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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06:22  浏览:9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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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对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由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统一组织和实施,向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在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的统一组织下,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人参加对地方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也可以向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提出对地方国家税务局审计重点内容的建议。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
书和审计决定,应当抄送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审计机关。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月向所在地方的审计机关提供共享税的征管情况和有关说明材料。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发现地方国家税务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向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署及其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应当查明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提出意见和

建议的地方审计机关。



199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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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日



宿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市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和相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年度受理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调补评审委员会成员,并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占奖励项目总数的10%、30%、60%。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我市创造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市区域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的成果,其第一申报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我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县(区)科技行政部门;

(三)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推荐单位应填写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根据初评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后,提出拟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等级的建议,形成评审结果。其中,对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一等奖项目,市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会议评审答辩,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的公示,是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其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拟授奖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与获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及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知晓评审情况及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审查设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宿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宿政发〔1997〕74号)同时废止。











文化部关于加强录像资料带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录像资料带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放映、销售和出租录像资料带(包括激光视盘。以下简称资料带),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扰乱了音像市场秩序,损害了音像出版单位的利益。同时一些内容不健康甚至反动、淫秽的录像带也乘机混入市场,社会反响强烈。
为了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资料带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或以交换等形式变相公开发行资料带。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公开或变相公开向社会售票放映资料带。不得出售、出租资料带。
三、音像资料馆收集的资料带只能作为业务研究供有关部门或单位在馆内观摩,不得公开售票,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广告。
四、各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资料带的管理,凡违反本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并将情况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19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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