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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户口、粮食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18:20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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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户口、粮食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户口、粮食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公安部、商业部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招收的委托培养学生,凭高等学校发出的入学通知书,各地应准予迁移户口、粮食关系。



198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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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云检研字〔1996〕第12号文《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片是否属毒品范畴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属《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围。
二、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不论数量大小,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医院、药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对非法持有盐酸二氢埃托啡的案件,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并作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9号

2000-09-12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要求,目前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已经进入全面安装阶段,考虑到石油、石化集团将要实施IC卡缴费系统的实际情况,经与石油、石化集团协商后,现就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已经安装设置IC卡联网装置的,可由各省销售公司根据税控和IC卡联网一体的要求,在已取得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产品中选型。非IC卡联网的加油站,应按照当地加油站清理整顿的总体部署,组织安装税控装置。新建和改造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装置安装时,必须严格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029号)的规定实施。要特别注意税控装置与加油机连线的防爆安全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组成由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小组,对已经安装的和正在安装的税控装置逐台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装和防爆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三、安装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200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7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安装单位和人员要进行审查考核,全面安装前要进行安装试点或建立安装示范站,明确安装规范,保证安装质量。
  四、考虑到整个安装和检测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全国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结束时间延迟到2000年12月底。各地安装工作总结于2001年1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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