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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10:56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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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7号公布)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除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的维修和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以外,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布执行。”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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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韶关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提高和鼓励市民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建认养的原则

(一)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是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面积建设养护管理或一定数量树木的栽植、养护管理的行为。

(二)被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三)认建认养活动采取协议管理。

第三条 认建认养的主体和范围

本市市区的公共绿地、道路行道树、以及风景林地的树木都可以由单位或个人认建认养,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建认养申请,成为认建认养人。 

第四条 认建认养的形式

(一)按照公共绿地建设规范的要求,承担待建公共绿地的设计、建设及养护任务;或提供其设计、建设及一定养护期所需要的资金。在特定的已绿化地块,认建认养人可结合绿地改造,设计与绿地景观相融合的体现企业文化特点的园艺小品,设计方案必须依照双方约定予以实施。

(二)认建认养人提供按认建认养协议商定或参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折算的资金,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对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实施建设和养护管理。

(三)提倡和鼓励学生以个人或集体为单位,以义务劳动为主要形式参与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提倡和鼓励社区居委会配合居住小区管理处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认建认养活动。

(四)认建认养人直接负责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建设和养护管理。

(五)认建认养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认建认养人的责任和权利

(一)认建认养人的责任

1、保证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园林设施不受恣意破坏;

2、全面负责公共绿地内绿化植物、园林树木的日常养护管理;

3、负责公共绿地内的卫生管理和保洁。

(二)认建认养人的权利

认建认养人除按协议内容完成认建认养管理责任外,可享有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竖立标志权和绿地冠名权。标志牌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统一审定,绿地冠名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园林树木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一)由认建认养人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建认养申请。

(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认建认养人就公共绿地园林树木认建认养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对认建认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建认养人与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

(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认建认养人颁发认建认养证书,统一制作标明认建认养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和认建认养内容的标志牌,并设立在认建认养区域的适当位置。

第七条 认建认养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包括

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协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等。

第八条 认建认养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认建认养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改造、养护管理及园林树木养护管理的开支等。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九条 认建认养期限与经费标准

(一)认建认养协议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五年。认建认养人有意向延长的,可续签协议。

(二)经费标准:认养公共绿地、园林树木的费用标准参照韶关市现行公共绿地园林树木养护管理基本核定数;认建的公共绿地依据设计方案的工程预算确定建设费用。

第十条 认建认养活动的监督

(一)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和认建认养人三方依据《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有关认建认养协议对认建认养活动相互监督;认建认养人可以对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管养质量进行批评监督。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及认建认养资金不到位的,予以终止认建认养协议, 解除认建认养关系,取消标志牌或冠名权。

(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与认建认养人签订认建认养协议后,将对认建认养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认建认养人的专业养护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认养的公共绿地纳入市容园林绿化考评范围;

(四)认建认养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的表彰

(一)认建认养是一项全民参与绿化的公益活动,凡认建认养符合下列标准的,由市政府授予认建认养人相应的荣誉称号。

(二)单位认养树木1000株以上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功臣”称号;认养树木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优秀单位”称号,授予单位负责人“绿化带头人”称号。

(三)个人认养树木100株以上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模范公民”称号;认养树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授予“绿化先进公民”称号。

(四)学生以集体名义认养树木50株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绿化荣誉集体”称号,学生个人认养树木10株以上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授予“护绿卫士”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本市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水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各司其职,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推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深化环境卫生用工制度改革,改善其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本市及所辖各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新闻媒体应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播放、刊登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
公共场所、街道的管理部门应设置提醒市民注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明显标志或者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的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技术和设施。
提倡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爱国卫生义务劳动。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市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城市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损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应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美观;阳台、窗外及门前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架设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管线要符合城市规划;设置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墙体;空调器应当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冷却水不得直接往街道(巷)排泄,应用管道引入下水道。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报栏、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用字规范,内容健康,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对外观受损、色彩黯淡、严重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设置单位及时维修、油饰、更换、保护其整洁完好。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用期满,设置单位应及时拆除广告或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和张贴布告、启事、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确需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宣传品的,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张贴的标语、悬挂的宣传品期满后应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城市主干道不得摆设摊点或者从事店外经营。确需在主干道以外的街道、路旁临时摆设摊点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市区范围内的临时摊点,应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容市貌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道路类别分类管理,规划定点,划线规范摊位占道面积,实行总量控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巷路四种类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临街占道摊点和铺面应按占道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项目、范围亮证经营,保持周围环境清洁,不得使用有碍市容的废弃物盛器、柜台、货架、遮阳伞等,不准移位经营,不准超面积经营。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道手续。
第十八条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摆放整齐。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随意停放。
第十九条市区内洗车场应设置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防止废水流溢污染路面。禁止在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第二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批准范围内文明施工,并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围栏,封闭施工场地。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物料应堆放整齐。楼房的底层建成后,应将物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二)搅拌混凝土、砂浆必须设置搅拌机或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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