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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45:39  浏览:8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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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重点出口企业、工贸公司: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1998)583号〕《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我局提出了《关于加强机电产品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设在我局规划发展司的包装
食品机械行业办公室联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8年发布了“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1998〕583号)强调:出口机电产品是今后包装改进的重点。为及时贯彻“通知”精神,现对加强机电产品包装改进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机械工业包装工作,提高对机械产品包装改进工作的认识
机械工业产品包装是保护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方便流通、促进销售的重要手段。它既是产品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生产全过程的组成部分,又是流通过程的准备阶段与必要条件,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及企业的声誉。因此,各有关部门都应将包装改进工作作为本部门的
重要工作之一。
企业是包装工作的主战场,企业应尽快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包装管理工作体系,包括产品包装质量保证体系,结合机械工业的特点与振兴目标制定包装发展规划并确定改进包装工作重点。
各归口研究所在开展质量、标准、科研等工作的同时,也应将包装工作纳入其行业工作轨道。加强包装行业调查,探索和开辟包装行业工作新途径,积累经验,推动专业产品包装质量的提高。
二、加强机械产品包装的科研工作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强对机械产品包装技术和发展方向的专题研究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和理论方法的研究,是包装改进工作的先导。
我局的机械科学研究院和西安理工大学的印刷包装工程分院均设有专门从事包装科研的机构,应在包装改进工作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机械科学研究院,作为该领域的技术归口单位,更应作好机械产品包装科技的归口指导工作。
1.重视改进机械产品的包装设计和包装方法,依靠技术进步,采用新技术、新包装使机械产品包装向更科学、更合理、更经济、更实用的方向发展。
2.研究、推广应用机械产品包装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全面提高机械产品包装的设计水平。
3.逐步淘汰落后包装材料,推广新型的、节约自然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提高包装水平和包装质量的新型包装材料,特别要开展代木包装材料的研究、应用,以满足出口机电产品包装的需要。如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以纸代木,以纸代塑。以纸代木的方法应是多种多样,可以采
用包装容器的全面替代(纯纸容器)、部分替代(木框架纸箱)、局部替代(木底盘纸容器)、内包装替代(内包装容器纸箱)等方式。
以菱镁砼代替木材,已使用近三十年,目前在没有可替代的其他材料的情况下,仍需对其结构、材料进行研究改进,对其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
4.开展木质包装的除害研究,立即进行对木质包装容器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等工作,满足当前对美出口要求。
5.研究推广机械产品包装的新机具,改进包装工艺,提高劳动效率,减轻体力劳动,提高包装质量。
6.大力发展、推广、应用托盘化、集装化等包装方式,提高储运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三、建立机械产品包装质量检测系统,加强包装产品和机械产品包装检测工作
1.在“九五”期间,建立机械产品包装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确保出口产品包装质量。
2.充分利用各专业现有的技术和测试能力,建立以机械产品包装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中心的测试网络,建立健全包装测试手段,理顺产品质量检验与产品包装质量检验的关系,将包装质量检验纳入产品质量检验之中。并逐步与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相结合。
四、推动包装向专业化、正规化方向发展
在机械工业比较集中地区和外贸口岸,鼓励建立机械产品包装专业化企业。支持机械工业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及机械产品包装厂,更好地推广应用包装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形成机械产品包装工作与专业化包装企业互补、协调配套的机械产品包装工作体系。
机械产品包装改进工作应从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入手,重点企业是指出口机电产品较多的工厂或工贸公司;重点产品是指出口产品、精密产品、量大面广的产品。根据产品的特点、包装的薄弱环节(防护包装、运输包装、包装材料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采取措施,逐项突破。重点加
强产品包装设计、包装容器的制造及提高产品包装技术及质量水平。
五、加强机械产品包装标准化工作,完善包装标准体系
机械产品包装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实施对加强包装工作关系极大。一定要加强包装标准的贯彻实施及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机械产品包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机械科学研究院)与各专业归口研究所在包装标准化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有效的包装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按保证产品储
运质量的需要,补充、完善产品包装基础标准与专业产品包装标准。标准水平应适合于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创汇的需要。并形成较完善的机械产品包装标准体系。
六、加强包装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
包装的宣传培训包括产品包装重要性的宣传,现行包装标准的宣贯,包装技术培训(提高理论水平),普及包装知识及操作能力等。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与国内外包装界的交流与合作,抓好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其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做好职工的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提高包装队伍的整体素质。
总之,机械工业包装工作要不断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大力依靠科技进步,开拓包装工作新领域。以质量为主体,以科技为先导,改进包装设计、包装工艺,推广应用新型包装材料、包装器具,努力使包装工作面向机械工业发展主战场。坚持包装行业管理工作、技术服务工作和质
量监督工作三位一体。各方位,多渠道开展工作。力争在“九五”末,使机械工业产品包装质量上一新台阶。



199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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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5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四川省区乡 (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区乡 (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
四川省司法厅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区乡 (镇)法律服务所,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受所在地的区公所、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双重领导。
第三条 法律服务所应当通过法律服务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四条 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区、乡 (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户等的法律顾问;
(二)进行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依法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
(四)宣传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受理前款 (一)、 (二)、 (三)、 (五)项法律服务业务,应统一登记,建立案卷。
第五条 法律服务所一般设在区公所所在地,未设区公所的,可以几个乡 (镇)联合设所,较大的镇也可单独设所。
第六条 法律服务所的建立,由区公所或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法律服务所由三人 (含三人)以上组成。所长由司法助理员兼任;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经区公所或乡 (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由法律服务所聘用。
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称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发给《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法律服务工作者调出法律服务所时,应将《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交回。
《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由市、地、州司法行政部门按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式样印制。
第八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服务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
第九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各项法律事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条 法律服务所实行有偿服务,统一收费,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收取的费用用于发展业务、自身建设和支付聘用人员报酬。
具体收费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工作、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管理,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帮助法律服务所开展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司法厅制定的《四川省区、街道办事处、乡 (镇)司法所、站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198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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