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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34:57  浏览:86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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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淮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00〕13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淮阴市淮安市淮阴县行政区划和淮阴市更名的请示》(苏政发〔2000〕99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地级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清河区。

  二、撤销县级淮安市,设立淮安市楚州区,以原县级淮安市的行政区域为楚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淮城镇。

  三、撤销淮阴县,设立淮安市淮阴区,以原淮阴县的行政区域为淮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王营镇。

  四、地级淮安市辖盱眙县、涟水县、金湖县、洪泽县、清河区、清浦区和新设立的楚州区、淮阴区。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在行政区划调整中,你省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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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教高厅〔2008〕1号 2008年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战略任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依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广播电视大学是我国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广播电视大学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强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广播电视大学科学发展,在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十—五”发展规划纲要

  一、“十五”期间电大教育的主要成就

  “十五”期间,广播电视大学贯彻我国教育事业“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八字方针,落实《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要求,以开展教育部部署实施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为重点,大力推进现代远程教育条件下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电大综合办学实力得到明显提高,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一)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成效显著,开放教育成为电大教育的主流和发展方向。

  1.为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实现教育公平做出了积极贡献,教育质量赢得社会好评。

  ——开放教育开设专业和招生规模逐年扩大。开设开放教育专科专业42种,本科(专科起点)专业18种。2001—2005年,开放教育招生规模年平均增长率24.5%,2005年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在校生200.9万人,占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占全国电大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总数的80%。开放教育累计注册学生327.1万人,其中94.5%为在职人员,78%来自地市级以下的基层单位,25.4%来自西部12个省区。至2005年底开放教育累计毕业学生106.9万人。开放教育惠及中小学教师、部队士官、农村青年、残疾人,以及包括西藏在内的少数民族等群体,3000多个教学点遍及全国城乡,尤其是在农村和西部地区, 电大成为当地开展高等教育的主体,促进了高等教育机会的均衡,推进了高等教育大众化,为实现教育公平做出了积极贡献。

  ——电大毕业生的质量获得社会好评。2001年,教育部对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结果表明,电大所进行的教学改革和正在探索的新型教学模式越来越得到社会认可,试点专业的学生,尤其是接受“专升本”教育的学生普遍持欢迎和肯定的态度,显现了试点项目改革的良好势头和广泛的社会基础。2005年,中央电大在全国电大进行了毕业生追踪调查。调查的1万多个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思想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多方面均给予了较高评价,对电大毕业生质量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5%。在调查的1.6万名毕业生中,26.5%有了技术革新成果,35.8%发表研究成果,58.1%获得奖励,49.2%晋升职称职务,64.0%继续深造学习。电大毕业生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电大教育质量赢得社会尤其是社会基层的好评。

  2.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教育手段的新跨越。

  ——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远程开放教育大大推进了电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现代化进程。“十五”期间,全国电大用于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近60亿元。与2000年相比,2005年设施设备总值增长2.2倍,当年拥有数字卫星接收机1600台,卫星IP接收设备1400台,教学用计算机近30万台。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建成互联互通的双向视频系统、直播课堂等,各级电大都建有多媒体教室和视听阅览室。图书馆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图书馆向现代图书馆的变革,初步建成了具有电大远程教育特色的数字图书馆和文献保障系统。

  ——中央电大开发的远程教学平台、教务管理系统、开放电子公务系统,成为构建开放教育网络教学环境的重要技术支撑。全国44所省级电大和1000多个教学点安装使用了电大在线远程教学平台(分校版)。考试系统、远程接待系统等一系列应用软件系统,也在教学与教学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3.教学媒体种类和数量日益丰富,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中央电大开设800余门课程,每门统设必修课程均建3种以上的媒体教材。建有文字教材805种,视听教材4088学时,IP课件2600讲,网络课程60门。一大批多种媒体教材获奖。基于网络的教学资源开发能力和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为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提供音像教材800余小时。

  4.加强了队伍建设,形成了高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005年底,全国电大专任教师4.5万人(高级职称1.6万人,占35.6%;中级职称1.9万人,占42.2%)。在学历层次上,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分别占46.9%和31.8%。

  ——2005年,全国电大聘请校外教师3.66万人,其中高级职称1.31万人,中级职称1.85万人,分别占总数的35.7%和50.6%。其中,1300多位知名学者、教授担任中央电大课程主讲教师和教材主编。

  5.探索了面向在职成人的培养方式、方法和途径,初步形成了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条件下的人才培养模式基本框架。

  开放教育推动电大在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和观念、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管理模式、教学手段和方法等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

  ——进一步明确了四个面向的办学方针和服务于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办学理念;

  ——实现了从阶段性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观念的转变,从传统校园式教育向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观念的转变,从以教师和课堂为中心向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的教育观念的转变;

  ——建设了适应成人在职学习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构建了学导结合教学模式和系统运作教学管理模式;

  ——建立了“天地网结合,三级平台互动”的传输系统和应用环境;

  ——建立和完善了贯穿教学全过程的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和适应远程开放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形成了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需要为目标,以适合从业人员学习需求的专业和课程为内容,以整合优化的学习资源为基础,以天网、地网、人网合一的学习环境为支撑,以学习者自主学习为主要方式,以严格而有弹性的过程管理为保障,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性高级专门人才的中央电大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框架。

  6.初步形成了以“五统一”为核心、“五要素”为重点的开放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试点以来,始终把教学质量视为电大教育的“生命线”,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坚持教学管理“五统一”制度,提出了以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过程控制、学习支持服务、教学管理、系统运作五要素为重点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在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过程监控、招生及学籍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初步形成了适应开放教育需要的教学、教务管理制度体系。

  ——规范教学点和考点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教学过程监控,尤其是关键环节的落实,建立完善检查结果的反馈、通报制度和教学督导制度,并成立了教学督导机构。

  7.搭建了教育教学研究平台,远程教育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

  ——至2005年底有450个科研课题结题并通过验收。中央电大及44所省级电大获省部级各类教学和科研成果奖129项,直接参与获奖成果研究工作的人员有1600余人。在第五届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中,电大获二等奖3项,中央电大7个项目分获2005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及大多数地(市)级电大均设有远程教育专门研究机构,全国电大专职研究人员逾千人,其中高级职称约占35%。一个国内规模最大、应用研究最为活跃的现代远程教育研究团队正在形成,在推进远程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电大通过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大教研室、研究中心组等协作组织和团体开展多种类型的学术交流活动。全国电大两年召开一次科研工作会。全国高校远程教育协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央电大,许多省的成人教育协会秘书处设在省级电大。中央电大还举办了多次中国远程教育学术会议。这些学术活动都引起了国内外远程教育专家、学者的关注和积极参与。

  ——中央电大和地方电大通过创办各类远程教育学术期刊,共同搭建学术研究平台。全国电大主办远程教育专业期刊5种,学报32种。中央电大主办的《中国远程教育》杂志,连续被评为中国教育类核心期刊,成为新闻出版署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央电大出版远程教育研究专著及译著90余部。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发展迅速,教育服务功能不断拓展

  1.非学历教育培训稳步推进,服务面向和方式更加多样。

  ——与部委、行业、企业组织开展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培训、新法律法规培训、创业设计培训、职工素质培训等非学历培训。2003—2005年,全国电大继续教育培训总量582万人次,超过同期全国普通高校非学历培训量的总和。

  ——为社会提供了大规模、规范化的考试服务。与中国保监会合作,组织保险代理人考试,参考人数339.9万人次。与证监会合作,组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人数53.5万人次。与用友公司开展了“ERPI级证”项目考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作,组织了通用管理能力认证考试。

  ——2004年启动国家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库建设。已汇集全国电大、普通高校、行业部委以及国外高校优质教学资源4.3万件。分布式资源库系统已在26个省、16个地市电大试用。

  2.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服务能力和水平稳步提高。

  ——中央电大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奥鹏学习中心888个,与21所试点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为90个专业的7万余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承担了湖南大学网络学院100余万人次的课程考试服务。

  ——承担了全国试点高校网络教育8门公共基础课74.9万人次的统一考试考务工作。

  (三)综合办学能力显著提升,为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1.广播电视大学整体办学实力明显增强。

  ——“十五”期间,全国电大高等教育毕业生累计227.7万人,占全国高等教育毕业生总数(1000万人)的22.8%。2005年全国电大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266.0万人,比2000年增加171.0万人,占全国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2300万人)的11.6%,为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1%)贡献了2.4个百分点。

  ——中央电大共开设75种统设专业,其中统设成招专业15种,地方电大在中央电大统设专业基础上共派生500多种专业(方向)。全国电大教职工总数由2000年的6.0万人增加到2005年底的8.1万人,其中专任教师4.5万人、专职教学管理人员1.6万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0.9万人、专职科研人员0.1万人。

  ——2005年全国电大学校固定资产209.4亿元,是2000年底75.9亿元的2.7倍。

  ——整合和利用优质社会资源的能力和途径得到进一步拓展,推动了与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提升了办学能力。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等18所普通高校和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11个部委(行业)合作,开设专业和课程以及开展非学历培训。与TCL企业集团合作成立电大在线公司,开发远程教学平台,为电大开放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积极参与远程教育国际组织活动,并在国际远程教育组织中担任重要角色,国际地位和形象不断提升。中央电大是国际远程教育协会(ICDE)常务理事单位,2004年当选为亚洲开放大学协会(AAOU)主席单位。与美、英等国家的高校和远程教育机构合作,广泛开展人员交流和培训活动。与英国文化委员会合作,开通“英语通”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英语学习多媒体平台。对外汉语教学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2.电大教育的办学特色和优势得到进一步强化。

  ——电大作为国家最重要的教育资源之一,在大众化教育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电大教育作为国家教育改革的重要实验,为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了许多成功经验。

  ——电大完整的、遍及全国城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网络系统,采用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运作机制,始终强调声誉和质量是电大的生命线,成为多快好省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

  ——进一步强化了面向职业人的教育定位。强化了面向基层、面向行业、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培养人才的办学方针,将优质教育资源送到教育欠发达地区和教育不利人群,为基层从业人员、农民、少数民族以及部队士官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捷的教育服务。

  ——坚持办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增强服务的针对性,秉持开放教育的办学理念,多层次、多规格、多功能、多种形式办学,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相结合,为各类社会成员提供终身学习的机会和条件。

  ——坚持教学和管理手段现代化。跟踪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推进电大教育信息化进程,注重提高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五”期间的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机遇和挑战

  进入“十一五”,在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电大教育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提供了新的机遇。老龄化社会到来以及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给电大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工业化进程和城镇化进程,和谐社会的建设,使城乡居民和社会机构对教育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八年开放教育推动了电大教育深层次改革,得到社会认可,电大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面临发展机遇的同时,电大教育也面临严峻的挑战。

  ——来自学历教育市场的挑战。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深入进行,面向岗位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大;高等职业教育布局调整,不断向下延伸;随着国家对远程教育试点规范管理力度的加大,高校网络教育利用高校教学资源和改革成果,正在形成良性的规模发展。普通高校和普通高校网络教育以强劲的态势,参与到教育市场的竞争中来。

  ——来自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挑战。继续教育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非学历教育培训已成为日益活跃的教育竞争市场。在政策的引导下,培训机构特别是民营机构对市场的定位能力、竞争能力与日俱增,在对市场的准确把握、社会需求的快速响应、项目开发与品牌建设等方面拥有一定的竞争潜力和优势,成为电大拓展非学历教育市场的一支强有力的竞争力量。

  ——来自电大自身的挑战。在国家整个教育体制改革进程中,电大系统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电大系统的有机联系出现了弱化的趋势,影响了电大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个别地方电大在办学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对规范管理和教学质量重视不够。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全局,主动适应社会教育需求和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需求,按照建设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的总目标,坚持面向基层、面向行业、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办学的方向,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手段,推进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发挥系统整体办学优势,有效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坚持“扩大开放、保证质量、强化特色、打造品牌”的发展方针,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国家终身教育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发展思路

  发展总体思路是:理念引导、定位先行、固本培元、度势发展。

  ——对社会倡导“学习是稳定工作的保障、学习是把握自身命运的基石、学习是现代公民的生活方式”的理念。在电大内部,倡导“声誉和质量是电大的生命线;优质服务是电大的立校根基;强化开放与系统建设是电大的未来;系统高效运行是电大的保障”的理念。

  ——电大的机构定位是政府举办的新型高等学校。电大的社会定位是全民终身学习的支柱,学习型社会的平台。电大的办学定位是学历与非学历并重、办学与服务并举。电大的人才培养定位是职业人的教育、应用性人才的培养。

  ——做好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搞好远程教育公共支持服务。做强做大电大开放教育,培育电大教育和服务市场。结合建设和谐社会和学习型社会的需要,深入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条件下职业人教育与培养的模式探索,全面推进电大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国家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成为国家终身教育体系的主体。

  ——认真研究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形势和电大教育面临的发展机遇与挑战,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电大教育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电大教育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主要目标

  1.发展总体目标

  ——电大系统建设成为具有国内一流的远程教育基础设施、一流的远程教学资源、一流的远程学习支持服务、一流的远程教育研究水平、一流的远程教育队伍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系统,综合办学实力居于世界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前列。

  ——中央电大作为教育部直属的高等学校,建设成为现代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和国家远程教育中心;省级电大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属高等学校,按照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中心;地、县级电大建设成为当地的远程教育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

  2.具体目标

  ——开放教育年均注册学生50万人左右,其中本科(专科起点) 20万人、专科30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20万人。建设40个本科专业(其中30个专科起点本科专业,10个高中起点本科专业),100个高专高职类专业,10个中专专业。其中确定10个本、专科重点专业,形成5个特色专业,探索联合学位制度。

  ——非学历培训年均350万人次以上。

  ——建成开放教育1000门课程的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建成非学历培训项目(课程)教学资源1000种。

  ——中央电大专任教师达到24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占70%(正高级20%),45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占85%以上。培养20名左右专业学科建设带头人,20名左右国内有影响的远程教育教学专家,50名左右在电大系统有较大影响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各地设立2000个学习中心(其中示范性学习中心50个)。国家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库收录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100万件以上。

  ——建设覆盖全国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信息化校园。建成中央电大联通省级电大的虚拟专网和远程接待系统。构建面向学生和家庭的卫星电视课程播出系统。整合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各种应用系统,实现各系统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为学生提供基于移动代理的个性化学习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六项工程

  1.电大系统建设推进工程

  ——由教育部制定有关广播电视大学的规章, 明确各级电大的定位、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各级电大的管理体制、职能和设置标准以及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强化中央电大对省、地、县电大引领和支持服务的功能。

  ——改革系统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电大系统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由教育部制定关于推进开放教育的若干意见,增强中央电大对电大系统开放教育的调控力度。通过评选、表彰等措施,推广地方电大教育、教学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县级电大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提高县级电大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综合能力。继续实施县级电大援助计划。加大对西部地区电大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强西部地区电大及基层电大综合办学实力。组织和协调东部、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电大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援助、交流与合作。

  ——以系统完整性为前提,加强系统互动。建立联络通畅、反应快捷、办事高效的应急处理体系。成立中央电大校务委员会。成立电大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对电大系统办学过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咨询和研究。

  ——以开放理念为先导,扩大合作办学范围。整合各级电大优质师资和教学资源并实现共享。扩大与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充分利用其教育培训机构及实践教学基地,建立若干行业、系统学院,为建设学习型行业、系统服务。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共建示范性、实验性学习中心及中央电大学院。与国内外企业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产业运作机制。

  ——以政府支持为保障,促进电大持续稳定发展。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政策、资金和项目。对于地方电大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立项调研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以增强活力为核心,推进内部管理改革。调整机构设置,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果。建立健全全员岗位聘任制,建立教师工作量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内设的教学部组建为学院,推进学科及专业建设。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

  2.课程平台搭建工程

  ——以课程开放和完全学分制改革为切入点,搭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学习者自我设计和终身学习需要的模块化、多层次、多通道的立体化课程平台。

  ——课程平台提供中专、大专、本科及研究生等多层次的学历教育课程和岗位培训、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等多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课程(项目),供学习者自主选择,实现不同学习层次间有机衔接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沟通,不断满足学习者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和潜在的学习需要。

  ——改变传统的刚性专业教学计划模式,建立体现开放教育完全学分制和自主选课特点的专业规则,以使学习者有更多的课程选择空间和学习途径达到自我设定的学习目标。

  ——通过课程平台建设,构建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和电大发展需要,多学科并举、本科与专科并重、专业教育与证书教育互补,结构优化、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和证书体系。打造具有远程教育特点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

  ——制定课程建设规范,完善课程建设规程与流程,强化课程评价标准。坚持名师名课原则,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建设精品课程,同时按照学科专业、课程特点、办学类型及媒体种类,形成优质课程及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系列。

  ——新建200门课程,改造、整合200门课程,引进100门课程。建设100门网络课程、200个多媒体课件。开发、完善一系列与各专业配套的实践教学软件及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到2010年,中央电大课程资源库中的课程门数达1500门,其中通识课程100门,优质课程500门,国家和省部级精品课程50门。

  ——通过严格的认证、评价,引入竞争机制和贡献机制,共同建设中央电大课程平台,推进电大系统专业、课程、师资的共建共享和分类指导与管理。

  ——完善课程注册和学分管理制度,建立适应学生自主学习的双向互动机制。推进学制改革与学期改革,加快“随时接受学生注册入学和进行课程注册学习”专项试点研究与实践。同时,通过开展“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教师教育、信息技术、通识课程等试点,为全面建设和完善课程平台积累经验。

  ——立足于巩固评估成果,着眼于开放教育发展需要,进行针对性实验和重点攻关,培植典型,形成示范,推广应用。加强中央电大学习中心和教学实验基地建设,强化其实验性和示范性作用。

  3.教学质量保证和学习支持服务强化工程

  ——围绕质量保证“五要素”,突出教学管理的严格、规范以及教与学双向作用的及时、有效,完善具有电大开放教育特点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制定并完善教学资源建设、教学过程管理、学习支持服务、技术支持保障等方面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规范。

  ——加强教学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研究落实开放教育扩大开放、向下延伸的质量保证措施。强化诚信教育,实行考风、考纪责任承诺制。

  ——完善教学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网上检查与网下检查、全面检查和个别抽查相结合,形成教学质量保证闭环系统。完善教学检查评价指标,规范教学检查的工作流程,切实保证巡教、巡考、抽查、抽考质量。强化教学督导的作用,严格执行年报年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各类教学评估,每三年开展一轮课程评估、每五年开展一轮专业评估。

  ——建立和健全学生及教师广泛参与的教学评价反馈与教学过程管理机制。拓宽和疏通信息反馈渠道,重视评价反馈数据的分析、利用,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干部、教师考核的基本依据之一。开展毕业生追踪调查,及时评价和反馈人才培养质量。

  ——以提高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一体化设计水平及命题质量为重点,推进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手段的改革。深化基于网络的课程考核改革,形成符合成人在职学习和远程开放教育特点的学习测评体系。

  ——加强系统协作,共同做好学习支持服务工作。制定学习支持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学习支持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教学过程中学习支持的针对性设计,强化教学过程设计方案的落实与反馈,加强学习过程的管理与跟踪,突出对学生的导学与助学服务,拓展学生心理咨询、毕业后继续教育等外延服务。

  ——建立主动服务和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高主动服务意识、高效服务能力和教学支持服务水平。重视学生权益保护,建立学生申诉、投诉处置制度,通过互联互通的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接待系统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及时、有效地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反映的相关问题。

  4.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工程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发展方向,开展电大系统社会化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研究。

  ——推进学习中心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的服务模式、管理体系和学习中心连锁运营的市场机制,达到运作和服务的高质量、高效率、规范化、标准化和低成本。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学习中心建设。根据社会需求和生源市场状况,将合作高校数量增加到50个左右,为学历教育服务的学生规模达到50万人,非学历教育服务规模达到150万人次。

   ——组织实施教育部“数字化学习港与终身学习社会的建设与示范”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和实施。建设20个左右示范性数字化学习中心。通过典型应用示范,研究并提出数字化学习港的总体框架;探索数字化学习港公共服务与管理模式、运行机制、质量保障和监控机制的典型实践模型。

  ——组织实施科技部“数字教育公共服务示范工程”项目。引入企业管理理念和市场运行机制,采用创新的商业运营模式,形成广泛的第三方服务,探索新型电子商务模式、数字内容交互模式、数字教育与学习方式、社区服务等多种服务与管理模式。

  ——组织和推动项目参与单位研制数字教育资源集成与共享、知识处理与服务、公共服务平台接入与运营和质量监管四项关键技术,集成新一代数字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实现20TB数字教育资源的整合、管理、存储、传输、使用,面向众多资源提供方和200万规模的学习者,实施各种基于网络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活动,并承载100万以上用户的同时访问。

  ——继续做好为全国网络教育部分基础课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拓展社会考试等多种类型的教育服务。

  5.队伍素质提升工程

  ——制订全国电大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教师培养和交流。以整合全国电大系统的优秀教师为主体,并适当引进知名专家作为学科带头人,建设高水平的电大系统专任教师队伍。

  ——制定并落实中央电大教学、管理、研究、技术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应的管理办法。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积极引进和选拔人才,采用特殊政策聘用优秀人才。

  ——提高学历层次,鼓励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或进修研究生课程。到2010年,45岁以下专任教师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占85%以上。开展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向“双师型”发展。

  ——优化教师队伍的职称及年龄结构,形成合理的学科及专业建设梯队。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骨干教师和重点岗位倾斜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建立和完善兼职教师聘用、管理和考核制度,有效管理和使用好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客座教授和讲座教授的学科指导作用。

  ——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实施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专业建设带头人和远程教育教学及管理专家的培养计划。实施中央电大学者奖励计划。完善与地方电大和其他远程教育院校定期互派访问学者制度。建立定期交流挂职和轮岗制度。重视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制定学科研究规划,创新科研团队组织方式,建立开放的学科研究平台。建立健全学科指导委员会,组织制定学科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承担国家、部委和学校相关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办好学术刊物,搭建远程教育学术交流平台。

  ——依托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成人教育协会和中国教育技术协会等学术平台,发挥高校远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学术组织功能,积极开展远程教育学术交流。

  6.信息化校园建设工程

  ——制定并实施广播电视大学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广播电视大学信息化建设进程,形成覆盖全国的信息化大校园。完善“天网地网结合,三级平台互动”的网络教学环境,进一步加强与远程教学模式、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信息化设施建设,构建适合学生开展个别化自主学习的学习环境。

  ——与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教育技术分技术委员会(CELTSC)合作,推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推进网络升级改造和虚拟专网建设。进一步升级、改造和优化各级电大的计算机校园网、扩展网络出口带宽。中央电大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及公网的出口连接均达到千兆。建设电大虚拟专网。

  ——建立一站式服务系统。整合三级教学平台和教务管理系统、开放电子公务系统及其他应用系统,构建面向学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一站式服务系统和统一的门户访问网站。

  ——加快远程接待中心、点播中心、教研中心、实验中心的建设。在省级电大建立区域性远程接待中心,并通过虚拟专网与中央电大远程接待中心系统互联互通,形成面向学生统一服务的远程接待中心系统。

  ——建设数字电视资源数据库。结合国家实施数字电视改造计划,建设适应电大教学播出需要的数字电视资源数据库,并满足电视资源的存储、检索等需要。

  ——建设国家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库,收录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100万件以上。完善相应的功能,强化资源库对教学平台的支撑功能。在电大系统、普通高校及其他远程教育机构推广应用分布式资源库系统1000家以上。

  ——充分利用各级电大图书馆资源和远程教育资源库资源,建设全国统一的分布式数字图书馆和资源共享服务系统。

  (二)推展六项计划

  1.证书教育推进计划

  ——通过引进、共建、自建等多种方式,建设系列化的证书教育资源,形成与学历教育互补的证书教育体系。

  ——通过学分当量替换、双证书教育、在岗可测性成果认证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加强学历与证书教育的结合,探索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沟通的模式。

  ——配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准入制度的实施,积极开展多种岗位培训项目,为在岗人员知识和技术更新、劳动力岗位转移、再就业等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年培训规模达到200万人次。

  ——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参与学习型行业和学习型企业的建设,共同开发适应从业人员岗位职业需求的证书教育项目。重点抓好首都职工素质教育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的开发和全国推广工作。

  ——开发利用电大优质课程资源,建立相应的认证标准和体系,培育中央电大证书教育品牌。

  ——建成“职业教育培训网”,为电大系统的双证教育提供资源支撑服务。整合劳动部职业资格培训与认证服务,建设基于远程教育模式的职业教育培训平台。建成“中央电大教师教育网”,为教师职后培训提供资源支撑服务。

  2.特定人群教育发展计划

  ——稳步扩大教育部“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试点范围。适时推出新课程、新专业,进一步完善“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课程平台。设立“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奖励基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农村贫困学生。

  ——坚持办好中国燎原广播电视学校。加强以现代农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教学资源建设工作,在保证电视台节目播出的同时,整合利用资源,为“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提供服务。

  ——积极开展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面向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业每年接受20万名以上中小学教师注册学习。根据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和学习特点,建设一批远程教师教育特色专业和课程。非学历培训根据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和国家教师教育培训规划要求,主要开展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及校长的全员培训项目,重点是新课程培训和配合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的教育技术应用培训。

  ——积极参与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工作,与师范大学及其他教师教育机构合作,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要为“教师网联”提供远程教师教育优质公共课程资源,重点建设适宜于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学习的课程资源,尤其是卫星电视课程。发挥电大系统的优势,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远程教师教育和参加学习的中小学教师提供教学支持服务。

  ——积极开展部队士官远程教育。配合《全军2006年—2010年在职科学文化教育规划》的实施,按照部队人才的需求及士官自身发展的需要,加强与部队院校的合作,加快建设一批适应部队实际需要、具有部队特色的专业及课程,逐步形成适应部队需要的专业结构、课程体系和教学资源,并将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等非学历教育结合起来。依托部队的信息化设施,搭建天网、地网和军网有机结合的“绿色通道”,把优质教学资源送到军营。

  ——积极开展残疾人远程教育。针对残疾人学习、就业的实际需要,与中国残联合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手段,面向全国残疾人开展高等专科、本科学历教育,以及岗位培训、实用技术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及职业培训的机会,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学习需要,为提高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的能力,开辟一个新的途径。积极探索残疾人远程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在专业和课程设置、资源建设、学习支持服务等方面逐步形成残疾人远程教育特色。

  ——利用电大开放教育资源,支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民族团结、民族进步。通过与普通高校及地方电大合作共建,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提供专业及课程资源,探索适应少数民族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搞好维汉双语教学专业建设。发动电大系统力量,并积极争取系统外的支持,办好中央电大西藏学院。

  ——实施特定人群教育发展专项援助计划。

  3.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改革计划

  ——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投入,加强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各级广播电视大学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置,充分发挥系统办学优势,强化远程职业教育特色。

  ——结合“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的实践,继续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努力探索并初步构建具有远程职业教育特色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面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乡在职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培训,努力促进职业教育向广大农村、西部和边远地区延伸,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4.对外合作与交流计划

  ——以联合办学、资源共享为重点,与国(境)外品牌教育机构开展多方面合作,引进电大当前和今后发展亟需的优质课程资源和教材。按照国际惯例与标准,向国(境)外教育机构输出具有电大特色的教学资源与课程。

  ——积极开展远程教育学科研究等方面的对外学术交流和人员互访。

  ——建立相对完整的对外汉语教学体系,以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建设、推广与应用为主,同时开展师资培训、短期汉语培训等业务。积极进行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做好密西根州立大学孔子学院资源建设工作,完成20门初中、高中和成人网络课程建设;将合作模式、教学资源向全球推广,申请设立网上孔子学院。继续做好美国SCOLA卫星电视网全中文教学频道工作。

  ——积极参与国际远程教育协会(ICDE)、亚洲开放大学协会(AAOU)等国际远程教育组织的学术活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扩大电大在国际远程教育界的影响,提升电大在国际远程教育领域的地位。

  5.社区教育推展计划

  ——从电大定位和发展战略角度,设计和规划电大社区教育,明确广播电视大学在社区教育中所应承担的任务。

  ——争取教育部和有关部委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教育部社区教育实验示范区的试点工作及社区教育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区教育中心的能力建设工作。

  ——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确保电大社区教育有序推进。成立中央电大社区教育咨询委员会等机构,为开展社区教育提供决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发挥电大系统办学的优势,积极推动电大系统全面进入社区教育,依托电大建立各级社区培训学院(或教育中心),探索电大社区教育的教学模式、管理模式及运行机制。

  6.电大文化建设计划

  ——开展全系统教职员工专题讨论,深入研究远程开放大学的文化特征和构成要素,共同制定并实施电大文化建设方案。

  ——贴近社会平民,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对电大系统形象进行整体设计,形成统一的包装品牌,树立电大的统一社会形象。运用好网络、广播电视、刊物等有效载体弘扬电大文化,宣传电大精神。

  ——系统总结电大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概括凝炼电大文化精髓,丰富电大文化内涵。

  ——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指导,倡导开放、自主、勤奋、诚信精神,建立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和谐电大。

  ——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形成以人为本、严格规范的制度体系,创建有电大远程开放教育特色的制度文化。

  ——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团委、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在全国电大系统内开展具有电大特色的系列文化活动,增强系统的凝聚力。

  ——规划建设网上虚拟校园,构建网上电大文化社区和交流平台。在各省级电大校友会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电大校友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1、《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

  2、《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69号修正)

  3、《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69号修正)

  4、《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公布,第69号修正)

  5、《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公布)

  6、《厦门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发布,第69号修正)

  7、《厦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令公布,第69号修正)

  8、《厦门市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公布)

  9、《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101号修正)

  10、《厦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令公布)

  11、《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令公布)

  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

  1、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在本市设立从事各种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取得《营运证》后方可从事营业运输。”

  3、删除第四十四条。

  (二)《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公布,第69号修正)

  1、第十七条修改为:“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

  2、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印制品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没收有关印制工具,设施和原材料。”

  (三)《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69号修正)

  1、删除第十条第(十)项。

  2、删除第二十八条。

  (四)《厦门市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公布)

  1、 删除第十条。

  2、 删除第二十三条。

  3、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5、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公布)

  1、第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并对下列工程组织抗震设防论证:

  ㈠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枢纽等重要城市生命线工程;

  ㈢抗震性能复杂的其它工程。

  2、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列为验收项目。 ”

  3、第十九条修改为:“经鉴定确认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由产权人负责抗震加固。产权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抗震加固方案,经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

  4、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六)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定额测定,及时发布定额补充项目。”

  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必须经有资格的造价中介机构鉴定,并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设计概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调整充实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编制。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上报国家计委审批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3、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资格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4、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在资质资格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七)《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公布,第101号修正)

  删除第五条第三款。

  (八)《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7号公布)

  1、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第十一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确需拆改房屋的墙体、柱、梁、板等承重结构的,必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提出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要求施工人员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和施工方案。”

  (九)《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公布,第101号修正)

  删除第九条第二款。

  (十)《厦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公布,第99号修正)

  1、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作为机动车辆年度检验的内容。经检测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办理年检手续。”

  2、删除第十二条。

  (十一)《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公布)

  1、删除第十一条

  2、第十五条修改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按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3、删除第二十条。

  4、删除第二十二条。

  5、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拟与国际联网,在向公安机关备案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6、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7、删除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8、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十二)《厦门市农业环境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公布)

  1、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向农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需要在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依法报当地区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采取防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处理。”

  2、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农用灌排水沟渠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必须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3、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作肥料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厦门市城镇住房交换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公布)

  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符合住房交换条件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水路运输企业合法经营,保障托运人及旅客合法权益,促进厦门市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厦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路运输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根据本规定对本市水路运输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厦门市船东协会是本市各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统称航运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社会团体,发挥沟通航运企业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桥梁作用。

  第五条 鼓励本市的航运企业发展地区间和省际的海上旅客运输、旅游运榆和远近洋运输。对航运企业在经营中遇有困难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予协助解决。

  第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提供政策指导,扶持航运企业向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 航运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其非法摊派和收费。

  航运企业有权拒绝非法摊派、拒缴非法收费,并可向厦门市船东协会、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章  航运企业开业、变更与歇业

  第八条 在本市设立从事各种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经交通部批准开业的航运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交通厅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以下简称《营运证》);经省交通厅、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批准开业的航运企业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办理《营运证》。

  船舶取得《营运证》后方可从事营业运输。

  第十条 航运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从事港澳航线运输:

  (一)具有经营国内沿海水路运输1年以上资历,且企业经营行为端正,经济效益良好;

  (二)在港澳地区有客货运输代理机构,有较稳定的客源、货源;

  (三)船舶依法在中国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十一条 航运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从事国际航线运输(含国际集装箱海上运输):

  (一)具有经营国内沿海水路运输1年以上资历,且企业经营行为端正,经济效益良好;

  (二)公司负责人具有从事国际水路运输专业管理工作的经验,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职称;主要技术、业务人员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能力,并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职称;

  (三)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500万以上;

  (四)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船舶,且船舶依法在中国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五)具有稳定、充足的自有或经合法手续聘用的船员;

  (六)运输单证符合水路运输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要求。

  第十二条 航运企业申请从事港澳航线、国际航线运输应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企业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证明、船舶国籍证书、适航证书、持证船员证书及按要求填写的船舶规范表、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文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齐所须资料之日起15日内对航运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对单船1000载重吨以下(含本数)从事港澳线运输的船舶可直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经营的决定。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设立中外合资航运企业,禁止进口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老旧船舶。

  第十四条 设立中外合资航运企业应持筹建申请书、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或意向及合资各方签署的合同或意向的复印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筹建手续。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齐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报省交通厅审核、交通部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筹建的中外合资航运企业按规定进行筹建;筹建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第十二条中有关内容办理开业手续。

  第十六条 航运企业申请变更营运范围,必须具备与变更营运范围相适应的自有适航船舶。在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变更营运范围申请书;

  (二)变更营运范围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要求变更的营运范围,新辟营运范围的货(客)源分析预测,适航船舶规范及技术参数,经济效益分析;

  (三)适航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四)主要船员名单及其有效职务证书的复印件;

  (五)原《水路运输许可证》。

  航运企业申请变更营运范围,按新辟的营运范围由有审批权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

  获准变更营运范围的企业,应持换发后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和适航船舶《营运证》到原核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航运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航运企业要求歇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要求过户的,原户主按歇业办理,新户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运力增减

  第十九条 航运企业要求增加运力应按原审批程序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新增船舶筹建手续。

  对上年度无重大运输事故,以及经济效益好运输质量高,在货主中享有较高信誉并能服从管理,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按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的企业优先批准。

  第二十条 航运企业办理新增运输船舶筹建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水路运输船舶筹建申请书;

  (二)船舶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意向。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筹建船舶后,航运企业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购造船舶,对未持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放的筹建批文的船舶,船检部门不得予以检验发证。

  筹建批准文件有效期为1年。1年内未购造船舶的,视同自行取消筹建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增船舶取得合格船检证书并具备营运条件的,应向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取得《营运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航运企业要求出售营运船舶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运力核减和《营运证》注销手续。其中经营旅客运输的因出售营运船舶而取消航线或减少班次和停靠港(站、点)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在获批之日起1个月后,方可出售,并在沿线客运站点发布公告周知。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旅客运输的航运企业应保持客船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船容整洁、美观。

  第二十五条 经营旅客运输的企业应按核定的航线,停靠港(站、点)从事运输,不得自行取消航线或随意减少班次和停靠站点。

  第二十六条 航运企业可将营运船舶出租给有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出租期限超过半年的,应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航运企业从境外购进的二手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所购船舶船龄必须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航运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源和客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货源,强揽客源。

  第二十九条 从事各种国内航线运输的航运企业均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水路运输行业专用发票进行运费结算。

  经税务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可自印水路客货运输发票,经批准自印的发票限在本企业内的运输业务上使用。

  从事国际航线运输和港澳航线运输的企业使用的海运提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国际海运惯例,并按规定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部批准,企业可直接租用外轮(含挂方便旗的国轮)从事运输。

  第三十一条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部批准,国外船公司的船舶、国内航运企业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可从事厦门港国际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

  第三十二条 根据运输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可按国家价格管理规定调控客运运价,必要时可对货物运价制订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货运经营者可在批准的范围内自定运价,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航运企业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运输行业统计报表。

  第五章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经营下列业务的视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一)航运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公司、部、站、所等),除为本企业服务,兼为其他水路运输企业服务的;

  (二)航运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含联运企业)兼营代办运输手续,代办旅客、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业务的;

  (三)从事专营或兼营船舶修造业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四)港埠企业另设独立核算的、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各种营业机构。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办公场所、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和专职从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除从事专营或兼营船舶修造业务外,应向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办理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持该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申请办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应提交:开业申请书、办公场所、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合法的验资证明;在本市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外省、市申请者并应持有当地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运输服务业务。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代办运输业务。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向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报送统计报表。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航运企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遵守本规定,在经营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营业性运输船舶及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证》的,及《营运证》被吊扣后仍继续营运的,由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委托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责令其停止营运,并按违法所得处以2倍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由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会同物价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由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水路运输行业统计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的,由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或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委托的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给予警告处罚,并限期补报。

  第四十三条 其他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交通部《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航运企业及其船舶,在其纠正违章行为之前,市水路运输管理处应提请港务监督等有关查验部门、港务部门和船舶代理部门,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无证无照、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并可能对旅客造成伤害或对货物造成损失的非法营运船舶,并应给予扣船中止其运输。

  第四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可对在本市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运输船舶的负责人、当事人、见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查阅有关的证明、账册、单据,必要时可以抄录或复制;并有权对违章行为所涉及的单位,个人调取证据。

  第四十七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应予以纠正,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管理部门并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

  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

  第四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五条 厦门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

  (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

  (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六条 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

  第七条 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九条 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

  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

  第十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

  第十二条 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

  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

  (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

  (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第十六条 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

  (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

  (二)加工合同;

  (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

  第十七条 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  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

  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

  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

  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己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第三款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印制品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没收有关印制工具,设施和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

  (1996年10月2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劳动监察,适用本规定。

  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 并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监察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正确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第五条 劳动监察实行劳动行政部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  管辖及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有权进行劳动监察,具体负责对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部队以及外地驻厦单位的劳动监察;区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区(含街、镇)属单位及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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