法教材为主要读物,抓好普法骨干培训,并依托骨干队伍最大限度地组织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教育方法上,可以采取集中授课、举办法制讲座、观看法制教育影视片和录像片以及印制宣传资料、图片,出板报、墙报,编演文艺节目、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等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协调,搞好配合,增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效果。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加强相到协调和配合,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具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积极联系专家授课,提供相应的法律宣传教育材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具体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从正反两方面受到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具体负责抓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主动及时向当地司法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克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学好、用好普法教材,使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发[2001]8号文件精神和具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专门力量,编写了《个体工商户法律知识读本》和《私营企业经营者法律知识读本》,这是全国个协私协系统第一套法制教育统编教材。这套教材不仅可以作为个协私协系统“四五”普法的基本教材,也可以作为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查阅有关法律问题的参考书、工具书。各地要认真组织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学好、用好普法教材,使个协私协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四五”普法期间,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个协拟在适当的时候,以“四五”普法教材为基本内容,在全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四五”普法知识竞赛,以推动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学法、用法,促进“四五”普法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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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督导团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2004-06-15

国教督〔2004〕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认真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保障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的如期实现,现就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督导评估工作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是本届政府的重大目标,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两基”攻坚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是衡量是否保质保量如期实现攻坚目标的最后关口和重要保障。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教育督导部门要认真学习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和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对督导评估工作提出的要求,抓住机遇,积极进取,加强督导,求真务实,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为保质保量如期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做出贡献。

  二、坚持标准,确保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评估验收的质量

  教育督导部门必须本着以对历史、对国家、对西部地区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保持“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坚持基本标准不动摇,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中已量化的核心指标,如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辍学率、教师学历合格率、青壮年非文盲率等,以及教育投入、教师队伍、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办学条件,是衡量普及水平的最基本标准和条件,必须从严掌握,不能降格以求。一些指标如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小学和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和图书资料配备标准等,要根据西部地区的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标准和提出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努力实现。西部地区教育督导部门还应在“两基”评估验收中,增加教师编制落实情况、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发展寄宿制学校、落实“两免一补”(免除家庭贫困学生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费)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地方不得自行降低普及标准,或脱离实际提出过高的指标和要求。

  三、严格程序,加大督导评估力度,完善各项工作环节

  西部地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原定的验收程序,认真开展“两基”攻坚督导检查评估验收工作。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在自查过程中,必须做到乡乡查、校校查,不能有空白和遗漏。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复核和抽查,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并坚持随机抽样。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两基”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制定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计划,加强“两基”攻坚工作过程性督导,跟踪掌握各攻坚县(含县级行政区划,统称县)的工作进展情况,对申报“两基”达标的县进行评估验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评估验收反馈意见应重在指出存在问题,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并作为第二年督导评估的重点。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申报“两基”合格县的评估验收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国家教育督导团将从2004年起,每年组织国家督学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主要检查攻坚规划进展情况、攻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开展“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的实际效果。鉴于西部地区已将大部分县的“普初”和扫盲工作纳入统一的“两基”攻坚计划,从2004年起,国家教育督导团将不再对西部省份单独进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评估验收,不再对2007年前实现“普九”的县单独审查“普初”验收材料;要把上述两项工作纳入统一的“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之中。对2007年前不能实现“普九”的县,各地仍要按规划进行“普初”验收并向国家教育督导团申报“普初”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教育督导部门应继续遵循先“普初”、再扫盲、然后“普九”的顺序,推动县级“两基”验收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继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报送的“普初”和“两基”合格县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两基”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进行修改(另发),删减不适宜的项目和内容,增加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等要求。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材料和报表严格把关,今后,凡申报材料和报表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国家教育督导团不予审理,原件退回;经审查“两基”达标的县,由教育部公布名单。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所辖县全部通过“两基”验收并经国家教育督导团抽查认定的省份,由教育部授予奖牌。

  四、求真务实,严禁“两基”评估验收弄虚作假

  “两基”攻坚评估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县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压指标,不得盲目追求高指标、高速度,不切合实际地赶进度;凡是报送的“两基”资料,数据要真实、准确,严禁随意更改、虚报瞒报;为验收准备的各种表、卡、册、簿一律使用原始材料,不得重抄、复制;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为他人出具假证明;严禁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评估验收要将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样结合起来,重在查实情、求实效,不搞花架子,不走过场。各级督导评估人员要以执政为民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拒腐倡廉、遵纪守法,敢于讲真话,公正评价,发现弄虚作假要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实行“一票否决”。

  为提高“两基”评估验收的透明度,自2004年起,建立“两基”评估验收公示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在申报省级“两基”评估验收的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内容为县级“两基”进展情况、主要指标达到程度。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省级和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信访制度,接受各方面对教育普及程度以及评估验收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制人民群众的举报和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举报和信访人员,不得将举报、信访材料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人。对举报反映“两基”评估验收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核查,凡事实确凿且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除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教育督导部门报送给国家教育督导团的申报材料,必须包含公示情况及处理意见的内容。

  五、坚持不懈,认真做好“两基”达标后巩固提高的复查工作

  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统筹兼顾“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两基”复查制度,制定督导检查规划,分步骤地对已经实现“两基”地区的巩固提高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凡已实现“两基”目标的县,都要接受省或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复查。复查内容主要为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教育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通过复查,督促已经实现“两基”的地区继续坚持“两基”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做到工作力度不减、教育投入不少、“两基”水平不降,并要在巩固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提出新的发展目标,向“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迈进。对验收后不能保持原有水平的,要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仍不能保持指标要求的,要撤销其“两基”县称号。省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工作总结,应当包含“两基”复查的内容。

  为全面掌握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及达标后的巩固提高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对截止2002年底西部地区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进行连续四年(从2004年到2007年)的全程跟踪,主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和科技手段,对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教育经费、基本办学条件等主要指标,每年进行监测,使评估验收工作由过去的一次性验收变为全过程监测和监督,做到验收前心中有数,验收后力度不减。监测工作主要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承担,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六、加强领导,提高“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水平

  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涉及面广、要求高、难度大,西部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督导评估工作的认识,赋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更加重要的使命,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两基”攻坚中的重要作用。要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对县级政府履行“两基”攻坚职责的督导检查。各地要根据“两基”攻坚新形势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年富力强的督学队伍,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设立专项经费,为督导部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督导评估,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西部地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它当作头等大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实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规划、财政、税务、人事等部门积极参与,还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要在评估验收中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与督导调研相结合,注意发现“两基”攻坚中的问题,提供建议,发挥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为科学决策服务。

  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加强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的指导,强调统一“两基”评估验收基本标准,统一对各项指标的理解,统一掌握评估验收的尺度。为提高西部地区督导人员的水平,国家教育督导团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西部省和地市级教育督导人员开展以“两基”攻坚督导评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省和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也要加强对县级督导人员的培训。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银发〔2008〕22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进一步发挥金融职能作用,全方位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和提高金融服务功能

(一)做好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恢复重建。

根据国务院灾区重建规划总体要求,抓紧做好灾区金融网点布局和重建规划,合理布设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扩大灾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尽快恢复并提高灾区金融机构服务功能。

加快修复因地震灾害受损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基础设施,着力加强和改进对灾民集中安置点的金融服务。对受灾损失小、灾后尚能维持基本业务经营的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对受灾损失严重、灾后已经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属于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由其总部协调系统资源组织恢复,各总行(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属于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鼓励有实力、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其兼并重组。鼓励地方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扶持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证业务运营安全的基础上布设临时营业网点,通过系统改造实现跨机构业务代理服务。引导投资者采取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非现场交易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客户坚持现场交易的,通过就近转托管或转指定方式提供现场交易条件。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到灾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并加快审批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迁址、重组,鼓励灾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二)保障支付清算、国库、现金发行、证券交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

加强支付清算系统动态监测,构筑灾后重建资金汇划“绿色通道”,确保灾后重建资金汇划通道畅通运行。在灾区群众集中安置点合理布放ATM、POS等机具,方便灾区持卡客户的存、取款和持卡消费。保证国库资金划拨渠道畅通,将国库资金汇划通道延伸到受灾群众个人账户,实现救灾补助资金点对点发放,保证救灾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灾群众。发挥国库系统监督功能,提高救灾资金拨付、使用的透明度。加强对灾区现金流通、供应状况的监测分析,加强发行基金调拨管理,充分利用跨行政区划就近调拨发行基金的工作机制,确保灾区现金供应。

支持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供资金和技术服务,帮助灾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灾难备份中心、中心机房等建设,强化对交易、结算、通信系统的安全维护。尽快恢复和完善灾区邮政汇兑系统,发挥其贴近基层群众的服务优势。

加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备份系统建设和因灾受损的重要文件、数据、档案等信息资料的清理及备份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三)适当减免灾区金融机构的收费。

适当减免灾区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资金汇划费用。对国家明确的灾区内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以及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灾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支持灾区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支持适当减免受灾严重的银行机构缴纳的银行业协会会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缴纳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期货业协会会费、证券期货交易所会员年费和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协会会费(不含省市行业协会)等收费。鼓励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对灾区的农村信用社减免行业管理费。

鼓励灾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证券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证券查询、证券继承等收费。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

(四)对灾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

各金融机构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灾区需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全国性银行机构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等多方面对灾区给予优先支持,将信贷资源向灾区适当倾斜。灾区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加大市场融资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在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审慎监管要求并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当地受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贷款总量可适当放宽。当地农村信用社要立足服务“三农”,按照农时适时放款,支持当地农业恢复生产。配合财政贴息政策,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贴息贷款发放工作。现有的扶贫贴息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向灾区适当倾斜。允许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灾区没有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可以开展跨地区贷款业务,支持灾区重建。

考虑到受灾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

(五)加大对灾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需要扶持的重点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水、电、道路、通讯、学校、医院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必要支持。对灾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通过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引导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高度重视金融支持灾区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对地震灾区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六)加大对灾区“三农”的信贷支持。

积极发展适合灾区农村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机构,提高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面和对灾区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

运用专项票据兑付等多种方式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灾后重建的信贷投放能力。对灾区农村信用社持有的专项票据,经审核后基本满足兑付条件的,简化考核程序,及早予以兑付。对确因受灾暂时不能满足兑付条件的农村信用社,一方面,通过再贷款方式及时增加其可贷资金,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资入股增强其资本实力。

拓宽农村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鼓励发展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增加对受灾地区扶贫贴息贷款投放,为灾民恢复生产和生活提供扶贫贴息贷款支持。

(七)对灾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积极支持灾区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降低地震灾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款比例。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首套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二套为1.1倍)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

三、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

(八)增加对灾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2008年安排增加灾区2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如有需要可再适当增加。加大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支农再贷款的调剂力度,每年再适当向灾区增加一部分支农再贷款额度,并相应拓宽其使用范围。自2008年5月1日起,这类再贷款利率可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1个百分点,以减轻灾区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

(九)继续对灾区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

灾后重建期间,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对灾区资本充足率较低的法人金融机构停止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十)允许灾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其信贷资金来源。

对已办理特种存款且支持灾后重建资金不足的灾区金融机构,可提前支取在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并按其实际持有期限对应的特种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发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功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十一)支持灾区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募集灾后重建资金。

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和次级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发行普通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扩大灾后重建信贷资金来源,并为其提供债券融资的绿色通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灾区企业和所筹资金重点用于灾区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

鼓励金融创新,支持有稳定收益的交通、水务等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开展针对灾区重建发展的直接投资和集合理财、专项理财业务。

(十二)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和灾区上市公司重建发展。

支持灾区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灾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灾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灾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

支持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设立灾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门审核小组。鼓励全国其他省(市)上市公司参与灾区重建,以“资产认购股份”等方式将灾区上市公司急需的恢复重建物资、设备等资产注入灾区上市公司。

支持适当减免灾区上市公司的上市年费等费用。加强对灾区企业的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的上市。

(十三)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后重建。

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优先认购灾区优质企业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引导和协调保险资金优先投资灾区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市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支持灾区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发挥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支持为灾后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以及建设人员意外健康等各类保险,并给予费率优惠。针对受灾群众尤其是孤儿、残疾人、鳏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发专门的年金保险、残疾收入保险、养老保险等产品。

(十四)鼓励、引导各类基金和民间资金支持灾后重建。

采取多种优惠措施,鼓励私募基金、风险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灾区的资金投入。研究建立多方参与、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支持灾后重建和分担次生灾害损失风险。

五、加强灾区信用建设,保护合法权益

(十五)保护灾区客户的合法权益。

加快整理核实灾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于暂时无主客户债权,要另账保存,并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各金融机构对民政部提供名单的遇难者财产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其亲属,为遇难者亲属办理遗产继承、财产代管、保险理赔等提供周到、便利、快捷的各项金融服务。保险公司要主动联系灾区保险客户,全面排查客户投保及损失情况。对于地震保险的赔付,原则上按照合同进行,并加快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十六)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处置。

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受损资产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全面摸清信贷资产和自身固定资产的损失情况。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企业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于不符合现行核销规定条件、但企业和个人确有还款困难的贷款,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偿债能力,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好债务重组安排,促进其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经营。

金融支持灾后重建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既要积极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又要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注重防止金融风险和道德风险。

(十七)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促进灾区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加强监管,密切监测灾区金融市场运行,保持市场正常运行秩序。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等证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益。做好灾区信贷统计、征信和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为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本意见中的灾区范围是指由民政部认定的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的行政区域,有关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暂定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请人民银行灾区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派出机构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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