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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思考/蔡祖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41:48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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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思考

蔡祖国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武汉 430074)


摘要:开放式基金是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种新的投资品种,其在我国一问世于就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如何控制这些风险,正是当前学界和业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探讨规制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举措,以给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基础。这些法律举措主要有: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 风险 法律 规制

所谓开放式基金,是相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的。由于投资者可以自由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这使得开放式基金具有市场选择性强、透明度高等封闭式基金无可比拟的优势,它对投资者的保护更彻底,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约束更强。正因为如此,开放式基金在国外基金市场上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并对一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发挥着重大作用(((。
有鉴于此,我国也是力主发展开放式基金。从2001年9月至今,市场先后推出开放式基金12只,总规模预计突破400亿元,且新的发行还在源源不断。应该说,它的问世,将会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一种全新的运作方式和投资理念,有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队伍。然而,“剃头挑子一头热”,基金公司踊跃,投资者却谈不上热情。今年发行完毕的7只开放式基金中,有两只未达到预定集资额,有三只虽突破了45亿元,但大量信息证明其中的种种违规操作,如银行摊派、行政干预等等。而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也难以令人乐观。(((截至2002年9月26日,仅有华夏成长以1.023元的微弱优势维持了“面子”,其余的均在面值以下。有人甚至预言,今年我国极有可能出现第一只被完全赎回的基金。(((
种种迹象表明,在国外成功运作的开放式基金在我国甫一出现就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如何控制和化解这些风险,是在我国基金业和证券市场快速发展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本文试从法律的角度,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探讨控制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 我国开放式基金面临的风险
我国开放式基金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如政策法规风险、行政干预风险等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非系统性风险。这里择其要者来分析。
1. 系统性风险 即基金外部发生的、非基金本身所能控制的因政治、经济、政策等的变更所导致的市场行情波动而产生的投资风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高级投资品种,开放式基金运作的理想环境是规模大、流动性强、成熟度高、投资者理性的证券市场。然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至今不到二十年,种种原因造成了中国的证券市场仍很不完善,突出地表现在市场投机性强、流动性弱、市场波动频繁;而且发展仅四余年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也很不规范。这使得我国开放式基金刚一推出就面临着极大的系统风险。有关实证研究表明,系统性风险约占我国证券市场总风险的60%,而发达国家仅占20%-30%。这意味着在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分散化投资对风险规避的作用很小,一旦遭遇股市暴跌或者长期熊市,由于缺乏可以弥补损失的反向操作工具,开放式基金难逃厄运。据研究,“过去八年中投资者只要错过了十大涨幅日,那他就肯定会输得很壮烈。”而这十大涨幅日无一不是由政策决定的。与这个结论相印证的是:当熊市来临时,80%以上的基金都跌破了面值(((。
2.流动性风险 是指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造成开放式基金现金流动性不足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形在台湾曾有发生。1990年台湾股市下跌,曾引起一场大量赎回开放式基金的风波,并导致其暂时停牌。与海外相比,由于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开放式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又表现出特殊性(((:其一呈现出高流动性资产来源与低流动性资产相匹配而引发的结构不对称矛盾。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跟风”操作和风险承受能力差的散户,机构投资者不及开户总数的5%,呈现高流动性。而与海外证券市场上千种投资工具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仅十余种,其流动性(除国债外)均与市场一起呈现巨幅震荡格局,流动性又弱。其二还存在着系统风险较高与避险机制短缺的不对称矛盾。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缺乏足够的广度和深度。截至2001年7月,我国证券市场可流通的法人股市值仅为14138亿元,远远低于欧美等国的市场规模,这势必导致基金之间的大规模交叉持股,并大大降低了所持股票的流动性;而另一方面,我国又没有大宗交易、做空机制等方面的制度,难以化解系统性风险。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开放式基金面临着很大的流动性风险。
3.法律风险 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法制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而与基金业较快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有关基金业的立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已制定并实施《信托法》,《投资基金法》虽几易其稿,并于今年8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但短时间内难以通过。直接规范开放式基金的仅有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行政规章,它们的级别低,法律效力差。《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封闭式基金,范围较窄,概括性强,未能理清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别是对开放式基金的一些具体问题缺乏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基金业发展的需要。而《试点办法》的颁布,虽然使得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有章可循,但这毕竟是过渡性的,其本身规定也不够完善,缺乏对开放式基金的内部组织结构、民事责任等的明确规定。这不仅难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4.管理风险 主要是指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缺位、管理者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低下等所引发的风险。在我国,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存在很大问题。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基金经理往往集研究、管理、交易三大职能于一身。而公司内部的稽查监察部门往往隶属于总经理,而不是隶属于董事会,难也达到真正稽查监察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发展基金的时间不长,基金管理人投资水平低下,缺乏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而且整个基金管理行业道德水准底下,基金经理私自进行个人交易现象屡禁不绝(((。相对于操作开放式基金的较高要求,这可能会引发更大的问题。业内人士曾指出,决定基金业绩的最根本因素是基金管理层的道德素养,其次才是业务素养。((( 由此可见,我国基金管理中的监督乏力与“低能缺德”必然将会给我国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带来很大的风险。
上述风险的存在给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开放式基金及证券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大力进行制度创新,其关键之举应该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来构建我国开放式基金的法律控制体系。

二 发达国家控制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举措
近半个世纪来,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基金业迅猛发展,基金业已成为各国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究其原因,各国都无一例外的通过法律手段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并充分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充分了解和借鉴这些国家的法律举措,不仅会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规范开放式基金之现实可行性,而且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基金法律制度,必然是大有裨益。
1.建立了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美国是基金业最发达,同时政府监管也最严密的国家。在美国,投资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法是相分离的,两者分别由《投资公司法》与《投资顾问法》规制,它们与《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管制法》等一系列联邦证券法、各州蓝天法、大量的判例法渊源以及证交会规则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基金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详细规定了投资基金的成立、注册登记、运行规则、信息披露以及禁止舞弊和欺诈行为等,力求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运行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界定。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为美国共同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从此美国基金业步入了一条规范化发展之路。
英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台湾则是将基金管理公司纳入统一的基金法中,其好处在于可节约立法成本,也可较详细的规范基金法律关系。这些国家和地区都见了一套较完善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对规范基金的运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德国是将基金法纳入到基金管理公司法中。这适应了德国长期混业经营、央行具有实施监管的高度权威和能力的现状,易于监管,但也导致基金内控弱化。其涉及基金业的法律主要有《资本投资公司法》等。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对基金业的管理体现了高度的法制化特征。由于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基金业的风险得以较好的控制和化解,投资者利益保护有了强大的后盾,从而推动了发达国家基金业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2.独树一帜的美国独立董事制度 在美国,由于基金多为公司型,因而对于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之间始终存在着的潜在利益冲突,其基金监管则非常重视基金经理的操守,目的是保障投资者,其方式是通过规定基金按指定的方式组织公司架构,这就是独树一帜的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依《投资公司法》规定,美国基金须采用公司形式,基金的大部分董事必须独立于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单位,即与基金经理或关联单位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以及与基金经理使用的经纪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这样可以使基金的董事会成为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执行工具,而且公司董事会中至少40%是独立董事。他们承担法律赋予的特别任务??监察基金经理,拥有法律赋予的较大权限,包括对投资顾问以及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和其他必要服务机构的选择,代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运作进行监控。该法还对独立董事资格的认定进行了严格规定,能否成为独立董事,关键看他是否为“利益人”,即否是和投资公司有直接和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士。从实践来看,独立董事制度对美国基金业中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的控制和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美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并对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3.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是各国基金业监管中的一个重点。但美国的基金监管更依赖信息披露制度,它通过公开披露信息,由市场来监管基金经理的行为。《1933年证券法》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的文件有注册登记表、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股东大会报告以及股东帐户与记录等。《投资公司法》则对招募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它还特别要求招募说明书必须披露基金经理在基金运作中有无利益冲突、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单位的详情、以及针对基金经理或其职员的任何诉讼或纪律处分等等。SEC有权审阅这些报告,以保证这些招募说明书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给投资者。((((而且上述所有文件中的信息披露都应简洁明了,都应该用投资者所明了的语言向他们传递有用的、准确相关的信息。用美国SEC前主席莱维特的话来说就是说“浅白的英语”,即明晰地表达信息。((((此外,基金及其承销商的广告材料,通常由NASD来审查。这些严格的规定使得投资者可以获得充足的投资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做出自己的决定,大大增强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4.完善的诉讼救济制度((((。在发达国家,对于基金投资者利益因欺诈受到的损害有一套完善的诉讼救济制度。一种是直接诉讼。对此,在美国以外的大部分国家,法律的执行一般属于政府的工作范畴,不会交给私人法律机构代理。而美国则鼓励投资者集体诉讼以对基金经理进行监管,这是美国式基金法律监管的一个独有现象。对投资者而言,提出集体诉讼轻而易举,且费用非常低廉。而发行人要在集体诉讼中辩护不仅极为昂贵,而且常常会对其日常业务造成极大的干扰。倘若发行人败诉,可能还要支付上亿美元的赔款。为使基金避免股东可能提出集体诉讼的风险,基金和基金经理会尽量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更多的信息,实际操作的结果却是这些招募说明书在美国成了诉讼文件。政府由此而达到监察不当行为的目的。可见,集体诉讼是一种低成本的廉价监管方法。
另一种是间接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为英国和美国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公司法》也都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而美国则最早将其引入基金业。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6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受托人或受托公司或投资顾问的任何关联人,以及基金公司的职员、董事、顾问委员会成员以及基金的主承销商,对支付给其报酬的投资公司及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一旦违反信托义务,基金持有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它们提起诉讼。而且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前置程序,也没有持股数量和时间的限制。信托义务人承担的责任则以实际损失和服务费中的低者为最高限额。这儿所支付的服务费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责任人不能以该服务费未经独立董事等机关批准而主张无效。一旦判决胜诉,基金持有人所获赔偿归属基金公司。
5.各具特色的监管模式((((。完善的法律控制不仅要有立法,更应重视法律的实施和落实,因而基金业的外部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从各国的基金业实践来看,构建适合本国特点的基金业监管体制,是保证基金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纵观各国之基金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监管。三种模式中,美国模式强调基金在统一的法律约束下,在竞争中实现自律管理,因而使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而英国模式则注重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因而有利于保持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日本模式则尤其注重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因而能迅速推进基金业的起步和成长壮大,进而能发挥基金对支持国家金融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日本模式行业自律差,市场竞争不充分,且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风。而英国模式则不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且易导致行业协会垄断,也不利于一国基金的国际化。实践中,美国模式效果很好,影响很大。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模式中,SEC发挥着重大作用。作为美国证券法的执行机构,SEC十分注意发挥市场的自律作用,尊重自由市场的神奇力量,并在可能的时候利用市场的方式如信息披露,解决市场的问题,很少直接干预基金业的运作。它与基金业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为美国的投资者提供了半个多世纪的良好服务((((。

三 防范与化解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法律对策
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经验,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基金法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我国开放式基金风险的关键举措。
1.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为我国开放式基金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发达国家基金业发展的经验显示:只有在建立起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之后,开放式基金才能规范和自由地发展。由于发展时间短、经验缺乏,我国开放式基金无疑应以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作为其发展的制度基础。我国要在已出台的《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管理试点办法》、《信托法》的基础上,加快出台独立的基金管理基本法《投资基金法》(即统一立法)及其配套法律设施规章制度;不仅要有规章制度的约束,即在由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集中管理过程中,可通过制定出基金发起与设立、发行与认购、投资策略与范围、信用评级与托管、收益的分配与信息的披露等一系列具体的规章制度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管,从而规范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且还要有自律管理。不仅要有立法,立法应包括整个基金业的内控机制、外部监管、信息披露、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更要重视法律的实施和落实。可以说,建立和完善我国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既是我国基金业规范运作的客观要求,又是我国基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2.引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良好的基金公司运作的内控机制。在中国现有的公司制度中,董事会、监事会并不能很好地防止基金运作的利益冲突,因为董事会代表的是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基金股东的利益。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是基金的发起人,董事会却具有了双重角色而难免利益冲突。而监事会游离于公司董事会的和管理层日常业务之外,难以发现舞弊及不轨行为。这种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必然导致外部严格监管,而这又会使基金业务失去弹性,不利于创新和竞争。而且中国证券法、公司法还没有建立独立懂事的要求;而基金本身不是法律实体,也无建立独立懂事的要求。有鉴于此,证监会先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独立董事的人数必须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然而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已聘独立董事的不到1/3,而在聘任的独立董事中,技术专家和经济学家占绝大多数。相比与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多为企业家、注册会计师和注册律师,我国的这些独立董事很难有效防止和克服大股东“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现象。由此看来,我们不是该不该引进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问题,而是面临着如何将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对基金业而言,应该在《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懂事的数量、任职资格、职权、及其利益保护等内容,重在强调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选聘机制。而且应大力加强独立懂事的培训和教育,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独立懂事的独立性。
3.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虽然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进行了诸多的规定,但大多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制度,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很缺乏。投资者因欺诈而受损失时可寻求救济的仅有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初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而且仅仅是因为虚假陈述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至于股东派生诉讼,至今停留在学者们的构思之中。而这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要求很高的开放式基金之发展必然会带来严重障碍。因此,正在制定中的《投资基金法》应该把投资者利益保护放在首位,并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有关民事赔偿的条款也应在《投资基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不论管理人还是托管人,一旦违反信托义务,并给投资者利益带来损失,投资者都可以提起诉讼,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则要以自有资产赔偿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另一方面,在现有《公司法》、《证券法》初步规定的基础上,引进发达国家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特别是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我国的《投资基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可作如下设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信托义务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诉权时,持有基金1%以上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也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提出代表诉讼申请,15日内没有得到答复的,该基金持有人有权代表基金提起诉讼。但基金管理人同意自行起诉的除外。
基金持有人因代表诉讼取得的财产,归基金所有。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要求持有人提供适当的诉讼费用担保。经过案件审理判决诉讼代表是恶意的,其应承担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我国有关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见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其规定了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等格式内容,这些规定对我国基金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这些规定毕竟是针对于封闭式基金的,在我国基金业发展时间不长的状况下,无疑带有某些过渡性色彩,而且对开放式基金缺乏相应规定,这难免给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带来较大风险。对此,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如招募说明书、申购书会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广告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对这些文件中的信息特别是有关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信息要严格披露。而且在一般性的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每半年向证监会递交修改后包含最新资料的注册登记表和招募说明书,每半年向证监会和投资者呈报诚实和非误导的报告,证监会对第一份注册登记和有关文件作全面审查,而对其后上交的修订文件只作选择性的审查。
此外,证监会还应处理好与市场、与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由于开放式基金处于起步阶段,证监会难免干预,不仅锐意推动其发展,而在其出现问题时,则又会毫不犹豫的横加管制,结果是压制了其发展。正确的思想是:开放式基金毕竟是一个理性的市场机构,其所具有的市场特性决定了它的发展与管制应更多的遵循市场规律。证监会在努力推动开放式基金发展的同时,应更多的采用市场办法,如信息披露来解决问题,应充分引导和发挥基金业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作用。这样做,才可能真正符合开放式基金发展的规律。

[1]资料表明:到2001年,共同基金(开放式基金)在美国管理着6.97万亿美元的资产,世界共同基金总资产在
当年达到11.6万亿美元,超过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的资产。参见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Trend”.
December2001.http://www.ici.org/newsroom/stats-trends.html。
((( 马克:《开放式基金投资价值有多大》,《南方周末》2002年9月26日第16版。
((( 冉孟顺:《“赎回风暴”逼近开放式基金》,《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0月7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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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的决定


(1996年12月30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于1994年10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方,
申明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时,受影响或受威胁地区的人类是受关注的中心,
意识到国际社会,包括各国和各国际组织,迫切关注荒漠化和干旱的有害影响,
了解到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合计占地球陆地面积的很大一部分,而且是地球上很大一部分人口的居住地和生计来源,
承认荒漠化和干旱是全球范围问题,影响到世界所有区域,需要国际社会联合行动,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
注意到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高度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并注意到这些现象在非洲造成了特别悲惨的后果,
还注意到荒漠化的成因是各种自然、生物、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的复杂相互作用,
考虑到贸易及国际经济关系的有关方面对受影响国家充分防治荒漠化的能力造成的影响,
意识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消灭贫困是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优先任务,对可持续能力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
铭记荒漠化和干旱经由与贫困、健康和营养不良、缺乏粮食保障、以及由移民、流离失所者和人口动态所引起的重大社会问题的相互关系而影响到可持续发展,
赞赏以往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特别是在实施一九七七年联合国荒漠化问题会议制定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行动计划》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经验的重大意义,
认识到尽管过去已作出了努力,但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的进展未达预期效果,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在所有各级推行新的更有效的方法,
确认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特别是《二十一世纪议程》及其第12章的正确性和适切性,它们为防治荒漠化奠定了基础,
为此重申发达国家在《二十一世纪议程》第33章第13段的承诺,
回顾大会第47/188号决议,尤其是其中给予非洲的优先地位,并回顾有关荒漠化和干旱的所有其他联合国决议、决定和方案,以及非洲国家和其他区域国家的有关宣言,
重申《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其中原则2申明,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承认各国政府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这方面的进展取决于行动方案在受影响地区的当地实施工作,
还承认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进一步承认向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这类国家提供有效手段十分重要,即除其他手段外,实质性资金资源,包括新的和额外资金和获得技术的机会,否则它们难以充分履行根据本《公约》所作的承诺,
关注荒漠化和干旱对亚洲中部受影响国家和外高加索所造成的影响,
强调许多受荒漠化和/或干旱影响区域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妇女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所有各级确保男女充分参与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案的重要性,
强调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主要群体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方案中的特殊作用,
铭记荒漠化与国际和国家社会面临的其他全球范围环境问题之间的关系,
还铭记防治荒漠化有助于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其他有关环境公约的目标,
相信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战略只有基于完善可靠的系统观测和严密精确的科学知识并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最为有效,
确认迫切需要提高国际合作效力并改善协调,以便推动国家计划和优先事项的执行,
决心为今世后代的利益采取适当行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导言
第一条 用语
为本《公约》之目的:
(a)“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类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
(b)“防治荒漠化”包括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为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土地综合开发的部分活动,目的是:
(一)防止和/或减少土地退化;
(二)恢复部分退化的土地;及
(三)垦复已荒漠化的土地;
(c)“干旱”是指降水量大大低于正常记录水平时发生的自然现象,引起严重水文失衡,对土地资源生产系统造成有害影响;
(d)“缓解干旱影响”是指与预测干旱有关并旨在防治荒漠化方面减轻社会和自然系统易受干旱影响的活动;
(e)“土地”是指具有陆地生物生产力的系统,由土壤、植被、其他生物区系和在该系统中发挥作用的生态及水文过程组成;
(f)“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包括:
(一)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
(二)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及
(三)自然植被长期丧失;
(g)“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是指年降水量与潜在蒸发散之比在0.05至0.65之间的地区,但不包括极区和副极区;
(h)“受影响地区”是指受荒漠化影响或威胁的干旱、半干旱和/或亚湿润干旱地区;
(i)“受影响国家”是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为受影响地区的国家;
(j)“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区域主权国家构成的组织,它对本《公约》所涉事项拥有管辖权并按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k)“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发达国家缔约方和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二条 目标
1、本《公约》的目标是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为此要在所有各级采取有效措施,辅之以在符合《二十一世纪议程》的综合办法框架内建立的国际合作和伙伴关系安排,以期协助受影响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2、实现这项目标将包括一项长期的综合战略,同时在受影响地区重点提高土地生产力,恢复、保护并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土地和水资源,从而改善特别是社区一级的生活条件。
第三条 原则
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和履行本《公约》各项规定,缔约方除其他外应以下列为指导:
(a)缔约方应当确保群众和地方社区参与关于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决策,并在较高各级为便利国家和地方两级采取行动创造一种扶持环境;
(b)缔约方应当本着国际团结和伙伴关系的精神,改善分区域、区域以及国际的合作和协调,并更好地将资金、人力、组织和技术资源集中用于需要的地方;
(c)缔约方应当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在政府所有各级、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发展合作,更好地认识受影响地区土地资源和稀缺的水资源的性质和价值,并争取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这些资源;及
(d)缔约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处境。
第二部分 总则
第四条 一般义务
1、缔约方应通过现有的或预期的双边和多边安排,或酌情以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单独或共同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强调需要在所有各级协调努力,制订连贯一致的长期战略。
2、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缔约方应:
(a)采取综合办法,处理荒漠化和干旱过程中的自然、生物和社会经济因素;
(b)在有关的国际和区域机构内适当注意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市场安排和债务方面的情况,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创立扶持性国际经济环境;
(c)把消灭贫困战略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
(d)促进受影响缔约方之间在与荒漠化和干旱有关的环境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养护领域的合作;
(e)加强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
(f)在有关政府间组织内开展合作;
(g)适当时确定机构体制,要注意避免重复;并
(h)促进利用现有双边和多边资金机制和安排,为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筹集和输送实质性资金资源。
3、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公约》中有资格获得援助。
第五条 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义务
除根据第四条应承担的义务之外,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承诺:
(a)适当优先注意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按其情况和能力拨出适足的资源;
(b)在可持续发展计划和/或政策框架内制订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战略和优先顺序;
(c)处理造成荒漠化的根本原因,并特别注意助长荒漠化过程的社会经济因素;
(d)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中,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提高当地群众尤其是妇女和青年的认识,并为他们的参与提供便利;以及
(e)于适当时加强相关的现有法律,如若没有这种法律,则颁布新的法律,和制定长期政策和行动方案,以提供一种扶持性环境。
第六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义务
除了按照第四条规定的一般义务外,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
(a)在同意的基础上单独或共同地积极支持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所作的努力;
(b)提供实质性资金资源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以援助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有效地制订和执行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长期计划和战略;
(c)根据第二十条第2款(b)项促进筹集新的和额外资金;
(d)鼓励从私营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来源筹集资金;以及
(e)促进和便利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得适用技术、知识和诀窃。
第七条 非洲的优先地位
鉴于非洲区域存在的特殊情况,缔约方在履行本《公约》时,应优先考虑受影响非洲国家缔约方,同时也不忽视其他区域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第八条 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1、缔约方应鼓励协调遵照本《公约》开展的活动,如果它们是其他有关国际协定的缔约方,则亦应协调遵照其他有关国际协定,特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开展的活动,以便争取按每一协定开展的活动都能产生最大成效,同时避免工作重复。缔约方应 鼓励执行联合方案,特别是在研究、培训、系统观察和信息收集与交流领域,争取使这些活动有助于实现有关协定的目标。
2、本《公约》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在本《公约》对它生效前参加的双边、区域或国际协定对它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 行动方案、科学和技术合作以及支持措施
第一节 行动方案
第九条 基本方法
1、为履行第五条规定的义务,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在区域执行附件框架内,或以书面通知常设秘书处打算制定国家行动方案的任何其他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相关的、成功的计划和方案,并在其基础上,酌情制订、公布和实施国家行动方案,并制订、公布和 实施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将它们作为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战略的中心内容。这些方案应借鉴实地行动经验教训和研究成果在不间断的参与中加以更新。国家行动方案的制订应与制订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其他努力密切配合。
2、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按照第6条提供不同形式的援助时,应在同意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有关多边组织或两者优先支持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分区域或区域行动方案。
3、缔约方应鼓励联合国系统的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有能力参与合作的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学术机构、科学界和非政府组织根据其职权范围和能力,支持行动方案的拟订、实施及其后续工作。
第十条 国家行动方案
1、国家行动方案的目的是查明造成荒漠化的因素,并提出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所必需的实际措施。
2、国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指出政府、地方社区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作用,同时确定可得到的和需要的资源。国家行动方案除其他外应:
(a)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长期战略,强调贯彻实施并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相结合;
(b)允许根据情况变化作出修改,并应在地方一级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生物及自然地理条件;
(c)特别注意为尚未退化或仅轻微退化的土地实行预防措施;
(d)提高国家气候、气象和水文能力以及增强提供干旱早期预警的手段;
(e)促进政策和加强机构框架,本着伙伴精神在捐助界、各级政府、当地群众和社区团体之间发展合作和协调,同时方便当地群众取得适当的信息和技术;
(f)设法在地方、国家和区域各级让非政府组织和当地男女群众,特别是资源的使用者,包括农民和牧民及他们的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国家行动方案的政策规划、决策、实施和审查;以及
(g)规定定期审查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提出进展报告。
3、国家行动方案,除其他外,可包括下列某些或所有旨在对付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措施:
(a)酌情建立和/或加强早期预警系统,包括地方和国家设施及分区域和区域两级的联合系统,以及援助环境导致的流离失所者的机制;
(b)加强考虑到季节和年度气候预测的防旱抗旱工作,包括地方、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各级的干旱应急计划;
(c)酌情建立和/或加强粮食安全系统包括储存和销售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d)制订可以为易发生干旱地区创收的另谋生计项目;以及
(e)为农作物和牲畜制订可持续的灌溉方案。
4、考虑到各个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有其具体的情况和要求,国家行动方案,除其他外,酌情包括下列某些或所有涉及在受影响地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涉及其人口的优先领域措施:提倡另谋生计并改善国家经济环境,以争取加强消灭贫困方案,加强粮食保障;人口动态;以可持续方式管理自然资源;实行可持续的农业方式;开发和高效率地使用各种能源;体制和法律框架;加强评估和系统观察能力包括水文和气象服务以及能力建设、教育和公众意识。
第十一条 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
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按照有关的区域执行附件酌情进行协商和合作,拟订分区域和/或区域行动方案,以协调、补充和提高国家方案的效率。第十条的规定经修改后应适用于分区域和区域方案。这种合作可包括关于对跨边界自然资源实行可持续管理、开展科学技术合作和加强有关机构的议定联合方案。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
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协同其他缔约方和国际社会合力确保促进一个有利于实施《公约》的扶持性国际环境。这种合作也应包括技术转让、科学研究和发展、信息收集和传播以及资金资源等领域。
第十三条 拟订和实施行动方案方面的支持
1、根据第九条支持行动方案的措施除其他外包括:
(a)资金合作,为行动方案提供可预测性,以便能作出必要的长期规划;
(b)制订和利用能在地方一级更好地提供支持的合作机制,包括通过非政府组织的行动,以便促进有关成功试点方案活动的推广;
(c)按照为地方社区一级参与行动提出的试验性可推广的办法,提高项目设计、供资和实施的灵活性;以及
(d)酌情提高合作和支助方案效率的行政和预算程序。
2、在向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这种支持时,应优先重视非洲国家缔约方和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第十四条 拟订和执行行动方案方面的协调
1、缔约方在拟订和执行行动方案方面应直接和通过有关政府间组织开展密切合作。
2、缔约方应制订运作机制特别是在国家一级和实地方面,确保在发达国家缔约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尽可能全面协调,以避免重复,协调各种干预和做法,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援助的作用。在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要优先开展有关国际合作的协调活动,争取最有效利用资源,确保援助切合具体情况并促进实施本《公约》规定的国家行动方案和优先事项。
第十五条 区域执行附件
列入行动方案的要点应有所选择,应适合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地理和气候特点及其发展水平。各区域执行附件规定各具体分区域和区域拟订行动方案的准则及其确切重点和内容。
第二节 科学和技术合作
第十六条 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
缔约方同意根据各自能力综合和协调有关长、短期数据及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确保有系统地观察受影响地区土地退化情况,更好地了解和评价干旱和荒漠化的过程和影响。除其他外,这将可以用适合所有各级用户,包括尤其是以当地群众能够实际应用的形式,对不利的气候变异时期提供早期预警和先期规划。为此,它们应酌情:
(a)促进和加强全球机构和设施网络,在所有各级进行信息收集、分析、交流以及系统观察,这种网络除了其他外应:
(一)争取使用彼此兼容的标准和系统;
(二)覆盖包括偏远地区在内的有关数据和台站;
(三)使用和推广有关土地退化的现代数据收集、传递和评价技术;以及
(四)将国家、分区域和区域数据和信息中心同全球信息来源更密切地连接起来;
(b)确保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能满足地方社区和决策者的需要,以便能解决具体问题,这些活动应吸收地方社区参与;
(c)支持和进一步制订旨在界定、进行、评价和资助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的双边和多边方案和项目,除其他外,包括汇编若干套自然、生物、社会和经济综合指标;
(d)充分利用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专门知识,尤其要在不同区域的特定群体间传播有关信息和经验;
(e)充分注重收集、分析和交流社会经济数据并将其与自然和生物数据相结合;
(f)交流并充分、公开、及时提供有关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所有可以公开取得的信息;以及
(g)在符合各自国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就当地和传统知识交流信息,确保充分保护这种知识,并且平等地以相互议定的条件向有关当地群众适当回报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七条 研究与发展
1、缔约方承诺根据自己的能力通过适当的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机构促进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领域内的技术和科学合作。为此,它们应支持研究活动,这些研究活动:
(a)有助于增进对导致荒漠化和干旱的过程的认识,增进对自然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及其区别的认识,以期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提高生产力,可持续地使用和管理资源;
(b)与明确的目标共鸣、针对当地群众的具体需要,据以查明和实施能改善受影响地区人民生活水平的办法;
(c)保护、综合、增进和验证传统的和当地的知识、诀窃和做法,在符合各自国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拥有这种知识的人能以平等、相互商定的条件从这些知识的商业利用或从这些知识所带来的技术发展直接获益;
(d)在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发展和加强国家、分区域和区域研究能力,包括当地技能的开发,尤其是在研究基础薄弱的国家加强适当的能力,特别重视多学科和参与式社会经济研究;
(e)考虑到相关的贫困、环境因素造成的移民与荒漠化之间的关系;
(f)促进开展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研究组织在公营和私营部门的联合研究方案,以便通过当地群众和社区的有效参与为可持续的发展开发更优良的、不昂贵的和易于获得的技术;并
(g)增加受影响地区的水资源,除其他外通过人工降雨。
2、行动方案中应列出反映不同地方条件的特定区域和分区域研究优先次序。缔约方会议应根据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定期审查研究优先次序。
第十八条 技术的转让、获取、改造和开发
1、缔约方承诺相互商定并依照各自的国家立法和/或政策促进、资助和/或便利资助、转让、获取、改造和开发有关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无害环境、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以接受的技术,以此为受影响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这类合作应酌情以双边或多边方式开展,充分利用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专门知识。缔约方尤应:
(a)充分利用有关的现有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信息系统和交流中心,传播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可获得的技术、其来源、其环境风险,以及获得这些技术的大致条件;
(b)便利特别是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有利条件,包括相互议定的减让和优惠条件在顾及需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获取最宜实际用来解决当地群众特殊需要的技术,要特别注意这类技术的社会、文化、经济和环境影响;
(c)通过资金援助或其他适当途径,便利受影响国家缔约方之间开展技术合作;
(d)尤其要把与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开展的技术合作推广到促进另谋生计部门,相关情况下包括合资经营;以及
(e)采取措施,创造有利于发展、转让、获取、改造适用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的国内市场条件,提出财政鼓励或其他鼓励办法,包括确保充分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2、缔约方应根据各自能力并在符合各自国家立法和/或政策的前提下保护、促进和利用特别是有关的传统和当地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为此,缔约方承诺:
(a)请当地群众参加将这种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及其潜在用途登记造册,并酌情与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传播这方面的信息;
(b)确保这种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受到充分保护,并确保当地群众能平等地和以相互商定的条件从这些知识或源自这些知识的任何技术发展的任何商业利用中直接获得利益;
(c)鼓励和积极支持改进和推广这种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或据以发展的新技术;并
(d)酌情便利改造这种技术、知识、诀窍和做法,以利广泛使用,并酌情将之与现代技术相结合。
第三节 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 能力建设、教育和公众意识
1、缔约方确认,能力建设——即所谓机构建设、培训和有关本地和本国能力的发展——对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各种努力具有重要意义。缔约方应酌情以下列方式促进能力的建设:
(a)鼓励所有各级的、尤其是地方一级的当地人民、特别是妇女和青年的充分参与,与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组织合作;
(b)增强国家一级在荒漠化和干旱领域的训练和研究能力;
(c)建立和/或加强支助和推广服务,更有效地传播有关工艺方法和技术,培训实地工作人员和农村组织成员,采取群众参与的方法,以保护和可持续地使用自然资源;
(d)尽可能地促进在技术合作方案中利用和传播当地人民的知识、诀窃和做法;
(e)按照现代社会经济情况,在必要时改造有关的无害环境技术以及农牧业中的传统方法;
(f)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技术,利用替代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以期特别是减少燃料方面对木柴的依赖;
(g)相互协议进行合作,加强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按照第十六条在收集、分析和交流信息领域制订和实施方案的能力;
(h)以创新的方式促进另谋生计,包括新技能的培训;
(i)培训决策者、管理人员和负责收集和分析数据的人员,以便传播和使用干旱状况早期预警信息和粮食生产;
(j)提高现有国家机构和法律框架的运作效能,必要时建立新的机构和框架,同时加强战略规划和管理;以及
(k)通过互访方案,长期的学习研究交流,增进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能力建设。
2、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酌情在其他缔约方和胜任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下,从跨学科的角度审查地方和国家现有的能力和设施,以及予以加强的可能性。
3、缔约方应彼此并与胜任的政府间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在受影响缔约方和适当时在未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推行和支持公众意识和教育方案,促进对荒漠化和干旱的原因和影响以及实现本《公约》目标的重要性的认识。为此,它们应:
(a)组织对公众的宣传运动;
(b)长期促进公众能得到有关的信息并让公众广泛参与教育和宣传活动;
(c)鼓励建立有助于公众意识的协会;
(d)制订和交流教育和公众意识材料,这类材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用当地语文编制,互派和调派专家训练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人员,使他们能够推行有关的教育和宣传方案,充分利用胜任的国际机构备有的有关教育材料;
(e)评价受影响地区的教育需要,制订适当的学校课程,必要时,扩大教育和成人识字方案,并在查明、保护以及可持续使用和管理受影响地区资源方面,为所有人特别是女童和妇女创造更多的机会;并
(f)制订跨学科参与式方案,把对荒漠化和干旱的意识纳入教育系统,并使之融入非正式教育方案、成人教育方案、远距离和实用教育方案。
4、缔约方会议应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设立和/或加强区域教育和培训中心网络。这些网络应由为此目的设立或指定的机构加以协调,负责培训科学、技术和管理人员,同时应酌情加强受影响国家缔约方负责教育和培训的机构,以协调各项方案并组织经验交流。这些网络应与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以避免工作重复。
第二十条 资金资源
1、鉴于为实现《公约》目标筹资至为重要,缔约方应视其能力尽力确保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得到充分的资金资源。
2、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缔约方,在不忽视其他区域的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前提下,根据第七条规定对非洲给予优先,同时承诺:
(a)筹集实质性资金资源,包括赠款和减让贷款,以便支持执行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
(b)促进筹集充分、及时和可预测的资金资源,其中包括根据《建立全球环境融资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与全球环境融资的四个中心领域有关的涉及荒漠化的那些活动的议定增加费用,从全球环境融资中筹集新的和额外的资金;
(c)通过国际合作,便利技术知识和诀窍的转让;以及
(d)与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合作,寻求筹集和输送资源的新办法和鼓励措施,包括各种基金,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私营部门实体的资金,特别是债务交换和其他创新办法,通过减少特别是非洲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外债负担来增加融资。
3、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按其能力,承诺为执行其国家行动方案筹集充分资金资源。
4、缔约方在筹集资金资源时应充分利用,并继续在质量方面改善所有本国、双边和多边资金来源和机制,利用财团、联合方案和并行筹资,并应争取吸引私营部门资金来源和机制,包括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和机制的参与。为此目的,缔约方应充分利用根据第十四条制订的运作机制。
5、为筹集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所需的资金资源,缔约方应:
(a)理顺和加强管理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已拨出的资源,更切实际、更有效地利用它们,对其成败进行评估,消除妨碍其有效利用的阻力和必要时根据本《公约》采取的综合长期办法重新确定方案的方向;
(b)在多边资金机构、设施和基金包括区域开发银行和基金的理事会中,应优先支持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此类国家促进执行《公约》的活动,尤其是在它们根据区域执行附件进行的行动方案方面;并
(c)审查能加强区域和分区域合作的途径,支持在国家一级进行的努力。
6、鼓励其他缔约方向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自愿提供与荒漠化有关的知识、诀窍和技术和/或资金资源。
7、发达国家缔约方按《公约》规定履行义务,特别是有关资金资源和技术转让的义务,将能大大地帮助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非洲国家充分履行它们按照《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在履行其义务时,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消灭贫困是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此类国家的最优先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资金机制
1、缔约方会议应促进拥有资金机制并应鼓励这种机制尽量为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此类国家,执行《公约》获得资金。为此目的,缔约方会议应考虑除其他外采取各种办法和政策:
(a)便利在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全球一级为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进行的活动提供必要资金;
(b)促进符合第二十条的多种来源的融资办法、机制和安排及其评估;
(c)定期向感兴趣的缔约方和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提供有关资金来源和融资形式的信息,以促进它们之间的协调;
(d)酌情便利建立各种机制,如国家防治荒漠化基金,包括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基金,迅速和有效地向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地方一级输送资金资源;以及
(e)加强分区域和区域一级,特别是在非洲的现有基金和资金机制,以便更有效地支持执行《公约》。
2、缔约方会议也应鼓励通过联合国系统内的各种机制和多边金融机构支持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为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家、分区域和区域一级进行的活动。
3、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利用,在需要时建立和/或加强即将并入国家发展方案的国家协调机制,以便保证有效使用所有可获得的资金资源。这些国家在筹集资金、拟订以及执行各项方案和保证各团体在地方一级获得资金等方面,也应利用参与,包括非政府组织、当地团体和私营部门的介入。这些行动可通过提供援助者改进协调和拟订灵活方案得以加强。
4、为了增加现有资金机制的效力和效率,兹建立一项全球机制以促进向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赠款、减让和/或以其他条件筹集和输送实质性资金资源的行动,包括技术转让。全球机制在缔约方会议授权和指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其负责。
5、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次常会上确定一个容纳全球机制的组织。缔约方会议和它所确定的组织应就全球机制的方式取得协议,保证该机制除其他外:
(a)查明和拟订现有可用以执行《公约》的有关双边和多边合作方案的清单;
(b)根据要求,向缔约方提供有关筹资和资金援助来源的创新方法以及关于在国家一级改进合作活动之协调的意见;
(c)向感兴趣的缔约方和有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关于现有资金来源和融资形式的信息,以促进它们之间的协调;并
(d)从缔约方会议第二届常会开始,提出其活动的报告。
6、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同所确定容纳全球机制的组织为该机制的行政业务作出适当安排,在可能范围内使用现有预算和人力资源。
7、缔约方会议应在其第三届常会上,考虑到第七条的规定,审查按照第4款向其负责的全球机制的政策,运作方式和活动。根据该项审查,缔约方会议应考虑和采取适当行动。
第四部分 机构
第二十二条 缔约方会议
1、兹设立缔约方会议。
2、缔约方会议是本《公约》的最高机构。缔约方会议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必要的决定,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缔约方会议特别应:
(a)根据科技知识的发展,参照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取得的经验,定期审查本《公约》的实施和机构安排的运作情况;
(b)促进和便利交换关于各缔约方所采取措施的信息、决定以何种形式、按何种时间程序转送根据第二十六条提供的信息和审查有关报告并就这些报告提出建议;
(c)设立实施本《公约》所需的附属机构;
(d)审查其附属机构提交的报告并给它们以指导;
(e)商定并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缔约方会议及其任何附属机构的议事规则和财务细则;
(f)根据第三十和第三十一条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
(g)为其活动包括其附属机构的活动核定方案和预算,并为其筹资作出必要安排;
(h)酌情谋求胜任的国家机构、国际机构、政府间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合作,并利用它们提供的服务和信息;
(i)促进和加强同其他有关公约的关系,同时避免工作重复;并
(j)行使实现本《公约》目标所需的其他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以协商一致通过其议事规则,其中应包括本《公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未包括的事项的决策程序。这种程序可包括通过某些决定所需要的特定多数票。
4、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由根据第三十五条所述临时秘书处召集,并应至迟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举行。除非缔约方会议另有决定,第二、第三和第四届常会应每一年举行一次,此后应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
5、经缔约方会议常会决定或任何缔约方提出书面请求,缔约方会议特别会议可在其他时间举行,但须在常设秘书处将请求通知各缔约方起三个月之内得到至少三分之一缔约方的支持。
6、在每届常会上,缔约方会议应选出一个主席团。主席团的结构和职能应在议事规则中确定。任命主席团成员时应适当顾及需要确保公平地域分配及受影响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有足够的代表。
7、联合国、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中不属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成员国或观察员可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约方会议各届会议。任何机关或机构,无论是国家的或国际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只要有资格处理本《公约》所涉事项,并已通知常设秘书处希望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缔 约方会议的某届会议,均可予以接纳,除非出席会议的缔约方至少有三分之一表示反对。观察员的接纳和参加应遵循缔约方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
8、第一届缔约方会议可要求具有有关专长的国家组织和国际组织提供与第十六条(g)款、第十七条第1款(c)项和第十八条第2款(b)项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常设秘书处
1、兹设立常设秘书处。
2、常设秘书处的职能是:
(a)为根据本《公约》设立的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作出安排并向它们提供所需要的服务;
(b)汇编和转送向其提交的报告;
(c)便利应请求向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提供援助,帮助它们汇编和提交本《公约》要求的信息;
(d)同其他有关国际机构和《公约》的秘书处协调活动;
(e)以在缔约方会议的指导下,订立有效履行职能所需要的行政和合同安排;
(f)编写秘书处根据本《公约》履行其职能的情况报告,提交缔约方会议;
(g)履行缔约方会议决定的任何其他秘书处职能。
3、缔约方会议应在第一届会议上选定常设秘书处并为其业务作好安排。
第二十四条 科学和技术委员会
1、兹设立科学和技术委员会,作为缔约方会议的附属机构,向会议提供与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有关的科技事务的信息和意见。委员会的会议应是多学科的,向所有缔约方开放,与缔约方会议常会同时举行。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应由专门领域胜任的政府代表组成。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应决定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缔约方会议应建立和保持一份具有有关领域专长和经验的独立专家名册。
顾及多学科方式和广泛地域代表性,以各缔约方书面递交的提名为准。
3、缔约方会议在需要时可任命特设工作组,经由委员会针对与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有关之科技领域现状的具体问题,提供信息和意见。在考虑到多学科方式和广泛地域代表的情况下,这些工作组由其姓名见于名册的个人组成。这些专家应具有科学背景和实地经验,由缔约方会议根据委员会建议予以任命。缔约方会议应决定这些工作组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机构和组织网络
1、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应在缔约方会议监督下,规定调查和评价现有网络和愿意联成网络的各类机构和组织。这种网络应当支持《公约》的执行。
2、科学和技术委员会根据第1款所述调查和评价结果向缔约方会议建议如何便利和加强地方、国家和其他各级各单位之间的联网,以便确保第十六和十九条确定的专题需要能得到处理。
3、缔约方会议参照这些建议,应当:
(a)确定最适宜联网的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单位,就业务程序和时间范围向它们提出建议;
(b)确定最适宜在各级便利和加强这种联网的单位。
第五部分 程序
第二十六条 提交信息
1、每一缔约方应通过常设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它为实施本《公约》所采取措施的报告,供缔约方会议常会审议。缔约方会议应确定这种报告的提交时间和格式。
2、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说明根据本《公约》第五条制订的战略及关于其实施情况的任何有关信息。
3、根据第九至第十五条实施行动方案的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详细说明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4、任何一组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可提出联合呈文,说明在行动方案的范围内在分区域和/或区域一级采取的措施。
5、发达国家缔约方应报告为协助拟订和实施行动方案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关于它们根据本《公约》已提供或正在提供的资金资源的信息。
6、根据第1至4款提交的信息应由常设秘书处尽快转交缔约方会议及任何有关的附属机构。
7、缔约方会议得便利应请求向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帮助它们按本条编辑和提交信息,认明与拟议行动方案有关的技术和资金需要。
第二十七条 解决执行问题的措施
缔约方会议应审议并通过解决在执行本《公约》时可能出现的问题的程序和机构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争端的解决
1、缔约方应通过谈判或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手段,解决相互之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
2、缔约方如果不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向保存人提出一项文书,就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争端作出声明,承认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缔约方而言,下列两者或其中之一为强制解决争端手段:
(a)按缔约方会议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的一项附件中通过的程序进行仲裁;
(b)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
3、缔约方如果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按照第2款(a)项所述程序就仲裁问题作出具有类似效果的声明。
4、根据第2款作出的声明,其有效期至按其规定的时间或将书面撤销通知交存保存人三个月之后结束。
5、除非争端当事方另有协议,否则声明有效期的结束、通知撤销或提出新的声明一律不影响仲裁庭或国际法院未决的诉讼。
6、如果争端当事方未接受第2款规定的同一或任何程序,又如果一方通知另一方双方存在争端之后十二个月内未能解决争端,应按照争端任一当事方的请求,根据缔约方会议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的一项附件中所列程序,将争端交付调解。
第二十九条 附件的地位
1、各附件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否则提及本《公约》即同时提及其附件。
2、各缔约方应以符合按照本《公约》条款所享权利和所负义务的方式解释各附件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约》的修正
1、任何缔约方均可对本《公约》提出修正。
2、对本《公约》的修正应在缔约方会议的常会上通过。任何修正草案的案文均应由常设秘书处在提议通过修正案的会议召开前至少六个月交送各缔约方。常设秘书处还应将修正草案通报本《公约》签署方。
3、缔约方应尽力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就任何修正草案达成协议。如已穷尽一切争取协商一致的努力仍未能达成协议,则作为最后手段,将修正案交由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通过的修正案应由常设秘书处交保存人,保存人应将其发交所有缔约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4、对修正案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于保存人。按第3款通过的修正案应于保存人收到在修正案通过时为缔约方的本《公约》至少三分之二缔约方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第九十天对接受修正的缔约方生效。
5、对于任何其他缔约方,修正案应于缔约方向保存人交存对该修正案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6、为本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目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是指出席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缔约方。
第三十一条 附件的通过和修正
1、本《公约》的任何附加附件及对任一附件的任何修正均应按照第三十条规定的修正程序提出和通过。但在通过附加区域执行附件或对任何区域执行附件的修正时,该条所规定的多数票应包括有关区域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票,附件的通过或修正均应由保存人通报所有缔约方。
2、按照第1款通过的附件,附加区域执行附件除外,或附件的修正,对任何区域执行附件的修正除外,应于保存人将该附件或修正通过一事通报所有缔约方之日六个月之后起对所有缔约方生效,但在这段时间内书面通知保存人不接受该附件或修正的缔约方除外。对于撤回不接受通知的缔约方,有关附件或修正应于保存人收到这种撤回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生效。
3、根据第1款通过的任何附加区域执行附件或区域执行附件的修正应于保存人通报该附件或修正通过一事之日后六个月对本《公约》所有缔约方生效,但以下不在其列:
(a)任何缔约方在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其不接受该附加区域执行附件或区域执行附件的修正通知保存人,在这种情况该附件或修正对撤回不接受通知书的缔约方,在保存人收到上述通知后九十天起生效;以及
(b)对根据第三十四条第4款就附加区域执行附件或对区域执行附件的修正作出声明的任何缔约方,此种附件或修正应在该缔约方向交存人交存其有关该附件或修正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九十天起生效。
4、如果附件或附件的修正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在《公约》修正生效之前,该附件或附件的修正不得生效。
第三十二条 表决权
1、除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公约》每一缔约方均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其票数相等于其参加本《公约》的成员国数目。如其任何成员国行使表决权,该组织即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六部分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三条 签署
本《公约》应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至十五日在巴黎开放供联合国会员国或联合国任何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此后,本《公约》应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供签署,至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为止。
第三十四条 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国和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它应于签署截止之日的次日起开放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凡成为本《公约》缔约方而其任何成员国均非本《公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公约》一切义务的约束。如这种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亦为本《公约》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它们各自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公约》赋予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应宣布它们对《公约》适用事项的权限范围。它们也应当将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改变迅速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告知各缔约方。
4、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中,任何缔约方可宣布,对它而言,任何附加区域执行附件或对任何区域执行附件的任何修正仅在该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时生效。
第三十五条 临时安排
第二十三条所述秘书处职能暂由联合国大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47/188号决议设立的秘书处执行,直至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结束时为止。
第三十六条 生效
1、本《公约》应于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后第九十天生效。
2、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于该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之日后第九十天生效。
3、为第1款和第2款的目的,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视为该组织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额外文书。
第三十七条 保留
对本《公约》不得提出任何保留。
第三十八条 退约
1、缔约方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可随时书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约》。
2、这种退出应于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在退出通知说明的较后日期生效。
第三十九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存人。
第四十条 正式文本
本《公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订于巴黎。
附件一:非洲地区执行附件
第一条 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非洲,针对每一缔约方并根据《公约》第七条在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
第二条 宗旨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据非洲的特定条件在非洲国家、分区域和区域一级:
(a)查明措施和安排,包括发达国家缔约方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提供援助的性质和程序;
(b)为有效和切实执行《公约》作出规定,专注于非洲的具体条件;以及
(c)促进在非洲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与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有关的进程和活动。
第三条 非洲地区的具体条件
各缔约方在履行《公约》条款所规定义务和在执行本附件时应采取考虑下列非洲具体条件的基本办法:
(a)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占很大比例;
(b)相当多国家和大量人口受到荒漠化和日益频繁的严重干旱的不利影响;
(c)有很多受影响的国家地处内陆;
(d)多数受影响国家中贫困现象普遍,其中相当多国家是最不发达国家,它们为实现发展目标需要赠款和优惠条件贷款形式的大量外部援助;
(e)由于不断恶化和上下波动的贸易条件、外债和政治不稳定,社会经济条件更加困难,因而造成国内、区域和国际移民;
(f)人口为维持生计对自然资源的严重依赖,加上人口趋势和因素的影响、薄弱的技术基础和不能持久的生产方法,都是造成资源严重退化的原因;
(g)机构和法律基础欠完备,基础设施薄弱和科技与教育能力不足,因而极需建立各种能力;和
(h)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行动对受影响国家本国发展优先事项十分重要。
第四条 非洲国家缔约方的承诺与义务
1、根据其各自的能力,非洲国家缔约方承诺:
(a)把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作为根除贫困努力的中心战略;
(b)在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方案和活动中,以基于互利的团结和伙伴关系这种精神促进区域合作和一体化;
(c)理顺和加强处理荒漠化和干旱的现有机构,并酌情让其他现有机构参与工作,使它们更为有效和确保有效使用资源;
(d)促进本地区各国就适当的技术、知识、诀窍和经验交换信息;并
(e)制定应急计划,缓解干旱对因荒漠化和/或干旱而退化的地区的影响。
2、根据《公约》第四和五条规定的一般和特定义务,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致力于:
(a)按国家条件和能力从国家预算中作出适当财务拨款,体现非洲对荒漠化和/或干旱现象所给予的新的重视;
(b)坚持并加强目前正在进行的实现进一步分权、资源使用权以及加强公众参与的改革;并
(c)查明并筹集新的和额外的国家资金资源,作为优先事项,扩大筹集国内资金资源的现有各国能力和设施。
第五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的承诺和义务
1、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根据《公约》第四、六和七条履行其义务时,应优先考虑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并在这方面应:
(a)援助它们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特别是根据相互议定的条件,按照国家政策提供资金,便利获得资金和/或其他资源,促进、资助和/或便利资助无害环境的技术和诀窍的转让、改造和取得,同时要考虑采用以消除贫困作为中心的战略;
(b)继续划拨大量资源和/或增加资源,以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并
(c)援助它们增强能力,让它们能改进机构框架和科技能力,帮助它们收集信息,分析研究与发展,以期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
2、其他国家可以自愿地向受影响非洲国家缔约方提供与荒漠化有关的知识、诀窍和技能和/或资金资源。国际合作能促进这类知识、诀窍和技能的转让。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框架
1、国家行动方案应成为受影响非洲国家缔约方拟定可持续发展国家政策这一更广泛进程之核心和组成部分。
2、应由适当级别的政府、当地人民、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参加的协商和参与性进程,为具有灵活规划的战略提供指导,鼓励当地社区尽可能多参与。双边和多边援助机构应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要求,可酌情参加这种进程。
第七条 拟订行动方案的时间安排
非洲国家缔约方应酌情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合作,在《公约》生效之前,尽可能临时适用《公约》与国家、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的拟订有关的条款。
第八条 国家行动方案的内容
1、根据《公约》第十条,国家行动方案的总体战略应强调受影响地区的地方综合发展方案,以各种参与机制为基础,强调将消灭贫困战略与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相互结合。方案的目标应当是加强地方当局的能力,确保当地社区和团体的积极参与,强调教育和培训,调动确有专门经验的非政府组织,加强权力下放的政府结构。
2、国家行动方案应酌情包括下列各点:
(a)在拟订和执行国家行动方案时,要利用以往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经验,考虑到各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条件;
(b)查明造成荒漠化和/或干旱的因素和现有及所需资源和能力,制订防治这些现象和/或缓解其影响所必需的适当政策、机构和其他对策和措施;并
(c)提高当地人民和社区、包括妇女、农民和牧民的参与,赋予他们更多的管理责任。
3、国家行动方案应当酌情包括:
(a)改善经济环境以便根除贫困的措施:
(一)特别是为社区的最贫困者增加收入和就业机会,设法:为农产品和家畜产品开拓市场;开创适合当地需要的融资手段;鼓励农业多样化,建立农业企业;开展准农业或非农业形式的经济活动;
(二)改善农村经济的远景,设法:刺激生产性投资,获得生产资料;拟订有利于增长的价格政策、税收政策和商业惯例;
(三)确定并实行人口和移民政策,减轻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以及
(四)为粮食保障目的促进抗干旱作物和综合旱地耕种制度。
(b)养护自然资源的措施:
(一)确保综合和可持续自然资源管理,包括:农业土地和牧场;植被覆盖和野生动物;森林;水资源;生物多样化;
(二)提供培训,加强公共意识和环境教育,传播以可持续方式管理自然资源的技术知识;并
(三)确保开发和有效利用各种能源,促进替代性能源,特别是太阳能、风能和生物气,为转让、获得和修改适用有关技术作出具体安排,减轻对脆弱自然资源的压力;
(c)改善机构组织的措施:
(一)在土地使用规划政策的框架内,分别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的作用和责任;
(二)鼓励积极下放权力的政策,将管理和决策责任转交给地方当局,鼓励地方当局积极行动和承担责任以及建立地方机构;并
(三)酌情调整自然资源管理的机构和规章制度,为当地人口的土地权提供保障;
(d)增加荒漠化知识的措施:
(一)促进研究以及收集、处理和交换关于荒漠化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方面的信息;
(二)提高在研究以及收集、处理、交换和分析信息方面的国家能力,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将分析变为可运行的条件;并
(三)鼓励中长期研究:受影响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趋势;自然资源的质量和数量趋势;气候与荒漠化的相互作用;以及
(e)监测和评估干旱影响的措施:
(一)制订战略以评估自然气候变化对区域干旱和荒漠化的影响和/或在缓解干旱影响努力中利用季度性到半年期的气候变化预测;
(二)改善早期预警和反应能力,有效管理紧急救济和粮食援助,为易发生干旱地区改善粮食储存和分配制度、保护牛的办法和公共工程和备选生计办法;并
(三)监测和评估生态退化,就资源退化的进程和动态提供可靠和及时的信息,以便利制定更好的政策和对策。
第九条 国家行动方案的拟订和执行与评价指数
非洲每一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指定一适当机构,发挥推动其国家行动方案的拟订、执行和评价的职能。根据本附件第3条,该协调机构应酌情:
(a)以国家一级有关方面的初步协商为基础,审查和认明各项行动,从地方带动的协商进程着手,吸收当地民众和社区参与并与当地行政当局、发达国家缔约方、国际和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合作;
(b)查明并分析影响发展和持续土地使用的制约因素、需要和差距,就可行的措施提出建议,充分利用相关的、正在进行的努力以避免重复并促进执行结果;
(c)基于相互作用和灵活处理办法促进、设计和拟订项目活动,确保受影响地区人口的积极参与,将活动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点,确定资金和技术合作的需要,订出优先次序;
(d)确定适当的、特别是可定量的、易于核实的指标,一方面保证评估和评价国家行动方案,其中包括短、中、长期行动,另一方面监督和评价议定国家行动方案的执行;并
(e)编写国家行动方案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
第十条 分区域行动方案的组织框架
1、根据《公约》第四条,非洲国家缔约方应合作拟订和执行中非、东非、北非、南部非洲和西非分区域行动方案并在这方面可将下述责任授予有关分区域政府间组织:
(a)作为拟订工作和协调执行分区域行动方案的联络中心;
(b)协助拟订和实施国家行动方案;
(c)促进信息、经验和诀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4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嘉峪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及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嘉峪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 下列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上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包括新增经营性用地和存量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
(二)收购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依法应当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
(三)因企业破产、抵押权实现等,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其财产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除以上规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招标拍卖出让的底价,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经市财政部门出具票据后方可办理土地手续。
第十一条 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挂牌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挂牌前予以调整。
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 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者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得少于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所规定的;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七)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和对其他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做出相应公告,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或有关书面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部履行。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三)文件或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或附件字迹、签章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十)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定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
对违约而被取消资格的招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
(二)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土地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拍卖地点和时间;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支付成交价的方式;
(八)履约保证金;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15个工作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竞买人可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条 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拍卖:
(一)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公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在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加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七)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竞得人对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承诺;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竞得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出让结果在指定场所、媒介公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告,接受竞价申请,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挂牌方式;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三)其他需要挂牌出让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土地的受让者;
(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八条 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土地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出让场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帐户,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竞买人为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当持有上级部门同意参加竞买的证明书。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价人登记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四十二条 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竞买标的保证金额数;
(六)登记时间;
(七)其他应载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 在挂牌出让公示期内,市国土资源局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踏勘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报价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并通过交易窗口递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报价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国土资源局执存,一份由竞买人执存。
第四十五条 竞买报价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的名称、住所;
(二)竞买地块;
(三)竞买报价;
(四)其它应载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在挂牌期限内,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挂牌出让场所内随时公开最新报价,并在挂牌出让竞价公告栏内公布最新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价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竞买人在挂牌出让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出让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出让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出让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市国土资源局已受理的竞买人报价。
第四十八条 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市国土资源局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出让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人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挂牌出让期限截止时点前,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以该最高报价为新的底价,并对挂牌出让的宗地进行现场拍卖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九条 公开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当日,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条 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出让终止,按本办法重新挂牌出让。
第五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二条 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得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等归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挂牌出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补足成交价款差额。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职责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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