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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6:45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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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工商(1992)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主管部门是指对企业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能,并直接对其进行行政和业务管理的上级部门。
二、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企业登记事项不包括“主管部门”,但明确企业主管部门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登记。
三、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改变主管部门,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原企业主管部门转出和新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接受该企业的文件及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二)原企业主管部门与新企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关于该企业
人员安排、财产、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的协议书;(三)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上述文件、证件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通知企业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企业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199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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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民政部、国家物资局《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接待、安置被迫害回国的旅蒙华侨,是一项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不仅能使被迫害回国的旅蒙华侨得到妥善安置,感受到祖国的温暖,而且有利于争取广大国外华侨进一步心向祖国,扩大爱国统一战线。望有安置任务的省、区,克服一切困难,努力做好工作。在接待安置工作中有
何问题,请随时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系。

附: 关于接待安置被蒙古当局驱赶回国的华侨的报告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五月三十一日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对蒙古驱赶华侨提出抗议和进行公开斗争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中提到的,要求国内做好全部被驱赶回国的旅蒙华侨的安置准备工作,再作如下报告。
今年四五月间,为着紧急安置被驱赶回国的旅蒙华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同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民政部会商后,于五月五日向河北、山西、内蒙古三省(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做好被蒙古当局迫迁、驱赶回国华侨的安置工作的通知》,对接待安置工作中一些
主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部署。财政部增拨了安置经费;海关总署和商业部对华侨带进物品的验放和收购作价,分别作出了以难侨对待,给予适当照顾的规定;各地铁路、交通部门也给予大力支持。河北、山西、内蒙古三省(区)的各级党政领导,对安置被驱赶的旅蒙华侨的工作十分
重视,亲自落实任务,热情接待,妥予安置,工作完成得比较好,有力地配合了我外交上的斗争,使广大侨胞体会到祖国是坚决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的。由于前阶段我们对形势估计不足,只计划接待安置二千人,而截止目前为止,被蒙方迫迁的华侨已超过此数。根据当前的事态发展,需准
备接待安置六七千人。由于安置量大、时间紧、困难多,前述五个单位联合《通知》虽属可行,但已不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为利于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助,做好工作,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目前必须尽快地做好接待、安置六七千名华侨的准备工作。考虑到河北、山西、内蒙三省(区)全部接受有困难,拟扩大安置地区。按七千人估算,初步分配方案是,河北省安置三千六百人(含已下达的一千二百人),山西省安置一千六百人(含已下达的五百人),内蒙古自治区
安置八百人(含已下达的三百人),另请河南省安置三百人,湖北省安置二百五十人,陕西省安置二百人,安徽省安置一百五十人,甘肃省安置一百人。拟请我驻蒙使馆多做工作,动员一些华侨自愿到上述省、区安置。请上述省、区及中央有关部门设在当地的企事业单位予以接受妥善安置
。所需劳动指标,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由省(区)解决;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省(区)劳动厅、局和侨办按实际安置人数,年终报国家计委和劳动人事部专项解决。
二、建议各有关省(区)、地(盟)、县(旗)人民政府,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领导,建立有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的接待安置归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三、安置经费和建材问题。原计划安置二千人的经费,财政部已列预算,现需中央财政追加五千人的接待安置经费一千万元。请各地加强对这项经费的管理,按照规定标准和实际接待安置情况,管好用好。所需建房材料由国家计委作为特殊情况,按分配给各省、区的安置人数,将三材
指标专项下达有关省、区计委,然后由省、区直拨安置市、县。建房资金在财政部下达的安置经费中解决,由此而相应扩大的建设规模,年终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希望各地、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归侨安置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安置任务重、侨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的地区,要从当前的实际工作出发,配备必要的干部,使组织机构的状况同所担负的繁重任务相适应,把工作做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省、区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1983年7月1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发展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计划、农业、科技、建设、水利厅(委、局)、发
展研究中心:
农村劳动力的开发就业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到农民增收的大问题。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在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积极的政策措施,并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农村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自1991年有关
部门联合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在农村就业的服务管理、开辟门路和劳务输出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有价值的经验和做法。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等,都对促进农村
就业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农业部、科技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决定,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进一步推动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试行城乡统筹就业。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以及部分具备条件的中西部地区,选择一些中小城市或县城,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
——制定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开通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统一市场规则;充分发挥城乡公共职业中介的作用,鼓励发展合法的民办职业中介;基本建立面对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市场信息网络,使就业服务覆盖城乡;逐步完善进入城镇就业农村劳动者
的有关社会保险政策。
——逐步建立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取消对农村劳动者流动就业的限制;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要探索改革现行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对城乡劳动者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研究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统计制度,将农村劳动力统一纳入试点地区就
业统计范围。
——探索建立劳动力一体化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城乡劳动力开发就业的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制定和实行适用于城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办法;依照城镇劳动保障机构职能,规范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建设。
(二)大力组织转移培训。在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多、外出务工人员规模较大的地区,以及输入劳动力较多、外来务工人员规模较大的地区,选择一些地市,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职业培训,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创造条件。
——试点地区统一制定试点期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根据培训规划确定劳动保障、农业、科技、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基地、学校)在转移培训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统筹规划、协调运作的培训工作机制。
——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调整和改革各类培训机构,积极组建职业培训基地或培训集团,鼓励合法的民办培训机构发挥作用,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体系;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相结合,按市场变化和社会生产发展的需求,组织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发挥远程培训
和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多种手段的作用,继续利用“三下乡”、科技普及和农村夜校等有效形式,灵活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调动农村劳动者开展个人培训,自我提高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的积极性,并发挥“能人”带动培训的效应。
——结合实行劳动预备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制度;制定和推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规范教材开发,开展技能鉴定,建立相关职业资格的基本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考核评估制度。
(三)推进西部开发就业。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西部省份为依托,建立跨省区的劳务协作关系,加强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作。
——制定完善西部地区农村就业促进政策。结合在西部地区发展非农产业、推进城市化、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水利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建设等,制定相应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政策措施。
——建立中西部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农技服务体系,以及部门和行业培训设施,联合建立县、乡农村职业培训基地,着重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流动就业;配合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等任务,开展专项培训。
——开展跨省区劳务协作。西部省区和中部、东部有关省区共同建立跨省区劳务协作机制,定期交流地区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信息,开展多样化的劳务交流活动;规范劳务协作制度;制定和完善流动就业管理和服务制度。
——实行劳务输出产业化。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劳务输出模式。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联合运作,以及各级各类劳务输出机构纵向、横向联营,建立劳务输出联合体,扩大输出规模,提高输出质量。
(四)鼓励扶持返乡创业。在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多的劳动力输出地区,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创业环境。在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场地安排等各方面,制定鼓励扶持外出务工者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和办法;把鼓励返乡创业和发展小城镇结合起来,在小城镇通过举办小型工业园区、商业服务业一条街等形式,为返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在人口管理、教
育、住房等多方面,制定吸引外出人员返乡创业的政策。
——建立外出务工和返乡创业双向流动机制。开展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相关实用科学技术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在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与东部地区开展稳定的合作与交流。
——树立一批返乡创业典型,加强宣传和推广,给予适当的表彰与奖励,发挥返乡人员在各行各业中的能人带头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
二、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
各地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参加试点。每项试点任务,以及第3项试点任务中建立中西部农村职业培训基地和实行劳务输出产业化的两项试点要求,可由各省选报1—2个市、县承担试点工作,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同时承担多项任务试点。各省应于8月31日前,将拟参加试点的地区名
单及其试点方案上报国家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导小组,经审核后,确定为国家试点项目。国家试点项目指导小组鼓励和支持各省根据有关任务和要求,在本省范围内,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上述任务的试点时间为2000年至2003年。2000年,试点地区按要求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并部署和启动试点工作;2001—2002年,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积累试点经验,开展专题研讨和阶段总结;2003年,试点地区完成试点任务,组织试点评估和总结。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工作来抓。试点地区应成立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计划、农业、科技、建设、水利和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
导小组。试点地区要适当安排资金投入。有关部门相关的专项经费要安排一部分用于试点。省级相关部门应积极利用相关经费支持试点工作。国家试点项目指导小组筹措部分经费用于试点工作管理和指导。
要建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务求实效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发挥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试点项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具体承担指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络。同时,根据本部门职能负责制定与试点有关的劳动保障政策和管理相关业务。规范和加强乡镇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部门将农村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试点地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安排中,要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农村职业培训,能够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与农村就业紧密结合。
农业部门将试点任务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出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的建议;制定有利于吸纳就业的农业政策措施;指导乡镇企业发展并使之和试点工作紧密结合。
科技部门根据统一培训规划,制定当地星火培训计划;发挥星火培训基地(中心)作用,增加试点地区培训投入,特别是对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创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促进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加强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科学技术培训。
建设部门提出试点地区发展小城镇的规划,协助制订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进入小城镇的有关方针政策;对城乡统筹试点地区的城市及乡镇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在西部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活动中,协助组织建筑劳务技能培训。
水利部门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西部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安排吸收试点地区农村劳动力;根据项目和工程,提出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协助制定试点地区农村劳动力安排计划;协助开展所需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
发展研究中心及政府有关政策研究部门参与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设计,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政策研究论证、指导咨询,并提供决策建议。



20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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