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47:12  浏览:82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1993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经(199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处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司对外商务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犯/臧恩富

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臧恩富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司对外商务交易主要是以订立各种商务合同的方式实现各种商业的预期和目的。订立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商场如战场,商场中既存在各种利益的诱惑和竞争,也存在各种风险和陷阱,如何从法律的角度防范潜在的经营风险,是每个成熟的商人应考虑的问题。在法律职业专业人员的眼中,公司对外交易中存在与法律风险相关的“三患”和“三利”。存在“三患”的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大,既使诉讼也处于被动地位。拥有“三利”的公司,法律风险较小,既使面临诉讼也能从容镇定,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

一、公司“三患”是指:

(一)、一患:合同不规范甚至无效或可撤销,交易目的受阻

有的公司对外订立的合同没有按照有名合同的法律规范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名称常常是以合同或协议通称,而合同当事人则以甲方、乙方通称,产生纠纷后关于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难以找到明确对应的准据法加以分析和衡量,甚至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或主要条款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这样当事人依合同条款所期待的交易利益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二患:陷入诉讼,长时间悬而未决

有的公司因合同不规范、证据不全导致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案件长时间悬而未决,消耗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和打官司,可是案件的结果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三患:胜诉后无法执行

有的公司作为原告虽然打赢了官司,但由于交易中没有作好资信调查,诉前及诉中没有作财产保全,拿到胜诉判决后却无法执行,空悲叹。

二、公司“三利”是指:

(一)、诉前有备

有备无患,诉前有备是指公司没有面临诉讼时已经事先按可能面临的诉讼作好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从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到合同的订立,重要交易环节档案证据材料的收集都作好了充分的准备。

(二)、诉中能胜诉

在公司已经有诉前准备的基础上,公司一旦实际进入诉讼,则聘请专业的高水平的律师代表公司应诉,借助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争取尽早实现诉讼目的。

(三)、诉后能执行
因公司已作好了对方的资信调查、甚至已作了,财产保全,这样一旦胜诉,判决就能得到执行兑现。


三、如何避免和防范三患、形成和拥有“三利”之势

法律是一种专业职业,希望每个人通过粗略地学习就能掌握法律的精髓并运用自如是不现实的,就好比不可能每个人都成为专业医生一样。所以公司防范潜在法律风险的最佳有效的方法就是直接聘请专业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同时从事商务交易的人要有基本的法律意思。从律师的角度看,防范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一、作好资信调查

作好资信调查是公司商务交易中首先应当重视的问题,资信调查包括交易对象的调查,也包括交易标的的调查,例如公司信誉调查,集团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调查、不动产交易中对不动产本身的调查、公司并购中的尽职调查等,资信调查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决定了商务交易中纠纷的解决效率和胜诉之后责任方有无偿债能力。

二、确定交易主体

商务谈判中参与谈判的可能是一个集团公司,也可能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代表公司谈判的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长,也可能是公司的总经理,实际签订合同时可能加盖相关公司的印章,也可能是公司经办人签字。谁是合同的主体,是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关联公司,是公司行为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谁对合同负责,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际诉讼是往往纠缠不清。合同主体是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承担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人通常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区分谈判主体与交易主体,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更为重要。在不订立书面合同的交易中,如口头合同,或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中,明确交易主体尤其重要,只有明确交易主体,才能确定义务的责任人。

三、理顺法律关系,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涉及到合同的法律、法规都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的,成文法的特点是立法按照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法律特征规定了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成文法要求:其一,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背,否则无效;其二,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没有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将法定条款明确写进双方之间的合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何理顺法律关系,将交易合同明确定位为有名合同或按有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复合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公司订立合同之前就应解决的问题。否则仅以“合作合同”等通称合同,以“ 甲方、乙方”等通称合同当事人,一旦产生纠纷,就很难确定准据法和合同的类型、性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沿海省(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有关远洋渔业企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

  近期,山东鑫发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鲁荣渔 6177、6178”2艘渔船在西南大西洋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时,因涉嫌进入阿根廷专属经济区被阿方海上执法机构抓扣,目前阿方与鑫发公司对渔船是否越界存在争议,事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但这一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为保证远洋渔业生产安全,避免发生涉外违规事件,为远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远洋渔业企业应要求其公海作业渔船,在生产作业时与邻近国家的专属经济区界限保持至少3海里的安全距离,避免因海流、天气等原因导致渔船、渔具漂流至邻近国家海域,引发涉外违规事件。严禁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水域违规生产。同时,加强海上指挥和值班瞭望,时刻注意检查渔船位置,一旦发现渔船靠近他国专属经济区界限,应当立即撤离。

  二、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务船员有关国际海事和航行规则以及渔业管理措施的培训,在渔船上配备必要的国际航行船舶导航助航设备,使用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的电子海图和纸质海图,保证船位监测设备正常工作。同时,密切关注本企业作业渔船的船位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保存和记录工作。

  三、请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1〕2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所辖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强化船长的海上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避免发生安全生产和涉外违规事件。对发生涉外违规事件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请将上述要求尽快通知到辖区内的远洋渔业企业,并由其通

  知到所属远洋渔船。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


附件:
18.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302/P020130218351008295711.ceb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