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56:19  浏览:8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


全国妇联 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妇字[2011]2号


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是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家长学校规范管理,保障家长学校工作有效开展,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就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各级各类家长学校要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始终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宗旨,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提升家长素质为核心,以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为指导,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

二、主要任务

(二)家长学校主要任务:面向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人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增进亲子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家长和儿童在活动中共同成长进步;通过多种形式为家长儿童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难点问题,提升家长教育培养子女的能力和水平;增进家庭与学校的有效沟通,努力构筑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三、组织管理

(三)家长学校要按照阵地共用、资源共享、节俭办学、务求实效的原则,努力达到有挂牌标识、有师资队伍、有固定场所、有教学计划、有活动开展、有教学效果的规范化建设目标。在教学内容上要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实践和指导服务。在教学形式上要针对家长儿童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和传播手段。在组织管理上要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四)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幼儿园、学校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骨干培训中,纳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中,纳入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纳入研究与督导评估中。

(五)幼儿园家长学校校长由园领导兼任,与负责具体事务的教师、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家长学校师资由幼儿园教师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志愿者担任,场地可利用现有的活动室、教室等。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家庭教育指导、2次亲子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向周边社区延伸家庭教育活动,做好社区0—3岁和未入园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六)中小学校家长学校校长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兼任,与德育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事务,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管理委员会会议。中小学校家长学校师资队伍可由学校教师、志愿者、优秀家长等组成,有条件的学校可聘请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开展相关工作。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指导,如家庭教育讲座、家庭教育咨询等,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七)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校长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兼任,与德育主任、班主任、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师资可由学校教师或聘请专家担任,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长指导或家庭教育实践活动,重点帮助家长引导学生掌握生活技能和职业技能,做好职业指导,为学生适应社会奠定基础。

(八)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校长、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人由主管妇联工作的领导兼任,与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志愿者、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日常管理。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依托妇女之家、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站)、党员活动室等场所,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工作,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长指导、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社区(村)家长学校要结合家长需求,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资源,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指导服务。要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志愿服务队伍及专家指导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购买公益岗,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九)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负责人由分管妇联或工会工作的领导兼任,与妇联主席、工会委员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师资可聘请专家或志愿者、优秀家长担任,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长指导或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家长把握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亲子沟通,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等。各级各类校外活动场所,可与其组织的亲子活动、校外主题实践活动结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对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妇联组织负责协调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指导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由各主办单位负责督导管理。各地文明办要把家长学校工作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

(十一)保障家长学校的经费投入。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为家长学校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妇联组织可多方争取资源,设立家长学校发展项目,支持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整合社会力量,争取社会资源,也可从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中专项支出,作为家长学校运行经费。各级文明办要积极协调支持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十二)建立家长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参考。家长学校评估要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同时要结合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情况,其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检查评估。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将定期对家长学校进行抽查评估。

(十三)本指导意见重点适用于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街道、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航空港是我市的门户之一,也是体现天津城市面貌的一个重要窗口。为维护航空港治安秩序,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各区、县,各部门要注意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切实执行航空港的证件使用办法,共同把天津航空港办成文明、安全、高效、优质服务的航空港。

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国发〔1982〕139号),加强天津航空港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工作,维护航空港良好的治安秩序,确保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现拟订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航空港控制区所包括的范围是:旅客隔离区、旅客行李物品存放区、飞行活动区(包括客机坪、停机坪、跑道、滑行道等)。
二、航空港控制区证件是民航及各联检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直接进入航空港控制区或上下飞机的专用证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来航空港执行公务时,一律使用临时证件。
三、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分为长期证件(有本人照片)和临时证件(无本人照片)。
长期证件有效期为两年,限于民航、各联检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在控制区内的工作人员使用。
临时证件分为限期证件和一次性证件。限期证件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四、控制区证件按其使用范围分为以下四种:
(一)隔离区通行证:限于旅客隔离区、行李装卸区和免税商店区域之内。
(二)客机坪通行证:限于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区域之内。进入航空港跑道,除持客机坪通行证,还必须在航空港航行管制值班人员允许的时限内通过。
(三)客机坪登记证:限于上述控制区范围内并需登机工作的人员使用。
(四)特许全通用证件:准许登机和在各个控制区域内通行。
五、控制区各种证件适用范围的区分,采用红(代表隔离区通行证)、桔黄(代表客机坪通行证)、蓝(代表客机坪登机证)、绿(代表特许全通用证)四种颜色标明。临时性证件适用范围区分,同长期证件标明颜色相同。
六、办理控制区证件的程序:
(一)驻航空港的民航和各联检单位人员办证时,须经处以上主管领导批准申报,填写《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申领表》并交本人照片一张,送民航公安分处审核批准。
(二)非驻航空港单位需申领控制区工作证件(含临时证件),须经委办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和持本人工作证到民航公安分处审核办理。
七、凡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港控制区的人员,必须佩戴控制区证件,并服从验证人员检查。使用无照片的临时性证件者,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否则不予放行。
八、持证人员只准按当班时间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
九、在特殊情况下,检查、验证人员有权阻止持证人进入控制区域。
十、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绝对禁止无证件人员进入控制区。
十一、丢失航空港控制区证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挂失,并说明丢失原因。补发证件仍按申领证件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持证人证件到期,或工作变动及离、退休时,在办理工作移交和离、退休手续的同时,证件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并送发证机关注销。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处理:

(一)不服从验证人员验证,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强行进入控制区者;
(二)不佩戴证件,跨区域使用证件者;
(三)丢失长期证件者;
(四)持证人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未及时上交证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涂改、转借、冒用或使用过期证件者。
十四、驻航空港的民航、联检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自觉遵守本通知。
十五、航空港控制区证件统一由天津航空港公安分处制发,其他单位不得制作和发放航空港控制区证件。
十六、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八月二十日零时起执行。
十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天津航空港公安处。



1990年8月2日

威海市旅游观光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旅游观光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7月24日威政发〔1998〕 34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观光一日游经营活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观光一日游(以下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以汽车为旅游客运工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周边地区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级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一日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是依法成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二)申请者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并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驾驶员和导游人员。
第五条 申请经营一日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旅游经营者持单位证明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讲可证》
(二)按规定的车型购置车俩,并到保险机构办理车俩和人身保险;
(三)持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的有关证明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营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经营一日游资格证。
第六条 一日游的线路和站点,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城建部门确定。
第七条 投入一日游客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公安、交通部门年度审验合格;
(二)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设备及服务设施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三)配有导游麦克风或手提话筒;
(四)在车内前挡凤玻璃右侧安装交通主管部门制发的一日游线路标志牌,在车内显明位置悬挂(张贴)游客须知、一日游线路图、全程票价和旅游景区(点)门票价以及旅游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 从事一日游客运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准驾车型二年以上的正式驾驶执照和上岗证,随车导游人员必须持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导游证件和旅游胸卡。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二)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
(三)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核批淮的收费标准;
(四)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五)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
第十条 从事一日游客运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规;
(二)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上岗证书及有关证件上岗作业;
(三)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礼貌侍客,仪容整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
(四)按规定检修车辆,安全操作;
(五)负责旅游者存放在车辆上物品的安全。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导游胸卡上岗;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文明服务;
(三)仪表仪容整洁、得体,举止端庄;
(四)讲解语言清晰准确,使用礼貌用语。
第十二条 一日游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和导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旅游等部门规定的时间发车,按规定的旅游线路行驶,按规定的站点停靠载客,不得在规定的站点以外停靠载客。
从事一日游的客运车辆禁止承运非一日游人员。
第十三条 一日游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和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竟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行拉客,不得向旅游者或旅游景区(点)索要小费、回扣。
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和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作虚假宣传,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标准达不到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要求或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
(二)不按现定的时间发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的;
(三)承运非一日游人员的;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捉高收费标淮的;
(五)向旅游者或旅游景区(点)索要小费、回扣的。
第十五条 一日游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导游人员有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旅游者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旅游、交通等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