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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4:04:16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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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报告》及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对武汉、恩施等8个市、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视察报告》。会议认为,1988年全省各级
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以及省人大常务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对所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目前,
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数量仍呈上升趋势,资金筹措和再就业难的问题依然突出。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艰巨。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改进作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关系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组
织领导措施,继续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这项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各类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明确工作目标,加强督导检查,切实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
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筹措的力度,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千方百计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要坚持“三三制”和分级负担筹资原则,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资金优先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对社会筹集和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要建立健全企业筹资能力的评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挖掘潜力,自觉落实自筹资金。对社会筹集部分,在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的基础上,广开社会筹资渠道。要严格筹措资金
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三、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加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力度,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开拓新的就业领域,是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根本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下岗职工再就业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扩大内需,开拓
城乡市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计划地组织下岗职工开辟新的就业门路,提高再就业率,实现全省再就业的总体目标。
四、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再就业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力度和社会承受能力之间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注意统筹协调,规范职工下岗程序,控制下岗总量。企业也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认真贯彻国家有关不安排夫妻双方同时下岗等政策规
定。要抓紧制定有关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再就业予以准确界定,对劳动关系的处理予以规范,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要建立和健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中心”的工作;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力度
,根据社会需求和有关政策要求,尽快制定落实有关再就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和责任制。
五、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各项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都要认真做好再就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再就业先进典型。通过宣传和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各项措施深入人心,促使全社会共同做好
这项工作。要引导下岗职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工商、税务、城建、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地方有关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真心实意地帮助解决再就业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社会各界都应关心和支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他们办实事,排忧解难,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听取工作报告、检查、视察和调查等形式,继续加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监督力度,督促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199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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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39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本部在北京统一预缴。
三、从2001年度起,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中信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信集团按60%就地预缴税企业名单(略)


2001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现对上述新设立的3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组前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问题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凡在重组生效日前(含重组生效日)税务事项涉及的纳税调整问题,均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承接并履行相关义务。据此,同时考虑到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或其他机构不具有纳税主体地位,无法就地补缴税款,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规定扣除的呆帐损失项目,如不符合呆帐损失认定条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统一进行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其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逐笔进行审核认定,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工资扣除问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9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为方便纳税人,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先据实扣除;年度终了汇总后,如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工效挂钩标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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