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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48:05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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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1996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经济开发试验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一些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设立的经济性区域。试验区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为当地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试验服务。
第三条 设立试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较明显的区位、资源、人文等方面的优势;
(二)有规划设计图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有合法的用地规划,规划面积不超过1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在规划面积的10%以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主管部门为试验区的主管部门,对全省试验区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第五条 试验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市、县一级管理权限,对试验区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 试验区应根据各自的产业发展方向、区位优势和特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创造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环境,促进整体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 投资者在试验区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保护。
试验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
第八条 试验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试验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制定试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组织编制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四)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者在试验区的投资项目;
(五)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和管理试验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六)负责试验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试验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及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土地出让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由管委会统筹安排;
(七)负责试验区内环境保护执法与收费等管理事项;
(八)依法统筹管理试验区的财政、税收、工商等事务;
(九)管理试验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及交通、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
(十)按有关规定决定试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十一)领导试验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实施符合试验区实际的户籍管理;
(十二)其他应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 试验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可根据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试验区内按照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兴办、经营以下实业或业务:
(一)技术先进企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企业;
(三)出口创汇型企业;
(四)能源、交通、通讯和环保等项目;
(五)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在试验区投资,可采取以下经营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单位、个人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六)租赁或受让试验区企业;
(七)兴办股份制企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个人在试验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或建立科工贸联合体。

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土地开发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试验区兴建或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兴建;
(二)投资者与试验区及其所属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
(三)投资者成片开发。
第十四条 经试验区管委会征用的土地,其使用权应实行有偿出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试验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经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出让试验区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试验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人以及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是外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依据规定程序报批;符合试验区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可享有受让土地的优先权。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转让其受让的试验区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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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盛宝璋同志所作的《关于江西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决定,批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 
附: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报告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提出的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意见报告如下:
    从1980年至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颁布前,我省制定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106件,其中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有71件。
    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定了行政处罚的71件法规逐件进行了研究,并经法规清理领导小组审定,以下3件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内容与《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建议予以废止:
    1、《江西省农副业船、渔船安全管理办法》(1981年8月2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5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3、《江西省收费集资罚款没收管理条例》(1986年4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本报告的决定公布之日起失效,但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以上报告,请审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96年12月13日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具体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6号文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所有企业都必须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企业管理费的明细项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单独编制年度分季的企业管理费开支计划,经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据以检查和考核企业的节约成果。这项费用的执行情况,应单独列入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报同级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审核。
食品、医药、粮食等企业,除省公司按上述程序报请审核外,其余均报当地主管部门和监交机关审核。
国营工业企业的管理费,是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其明细项目、开支范围以及开支计划和会计报表格式,待财政部颁发后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农业、农垦、水产企业按现行制度办理);开支标准除有单项规定的外,比照同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二、一九八一年企业的公用经费,必须在一九八O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加以压缩,压缩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对于过去公用经费开支大的企业,压缩比例还要大一些。
工业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中,除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包括企业管理部门和生产车间所有的管理人员)、工会经费、折旧费、大修理基金、车间耗用的机物料、租赁费、保险费、利息支出外,都属于公用经费范围。
商业(包括供销、粮食、医药商业)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按商品流通费中的其他费用扣除租赁费、保险费,都属于公用经费范围。
应该由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专项基金开支和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都不得列入企业管理费和其它生产经营费用中开支。
三、企业的办公费用,是指管理部门耗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邮电、水电、取暖等费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凡是可以利用的废旧物资都应当加以利用。职工阅读的书报刊物,除图书室、资料室和阅报牌等外,都应当自费订阅。职工宿舍耗用的水、
电、气、煤等费用,由职工按实际耗用数负担,不得实行定额收费、包干收费和免费供给等办法,把这部分支出或超支的费用挤入生产成本报销。企业对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水、电、气、煤等费用也应严格划分清楚,分别进行核算。
四、企业派人外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开展试销、展销、服务等活动,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必须严格执行当地行政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标准和规定,并力求节约,严禁借工作之名,游山玩水、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如有违反,其费用应从有关人员的工资中扣还。
企业人员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除了专业性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会议和小型调查研究会按差旅费的规定由企业开支以外,其余会议的旅馆费、伙食补助费等,应当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让参加会议的人员回本单位报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
派。上级机关在企业开会的各项开支,应按规定付款,不得让企业负担。
企业召开本单位先进工作者会议、党代会、职代会以及其他会议,都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不报支伙食津贴,不用公款看戏看电影,一般不开支会议费。确属必要的少量的会议公杂费,可以在办公费中列支,企业所属单位住地较远,符合出差或发放误餐规定的,可按当地财政部门
的规定报支差旅费或误餐补助费。
五、对企业现有非生产车辆应当进行整顿,适当压缩。从1981年起,除国家计划分配的以外,一律不再批准购置非生产用车。
要严格用车制度,车辆一般不要用于长途耗能大的运输。企业的领导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把公用汽车作为私车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私事用公车时,必须按规定收费。
六、企业劳保用品必须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范围、标准和使用期限,从严掌握,要坚持收旧换新,修旧利废制度。严禁以劳动保护为借口,购买或制作高级衣料服装,也不得以发放劳保用品为名,变相扩大职工福利或奖励。
七、厂区的绿化和必需设施,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发动群众自己动手进行。
八、企业办的招待所,应作为附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招待所的收入,扣除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煤气费、清洁卫生费和设备购置等必要的开支后的盈利或节余,除保留必要的周转金外,可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但不得作为企业的小公
家务,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游览等开支。企业不得把招待所的开支挤入生产成本。招待所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收住宿费,凡高于当地同条件国营旅店收费标准的要降下来,严禁用多收住宿费的办法来补贴伙食费。
九、企业招待外宾的开支,必须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的人员,吃饭、看戏、住房等都应该照价收费,企业不准以任何名义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如有违反,其费用应从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工资中扣还。
十、各级专业公司要根据精简原则进行整顿,尽量减少人员,压缩开支,属于行政管理机构性质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比照行政单位的管理办法,暂从企业收入中退库解决。属于企业性质的公司,其管理费由所属企业负担(商业、供销、粮食、医药所属各专业公司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今后一般不再设立行政管理机构性质的专业公司。企业性质的专业公司的经费,也要按年编制公司管理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将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向所属企业分摊的数额,向企业职工公开。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额的公司管理费,所属企业有权拒绝负担,财政部门也
不予核销。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属于行政管理机关,所需经费应当由行政费开支,不得向所属企业摊派管理费。
十一、企业的管理费计划确定后,要认真执行,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实行群众监督。全年企业管理费支出超过批准计划时,其超过部分,由企业从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不准计入生产成本。
十二、对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企业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企业领导人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职权。财会人员如果有章不循,弄虚作假的,不得授予会计人员技术职称,或者撤销已经授予的技术职称。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县以上各类国营企业,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一九八一年三月九日




198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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