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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15:47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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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9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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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省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今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推进明码实价”活动,部分企业自愿作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附后),在社会各界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反响。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明码实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颁布以来,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目前,广大经营者基本能够做到明码标价、一货一价签,既方便了消费,又提高了交易效率,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维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个别行业、领域明码标价工作不落实,标价不规范问题,有的虽有标价,但标价严重不实,甚至利用标价搞价格欺诈等,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和相关企业希望价格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明码实价,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经过多年明码标价工作的探索积累,推进明码实价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已基本具备,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基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企业的经营理念、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渐趋成熟,推进明码实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推进明码实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权,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诚信标价,明码实价,杜绝欺诈。
  (二)推进明码实价是对传统美德的继承发扬。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企业安身立命之基、拼搏取胜之本、发展壮大之源。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是基本的商业伦理,是企业成长发育的道德基础。只有明码实价、诚信经营,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三)推进明码实价有利于正确引导资源配置。价格是经济运行的温度计、晴雨表,只有明码实价、价格信号真实可靠,才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四)推进明码实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码实价能够增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消费。同时减少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相互猜忌和不信任,降低交易活动的社会成本,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二、推进明码实价的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要按本通知精神,根据当地各行业的不同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引导当地信用良好的企业自愿参与响应《明码实价自律承诺》,逐步推进明码实价工作。当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积累经验后,再逐步加大力度推广。
  (一)居民用电、自来水、成品油、煤气、电信、公共交通、医药、教育、景点门票等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收费。
  (二)目前已经具备一定明码实价基础的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品牌专柜、超市等领域,餐饮、理发、洗涤等服务行业,文艺演出行业等。
  (三)在中心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和市场监管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可推广“明码实价一条街”等。
  (四)在当地具有一定基础的其它领域。
  各地还可以以“明码实价自律承诺”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推进明码实价活动。例如:“我看明码实价”消费者调查、明码实价征文、明码实价社会监督评议、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推选等活动,还可以组织“明码实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座谈会、研讨会等。
  三、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把推进明码实价工作落到实处。
  (一)实事求是。推进明码实价是一项长期任务,既要积极稳妥,又不能急于求成。有步骤、有重点地抓推广、抓落实。在尽可能多的行业和地区,尽可能多的市场和领域,尽可能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尽可能多的企业推进明码实价。
  (二)说到做到。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企业参加。企业一旦做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就必须信守承诺,说到做到。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兑现《明码实价自律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12358价格举报热线、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的作用,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监督。重点查处虚高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促销、模糊赠与、胡乱标价、擅自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宣传。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积极宣传推进明码实价的意义、作用和效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推进明码实价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一方面赢得广大消费者认可、欢迎,逐步转变讨价还价的消费习惯,自觉抵制虚高标价的商家;另一方面使企业真心诚意参与响应,从“要我明码实价”转变为“我要明码实价”,变被动为主动,把企业的内在动力挖掘出来,依靠货真价实,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密切配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有关行业组织的支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自律承诺企业的日常监管,同时要指导帮助企业践行承诺。要引导企业珍惜机会、珍视信誉,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价格自我约束机制,主动规范价格行为,真正做到明码实价。
  各地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情况,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经验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附件:明码实价自律承诺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506/001e3741a2cc0f2dc598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菏泽市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及时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举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

  第三条 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否则,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办理举报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受理举报和查处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办理举报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六条 对本市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举报:

   (一)违法怀孕、生育、收养子女的;

   (二)为他人出具或办理假户口、假迁移、假离婚、假调动、假生育证、假节育证、假收养证、假死亡证明、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行为的;

   (三)非法为他人摘取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或不具备资格非法实施放环、流引产、男女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利用B超或其他技术手段私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擅自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伪造、编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故意瞒报、漏报、虚报、错报出生人口、婴儿性别或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

   (七)纵容、容留、包庇他人违法怀孕或生育的;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索取、收受财物,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社会抚养费的;

   (九)其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传真、网络等形式举报,也可来访举报或委托他人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向举报受理机构如实报告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门牌号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事实和有关情况。属违法生育的应说明出生时间、胎次、性别、隐瞒地点、抚养人姓名、住址等。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署名举报、匿名举报,也可以自编代号密码举报。代号密码可以用汉字、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等。

   第四章 受理与查处

  第十条 各级计生、监察、信访等部门均可受理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举报箱,有条件的可建立举报接待室或举报网站,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举报。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认真受理每个举报案件,受理人要详细进行登记、记录,并及时呈送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应及时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或批转、转送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受理机构自受理或接到转办之日起,应在30日内调查完结,并移交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一)举报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根据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举报人;

   (二)举报出具或办理假户口、假迁移等虚假计划生育证明,伪造或买卖计划生育证件,违法放取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私自鉴定胎儿性别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行政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举报人;

   (三)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或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 案件查处机构将每月所需兑现的举报奖励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

   第六章 兑奖方式

  第十七条 案件查处机构应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案件查处公告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也可向举报受理或查处机构查询。

  第十八条 举报人可凭自编的代号密码或相关证据到案件查处机构领取举报奖,也可委托他人持法定证件及相关证据代领。

  第十九条 案件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应在案件查实后60天内或自发布查处公告之日起30天内领取,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举报事项、奖励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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