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23:50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2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我委编制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用以指导相关部门制定支持政策和措施,引导相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和投资建设方向。
本《目录》涵盖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个领域的88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系统设备/装备制造项目。其中部分产业已经成熟并基本实现商业化;有些产业、技术、产品、设备、装备虽然还处于项目示范或技术研发阶段,但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和能源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或在特殊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和可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发展的情况,我委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对于本《目录》中具备规模化推广利用的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财政税收、产品价格、市场销售和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比较优势的技术和项目,积极开展技术研发、项目示范和投资建设活动。




附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编号 项目 说明和技术指标 发展状况
一、风能
风力发电
1 离网型风力发电 用于为电网不能覆盖的居民供电,包括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两种发/供电形式。 基本商业化
2 并网型风力发电 用于为电网供电,包括陆地和近海并网风力发电,既可以单机并网发电,也可以由多台机组建成风电场并网发电。 陆地并网风力发电:商业化初期近海并网风力发电:技术研发
设备/装备制造
3 风能资源评估分析软件 用于对区域风能资源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估以正确地选择风电场场址,主要功能包括:测风数据的处理和统计分析、风况图的生成、风资源评估、风力发电机组和风电场年发电量测算等。 技术研发或引进
4 风电场设计和优化软件 用于进行风电场优化设计(即风力发电机组微观选址和排列方案的设计和优化),主要功能包括:确定风力发电机组尾流影响并调整风电机组之间的分布距离,对风电机组和风电场的噪声进行分析和预测,排除不符合技术、地质和环境要求的地段,对风力发电机组选址进行自动优化,对设计过程结果提供可视化界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等。 技术研发
5 风电场集中和远程监控系统 用于集中和远程监控风电机组和风电场的运行,主要功能包括:通过运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实时收集、分析并报告各风电场的风力状况和机组、风电场运行状况监测数据,自动或根据管理人员反馈的指令对风电机组和风电场运行进行效率优化和安全保障控制。 技术研发
6 风电场建设和维护专用装备 用于陆地和近海风电机组的运输、现场吊装和维护。 技术研发
7 离网型风力发电系统 用于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包括风力独立发电和风光互补发电,保证系统安全、经济、连续可靠供电。 基本商业化
8 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 用于并网风力发电,包括陆地和近海风力发电机组。近海风电机组需适应海洋地质、水文条件和气候环境条件。 陆地风电机组:商业化初期海上风电机组:技术研发
9 风力发电机组总体设计软件 用于对风力发电机组进行结构动力学建模与分析、极限载荷与疲劳载荷计算、风力发电机组动态性能仿真等整机设计工作。 技术研发或引进
10 风力机叶片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的大型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1 风力机叶片设计软件 用于进行大容量风力机叶片的气动外形及施工工艺设计。 技术研发
12 风力机叶片材料 用于制造高强度轻质大容量叶片,包括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GRP)和碳纤维增强塑料。 技术研发
13 风力机轮毂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4 风力机传动系统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5 风力机偏航系统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6 风力机制动系统/机械刹车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 技术研发
17 风力发电用发电机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包括双馈型发电机和永磁发电机。 商业化初期,技术研发(永磁型)
18 风电机组运行控制系统及变流器 用于配套1000千瓦(含)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包括:离网风力发电控制器;失速型风电机组控制器;变速恒频风电机组控制系统及变流器。 技术研发
19 风电机组安全保障系统 用于确保在出现极端的气候环境、系统故障和电网故障等紧急情况时的风电机组安全,同时记录机组的状态。 技术研发
20 风电机组电磁兼容、雷电冲击等检测装置 用于风电机组的电磁兼容性能和雷电冲击防护能力等性能的检测,以保证机组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 技术研发
21 风电接入系统设计及电网稳定性分析软件 用于大型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和对电网稳定性进行评价。 技术研发
22 风电场发电量预测及电网调度匹配软件 用于实时监测和收集风电场各台风电机组运行状况及发电量,分析和预测风电场第2天及后一周的出力变化情况,为电网企业制定调度计划服务,促进大规模风电场的开发和运行。 技术开发
23 风电场平稳过渡及支持控制系统 用于大型风电场在接入电网事故条件下,自身平稳过渡并对电网提供支持 技术研发
二、太阳能
太阳能发电和热利用
24 离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 用于为电网不能覆盖地区的居民供电,包括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两种形式。 基本商业化
25 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 用于为电网供电,包括建筑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26 太阳能光热发电 用于为电网供电或为电网不能覆盖地区的居民供电。包括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盘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和点聚焦太阳能光热直接发电系统。 技术开发
27 工业用光伏电源 用于为分散的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公路道班、广播电视、卫星地面站、水文观测、太阳能航标、公路铁路信号及太阳能阴极保护系统等提供电力。 商业化
28 太阳能照明系统 包括:太阳能路灯,庭院灯,草坪灯,太阳能广告牌,太阳能LED城市景观灯等。 商业化
29 太阳能交通工具 包括:太阳能汽车、太阳能电动自行车、太阳能游艇、太阳能飞船、太阳能充电站等。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30 太阳能光伏海水淡化系统 用于为缺乏淡水的偏远海岛居民提供淡水。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31 光伏水泵 用于为我国西部严重干旱和偏僻地区分散人口提供饮用水、为建设和改良草场以及沙漠植树造林提供用水。 商业化
32 太阳能户用热水器 用于为居民提供生活热水,包括平板式太阳热水器、真空管式太阳热水器等。 商业化
33 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 用于为居民或工商业提供热水或供暖,包括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和太阳能集中采暖系统。 技术研发、推广应用
34 太阳能空调系统 用于(通过太阳能集热器和吸收式制冷机)实现热冷转换从而提供制冷和空调服务。 技术研发、示范项目
35 零能耗太阳能综合建筑 通过在建筑结构(屋顶和外墙)中集成太阳能集热器(实现太阳能采暖系统和空调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来满足建筑的所有能源需求。 技术研发
设备/装备制造
36 离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用于独立户用系统和集中村落电站。 商业化
37 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用于为电网供电,包括建筑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38 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 包括: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盘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和点聚焦太阳光热直接发电系统。 技术开发
39 晶硅太阳能电池 包括:单晶硅太阳能电池和多晶硅太阳能电池。 商业化、技术改进
40 薄膜太阳能电池 包括:多结非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多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薄膜太阳能电池。 技术研发
41 其它新型太阳能电池 包括:柔性衬底太阳能电池、聚光太阳能电池、HIT异质结太阳能电池、有机太阳能电池、纳米非晶硅太阳能电池、机械叠层太阳能电池、薄膜非晶硅/微晶硅叠层太阳能电池等。 技术研发
42 建筑用太阳电池组件 用于建筑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包括:半透光型光伏组件,可以与建筑构件互换的光伏组件,光伏玻璃幕墙,光伏遮阳板等。 技术研发
43 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制造装备 用于制造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包括:太阳级硅投炉料制造成套装备,多晶硅铸锭炉,多线切割机,剖锭机,硅片抛光设备,硅片清洗机,扩散设备,PECVD镀膜设备,丝网印刷设备,烘干烧结设备,划片机,自动焊接机,组件层压机等等。 技术研发或引进
44 太阳能电池测试设备 包括:太阳能电池分选设备,太阳模拟仪,高压绝缘测试设备等。 技术研发
45 太阳能电池生产用辅助材料 包括:低铁钢化玻璃,EVA,太阳电池背面封装复合膜,银浆铝浆,焊带等。 技术研发
46 光伏发电系统用充放电控制器 用于智能化控制蓄电池充放电过程。 技术研发
47 光伏发电系统用直流/交流逆变器 用于包括离网型和并网型直流/交流逆变器,后者需具有并网逆变、最大功率跟踪、防孤岛效应保护等功能 技术研发
48 户用光伏和风/光互补控制/逆变一体机 用于配套容量在1千瓦以下的户用光伏、风/光互补发电系统。 技术研发
49 (专用)蓄电池 用于独立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系统,应具有很强的耐过充过放性能,低的自放电率和长的使用寿命。 技术研发
50 氧化还原液流储能电池 用于独立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系统;功率在几十到几百千瓦、储能达百兆瓦时。 技术开发、项目示范
51 光伏硅材料 用于生产太阳能电池用晶体硅。 技术开发或引进
52 光伏发电系统用集中和远程监控系统 用于采集、传输太阳辐射和环境参数及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数据并实现集中或远程监控。 技术研发
53 太阳能光热发电用反射镜 用于配套各种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 技术研发
54 光热发电反射镜自动跟踪装置 用于配套各种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以自动跟踪太阳光辐射,调整反射镜角度,从而最大化获取太阳能。 技术研发
55 光热发电集能器 用于配套各种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以吸收来自反射镜的太阳辐射能,也称“太阳锅炉”,要求体积小,换能效率高。 技术研发
56 光热发电蓄热装置 用于配套各种太阳能光热发电系统,通过贮存集能器所吸收的热能以保证光热发电相对稳定。 技术研发
57 光热直接发电装置 用于配套太阳能光热直接发电系统,包括碱金属热电转换器、半导体发电器、热电子发电器和热光伏发电器。 技术研发
58 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应用设计、优化和测评软件 用于建筑上适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光照条件下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制冷、 采暖的优化设计、模拟;对建筑中使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进行检测和评价。 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三、生物质能
生物质发电和生物燃料生产
59 大中型沼气工程供气和发电 包括大型畜禽场、养殖小区、工业有机废水和城市污水工程 商业化、推广应用
60 生物质直接燃烧发电 利用农作物秸秆、林木质直接燃烧发电 技术改进、项目示范
61 生物质气化供气和发电 利用农作物秸秆、林木质气化供气和发电 技术研发、推广应用
62 城市固体垃圾发电 用于清洁处理和能源化利用城市固体垃圾,包括燃烧发电和填埋场沼气发电。 基本商业化
63 生物液体燃料 利用非粮食作物和林木质生物质为原料生产液体燃料。 技术研发
64 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 将农作物秸秆,林木质制成固体成型燃料代替煤炭。 项目示范
设备/部件制造和原料生产
65 生物质直燃锅炉 用于配套生物质直接燃烧发电系统,技术性能和规格需适用于生物质的直接燃烧。 技术改进
66 生物质燃气内燃机 用于配套生物质气化发电,技术性能和规格需适用于生物质气化发电系统。 技术研发
67 生物质气化焦油催化裂解装置 用于将生物质在气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焦油裂解为可利用的一次性气体。 技术研发
68 生物液体燃料生产成套装备 用于生产上述各类生物液体燃料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69 能源植物种植 用于为各种生物燃料生产提供非粮食生物质原料,包括甜高粱、木薯、麻疯树、甘蔗等。 项目示范、推广应用
70 能源植物选育 用于选育培养适合荒山荒滩、沙地、盐碱地种植、稳产高产、对生态环境安全无害的能源作物。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71 高效、宽温域沼气菌种选育 用于沼气工程提高产气率及沼气池在较低温度条件下的使用。 技术研发
四、地热能
地热发电和热利用
72 地热发电 包括:地热蒸汽发电系统、双循环地热发电系统和闪蒸地热发电系统(后两者适用于中低温地热资源)。 技术研发
73 地热供暖 包括单循环直接供暖和双循环间接供暖。 项目示范、推广应用
74 地源热泵供暖和/或空调 包括地下水源、河湖水源、海水源、污水源(包括城市污水、工业污水、医院污水)和土壤热泵系统。 项目示范
75 地下热能储存系统 储存包括太阳能、建筑物空调释冷量或释热量等在内的能量 技术研发
设备/装备制造
76 地热井专用钻探设备 用于钻探地热井,需适应地热井特有的地质结构环境、高温和腐蚀性水文环境及成井工艺要求。 技术研发
77 地热井泵 用于配套地热供暖和地源热泵系统,需适应地热井特有的高温和腐蚀性。 技术研发
78 水源热泵机组 适应地下水或海水水质及温度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79 地热能系统设计、优化和测评软件 用于建筑上适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地热能系统进行检测和评价 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80 水的热源利用 利用水的温差对建筑物进行制冷和供热,包括利用地下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水等水源。 项目示范、推广应用
五、海洋能
海洋能发电
81 海洋能发电 包括:潮汐发电、波浪能发电、海洋温差发电和海流能发电。 技术研发、项目示范
设备/装备制造
82 海洋能发电成套装备 包括:波浪能发电成套装备、海洋温差发电成套装备、海流能发电成套装备。 技术研发
六、水能
水力发电
83 并网水电站 符合流域开发规划要求,满足环保要求的各种类型水电站。 商业化
84 离网小型水电站 用于就地开发、就近供电,解决边远地区用电和用能问题。 商业化
设备/装备制造
85 水轮机型谱编制 用于水轮机的制造和选型,提高水轮机效率和质量,降低造价,规范设备市场。 技术研发
86 水电自动化技术 用于水电运行的自动化管理,提高运行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技术改进
87 大型高效水轮发电机组 用于提高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运行水平和运行效率。 技术研发
88 小水电一体化技术 用于1000千瓦以下小型水电站,实现油、水、气等辅助设备系统的控制与主机一体化,以及调速、励磁、保护、测量等监控一体化,提高可靠性,降低设备造价。 技术改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7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南通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消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建制镇的建成区,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灭四害的义务。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组织协调,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教育、建设、城管、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管理。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和住户自行承担,公共无主地块由所在地政府予以补贴。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的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报告四害密度的检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七条 各单位及各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工作网络,积极宣传普及除四害知识,协同做好所在辖区的除四害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易招致或易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九条 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灭鼠。重点单位和场所包括农贸市场、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屠宰场、粮库、医院、机场、客运站等应建防鼠门、设防鼠板、安防鼠网、放毒饵盒、及时堵塞鼠洞,消除鼠迹。提倡采用鼠夹、毒饵、毒饵站等物理、生物方法灭鼠,一年不少于4次。严禁使用急性剧毒鼠药灭鼠。

  (二)灭蚊。做好河、湖、塘、沟等各种水体改造,清淤治污,定期活水冲刷河道;填平各种积水坑、塘;经常疏通楼顶阳台和楼门水泥雨棚积水;密闭化粪池、翻放缸罐,严格控制蚊虫的各种孳生水体。提倡用养鱼、杀虫剂等物理、生物方法杀灭蚊幼虫和成蚊。

  (三)灭蟑。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定期查找清除卵鞘,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缝隙,密闭储放食物。提倡采用粘捕、杀虫剂等物理、生物方法杀灭蟑螂的成虫和幼虫。

  (四)灭蝇。按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修建改造足够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并加强日常的清洁和维修管理。生活垃圾袋装化、垃圾容器密闭化,生活垃圾和其它易招苍蝇的孳生物必须日产日清;人畜粪便、垃圾、污水处理应达到无害化要求。重点单位和场所必须配置防蝇、灭蝇设施。提倡采用灭蝇灯、杀虫剂等物理、生物方法杀灭蝇、蛆。

  第十条 一切从事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有有效的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施;食品加工、经营、贮存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鼠迹、苍蝇、蟑螂。

  第十一条 除四害消杀业务,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代为进行。

  除四害专业服务企业开展消杀业务,应当自觉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设置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卫生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县(市)、区爱卫会任命。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对所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十三条 各建制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建制镇(街道)爱卫会任命,并报县(市)、区爱卫办备案。除四害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除四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及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进行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除四害所用药物、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准予销售的药物、器械产品目录(包括批准文号、商标、厂名、地址等)。

  第十五条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急性剧毒灭鼠剂、卫生杀虫药物和伪劣药品。

  第十六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开展除四害活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地区和单位,由市、县(市)、区爱卫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考核鉴定,通过考核鉴定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不重视除四害工作、经检查不合格、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爱卫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除四害药物或生产、经营伪劣药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建城[2006]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交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提出以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经济政策:

  一、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

  (一)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三)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在地方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通过实施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二、建立低票价的补贴机制

  (一)要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载体,必须实行低票价政策,以最大限度吸引客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二)要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机制。要在兼顾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科学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听证制度,提高票价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三)对于实行低票价以及月票,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等减免票政策形成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城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补贴。补贴应按月或季度定期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

  三、认真落实燃油补助及其他各项补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成品油价格调整影响城市公共交通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要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和补贴制度。要按照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精神,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在审核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定价成本的前提下,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应的补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必须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专项经济补偿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国有、合资、外资及民营)都应承担此类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城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和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准确地界定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必须报经省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享受免费或优惠的乘客必须持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残疾人办理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险。

  (四)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范围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应按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经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核实后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不得拖欠和挪用。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一)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高度重视和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状况。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要以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其产生的社会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认真贯彻国家工时制度规定,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执行国家工时制度的监督检查,保障职工休息和休假的权益,关心和爱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司机与乘务员的工作时间应严格遵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疲劳驾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加班的,要严格控制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予以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四)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依法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行业稳定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交通的主力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5]46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政策和措施。建设、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指导和监督。要严肃组织纪律,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违反本文件精神的行为,要组织专项督查,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侵犯职工权益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严肃追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