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04:36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希龙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
            徐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与房屋产籍相关的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屋权属管理机构)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的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对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具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房屋产权总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定期进行验证;
  (二)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发证,转移登记鉴证、变更登记换证、注销登记的产权审核和设定他项权利的登记工作;
  (三)调解房屋权属纠纷;
  (四)查处违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五条 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六条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共有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房屋产权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含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向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转让或者因其他原因变更时,应当向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一)在城市改造建设规划实施拆迁冻结范围内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确定出让的,征、拨用地范围内的;
  (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规定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本市房屋产权管理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和房屋所有权验证制度。


  第十条 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法向房屋权籍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严禁弄虚作假或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房屋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
  凡被列入房屋产权总登记或者验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均应按照规定办理核准登记和验证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的期限提出登记申请,未经房屋权籍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逾期登记。


  第十四条 房屋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属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作出批准延期登记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一)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如期提交证件的;
  (三)产权人暂时不在本地或下落不明尚未确定代管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延期登记的其他事由。


  第十五条 前条所列除第四项外,其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登记事由消失后一个月内,应当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一)发现申请人所申报的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补正或充实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籍管理机构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登记事项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一)有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房屋产权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二)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虚报、瞒报或伪造有关证明、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测绘丈量,确认界址、计算面积、产权审查或核准登记事项有误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正式通知应由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撤销或变更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或变更的事项。


  第十八条 房屋产权证件灭失,应及时向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报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申请补发时,由房屋权籍管理机构作出补发公告,在房屋所在地张贴后,经六个月无异议的,可以补发,并在新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件上注明“补发”字样和注记原发证件号码。
  房屋产权证件破损,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九条 房屋权籍管理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房屋的产权人、权利人凭证相应地享有对房屋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凭证管理房屋。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房屋产权证件。

第三章 产籍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由房屋权籍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籍管理机构根据档案记载内容所提供、出具或者认证的房地产权图籍、资料和证明,具有与房屋产权合法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并且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权利状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妥善保管房屋产籍档案。发现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采取产权调查、实地补绘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测量,由房屋权籍管理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专业队伍依照规范要求实施勘丈,绘制图表和房地产平面图,准确反映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的自然状况。
  被测量房屋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和妨碍测绘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测绘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违反测绘规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逾期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按登记收费标准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二)违反房屋产权禁止转移和设定权利的规定,擅自转移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发生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行为的,宣布该项行为无效,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追缴应纳税费并处应登记房屋价值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四)对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仍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处以应登记房屋价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五)对虚报、瞒报房屋产权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证明等欺骗方式获准房屋产权登记的,撤销其房屋产权证件,视情节处以登记房屋价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六)对涂改、伪造、倒卖、非法发放房屋产权证件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收缴其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新建房屋和转让房产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市、县(市)贾汪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复议,逾期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应尽心尽责,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西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西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证监发字[1998]4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西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4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

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

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
199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1〕告申呈字第29号《关于湖南省建新农场因销售不合格稻种,引起赔偿纠纷,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一案的复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建新农场在无生产种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经合法手续鉴定种子质量即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法规,属违法经营。建新农场与湖南省桃源县三阳农技站(以下简称农技站)以及农技站与湖北省公安县种子公司毛家港镇供种站(以下简称供种站)签订的两份购销纯度为90.93%的“汕优63”杂交稻种11590斤的合同,均应确认无效。
二、1989年9月25日至27日,建新农场会同公安县农学会、供种站、湖南省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岳阳市种子公司等单位的研究员、高级农艺师对毛家港中心村四组四户94.89亩受损水稻进行田间鉴定,得出种子纯度为56.6%的结论,不能因为毛家港镇政府未参加而予以否定,可作为本案赔偿损失的基本依据,按此纯度计算每亩的损失时,应征求农业专家和有经验农户的意见,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三、可认定购种农户种植中稻2145.2亩,晚稻1502.6亩。建新农场违法出售质量不合格种子,应对中稻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供种站、农技站不向用种户讲明保证产量的三条措施,各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中稻出现受损情况后,供种站不及时制止晚稻播种,应对晚稻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应当对建新农场、供种站、农技站的违法所得作没收处理。
此复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