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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8:50:00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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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88号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石秀诗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投资综合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
第五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
前款所称有形建筑市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分别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勘察、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勘察、设计资金已经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
(二)监理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监理资金已经落实,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还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征地拆迁已经结束,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法人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组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鼓励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格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违法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本机构承接代理招标业务;
(四)接受或者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代理业务;
(五)泄露或者出卖标底或者其他商业秘密;
(六)收取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将依法应当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由招标人进行答疑;
(七)投标人编制和报送投标文件;
(八)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九)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公示3日以上;
(十一)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概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工期、质量要求等;
(二)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质等级和相关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费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按编制成本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要求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预审。其中,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并编制工程拦标价,作为招标人控制建筑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工程拦标价应当在开标10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认为工程拦标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在开标5日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不予投标。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核算工程拦标价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工程拦标价或者标底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
工程量清单、工程拦标价或者标底的编制,应当按照本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及其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工程拦标价或者标底等造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因市场价格变动产生风险的分担和价格调整办法。
施工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措施,并在投标文件中单列该专项费用。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要求招标人改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可以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投标。
第二十一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工作。
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开标15日前以书面形式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答疑,同时抄送所有投标人,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保函、汇票或者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估算价的05%—2%,但是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施工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回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招标人终止招标活动,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进行密封,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印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文件的,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有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召开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检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
(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和标底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
(三)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四)宣读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施工投标文件还应当宣读其中单列的劳动保险、安全措施费用。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开标过程,经参与各方确认后签名存档。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三)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分别按下列基本原则进行:
(一)勘察招标:勘察方案经济合理、勘察方法和手段齐全、技术水平先进可行,评定勘察文件满足相应勘察阶段的规范和设计要求的程度,勘察进度满足合理的工期,注重考察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人员的能力,报价符合国家收费标准;
(二)设计招标:重点评定设计理念或者设计方案的安全性、经济性、科学性、合理性,且该设计理念或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消防、节能和环保要求,安全、经济、技术、功能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注重考察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设计人员的能力,报价符合国家收费标准;
(三)监理招标:重点评定监理大纲满足监理阶段的规范和设计要求的程度,注重考察监理单位对监理项目的管理能力,报价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并具有低价位优势;
(四)施工招标:重点评定施工报价的价位优势,且该报价能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工期,安全生产经费落实,人员和装备配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的要求,施工组织方案合理;
(五)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的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性能稳定,性价比高,售后服务完善。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4小时内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设召集人,召集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召集人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召集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召集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改动评标办法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和泄露评标信息,不得从投标人处获取不正当利益。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与投标人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废标。出现下列重大偏差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废标: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或者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设备、货物的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属于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文字、计算有明显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自行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有效投标不足3家并且使投标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授标条件进行评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根据排名先后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逐页签字:
(一)开标记录;
(二)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三)无效标或者废标情况说明;
(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名次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七)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结论;
(八)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结果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度,也不得变相为在招标后强制中标人垫资。
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提交,并将履约担保凭证报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或者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招标人和中标人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名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相关证明、相关请求及主张。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实名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相关证明、相关请求及主张清晰的匿名投诉,应当及时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进入但没有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至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不足5日的;
(二)变更招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人的;
(三)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足20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
主题词:司法 规章 决定 令
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改动评标办法和投标人投标文件行为的,将其从专家名册中清除,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筑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且资质未降低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并且自用的建筑工程,该单位的专业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宜招标的;
(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及劳务分包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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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

  (三)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效的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有效使用。

  (四)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字〔2002〕39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及时反馈真实、准确、全面的会计信息。

  (五)绩效原则。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还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概、预、结、决算的编审

  第七条 概、预、结、决算的编审是政府决策、项目招标、工程价款支付、资产转固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概、预、结决算的编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由发改部门审批,预算由财政部门审定,作为工程招标依据;建设项目凡属审计部门确定为审计项目的,项目结、决算由审计部门审计,其余由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决算批复由财政部门负责,作为固定资产移交依据。

  第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按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概算,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及年度使用资金计划。建设项目属政府采购资金安排的,按要求实施采购。

  (二)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剔除工程所需的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待摊投资费用后,根据建安投资金额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限额设计。

  (三)未经政府批准并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财政一律不得受理各类评审;财政部门评审中发现工程超概算的,一律退回建设单位进行设计调整。

  (四)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严禁擅自调整经发改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标准。

  第十条 结算审核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结算审核完毕后,将审核结果转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一)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未经财政部门出具预算评审报告,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

  (二)招标文件由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出,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三)招标文件暂列金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不得留有其他报价缺口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项目结(决)算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为准。

  (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没有列入目录的,应根据设备、货物材料的特征,以节约政府投资,保证质量为前提,采用工程招标(比选)或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且不得超过预算控制价。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审核审批。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后90日内,将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送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经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以财政部门的决算批文作为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同时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财政拨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三)未经政府同意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投资,财政及审计部门不予确认,财政部门对缺口资金不予追加。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负责项目建设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发改、行业主管等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纳入德阳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系统重点监督: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概算、预、结、决算管理规定。

  (三)建设项目是否依法招投标,有无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调整建设规模、标准。

  (四)筹集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工程暂列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的情况。

  (七)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八)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使用。

  (九)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使用。

  (十一)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十二)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是否配套相应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合同监管。

  (一)建设单位应对合同加强管理,其签订的合同必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合同签定前,建设单位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中须明确规定结(决)算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三)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重大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备案的通知》(德办发〔2010〕95号)的规定,将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监管。

  (一)工程预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规模。

  (二)政府各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单位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及规模,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纠正,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三)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建设并编制单位工程进度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年末要写出财务说明书,并说明整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制度。合同价格严格按中标价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采取以下的原则进行变更。

  (一)在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的5%)额度内的:

  1.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由建设单位召集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人员,研究工程建设变更的有关问题;在现场办公会议上,会同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各方提出意见,由业主做出决定,形成书面文件;对有效的变更决定,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变更手续。

  2.单次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不含100万元),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由市财政牵头召集监察、审计、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形成相关纪要,市财政根据纪要精神下达变更通知书。

  3.单次工程变更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超过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的5%)额度的,所有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未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而“先实施、后申报”的,市财政不得受理,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四)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工程变更上级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变更累计金额大于合同金额3%的,须在德阳建设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财政监管员制度和审计跟踪制度。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建立并执行重大项目财政监管员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二)财政监管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财经纪律、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做书面报告。

  (三)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试行监管员与建设单位联签制度。

  (四)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市审计局实行全程跟踪制度。

  第十九条 拨款监管。

  (一)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单项工程合同金额的80%之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全额拨付的款项除外。

  (二)建设单位按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需提供进度和监理确认意见等资料。项目有派驻财政监管员的,申请报告需经财政监管员同意后才能报送。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法定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四)部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应与财政资金同步足额到位。

  (五)政府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还款要建立良性循环机制,按经审批的资金使用和还款计划依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

  (一)建设单位会计应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字〔2002〕394号)的要求设帐和核算,设立基建财务帐,独立核算,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管理程序,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实施月度和年度报表报送制度,按时向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

  (一)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每年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提出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发改部门牵头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

  (二)对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是衡量该项目成效的重要指标,并作为以后年度同类项目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绩效评价还应作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策划、评估、批准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考核的相关依据。

  第二十二条 超预算监管。建设单位按程序申请追加预算,由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出具的超预算原因提出意见,并报请政府同意后方可追加。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由市监察局组织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等参加的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专项检查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

  第二十四条 监管职责。

  (一)市监察局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对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及概、预、结、决算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四)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结、决算进行审核监管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大项目派驻重大项目财政监管员制度,牵头负责对工程变更问题的审查。

  (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在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缓资金拨付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规定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四)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三)未依法并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或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负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财政重大项目监管员在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一)施工图设计必须准确可靠,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失误造成质量不符合要求和增加投资的,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继续完善勘察、设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二)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由于过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并按权限范围对违规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对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决)算编制、审核、评估、中介服务等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或编制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编制的结算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送结算失实或虚报冒领、骗取工程款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外地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进入我市执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单位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向其工商注册地负责其资质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发改、监察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房屋技术状态评定办法(试行)

铁道部


房屋技术状态评定办法(试行)

1980年8月28日,铁道部

房屋技术等级根据现存病害及影响安全使用的程度进行评定。
一、房屋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病害项目
1、倒塌危险:
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墙壁、房架、梁、柱、檩、楼板、搁栅等)严重腐蚀、破裂、变形,经过鉴定影响安全承重,有倒塌或坍塌危险,需迅速修理加固或停止使用,如只作临时应急处理,仍算有倒塌危险。
2、严重漏雨:
屋面漏雨,需要全部或局部翻修。
3、腐蚀破裂变形:
(1)承重结构腐蚀破裂变形较重,虽未达到倒塌危险程度,但需修理或重点检查观测病害发展情况。
(2)铁皮屋面普遍锈蚀较重。
4、冻害、蚁害:
(1)冻害、基础、墙壁由于冻害发生裂缝仍在发展,或裂缝虽不发展,但已发生裂缝较大,影响正常使用;
(2)蚁害、房屋现有白蚁蛀蚀。
5、潮湿返霜:
(1)室内地面、墙壁常年潮湿,影响使用;
(2)室内墙壁、顶盖严重结霜凝水,影响使用;
(3)地下室渗水、积水,影响使用。
6、电照设备破损:
(1)电线破损、老化造成常年绝缘不良,有漏电现象,需要全部或局部更换;
(2)灯光、开关、插座大量残缺破损,相线不进开关,影响安全使用;
(3)避雷设施失效,接地电阻超过当地标准。
7、水暖设备破损:
(1)上下水道管路破损漏水,大片浸湿墙壁、楼地面;
(2)上下水道管路大量严重锈蚀;
(3)下水道堵塞不通,需部分或全部翻修;
(4)暖(煤)气设备锈蚀漏水、漏气。
8、其它破损:
(1)檐沟、水落多数破烂或锈蚀;
(2)顶棚、墙壁抹灰(包括镶贴装修)多数大块破损剥落或镶贴不牢,影响安全使用或观瞻;地面多处大片破损,影响使用;
(3)房屋四周地面排水不畅,散水、明沟大量破损;
(4)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
(5)门窗严重破损或普遍露底失油。
注:1、鉴定是否有倒塌危险,以房产建筑段一级的意见为准,应由房产建筑段段长或技术室负责组织并作成记录。
2、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是否属于主要病害,由各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3、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病害项目,由各局制定。
三、等级评定
1、没有八项病害者评为一级;
2、没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和其他任何三项病害者评为二级;
3、达不到二级者评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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