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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28:04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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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61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申报与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粮油、水果、蔬菜、花卉、畜牧等产品。
  第四条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名牌农产品的审查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条件:
  (一)产品生产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正式的注册商标并有明确标识的包装;
  (三)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知名度,并形成区域优势和特色;
  (四)经济效益显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五)产品质量达到市或市以上同类产品领先水平,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服务周到,用户满意。
  第六条 生产单位申报认定大连市名牌农产品,应填报申报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以上授权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二)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暂未进行标准备案的传统农产品,要有可执行的操作规则)
  (三)与第五条规定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其中,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地域证明。
  第七条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每年五月底前持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一式四份,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交专家组进行认定核实,提出本年度名牌农产品建议名单,报请市领导小组审批;
  (三)经领导小组审定的本年度获得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和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
  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暂定每年一次。
  第八条 产品被认定为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可在产品包装上加印“大连名牌农产品”标识。
  第九条 被认定为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的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优先认定其为大连市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
  第十条 认定后的大连市名牌农产品有效期,按产品的分类分别为三年、四年、五年。有效期满后,要重新办理申请,未重新办理的,不得沿用原名牌产品称号。
  第十一条 已获得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领导小组撤销其称号:
  (一)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限期整改后质量仍达不到认可标准的;
  (二)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扩大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范围的;
  (四)转让大连市名牌农产品称号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名牌农产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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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再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2007年2~4月,西安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在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临床使用期间,引起数名患者肝功能异常。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分析评价,确认患者出现的肝功能异常与使用的人工心肺机体外循环管道密切相关。为加强对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患者用械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再评价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所有已批准上市的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的境内外生产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开展对该产品生产质量体系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执行标准、所用原材料(包括辅料、粘接剂等)采购和生产检测记录、关键(特殊)工艺的控制、风险管理等情况。

  二、所有已批准上市的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的境内外生产企业,应在2007年8月31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提交产品再评价报告,并抄送生产企业(境外生产企业代理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该报告应包括生产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包括辅料、粘接剂等)、生产工艺的可靠性、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资料,以及产品上市后临床使用、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监测等情况说明。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体外循环管道类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检查和相关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工作,确保公众用械安全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7号]
[1996-02-13]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发展和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我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和房地产交易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收费的指定场所。
第三条 市场应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市场的运作和管理充分体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方便企业、方便社会、方便群众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场内暂时设置土地、勘察设计、施工招投标和房产交易4个专业市场和1个为市场配套服务的行政审批、收费中心。
第五条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实施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设“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办公室)是市场管理机构,行政隶属市建委领导。
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管理市场的建设和日常事务;
(二)协调驻场的行政审批、收费,规范市场运作程序;
(三)协调、指导各分市场的交易活动;
(四)会同各主管部门查处市场内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为驻场各主管部门提供办公条件。
第七条 根据联合建场、依法行政的原则,市场实行原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与市场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专业市场的经营活动,集中在市场内进行的各种行政审批和收费,仍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派员驻场实施管理,执行各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并服从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 进入市场的交易双方和驻场行政审批、收费单位,应按《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审批、收费运行程序、规则》和各专业分市场的管理规定进行闭合管理。四个专业分市场之间和分市场内部程序之间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前个市场和上道程序负责把关,没有经过前一个程序的审批和收费,不得进行本项程序的审批和收费。
第九条 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承包按下列运作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持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接受建设项目管理的资质审查,领取《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收费市场内传递单》(以下简称《审批传递单》)。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和市开发办驻场办理。
(二)建设单位持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发项目中标书进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申办规划定位审批和土地使用手续,经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消防、通讯、人防等建筑配套条件的联审(由国土规划管理局组织,在市场内进行),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建设场地上有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尚需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认定、拆迁评估和登记手续,再到拆迁办公室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持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入勘察设计市运行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签订合同,并到驻场的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鉴证或公证。大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扩初设计审查的,由市建委在市场内组织审查。
(四)建设单位具备施工条件后,持勘察设计市场签发的通知单,进入工程施工招标市场,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在市工程招标造价办公室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具备招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五)施工单位持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由招标管理驻场部门组织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到驻场的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办理鉴证或公证及质量报监等手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收费。
(六)凭《审批传递单》由市建委驻场人员签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地产交易按如下运作程序进行:
(一)交易双方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书面合同(或意向书)到驻场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对交易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委托驻场地价评估机构对拟交易土地进行价格评估,作为交易价格和核收有关税费的依据,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三)由驻场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等有关费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房产交易按如下运作程序进行:
(一)商品房销售:交易双方签订商品房交易合同后,共同到驻场房产交易所办理登记,经物价管理部门审价、工商部门备案、合同鉴证或公证后,到驻场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交换:协议交换使用权的,持证及互换申请到驻场换房站办理交换手续;交换产权的,持产权证到驻场房产交易所审批,然后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三)存量房产交易:以存量房进行买卖、典当、抵押、租赁的,交易双方订立合同后,办理登记、评估、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备案手续,经鉴证或公证后,持交易手续到驻场产权管理部门进行转移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二条 驻场审批、收费人员应按照市场管理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时间进场办公。因故不能按时进场办公,可临时委托市场管理办公室或其它部门代办。既不进场办公又不委托代办,视为自动放弃其职权。
第十三条 驻场审批、收费人员应遵守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如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又不听规劝,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另行派员。
第十四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求发展。
第十五条 市场联办单位的固定资产委托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维修,所发生的水、电、暖和排污等费用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支付,电话费由各单位自行缴纳。
第十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管理费从驻场各类收费中提取,费率由物价部门核定,每月按收付实现额提取,并根据实际支付情况进行年度调整。市场管理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可在保证市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开展各种经营,增创收,用于补充市场管理经费和改善办公条件。
第十八条 在市场内各种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九条 在市场外私自委托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和房地产交易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到市场内补办各种手续和补交费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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