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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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7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6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关系,愿意发展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为此,根据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及互相尊重民族文化的精神,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双方教育、科学、文学、医药卫生、宗教、青年和学生等方面的代表团和人士互相访问。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双方的艺术团和艺术家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双方体育人士和体育队互相访问和进行友谊比赛。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新闻、广播和电影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这些机构的代表团和人士的互相访问。
第五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互派留学生到对方国家学习。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促进双方的机构和组织交换文化、艺术书刊杂志、出版物以及艺术品、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交换图片、文化艺术展览。
第七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每年共同制定下年度的执行计划。
第八条 本协定将由两国政府履行各自现行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废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将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后可以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一九六七年三月十四日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比拉尼·马马杜·瓦尼
(签字) (签字)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风景名胜区
资源有偿使用费实施办法(暂行)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实施“旅游强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州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474号《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一、征收对象
凡在本州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旅游景区(点)。
二、征收标准
按各景区(点)政府批准核定销售的每张门票票面价格的15%提取。
三、征收主体
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州旅游局配合做好收取工作。
四、征收时间
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时间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征收办法
1.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月向州内各旅游景区(点)收缴,所缴纳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2.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部门,必须取得价格管理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在实施收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3.各旅游景区(点)在每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上月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无故拖欠或延期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者,按拖欠金额加收滞纳金。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
收取的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取之于风景资源、用之于风景资源。所征收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
如国家、省对征收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有新的规定,即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州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国部分省、区、市相继出现静脉滴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今年6月份以后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商品名“欣弗”)药物不良事件。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开展此起不良事件患者的救治工作,确保他们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以供救治工作参考。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 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 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
近日,我国部分省、区、市相继出现静脉滴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今年6月份以后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商品名“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患者主要临床表现有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症状。实验室血常规检查主要有白细胞异常升高,核左移,血小板减少。生化检查可见肝、肾功能改变及心肌酶学升高等。部分患者血气分析有血氧饱和度及动脉氧分压降低。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救治该起不良事件的患者,确保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对相关病例进行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对中、重度患者治疗提供如下治疗意见,供参考。
一、生命体征监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心电、SpO2等。
二、血、尿常规、病原学(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及生化检查,根据病情进行血气、DIC等检查。
三、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四、抗休克治疗
(一)补充血容量:快速补液,可选择糖盐水或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二)升压药物:在血容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选用多巴胺静脉滴注,根据血压调整剂量。
(三)纠正酸中毒:根据情况选用5%碳酸氢钠等,注意不要过量,有条件可根据血气结果调整用量。
(四)可酌情选用654-2。
五、及时选用有效抗生素。
六、根据情况,短期、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
七、保护脏器,防治并发症(消化道出血、DIC、急性肾衰、ARDS等)。
八、注意对症支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