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4:26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部门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外经贸部原部属企业脱钩工作已经结束,现对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进行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在京的原部属企业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管理工作,一律转至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上述单位进口国家管理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和旧机电产品,一律通过北京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外经贸部机电司办理。
二、原部属企业在外地的下属单位申请进口一般机电产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进口登记手续;申请进口国家管理的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产品和旧机电产品,由企业所在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报外经贸部机电司办理。
三、请各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认真做好原部属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的登记和转报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主动与有关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联系,理顺新的工作关系,使各单位的进出口业务顺利开展。
附件:原部属企业名单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国际广告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葆祥国际服装中心
中国华轻实业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公司
中国南光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000年12月29日
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建设部
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005年7月26日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发展节能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示精神,建设节约型城镇,充分发挥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检查、协调的作用,使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一、指导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做好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建设部各项业务工作,推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在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部机关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源节约工作。
二、领导小组组成及工作分工
建设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由科学技术司、综合财务司、政策法规司、标准定额司、建筑市场管理司、质量安全司、城乡规划司、村镇建设办公室、城市建设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稽查办公室等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部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部总工程师、科学技术司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司分管司长担任,副主任由科学技术司建筑节能与新材料处负责同志担任。
根据工作分工,涉及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节材方面的工作原则上由科学技术司牵头负责,涉及建筑节水方面的工作原则上由城市建设司牵头负责,涉及建筑节地方面的工作原则上由城乡规划司牵头负责,其它各司局予以配合。
三、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研究、审议贯彻实施意见。 ,
(二)研究、审议建设领域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改革方案及重要政策。
(三)研究、审议建设领域资源节约方面的重要工作和项目。
(四)组织协调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五)指导地方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决议。
四、会议制度
(一)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制度。 ,
(二)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审议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三)办公室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或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协调和落实。出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五、其它事项
为了保证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和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可以编发工作简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0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5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相继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不能提前支取。如企业临时需要资金,可将存款作为抵押品,办理抵押贷款,其利率比同档次存款利率高1.5—2.1个百分点,抵押贷款期限从发放贷款日至该定期存款到期日。
二、各种基金会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返还性人寿保险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金,如提前支取,按存款实存期限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
三、通知存款利率相应下调1.26个百分点;协定存款利率水平是否调低,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四、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个月期年利率为4.5%,合月利率3.75‰,九个月期年利率为9%,合月利率7.5‰。
五、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5号文中,附表一所列八年期存款利率调低1.44个百分点无误。
六、委托贷款利率仍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七、为加速资金周转,增设一年期以下贷款利率档次,三个月贷款年利率为7.92%,六个月贷款年利率为9%。
八、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20%的浮动权,仍由专业银行掌握。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进一步搞活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仅可以上浮,也可以下浮10%。治理整顿时期,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如需上下浮动,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九、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律实行按季结息。实行按月结息的,银行要从今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改为按季结息。
十、各专业银行发放的特种贷款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12.096%。
十一、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原来的50%调整为20%。如需上浮,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十二、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年利率仍按3.6%执行,银发〔1990〕65号文附表四所列该项贷款年利率2.88%有误。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这部分再贷款年利率仍按5.76%执行。
十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从三月二十一日起,由原规定每天5■。改为每天按4■计收利息;对欠交准备金的,仍旧每天加收利息;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缴时间的,由原规定每天按5■改为每天按4■计收利息。
十四、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可按同档次利率上下浮动5—10%。
十五、优惠利率的补贴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计息、结息办法,另文下达。
本《通知》下达以后,过去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矛盾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