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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29:30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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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在我国经济“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中的导向作用,我委将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按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以及“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管理,有保有控,支持重点,防范风险,处理好推进改革、提高效率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和简化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加快审核,并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一)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支持范围的发债申请
1、国家重大在建续建项目。重点支持企业发债用于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铁路、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电网改造、洁净煤发电、发展智能电网,加强能源通道建设,促进北煤南运、西煤东运、西气东输、油气骨干管网工程、液化天然气储存接收设施和西电东送,加快推进国家快速铁路网、城际铁路网建设,国家级高速公路剩余路段、瓶颈路段和内河水运建设项目。
2、关系全局的重点结构调整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支持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项目。支持国家大飞机项目和重点航空航天工程;支持飞机租赁业通过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券,购汇买飞机并将租赁收入封闭还债。支持国家重大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项目,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国家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海水综合利用、现代物流等产业。重点支持太阳能光伏和风电应用。支持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重点产业布局和调整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国家区域规划涉及的项目通过债券方式融资。
3、节能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项目。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和无主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京津风沙源区、石漠化地区等重点区域综合治理。支持太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流(海)域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治理。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微细颗粒物(PM2.5)等项目监测及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城市清洁能源改造等。鼓励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重点支持纳入目标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宗农产品及鲜活农产品的储藏、运输及交易等流通项目。
5、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二)信用等级较高,偿债措施较为完善及列入信用建设试点的发债申请
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
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
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4、资产负债率低于30%,信用安排较为完善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无担保债券。
5、由重点推荐的证券公司、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服务,且主体信用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中介机构重点推荐办法另行制定)。
6、全信用记录债券,即发行人法人代表、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意披露个人信用记录且签署信用承诺书的债券。
7、同意列入地方政府负债总规模监测的信用建设试点城市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信用建设试点城市指向省级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试点获批复,并向我委进行备案的城市。
8、地方政府所属区域城投公司申请发行的首只企业债券,且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50%的债券。
二、从严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于产能过剩、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领域的发债申请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1、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类企业65%以上,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75%以上)且债项级别在AA+以下的债券。
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3、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类企业。
4、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三、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债券市场发展情况,合理控制总体发行规模,适当把握审核和发行节奏。
我委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审核工作实际,不定期对上述分类范围进行更新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请你委根据有关审核制度安排,做好企业债券发行转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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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单位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单位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鼓励本市各区、县、局(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向型的内型企业,现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单位到开展区兴办企业,可以采取与外商合营,与市经济开发公司、外商三方合营,与市经济开发公司、内联单位、外商四方合营,与内联单位全营,本市单位单独经营等多种方式。经营范围主要是技术先进、产品可以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机构,
以及开发区所需要的商业、服务业和旅游业。
二、本市单位以各种投资方式到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凡由开发区以租赁形式提供的房屋(包括通用厂房、办公用房)。不计入项目投资规模。需要新建专用厂房的项目,以合同形式委托开发区营造,预付、部分预付或分期付给租费的,亦不计入所办项目的投资规模。兴办项目的供水、
供电、供热、通讯等外配套工程和仓储、运输、通用维修以及食堂、医疗、托幼等设施,由开发区按照社会化协作配套服务的,不包括在项目投资范围内。
三、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单独经营的内资企业或分厂,作为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在开发区注册企业的工业总产 值、商业购销总值,由原行业主管局(公司)和开发区双轨统计,以行业为主上报。
四、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投资(包括内资企业的投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申请银行货款,内资全民企业允许税前还款;内资集体企业允许税前偿还货款的80%。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的货款,以中方妥得利润归还;还款
有困难的,可以由中方投资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在一九九0年以前每年给予一定的开发补助拨款(其额度不超过该合资、合作企业当处向开发区税务部门实际纳税款总额的中方投资比例)。
五、本市单位经审查同意到开发区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投资所需外汇额度不足时,由市统筹调剂。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内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平衡。技术先进、产品外销或为内迫切需要,企业自行平衡外汇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统筹调剂。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外汇收入,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除用于企业自身平衡和归还贷款外,结余外汇的中方分得部分和内资企业的留成部分,归企业所有。本企业不用,可由市按规定有偿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场地,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由使用土地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其中以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作为中方投资的,由中方投资者缴纳。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内资企业所需场地,享受下列优惠:
土地使用费:在一九八八年以前注册开业的免缴。
场地开发费: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内进入的,分别给予减收30%、20%、10%的优惠。在开发区内指定地点处行包片开发、自行配套的较大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免收场地开发费。
租用开发区通用厂房的租费,可以从该企业投产之日起计收。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进主开发区的分别减收0%-10%的租费,开业后十年内不予调增。
购买开发区统建的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住宅,按综合造成本计价。
对内资企业的上述优惠待遇,在企业形成生产经营规模后吸引外资时,可以作为中方的投资条件,但不能转让于合资、合作企业。
七、开发区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留给企业,市不再集中其30%。
八、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按国家有关税法、法令、法规及共实施细则执行。内资企业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困难的,可申请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免。
九、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内资企业,在一九九0年以前按照规定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由开发区按实缴 税率留取15%;属商业贸易性企业,由开发区按实缴税率留取30%。其余部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作为开发补助拨款返还企业。其中本市单位
提留的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税后中方发得的利润,一九九0年以前可作为开发补助款,返还本市单位,返还的拨款,由本市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

十、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职工工资福利应优于老市区。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属内资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变,由企业按统一规定发给开发区补贴;劳动保险待遇,属本市单位调入的干部、工人仍享受原单位标
准,新招收的职工,按合同制规定执行。对于从市内五区迁往开发区居住的职工家属,其待业子女由开发区优先录用。开发区生活用水、用电价格保持市区水平。居住在市内的开发区职工上下班交通费(包括轮渡),据实全部报销。
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市单位,对于技术先进、产品外销和我市需要的外地内联项目,经批准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5月13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新外经贸贸管字(1996)第10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哈蜜瓜、香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哈蜜瓜、香梨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对供港澳(含经港澳转口)的哈蜜瓜、香梨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的月度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对非港澳地区出口,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二)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各经营公司申领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应提供铁路运输大票或汽车货运单,铁路大票或汽车货运单应与领证单位名称相符。
三、各经营公司原则上以自营出口为主。如果经营公司为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必须从产地起始代理;发证机关凭代理合同、产地购销证明及铁路大票或汽车货运单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供港澳的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个月。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发证机关,如需要继续出口,经审核后,重新签发许可证。
五、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为3天,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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