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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19:29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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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

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原则批准你局拟订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你局对外公布,使外商有所遵循。
关于你们报告中所反映的外商在华进行多次性和跨行业贸易洽谈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为加强管理,你局应协助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措施,把它们统一管好。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主要事项有:机构名称、驻在地址、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第六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报告经批准机关批准后,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所提交的证件,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准予办理登记,收取登记费,发给登记证和代表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批准证件和登记证、代表证到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居留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即告正式成立。其机构和代表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并须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逾期需要继续常驻的,必须办理延期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延期登记,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中文本)及延期申请书;如果批准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还须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件,填写延期登记表。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回原登记证,领取新登记证。
第十二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数和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地址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更换代表时,须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及其简历。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者提前 终止业务活动或者派出企业宣告破产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须提交税务部门、银行、海关出具的税务、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件,准予注销,缴销登记证。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必须继续承担清理责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在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须出示专用工作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应该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擅自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或者应该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办理的,经查实后给予通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派驻常驻代表的,亦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同胞经营的公司、企业申请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领取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九条 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经批准在国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也参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198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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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违 约 责 任

法学院 2000级 13班 郑坤山 410001548

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 违约责任 《合同法》

目录:
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
四、 免责事由
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六、 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七、 结 语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3]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4]
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5]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 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8]
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努力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预定目标

教育部


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努力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预定目标

――陈至立在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2001-12-06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同志们:

  在新世纪的第一年,在全国人民认真落实“十五”计划、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国务院办公厅在西安召开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总结交流各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参观学习陕西省和西安市的成功做法,研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推动明年全国的改革工作。明天会议将组织与会代表分组进行现场参观。后天,李岚清副总理将就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问题专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进行座谈,并作重要讲话。我们要深入、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岚清同志讲话精神。 

  陕西作为位于西部的一个省,两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西安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克服困难,狠抓落实,不仅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创造了宝贵的经验,而且还为这次会议作了精心、周到的安排,我谨代表教育部和与会代表向陕西省和西安市表示衷心感谢。

  下面我就进一步抓紧抓好明年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两年来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积累了经验,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

  1999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标志着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入了一个大力推进的新阶段。去年12月召开的武汉会议,在总结了上海会议之后全国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两年来,各地参照上海、湖北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本地区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使改革工作呈现出一派喜人的景象。主要体现在: 

  1.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设施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

  武汉会议以后,各地以多种形式,普遍加快了后勤设施建设进度。预计今年全国新建学生公寓可达1200万平方米,改造220万平方米。去年和今年两年累计可完成新建学生公寓1900多万平方米,改造450万平方米;今年全国可新建学生食堂160万平方米,改造40万平方米,去年和今年累计完成新建学生食堂260多万平方米,改造81万平方米,约可解决200多万学生的食宿问题,大大改善了学校的后勤保障条件。

  2.各地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改革的领导统筹

  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上海、湖北的经验,切实加强了省级政府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领导、统筹力度,加大了省和省会城市两级政府对改革的推动力度。陕西省坚持“政府统筹规划,社会支持参与,市场带动推进,企业机制运作”的作法,在西安市的积极参与配合之下,后来居上,改革工作进展迅速。上海市继续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在保证新组建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稳健、持久经营和发展方面创造了新的经验。湖北省、武汉市的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展。四川省层层落实改革目标责任,把各项工作分解到人。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改革进展情况按月进行督办。黑龙江省政府在武汉会议之后连续召开会议,认真研究落实推动改革的各项措施,牢牢把握改革方向,推动改革健康发展。重庆市委、市政府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作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科教兴渝战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理清大学生公寓建设的思路并积极组织实施。湖南省主要领导今年以来连续八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使改革出现了新局面。辽宁省委、省政府及时制订优惠政策,确定相关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对学生公寓建设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大大加快了学生公寓建设的步伐。山东、河南、浙江、天津、北京等省、直辖市政府,也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政府领导统筹、各方齐心协力,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3.在探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少新鲜经验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高校都实现了后勤服务系统与学校的规范分离。在此基础上,各地各高校在坚持为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方向的前提下,围绕如何运用社会化的机制和产业化的形式、建立新型后勤保障体制这个重要课题,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因校因地制宜,积极进行探索。在后勤服务实体的组建、运营,学生公寓和食堂的建设与管理、高校后勤物资的配送和采购、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资金筹措等方面进一步积累了经验,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4.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机制不断规范

  在一年的改革过程中,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重视并认真研究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和管理问题。及时纠正各种不健康倾向,注意明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责任与义务,正确处理后勤服务实体与学校的责、权、利关系,努力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稳健经营;高度重视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学生的利益,在制度与机制方面不断有所创造和创新。华中科技大学选择优秀干部出任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总经理,抽调6名博士、13名硕士进入实体领导班子,并在学校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顺利运行。目前,从全国来看,尽管这些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但对于保证后勤社会化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5.社会各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认同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深刻变化

  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各级领导普遍深化了对高校后勤社会化重要性和急迫性的认识;各高等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对改革带来的成果和显著效益,经过目睹身受,认同度空前统一,改革的信心大大加强;有关企业投入改革的积极性也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一致认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场成功的改革。同时,一批专家、学者也已经开始从理论上对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践进行研究和总结。改革的大环境变得更为有利。 

  事实证明,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改革的成果,不仅直接有力地支撑了最近三年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与办学观念的深刻转变,对我国高等教育在新世纪更好更快地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也对正确引导社会消费与投入,拉动内需,带动各地经济的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改革实现突破性进展、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和高校的改革进展还不够理想,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少新问题、新矛盾,急需抓紧研究、解决。与改革的总体要求相比,尚有许多艰巨、繁重的工作要做。一些地方的改革工作,还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认识、政策、措施均不十分到位。明年要基本实现改革的各项预期目标,时间极为紧迫,各地、各高校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戒骄戒躁,继续加倍努力。 

  二、认真总结经验,把握正确方向,努力处理好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保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顺利健康进行

  几年来,李岚清同志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文件,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步骤重点、办法要求以及相应的优惠政策等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政策、措施。可以说,改革的大政方针均已经明确,也有了不少实践经验和有益的探索,现在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入推进,狠抓落实。只要我们各方面的工作真正跟上了,真正到位了,改革就能顺利进行并如期完成任务。下面,我想结合这两年改革进展的实际情况,就几个主要问题讲点意见。 

  1.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

  要坚持并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就要认真贯彻改革为高校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这是进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制订的每项政策和措施,改革采取的每一步骤和方法,都必须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各地、各高校在改革的具体操作方面,可以有多种做法,但坚持姓“教”的原则决不能动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轨道。 

  要正确理解社会化改革的内涵。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的,是要依据高校后勤的产业属性,转变观念,大胆创新,摆脱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探索出一条更好进行高校后勤保障的新路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高校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改革中特别要注意处理好社会化涉及到的管理体制、资产制度、用工制度、经营机制及各种社会资本投入参与的方法与程度等问题。这些问题十分复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既要独立运行,也须充分重视高校后勤服务的特殊性,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社会企业,简单地把为高校后勤服务的责任不加区别地全部推向社会,政府和学校也不能甩手不管。必须坚持“由政府统筹主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参加、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做法,各级政府还要继续为改革制订支持和优惠的政策。 

  要认真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并遵循教育规律。实现高校后勤管理方式与运行机制改革,是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这是我们这场改革要追求的最大社会效益。这项改革要有利于提高高校后勤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有利于保证高校的发展和稳定。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也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高等学校后勤领域的体现。为此,必须从机制创新入手,建立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系统,从而逐步理顺国家、高校、师生个人在经费方面的合理负担。在改革过程中,要把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结合点,兼顾各方。既不能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也不能只讲社会效益而忽略可持续发展。既要看到长远,也要顾及到眼前。总之,经济效益应当服从社会效益。江泽民同志指出教育事业是崇高的公益事业。从这个意义上说,坚持为高校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方向,坚持微利保本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应有之义。 

  要积极探索能为高校提供可靠、稳定后勤保障与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尚没有既定的范例可循。我们要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精神,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继续努力探索,大胆创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各地和各高校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决定了实现社会化的方式应因地因校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组建跨学校的区域性后勤服务实体;也可以采取由具有一定实力、办得又较好的高校后勤实体为龙头,以托管、联合、联营等多种形式,承担其它高校的后勤服务;在学校少的地方,在坚持后勤系统与学校规范剥离的前提下,还可以剥离出来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实现社会化改革。学生公寓、食堂的建设与经营,在坚持社会化原则的同时,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改革措施更加贴近实际,保证改革的成功。 

  2.加强领导,深化改革,确保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稳定、健康、持续经营

  近几年来,各地在实现高校原后勤系统与学校规范剥离基础上新组建的一批后勤服务实体,是我们建设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能否稳定、健康、持续经营,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因此,必须下大力气认真抓好新型后勤服务实体的建设工作。首先,要抓紧实现这些后勤服务实体管理机制的转变。一定要着力选配精干、高效、能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愿意为教育服务的领导班子。在实体内部,要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管理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努力转变工作态度与作风。用人制度要严格执行现代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并建立相互竞争、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一句话,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一定要比旧的服务系统管得更好、运转得更好。否则,就是失败。同时,要努力实现其运营机制的创新。坚决按照企业化、产业化的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优化各种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并始终把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摆到首要位置,建立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制度,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还要特别强调,一些地方在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把学校一些后勤服务项目,直接委托给社会上的一些企业承担,这是允许的,也符合改革的要求。但对企业的选择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其能持续健康经营。否则,势必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各地、各高校要切实关心、支持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的工作。首先要把国家和各地政府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制订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这次会议之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公寓、食堂建设与经营方面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各地和各高等学校对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日常运行方面发生的困难与矛盾,要及时帮助解决。对这些后勤服务实体,在资源配置以及经费投入等方面,要继续给予各种必要的支持,为它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后勤社会化改革最终必将减轻政府和学校的负担,但这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各方面的有力扶持与帮助。绝不能以后勤社会化改革为由,一下子停掉所有必要的物力、财力与政策支持。否则,会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 

  要不断加强并改进对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管理与监督。在后勤系统与高校规范剥离后,学校虽然与后勤系统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但学校作为甲方,仍具有管理、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对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经营方面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协商有关部门解决。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系统,监督并保证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健康运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加强对新组建后勤服务实体的领导、管理,加强对其日常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监督,当做一件经常性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争取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高等教育特点与需要的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 

  3.处理好价格、质量与负担的关系,坚决反对靠涨价推动改革的错误倾向

  高等教育虽属非义务教育,但从本质上讲,则是崇高的公益事业,是非赢利机构。让更多的人接受高等教育,是我们一直孜孜追求的目标,也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体现。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广大人民群众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允许我们把包括学生后勤服务在内的各种收费项目的标准定得过高。何况,现在高校学生和家长的上学负担已经相当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逐步理顺并尽力避免师生和学校负担过重。靠涨价推动改革是十分错误的,对改革会形成阻力和矛盾。为此,必须严肃对待并认真处理好质量、价格与负担问题。关于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已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为每学年每生3500元左右,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学年每生800元至1200元。今年年初,两部一委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后,决定维持去年标准不变并发出了相应通知。看来上述标准还得稳定一段时间。各高校可依据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学生后勤服务项目的限价或指导价。从长远看,要稳住价格,应从四个方面同时采取措施。首先,新组建的各种后勤服务实体,必须切实端正经营思想,要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争取以最优惠价格为广大师生提供最佳服务。同时,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千方百计降低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学生公寓的建设要以“坚固、方便、耐用、实用”为原则,反对盲目攀比、竞相提高建设标准的现象。对学生食堂的建设与维修也应贯彻上述原则。之所以这样要求,就是为了避免把不合理的负担转嫁到学生身上。上述原则,李岚清同志已作出多次明确指示,教育部等部委下发的文电中,也一再强调。但一些地方和高校并没有完全这样做。希望今后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再者,任何改革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迄今为止,应该说,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付出的代价是小的,这也是改革受到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欢迎的主要原因。因此,今后为避免学生负担过重,各级政府和各高等学校、各有关部门,还必须对这场改革给予一定的必要投入。例如,当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的供水、供电、供气、地下管道等后勤设施普遍老化、陈旧,必须抓紧进行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不能推由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承担。再如,对新建学生公寓与食堂的所需资金,虽然可以主要通过社会化方式进行筹集,但各级政府、各高等学校,还应给予包括贴息在内的必要的经费支持。高校原来用于后勤方面的投入,不能急于撤回,要继续支持一段时间。另外,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以降低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建设的成本,使新组建的高校后勤服务实体能坚持微利保本运行,保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健康进行。

  4.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

  近年来,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绝大多数高校食堂、餐厅均采用了新的管理、运营机制。总的来看,就餐价格基本稳定,饭菜质量有所保证,服务态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但是,少数地方和高校在管理、监督与经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诱发了一些事端,潜伏着发生事故的隐患。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当前,在高校食堂、餐厅改革方面,要特别注意纠正几种错误倾向:一是随意引进社会企业和个体经营人员承包食堂、餐厅,以包代管,一包了之。二是有些高校食堂、餐厅定价偏高,存在着靠涨价推动改革的倾向。三是一些地方和高校,急于甩“包袱”,不加区别地一下子就完全断掉对学生食堂、餐厅各种必要的支持,甚至还要求改革后的学生食堂、餐厅立即向学校做出不切实际的经济回报。上述做法都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改进高校食堂、餐厅的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且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的学习与生活,关系到高校乃至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高等学校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本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统一规划,抓紧抓好,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纠正。各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深化食堂、餐厅改革与加强管理的关系,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学校食堂、餐厅从学校剥离后,学校作为甲方,对食堂、餐厅既有监督的责任,也有监督的权力,必须认真把好食堂、餐厅经营单位、人员的资质关和相关的合同关,严禁一切腐败行为。对违约违法经营的食堂、餐厅,诱发事端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要及时会同有关方面,坚决进行处理。学校的职能部门和相应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日常检查、评估工作,坚决防止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故的苗头和隐患。高校学生食堂、餐厅的经营者,要不断端正经营思想,认真处理好价格与质量的关系。要完善各种相关制度。对食堂、餐厅的经营,要建立并执行准入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经营;对高校食堂、餐厅的承包、经营,要实行公开招标;对高校饮食物资要执行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对高校食堂、餐厅的卫生和食品质量管理,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希望各地教育、卫生、质检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各司其职,同心协力,共同搞好高校食堂、餐厅的管理与监督。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在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不断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两年多来,各高等学校对原有的校内学生公寓均采用了新的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各地、各高校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运用社会化的办法,在学校的周边及其它地区,成片建成了相当数量的学生公寓。这些学生公寓的特点,一是位于校外;二是由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学生共同使用;三是共住学生群体规模大,管理难度大;四是管理工作相对薄弱,已陆续发生了一些问题或出现了一些事故苗头。这种新情况和新特点,是我们过去从未碰到过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尽快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认真把这类学生公寓管好、管出水平。为此,首先要进一步明晰责任,各尽其责。对学生公寓的管理要贯彻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分开的原则。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可以由后勤集团或其它部门管理,但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和日常行为管理,则主要由高校负责,且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在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下,这项工作决不能推向社会。学校党支部、团支部和学生工作的重心也要向学生公寓转移。同时,要保证人员、机构、制度落实。各高等学校要坚持过去政治辅导员进学生公寓的做法。不管是建在校内还是建在校外的学生公寓,有关高校都要按学生的人数比例,选派优秀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住,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集体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各种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由几校共用的学生公寓,在具体安排学生入住时,同一学校的学生要尽量相对集中,住的楼幢,各校要尽量分开,并由各校分别派出得力干部进行管理。对这类学生公寓,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帮助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并明确机构的负责人,以便及时协调有关矛盾,处理有关问题。要制定并不断健全学生公寓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严肃、有效的契约关系,各自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各高等学校都要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起有效的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各高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协助监督有关学生公寓的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各地、各高校在与开发单位合作建设学生公寓时,应事先订立完善的合同,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住宿收费标准,并监督开发单位严格执行。还要认真加强学生公寓的收费管理工作。各有关方面都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的住宿费收取标准。学校和开发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住宿费价格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对学校新生的宿舍收费标准,必须在录取通知书上注明,并严格执行。当前,要特别防止靠高收费推动学生公寓建设的错误倾向,防范并制止一切违规乱收费现象。最后,要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首先要保持学生公寓建设的质量,其次各类学生公寓都要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使用学生公寓的学校和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端的苗头和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学生公寓的建设还要贯彻“方便学生、方便管理”的指导思想。学生公寓的建设地点,尽量要选在离学校较近的地方。各地应学习武汉、西安的做法,尽量在几个学校的结合部,分片建设。每片学生公寓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住的学生不能过多,不能过分集中。否则,难以管理好,并易产生其它问题。

  5.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明年是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关键的一年,这几年改革过程中积累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可能会在今后逐步显现出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必须格外注意稳定问题,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办不成,更谈不上改革。明年的工作,一要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把改革继续推向深入;二要审慎操作,及时处理好各种难题。要力戒简单化,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千方百计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稳定,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抓住机遇,再接再厉,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再上新台阶

  中央刚刚召开的经济工作会议,对明年的经济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2002年我国将继续实行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将深入进行,各项重大经济、社会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国和各地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的势头。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将进一步发展。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市场需求旺盛,金融机构、社会力量仍会积极参与后勤社会化改革。这都为明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再上新台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争取改革的更大成绩。

  1.认真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按期基本实现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明年将进入攻坚阶段。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全局要求这项改革应力争在明年年底基本完成。我们尚有许多工作要做,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与困难,任务十分艰巨,时间极为紧迫。为保证改革目标能基本如期完成,最根本的是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科学的工作态度。一要认清形势,清醒地估计、分析改革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不断提高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重要性、急迫性的认识,把这项改革当做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推动我国新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当作促进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件大事来抓。二要坚定信心,奋发有为,进一步切实加强统筹领导,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个方面要团结一致,同心协力,克服困难,求真务实,全面推进改革,不断扩大改革成果,千方百计争取按期基本完成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项目标。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全国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两个重点:一是要重点抓好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多年来,我国高校学生的宿舍与食堂条件一直较差。建国五十年,共建成学生公寓和食堂约3200万平方米和570万平方米。自1999年全面启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全国预计到明年年底可新建、改造学生公寓约3300万平方米和1000万平方米,新建和改造学生食堂约400万平方米和130万平方米。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必将大大改善高校学生的生活条件。但从全局看,仍然满足不了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目前,6-8名甚至更多的学生同住一间宿舍的现象,在相当多的高校还较为普遍。我国高等教育连续三年进行扩招后,到今年十月,全国仅普通高校就增加在校生370多万。根据我国今后几年高校的规模发展,到2005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预计将增加600万人以上。另外,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我们应当逐步实现学生公寓的“421”的标准。按这个标准计算,我国普通高校学生公寓的缺口将高达几千万平方米。倘若加上日益扩大的在校研究生,缺口则要更大。需要强调的是,在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设施建设、改造方面,各直辖市和各省会城市更需加快步伐。因为这些城市一般高校均较集中,学生数量多,对后勤设施的需求大、缺口大,建设的任务重,困难也相对较多。从某种意义上讲,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成果的大小,要看这些城市高校后勤设施问题的解决程度。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进一步切实抓好新组建的各种后勤服务实体的稳健经营与运转工作。希望明年各地的改革,要在省级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继续抓住这两个改革重点,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努力使整个改革再上新台阶。 

  3.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努力打好明年改革的攻坚战

  政府统筹领导,各方协同、配合,是我们在过去改革实践中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明年我们要打好改革的攻坚战,更要靠这一条。希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三年改革规划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认真学习上海、湖北、陕西和各地、各校经验,各方密切配合,抓紧部署,扎扎实实,聚精会神,大力推进改革。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本地区的改革,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及时沟通情况,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落实各级政府制订的有关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积极、主动地抓好改革,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打好明年的攻坚战。 

  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按照“六中全会”决议的要求,认清形势,坚定信心,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再接再厉,开拓前进,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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