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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51:35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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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7〕73号


各保监局:

  自2005年1月我会下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以来,各保监局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2006年,全国共有1617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过外部审计,占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76.64%。外部审计制度对提高监管效率、提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外部审计作用,更好地应对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外部审计制度。各保监局要适应监管形势的新需要,将是否执行外部审计制度与换发许可证等事项相结合,在辖区内全面推行外部审计制度。

  二、积极组织,确保外部审计的质量。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对保险中介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予以把关,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并将监管要求及重点(包括《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执行情况)落实于审计项目中,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向管理水平较差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管理建议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结合监管,切实发挥外部审计作用。各保监局要将外部审计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既要把非现场监管、投诉等渠道反映的情况作为确定审计对象、内容的依据,又要重视对审计结论的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存在不同问题的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各保监局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外部审计情况上报我会。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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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一。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二。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附:劳务信息工作规范

(LJ001—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的作用,促使职业介绍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所。
第三条 劳务信息是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即反映劳动力数量、素质、分布、构成、求职意向,用人单位(含个人用工,下同)需要使用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与职业介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资料、数据等信息。
第四条 劳务信息分类须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须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建立劳务市场信息网络。大城市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所内设立两级信息处理中心,中、小城市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职业介绍所内设立一级或两级信息处理中心,并在所辖区的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网点。
信息处理中心须与信息网点密切联系,形成网络(见附件一,略)。
第六条 职业介绍所信息处理中心的工作任务是:
(一)汇集、管理劳务信息;
(二)开展劳动力供求预测、预报;
(三)进行劳务信息咨询服务;
(四)指导信息网点的工作;
(五)向上级劳动部门报送、传递有关劳务信息。
信息网点的工作任务是:收集并及时向信息处理中心传递和反馈劳务信息。
第七条 建立信息员队伍。各级职业介绍所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和聘用适当数量的专职和兼职信息员。专职信息员由职业介绍所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信息从信息员网点选聘。
信息员的条件是: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劳务信息工作;
(二)了解有关劳动就业、职业介绍的政策法规;
(三)具有信息管理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第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员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信息员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联络办法、培训制度、奖惩办法等。

第三章 劳务信息管理
第九条 劳务信息管理指从信息收集到信息反馈全过程各项工作的管理,即对信息收集、传递、存储、使用、删除和反馈等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见附件二,略)。
第十条 信息的收集。分为集中收集和分散收集两种方式:
集中收集,指职业介绍所信息员对到职业介绍所求职的个人和招工单位进行登记,使用信息采集卡收集劳动力供求信息。
分散收集,指信息网点信息员对街道(乡镇)求职的劳动力和招工单位进行登记,使用信息采集卡收集劳动力供求信息,并了解职业培训及相关的经济信息,按期报送给信息处理中心。
信息采集卡可采用本规范提供的表式(见附件三,略),也可自行设计,自行设计的表式应包括规范要求的全部数据项(见附件四,略)。
第十一条 信息的存储。信息员将信息采集卡分类整理,建档登记,存入劳动力资源库和用工信息库;将收集的其它相关信息整理归卷存储;并建立相应的检索编码,以便查询。
配置微机的单位,应按照信息采集卡内容,将所有数据项输入微机,存入劳动力资源库、用工信息库和安置就业去向库,通过微机对信息进行处理,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的使用。包括信息交换、统计上报、信息发布和服务用户。
信息交换,分为纵向交换和横向交换。纵向交换指上下级职业介绍所之间的劳务信息交换。横向交换指同级职业介绍所之间,或职业介绍所与其它有关职业介绍、培训机构之间的劳务信息交换。
统计上报,指为上级决策部门提供信息统计资料和传递数据库信息,供制定政策、规划时参考。
信息发布,指通过新闻媒介或职业介绍所固定的信息发布形式向全社会发布劳务信息。
服务用户,指求职者和用工、培训等单位使用劳务信息,发挥劳务信息效用。
第十三条 信息的删除。确定劳务信息有效期限,定期整理劳务信息,及时删除超过时效的劳务信息。
配置微机的单位对使用后的劳动力资源信息应及时删除,必须保存的,应在备份后删除。对使用后的用工信息经统计后,转入安置就业去向库。对备份数据库,要妥善编号保存。
第十四条 信息的反馈。信息员对信息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信息处理中心和网点,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章 微机管理
第十五条 机型选定。配置的微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286及其以上档次的兼容机;
(二)配置高分辨率彩色显示器;
(三)新配置的微机应具有40兆以上的硬盘。
第十六条 应用软件应采用劳动部制发的“职业介绍业务前台软件”。特殊情况需自行编制软件时,须事先征得劳动部同意,并在项目设置和信息分类编码上与部制发的软件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微机联网。微型计算机远程联网应选用符合国际标准通信协议的数据通信设备及其软件。数据通信设备及软件的选用,原则上由劳动部信息中心统一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介绍管理机构参照本规范制定地方规范(或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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