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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提前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6:21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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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提前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提前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始终把扶贫攻坚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加大投入,层层签订责任状,带领全省贫困地区人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使全省扶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部分地区的贫困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实现了“有饭吃、有
衣穿、有房住、有水喝、孩子能上学”,各项社会事业有较快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把竞争和激励机制引入扶贫攻坚工作,鼓励和动员广大贫困地区人民打好扶贫攻坚战,如期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攻坚战略任务,实现全省各族人
民共同富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我省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试行)。
一、贫困县和攻坚乡解决温饱的标准
1.按1997年现价,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60元以上(以统计部门测定的数据为准)。
2.农民年人均占有粮食300公斤以上。
3.未解决温饱的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以下(含民政救济对象)。
4.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1)改土工程指标:
人均1亩基本农田、地,户均1亩以上经济作物;
(2)治水工程指标:
人均半亩以上水田或水浇地,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3)办电工程指标:
全县(乡)90%以上的行政村通电,农户通电率不低于85%;
(4)通路工程指标:
全县(乡)85%以上的行政村通公路;
(5)通讯工程指标:
全县(乡)全部行政村通电话。
5.绿色工程指标:
户均经济林果面积达3亩以上。
6.社会事业指标:
(1)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
(2)县(乡)全部行政村实现普六教育;
(3)县(乡)95%以上行政村有卫生室;清洁水普及率达60%以上。
二、实施办法
1.凡达到标准的贫困县和攻坚乡,可通过自查核对各项指标后,逐级申报,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73个贫困县由地州市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初审验收,再经省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最后验收,报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批准;506个攻坚乡由各县(市)扶贫领导小
组组织初审验收,再经地州市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最后验收,报省扶贫领导小组批准。
2.对提前解决温饱的贫困县和攻坚乡,坚持“四个不变”,即扶持对象不变、扶持政策不变、帮扶单位不变、扶持资金数量不变。
3.按责任状如期完成解决温饱的贫困县每县奖励30万元,在责任状要求的时间内提前解决温饱的贫困县每县奖励50万元。按责任状如期完成解决温饱的攻坚乡每乡奖励10万元,在责任状要求的时间内提前解决温饱的攻坚乡每乡奖励20万元。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4.对按责任状如期解决温饱的攻坚乡,原用于解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50万元资金,可适当放宽使用范围,用于集中连片的治水改土工程或小型水利工程。
5.已验收解决温饱的贫困县和攻坚乡,次年由省、地、县三级扶贫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复查。
6.凡虚报解决温饱的贫困县、攻坚乡,一经查出,对主要领导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同时扣回奖金及有关费用。
7.每年12月下旬为申报验收时间,次年1、2月份自查,3月份组织验收,4月份审批兑现奖金。


19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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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建设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建设的意见

国测办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提高认识,增强办好局政府网站的紧迫感

政府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政府网站已成为政府应用信息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要高度重视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重点围绕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努力把局政府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机关、效能机关的重要平台。

二、丰富内容、挖掘深度,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发布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发布,推进政务公开。

(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局政府网站要及时更新机构概况、领导简介等栏目,公布测绘法规、规划及实施情况、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信息,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广度和深度。国家测绘局举办的重要活动要逐步实现局政府网站直播。

(二)适时推出专题、专栏政务信息。围绕局重点工作,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局政府网站要适时发布政策法规解读、热点政务介绍等权威测绘信息,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支持测绘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立足测绘特色,研究拟定专题。

(三)规范发布程序,保证政务信息质量。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按照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加强审查,层层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内容、发布的程序合法合规;要研究制定政务信息的分类标准,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发布的时限。

三、拓宽范围、面向需求,切实提高网上服务水平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服务为导向,捕捉、发掘社会公众的需求,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网站的服务功能建设。

(一)拓展服务范围。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本部门的服务事项,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在此基础上,整合信息资源,协调设计建设局政府网站。要针对不同受众和群体,逐步在局政府网站提供各类主题服务和公益服务,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

(二)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要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办理,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局50%以上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要在局政府网站上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路径和办理流程,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在线办理模式,通过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逐步实现“一站式服务”。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测绘系统政府网站体系建设,整合和发掘现有网站资源,加强局政府网站门户功能建设,逐步面向测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发掘热点、创新栏目,稳步推进互动交流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局政府网站互动栏目建设,不断丰富互动交流方式,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

(一)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宣传和引导。要围绕局重点工作,密切关注并准确把握网上舆情热点,通过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栏目,做好宣传和解疑释惑工作。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积极策划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在局政府网站进行在线访谈,扩大社会影响。

(二)做好信息受理和反馈。要通过局长信箱、公众监督信箱、公众留言等,接受公众的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针对网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反馈材料;要及时在网站发布有关负责人对网上涉及问题所作的批示、处理情况。

(三)逐步推进网上调查。要围绕测绘重大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积极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汇总,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推进研发、维护安全,提升局政府网站技术保障能力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网站建设的技术水平。

(一)不断推进技术研发。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根据网站运行和内容建设的需要,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功能性软件研发。在条件具备的时候,逐步统一测绘系统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

(二)进一步做好安全建设。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局政府网站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手段的应用。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六、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完善局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的关键是各单位、各部门合理分工、积极配合,并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

(一)统一管理、合作分工。国家测绘局办公室是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负责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机关各司(室)以及其他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为局政府网站建设提供内容保障。

(二)完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国家测绘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局政府网站的信息保障、栏目共建、信息处理和反馈、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工作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络人,积极为局政府网站建设提供内容保障。

(三)建立监督和考核评估机制。对已经建立的各项机制,各单位、各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并定期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要制定监督和考核评估的办法,考核评估包括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两方面。各单位、各部门要将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四)加强对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的指导。国家测绘局在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的同时,要加强与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沟通和联系,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支持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

七、深化建设、协同推进,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以来,各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做好内容保障工作,使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不断丰富,功能逐步增强,日益成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通过深化局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做好对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一)完善内容保障的工作制度。要积极协助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要建立健全内容保障工作的信息采编、报送、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保证各个环节运行顺畅;逐步完善业务规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二)推进业务协调和资源共享。要根据内容保障工作的要求,逐步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网站与局政府网站在网络技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网站栏目设置等方面的对接或兼容,以方便重要信息的网上抓取和及时报送。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网站建设及时提供指导。

(三)做好业务培训工作。要培养一批在实际工作中能抓住新闻点快速报道、熟练进行专题制作、熟练进行采编发的业务人员;要通过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扎实工作、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不断提高局政府网站的建设和服务水平。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用机动车,经抽查检测,凡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已作为成品而尚未出厂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经抽查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维修后、交付使用前的机动车,经抽查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维修企业或个体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资格认证,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对不按监测规范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不按规定上报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至5000元
的罚款。”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七、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删除后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办法

(1990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保护本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对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对制造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由制造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执行标准为国家规定的各项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市公安局应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列为机动车年检检验项目。机动车经年检检测合格的,由市公安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共同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合格证。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包括外埠进津和过境机动车)的路检。路检时,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新购和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经检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承担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进行资格认证,核发机动车排气检测许可证,并对监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承担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监测规范进行检测,并按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提供有关数据。
第八条 本市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制造企业,应将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标准纳入产品质量标准。产品须在签发排放污染物合格证后方准出厂。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和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承接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共同核发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维修许可证,并对维修规范的实施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制造、维修和在用(道路上行驶的除外)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应有计划地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经抽查检测,凡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已作为成品而尚未出厂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经抽查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维修后、交付使用前的机动车,经抽查检测,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维修企业或个体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资格认证,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资格认证手续;对不按监测规范实施机动车排放检测,不按规定上报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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