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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2:34:47  浏览:8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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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调动、录用、聘用、招收人员及接收毕业生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一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调入或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原则上限制在35周岁以下的。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受年龄限制。属本市紧缺专业或重点人才的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调入、引进人员或接收毕业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第二条 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本市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子女凭市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签章的《已婚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情况登记表》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章 投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属企业骨干员工户口迁入本市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年龄相应放宽5周岁;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5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第五条 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近期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六条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国内个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三章 驻厦办事机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七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发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一)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章 购房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 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内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本市购买二手住房,不能在本市落户。


  第九条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且在《规定》实施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办理落户。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尚无法在《规定》实施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二)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条 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章 投靠和收养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子女可按随父随母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落户。父母离异的,其未成年子女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投靠抚养人落户。


  第十二条 依照《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子女归父亲抚养的法院判决。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计划外生育的婴儿,不能在本市申报落户。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市居民收养子女,严格按新《收养法》办理落户。对尚未落户但又涉及高考、参军等特殊情况的被收养子女,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酌情给予办理落户。


  第六章 “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的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办理本市“蓝印户口”。已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下列规定的,可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一)自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曾被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教、刑事处罚,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自公安机关批准之日起满2年,曾被评为区以上精神文明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


  已取得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尚未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期间,继续享有原“蓝印户口”政策规定的待遇,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第七章 小城镇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镇、街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到公安部门办理所在镇、街道常住户口:


  (一)投靠城镇干部、职工居民生活的直系亲属;


  (二)被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管理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城镇务工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3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的;


  (四)在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或批准自建房屋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五)在城镇经商和兴办企业,投资额达5万元以上的本市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在区政府或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驻地镇或街道落户的人员还必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所称的职业和经济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迁移常住户口的人员(未婚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先到拟落户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婚育证明。公安机关依照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落户手续。无婚育证明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处理到位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也不得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打印户口性质项目,“户别”一栏,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已加盖或打印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日常户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将户口从本省其他市县迁入本市,或将本市户口迁移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不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迁入本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可按本人意愿,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在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或者变动登记。公民不得违反规定“空挂”户口。


  未成年人不得单独落户。未成年人可随父母同时入户,或投靠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父母入户。


  本市以外人员迁入本市,必须落户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代理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内。


  本市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自有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不再强制迁移户口。


  第二十一条 《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中的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生活基础”是指具有合法的私房或合法租赁公有房屋,且实际居住。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施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二○○三年 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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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26日,建设部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从事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及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根据国家质量奖评审的有关精神,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设立建设部质量奖,包括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广大建筑施工、城市建设及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和设计单位创优的积极性,为提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附: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部系统的工程、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质量奖评审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在本系统内设立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质产品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统称建设部质量奖。
建设部质量奖是部级奖。
第三条 建设部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质量管理奖每年不超过25个;优质工程奖每年不超过50个;优质产品奖每年不超过45个;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每年不超过150个。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优质产品奖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间内,如果受奖单位的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建设部系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市政公用管理、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机械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质量管理小组及其承建的工程和生产的产品,均可以按照本规定申报建设部质量奖。
第六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产品质量奖的,其质量应当达到国内同类工程、产品的先进水平;申报质量管理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其质量管理应当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其工程、产品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应当处于本地领先地位。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须先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奖,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由建设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评审组分工负责复查和初评工作。评审结果由建设部统一公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设监理司。各评审组分别由建设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组成。
第十条 建设部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每年四月底前,申报企业应将申报质量奖的材料报送各评审组。
(二)初评:各评审组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对企事业单位、工程、产品或质量管理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初评,提出初评报告,于当年八月十五日前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质量奖的材料和初评报告进行综合评审,于当年十月底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建设部公布获奖名单。

第四章 申报、评审要求和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建设部质量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的情况和填写的报表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建设部质量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组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获得建设部质量奖的单位、工程、产品和质量管理小组,由建设部给予表彰,并在建设部的机关报、刊上公布。
获奖单位可以参照有关奖励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质量管理奖、优质工程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的具体评选细则见本办法附件,优质产品奖的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初评工作由优质工程评审组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是列入国家或地区的建设计划,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一)单位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500座位、体育场馆为3000座位以上);
(二)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防洪、煤气、供热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或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能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国外工程;
(三)由国外负责总承包或设计、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秀设计奖或甲级设计单位的优秀设计奖,并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优质工程奖。
第八条 申报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验评工程质量。如是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其中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80%以上(主要单位工程必须优良,下同);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申报三等奖的项目,单位工程优良品率应达到5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评定。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不少于半年)。竣工验收至申报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章 申报及初评
第十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申请单位应是承担工程主体(主要)部分施工的企业(超过两个以上的,以承担工程量多的为主)。住宅小区的申请单位应是负责该小区建设的房屋开发公司。参与工程建设的其它单位填在申报表中。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要认真填写申报表(附后),并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证书(奖状),以及能反映工程主要部位质量的录相带(不少于20分钟)和照片(不少于15张)。
第十二条 申报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质工程评审组。其主要工作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质量检验,听取设计、施工单位汇报,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写出初评报告。
第十四条 凡申报并经评审过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奖励及其它
第十五条 获建设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施工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奖杯,对参与建设的其它施工、设计及建设单位,将授于奖状。
第十六条 获奖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优质工程标志,注明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在创优中做出贡献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略)

附件二: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7)1231号文和《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申报质量管理奖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具有国家统一印制,由有发证权的部或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二)已达到国家计委(1231)文中规定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标志,并获得部、省级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
(三)连续两年无重大设计事故(自申报时间起前两年计,以下同)。
(四)近两年获得过部、省级(含部、省级)以上的优秀设计奖或科技进步奖。

(五)近两年内曾获得部、省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同时具备以上五项基本条件者方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申报单位须经过自检后,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建设部系统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申报表”并附“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申请报告”及有关声像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声像材料一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二)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评分。经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方法采用直接评分法进行评价(评分标准由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制订),总分为500分。按得分顺序择优授奖,最低限度不得低于425分。
三、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每年要组织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部设计管理司,由设计管理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复查或抽查。对达不到质量管理奖条件要求的,则视其情况由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奖评审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
附件: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三: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1.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授予范围为地方施工企业(包括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混凝土构件厂)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
2.经自检认为符合《评审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可按隶属关系向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出申请。
3.申请企业须填写《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四份,按隶属关系报本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评审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出最优秀的一家向部施工管理司推荐。
5.部施工管理司接到推荐材料后,确定受评企业,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考评。
6.评审组由部施工管理司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专家4—5人组成。其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进行现场考评;提出初评报告。
7.评审组成员的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广的企业管理知识,从事四年以上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总结分析能力,参加过地区或部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3)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身体健康;
(4)已经获得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资格。
8.现场考评采取听、问、查、看、考的方法进行。重点是核实各考核项目所达到的水平及可靠程度,每一企业的考评时间不超过四天。
9.接受现场考评的企业应担负评审组对本企业现场考评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评审等费用。评审组成员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应严格按照标准掌握。
10.本《细则》由建设部施工管理司解释。

附:建设部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管理奖满一年以上。
(二)申报前一年内无重大质量、火灾、爆炸事故,因工死亡率在0.15‰以下。
(三)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五年内获得国家或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工程。
(四)列入创部质量管理奖滚动计划。

二、评审条件
(一)质量成效
1.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领先。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处于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消除了质量通病。
3.工程使用功能良好,用户满意,工程质量在各级监督检查部门检查评比中领先。
(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
4.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在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和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理论、方法,改善管理,促进企业素质提高。
5.有健全的质量体系,企业设立了综合性质量管理机构,配有称职的人员,上下形成系统。能够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使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使全体职工都有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使经营生产的全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
6.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分配合理,各岗位质量责任制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突出地位。
7.对联营、分包、外协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工程(产品)质量做到定期调查、分析、认证,有专人负责,有计划地帮助这些单位建立、完善质量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8.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有定期的质量活动和会议制度。
(三)方针目标管理
9.实行了方针目标管理。企业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明确,经营目标可行,质量目标先进,措施有力,组织落实。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取得实效。
(四)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10.搞好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管理,编好施工组织设计、普遍实行了单位工程质量计划(设计)制度,做到施工组织合理,工艺技术先进,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质量体系完善。
11.坚持图纸会审制度和技术交底制度,加强施工工艺审查,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12.强化施工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检验试验制度,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质量控制落实。严格实行加工、定货的质量技术审核。对不合格品做到不采购、不入库,不进场、不使用、不交工(出厂)。搞好设备维修,机械完好率高,能提供保证质量的必要条件。
13.建立了工序质量管理制度。工序控制文件齐全,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加强工艺纪律,开展了“三工序”管理,进行了工序质量分析与工序质量审核,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
14.开展了质量成本管理,在提高一次合格率成优率,减少故障成本方面取得了实际成效。
15.企业有体现“质量第一”的奖惩制度,并严格实行了质量否决权。
(五)坚持文明生产与文明施工
16.企业有严格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劳动纪律,抓好安全生产教育,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消除事故隐患。机具、设备、材料管理有方,施工现场文明整洁,道路、排水畅通、施工不扰民、工完场清、实现优质、高效、安全、文明施工。
(六)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17.根据企业发展和职工教育总规划,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和分层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不断增强质量意识,掌握基本方法,学以致用,取得实效。
18.企业有完善的计量管理机械和计量制度,计量器具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达到国家二级计量施工企业水平。
19.开展了标准化管理,建立了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组织的标准化体系,制订了企业内部的标准和定额,标准的贯彻执行有严格的检查与考核办法。
20.信息管理体系健全,组织落实,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质量记录齐全、准确,能保证质量的可追溯性。电子计算机已用于信息管理。
(七)质量改进和技术进步
21.企业注重质量改进,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上,做到计划、组织、费用三落实,取得明显的效果。
22.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和当年的技术工作计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消耗、缩短工期、增加效益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3.注重技术积累和技术储备,实施了工法制度,形成了本企业的技术优势。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24.紧密结合班组建设,有计划的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质量管理小组、岗位练兵、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质量小组的普及率、活动率和成果率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三年有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质量管理小组。
(九)为用户服务
25.设立了为用户服务的管理机构,建立了用户服务的制度和用户服务档案,坚持定期回访用户,及时进行保修服务,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户满意率的调查和统计,收集用户意见,不断改进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要求。企业社会信誉高。
(十)后勤服务等辅助部门的质量管理
26.企业的后勤服务等部门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了质量管理活动,质量意识和为生产服务思想明确,结合本部门实际,采用有效方法,取得了成效。

附件四: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凡申报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企业质量管理达标一年以上(不包括当年)。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安全监督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认证。
(三)多项生产(服务)经济技术指标在考核年度(上一年)和评审年度(当年)均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评审范围
申报建设部质量管理奖的范围是:城市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等独立核算的企业。

三、评审条件
(一)质量成效
1.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成绩优异。国家考核的各项指标连续两年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2.主导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质量和技术标准,优质品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产品(服务)在各级监督检查中质量合格,在行业评比中领先。
(二)质量意识和质量体系
1.企业经理(厂长)及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了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以质量为核心的经营思想端正。企业领导定期研究和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注重社会效益。带领全体职工学习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理论和方法,改善管理、提高素质、实施质量升级。
2.企业设置由经理(厂长)直接领导的质量管理和检查部门,并配备了足够称职人员,职责明确,从上到下形成系统。
3.企业各部门质量职能明确,岗位质量责任落实,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占有突出地位,各种承包责任制中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4.企业各级领导了解有关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内容和方法。
5.企业有适用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定期对体系要素进行审核考评,有定期的质量分析活动。
(三)方针目标管理
1.企业有以质量为核心的中、长期经营方针目标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规划,并与任期目标紧密结合。
2.质量目标先进,予测依据充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并有实效。
(四)生产(服务)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1.企业重视市场信息、市场调研,收集和利用有关国内外的先进标准,先进水平和先进技术,满足质量需求。
2.有生产和经营准备工作计划制度和保证体系,生产、服务要素优化合理。
3.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从投入到产出有全过程的完善可靠的技术资料。
(五)生产和供应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建立了采购供应质量管理制度,能认真推行。对重要关键原材料落实了负责管理部门,管理措施有效。
2.建立了工序质量管理制度,控制文件齐全,有保证工序质量的作业标准,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工艺纪律检查、考核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工序质量分析,所有控制区都进入稳定控制状态。信息系统运转正常,影响质量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六)使用和服务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建立了用户(乘客)信访服务的管理机构,制度和档案。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用户(乘客)满意率的调查和统计,收集意见并能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七)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
1.企业有人才开发和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质量意识教育和各层次的全面质量管理基本知识教育。关键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
2.企业标准体系完善,标准管理严密有效。服务标准、技术标准齐全、统一、先进,工作标准、管理标准简明齐全。
3.计量管理制度完善,传递程序合理,计量已经定级达标。
4.质量信息管理体制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信息分级恰当,传递程序合理,闭路控制良好。
5.电子计算机已用于质量信息管理。
(八)大力推行技术进步
1.积极采用“四新”技术,技术改造规划具体落实,努力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成果明显。
2.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措施和进度落实,并有实际效果。
3.加强科研、技术管理,有管理制度、负责部门、课题、人员、费用,并有一定水平的成果。
4.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明显效果。
(九)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1.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与班组建设紧密结合,围绕方针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活动,并有实际成效。
2.有质量管理小组制度,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发表成果表彰先进。
(十)坚持生产服务的安全和环境的文明建设
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服务和环境文明建设制度,标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效。严格劳动纪律,坚持安全教育,消除事故隐患,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作业环境文明清洁,做到了安全生产,文明服务。
(十一)奖惩
1.制定了体现质量第一的奖励制度和“质量否决”的惩处办法并能严格执行。
2.注重表彰重视质量管理,为提高产品(服务)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提高企业素质起了积极作用。
3.有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分级合理,处理程序明确,事故事实清楚,性质明确、责任落实,做到“三不放过”。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应填写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并连同企业质量管理的先进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委)签署意见报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技术处。

五、评审办法
(一)城市建设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质量管理奖评审组,负责初审工作。
(二)评审组根据评分办法(另发)采用打分法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评分。
(三)评审组的初评结果报部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1:建设部城建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五: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要具有法人地位。
2.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主导产品有获部以上优质产品奖,且无降等现象。
3.企业质量管理已经建设部验收合格。
4.产品连续二年(包括评审当年)经国家及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品。
5.企业必须提供至少一种主要产品由部认定的检测部门出据的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企业在评审前一年度无亏损。
7.评审当年未发生重大的质量事故和重大的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
二、申 报
1.申报企业应填报《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附件)、创部质量管理奖计划及企业年度实施计划一式三份。
2.申报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鉴署意见,于每年二月底前报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评优部。
三、评 审
1.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合格的列入本年度评选计划,并下发。
2.评审组对列入当年评选计划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3.评审采取现场评分法(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
四、附 则
1.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部建设机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略)

附件六: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为促进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更好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充分发挥全体职工参加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地向深层发展,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
第一条 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小组,在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的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第二条 质量管理小组必须在本单位注册登记,其成果经过发表、评审,并获得本单位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第三条 小组成员需接受TQC教育,熟悉TQC知识,自觉组织起来,按照PDCA工作方法,有目标、有计划开展活动,有活动记录,并取得实效。

三、评选方法
第四条 质量管理小组评选采用计分方法进行评定。具体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成果水平,按得分顺序择优获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

四、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申报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设计管理司。
第六条 申报数量:200人以上单位不超过3项,200人以下单位不超过2项。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及成果报告书一式四份,(详见附件1,2);小组成果书面材料一份(含声、像材料);小组在本单位的注册登记表及小组活动原始记录材料;说明效果的认证文件;其他材料(参加全面质量管理学习结业和获得奖励证件等)。

五、评审机构
第八条 由部设计管理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建设部勘察设计单位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对初评通过的单位进行现场发布和评分。初评合格后报部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六、奖励办法
第九条 凡授予建设部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小组和个人,除部颁发证书和奖励外,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列入个人业绩考核档案。

七、附 则
第十条 申报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处置,直至撤销奖励。
附件1.建设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略)
附件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书(略)

附件七:建设部建设机械持业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为鼓励建设机械行业广大职工积极有效地开展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QC小组)活动,根据《建设部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QC小组的组织
1.QC小组的建立应依据其任务和目标的不同,可分别组建为现场型、管理型和服务型三类。QC小组成员提倡工人、技术人员、管理干部三结合。人数以3~15为宜。
2.各类QC小组组建后应向企业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3.QC小组的活动以实现工厂方针、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和针对质量管理薄弱环节,解决重大技术、质量问题及提高生产率为目的。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1.凡属建设部归口管理的建设机械生产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技术进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取得成果(成效)的QC组,均可申报评选“优秀QC小组”。
2.参加评选的QC小组,必须是上年度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并获省级优秀QC小组奖励,其成果经过发表、应用和评审。
3.参加评选的QC小组,必须是经上级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小组成员经过TQC教育并熟悉TQC有关知识,活动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能够严格按照PDCA循环进行活动。
三、申 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均可推荐本地区企业的QC小组参加建设部QC小组评比。
被推荐参加建设部成果发布会的QC小组,申报单位应填写“申请表”、“成果报告书”(附件1、2)和QC小组注册登记表(附件3),以及说明QC效果的其他资料(如TQC学习结业证、各级获奖证书、成果认证材料等)。
2.申报材料报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评优部。
四、评选程序
1.初审: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部级“优秀QC小组”的资格进行初审,确定参加成果发表会的QC小组名单并公布。
2.评审:评审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根据成果资料和现场发布二个方面为评定依据,采用计分法进行评定,总分100分。其中成果资料占60%,现场发布占40%。具体评分标准由评审组制订。
五、奖 惩
1.凡获部级“优秀QC小组”的单位,由建设部授予“建设部优秀QC小组”奖状,对小组成员授予荣誉证书。
2.对虚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一经查实,即由我部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一切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六、附 则
本细则由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八:建设部城建企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奖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一)应有小组活动的完整记录。
(二)评审项目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企业主管部门评选的获奖项目。
(三)效益成果须有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务、技术等有关部门的认证。
(四)评审的项目必须是发表过的成果。
二、评审范围
城市自来水、煤气热力、公共交通等城建企业中生产、服务各类型的质量管理小组均可申报。每个单位限报两个小组参加评审。
三、评审原则
(一)采用活动评审与成果评审相结合,活动评审为主。以小组活动经常性、持久性、全员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做为活动评审主要依据。
(二)成果评审时,经济效益成果、社会效益成果与班组建设成果并重。
(三)根据不同的质量管理小组类型分别评审。
四、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及小组成果报告书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小组成果资料、效益证明材料及小组活动记录的复印件同时报建设部城建司技术处。
五、评选办法
(一)城建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组,负责初审工作。
(二)评审组根据评审内容及评分办法(另发)采用打分法进行检查评分。
(三)实评结果报部评审委员会审定。
附件:1.建设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申报表(略)
附件:2.质量管理小组成果报告书(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1〕78号)、《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大纲》,结合涔天河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区、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农村移民安置。

  第三条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围绕“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坚持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移民外迁安置为主、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多渠道、多门路安置移民。

  第五条 集中外迁到道县、江永县、回龙圩管理区安置的移民,继续享受江华瑶族自治县高考招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 农村外迁移民库区内淹没线上剩余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回,解除承包合同,并按生产安置标准分配给后靠生产安置的移民。淹没线以上的林地及林木仍由原移民户承包经营管理,外迁移民在林地经营管理上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七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项目法人参与。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是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在省移民开发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永州市移民管理部门及有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移民工作。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主要分为集中外迁有土安置、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后靠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

第二章 集中外迁有土安置

  第九条 集中外迁有土安置是指规划外迁的农业生产安置移民,自愿选择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配置生产用地和宅基地的安置方式。

  规划外迁的农业生产安置移民,在环境容量许可的前提下,原则上整村(指自然村)、组成建制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点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优于移民迁出点原有条件,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水、电、路、讯畅通,上学、就医方便。移民利用补偿补助费自行建房、联户建房或委托建房。

  第十条 生产用地、宅基地配置标准。

  (一)生产用地配置标准:人均水田0.6亩、旱土0.3亩(无旱土的配置0.21亩水田)、林地0.5亩。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1至2人户配置60平方米宅基地;3至5人户配置120平方米宅基地;6人以上户配置180平方米宅基地。

  第十一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置费按规定程序拨付给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用于调剂耕地、林地安置本村民小组移民;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中的房屋补偿等可按建房进度分期分批拨付。

  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由搬迁前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经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定后,移民以户为单位与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中外迁有土安置协议,协议一式五份,签订方、迁安两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出县外迁移民,迁出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须签订移民集中外迁安置协议。

第三章 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

  第十三条 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是指外迁有土安置移民在县城集中安置小区自行购房或在集镇配置宅基地自行建房,将配置的生产用地集中流转经营的安置方式。

  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集中安置、集约经营、固定补助、后扶支持的原则,按照人均水田0.6亩、旱土0.3亩、林地0.5亩的移民生产用地配置标准,连片调剂熟地给外迁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调剂熟地有困难的,在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建设规划范围内,按照靠近生活安置地的原则,将生产用地折算成标准水田面积连片调剂生地给移民。移民配置的生产用地所有权归外迁移民新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移民所有,由生产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移民将配置的生产用地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或其他农业开发公司集约经营,或由移民组建的农业合作社自主生产经营。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经营的,在约定流转期内,按当地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计算流转收益,由项目法人逐年拨付给移民户口所在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及时兑现给移民;集中流转给农业开发公司经营的,流转价格由移民与公司协商,支付方式在流转协议中明确;移民自组农业合作社经营的,由移民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选择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方式的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规定的过渡期生活补助的年限和标准执行,过渡期结束后执行土地流转收益补助。土地流转收益可以继承。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经营的土地流转收益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建立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移民扶持基金,用于应对经营不善、自然灾害等兑付风险。

  第十六条 对具有城镇生活条件且有自行购房能力的移民,实行进县城土地流转安置,根据城市规划,由政府统一建设移民安置小区,移民从小区自行购置楼房。规划移民小区时,要充分考虑就医、就学、交通方便。每人购置楼房在25平方米以内的(含25平方米),由移民按照审定规划确定的同样结构房屋补偿费单价购置;25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置;超出3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置。

  对具有自行建房能力且有经商谋生技能的移民,实行进集镇土地流转安置。原则上要求就医、就学、交通方便,尽量选择靠近生产安置用地集镇。1至2人户配置48平方米宅基地;3至5人户配置96平方米宅基地;6人以上户配置144平方米宅基地,由移民按照统一规划,自行建房或委托代建。

  第十七条 鼓励移民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将进城镇安置移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就业服务,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移民户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就业。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移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进县城移民安置小区自行购房的移民,须委托当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暂时代管其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坟墓补偿费等资金,待移民选购好房屋结算时,受委托代管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用补偿补助资金为移民结算购房款,并将多余的资金退还给移民,移民补偿补助资金购房欠缺部分,由移民补足。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用于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置费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调剂或开发移民农业生产用地。

  进集镇土地流转安置的移民,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按建房进度分期分批兑付给移民。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置费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调剂或开发移民农业生产用地。

  第十九条 办理程序: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移民与迁出地、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协议一式七份,协议签订方、外迁移民生活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各执一份。出县外迁移民,迁出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须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四章 后靠安置

  第二十条 后靠安置是指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后靠安置移民,通过本组调剂耕地解决生产用地,就近后靠建房的安置方式。淹房不淹耕地的搬迁移民户,只配置宅基地;淹耕地不淹房的生产移民户,只配置生产用地;淹房又淹耕地的移民户,才同时配置生产用地和宅基地。后靠集中安置移民,户外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地、宅基地配置标准。

  (一)生产用地配置标准:人均标准水田0.7亩。

  (二)宅基地配置标准:分散后靠安置的移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每户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占用林地的每户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内,占用荒地的每户控制在210平方米以内;1至2人户配置60平方米宅基地;3至5人户配置120平方米宅基地;6人以上户配置180平方米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分散后靠安置的直接补偿给移民用于建房或购房,集中后靠安置的统一用于后靠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后靠安置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由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定后,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五章 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不需要政府解决生产、生活安置用地,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五条 自谋职业安置的条件:移民库区外的私有房产(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能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正在从事的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三年以上,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能提供缴纳管理费或税收的票据,其生产经营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六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生产安置费、搬迁运输补助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七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自谋职业无土安置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章 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

  第二十八条 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是指移民自愿放弃生产、生活安置用地,投靠直系亲属或配偶供养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九条 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条件:移民的直系亲属或配偶在军队、机关、事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投靠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和收入证明、有公证机关出具的投靠亲属接受移民的书面承诺、有供移民永久性居住的私有房产。

  第三十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生产安置费、搬迁运输补助费等,直接兑付给移民。

  第三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投靠的移民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不能自写申请的人员,可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出具与投靠亲属关系的相应证件或证明,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三)投靠人员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乡镇内安置的移民,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户籍变更登记;跨乡镇安置的移民,由迁出地和安置地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户籍迁移入户;跨县区安置的移民,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户籍迁移入户。

  第三十三条 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低保的移民,由县区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加养老保险的移民,出县安置的由迁出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转移接续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耕地山林、房产确权发证手续,并在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五条 移民按规定办理手续,领取相关费用后,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若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州市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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