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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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8〕1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抗灾能力,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下级上缴部分。
(二)汕头市、澄海市、南澳县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所在城市防洪建设。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水利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七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削减财政对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
汕头市区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汕头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汕府发〔1987〕32号)执行。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为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提高水利工程设施防洪抗灾能力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防洪、防潮、排涝、灌溉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小型水库安全达标建设项目;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河流规划、治理;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维护以及其它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县水利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安全达标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支出。由市、县水利部门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水利部门要对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并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在年终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基本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筹集水利建设基金,保证水利建设基金收足、管好、用好。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报市财政、计划、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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