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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03:06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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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社〔2005〕58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商贸主管部门:
  现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贸易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范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3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项目。每年12月份,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市贸易局根据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研究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并按项目列入预算安排。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凡属公益性服务项目,以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保障为主;凡属经营性项目,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社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扶优、扶强的原则。扶持优势社区服务业单位做强做大,培育大型社区服务业龙头单位。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重点,在市区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选定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四)优化社区服务业结构的原则。加快传统社区服务业改造,进一步优化社区服务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我市社区服务业现代化水平。
  (五)市、区资金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社区服务业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支持,以市财政支持为主、区财政支持为辅的办法。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凡按规定领取《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益性服务项目
  1、新建社区服务中心开办费补助。按区级社区服务中心25万元、街道(镇)级社区服务中心15万元、社区级社区(志愿)服务站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其中街道(镇)、社区级服务中心(站)经费区财政按1∶1配套。
  2、为老服务机构补助。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实际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其中1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床位2000元,100-50张床位的按每床位1600元,50张床位以下的按每床位1200元标准补助,经费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新建社区老年活动室,符合市规范化标准的,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已建的社区老年活动室(包括“星光老年之家”)运营经费每年按示范型10000元、标准型5000元、普通型2000元给予补助。新建的区级老年电视大学,按每所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的社区级居民学校,场地相对独立、规模在50个座位以上的,按每所学校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为残疾人提供养育、康复医疗服务的残儿寄托班、工疗站等机构,按每名服务对象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4、对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帮助、物质捐助的慈善超市和爱心家园等机构,规模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机构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5、对社区志愿服务机构举办、重点解决社区困难群体生活的社区服务活动和项目,年服务人次达本地区总人口2倍以上的,按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2元的标准,给予志愿服务机构服务活动费用的补助。
  6、对为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图书(电子)阅览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电脑配置在10台以上、精品图书收藏在3000册以上、报刊杂志30种以上的,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助。
  (二)经营性服务项目
  1、社区家政服务业方面。对专业从事家庭保洁、保姆、老年人护理、殡仪等服务项目,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特殊群体的社会效益情况,凭区民政部门有关证明,每年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2、社区便民信息服务业方面。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全市范围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讯的服务项目,每年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
  3、社区日常生活服务业方面。对大众早餐、社区食堂、再生资源回收、理发、修理等与居民生活密切,具有公益性质、以无偿和低偿为主的服务项目,租用街道(乡镇)房产且租金低于本地区市场评估价格30%以上的,每年给予街道(乡镇)房屋租金30%额度的资金补助。
  (三)其他服务项目
  1、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的社区服务业项目。
  2、特色社区服务业街区建设。
  3、有关社区服务业行业管理所需的证书印制、人员培训、设备添置、表彰奖励等开支,控制在总经费的5%额度内。
  4、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资金需求较大,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四、专项资金的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审批程序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财政局、民政局、贸易局和审计局等部门分管局长参加的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协调和监督。
  凡运转半年以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社区服务业单位,可申请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具体程序为:社区服务业单位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乡镇)初审,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进入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库,由市民政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批。
  (二)申请材料
  1、《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2、申报理由(项目可行性分析);
  3、总体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4、项目运作情况;
  5、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测(实际)分析;
  6、其它有关材料。
  (三)拨付程序
  对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拨经费。专项资金拨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一次或两次拨付至社区服务业单位。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擅自扩大享受范围和提高享受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挪作他用。对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虚报、挪用专项资金和资金使用效果差的单位,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将终止该项目的执行,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要全面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区财政局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核;区民政局要按季度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在项目完成1个月之内,及时报送项目的完工、运行情况。同时,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社区服务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贸易局分别解释相关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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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二号)

能源部


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

能源部

19920601

能源办(1992)537号

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 第二号



能源部颁发第一号安全生产指令以来,能源系统各企业认真贯彻指令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安全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特发布第二号指令如下:

一、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切实做到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亲自批阅和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

(2)亲自主持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四落实。

(3)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各煤矿、供电局、发电厂、建设工地都要落实每天24小时有干部在生产第一线领导和指挥生产;各电管局、省(区、市)电力局、水电工程局、火电建设局、矿务局局长每月至少一次,供电局局长、发电厂厂长、煤矿矿长每月至少二次下班组(下井)跟班工作,每次8小时,并进行登记、记录,逐级严格考核。

(4)定期听取安监部门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监部门提出的问题,配备必要的安监装备,完善监察手段。

(5)亲自主持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发生的事故坚持“三不放过”,更不许隐瞒、说情和弄虚作假,违者加重处分。

2.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各企业的工区、车间、班组的行政正职是各自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明确、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坚持上岗到位。

二、强化劳动纪律和岗位培训

1.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增强职业道德,人人遵章守纪,做到认真监盘、准确记录、按章操作、精心维护。

2.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检查制度,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坚持夜班查岗制度。对违章违纪人员,一经发现,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3.严格培训制度。各岗位工种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发电机组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模拟机培训和考试。同时建立考核档案。

三、严格执行设计、基建、检修质量责任制

1.坚持计划检修制度,不得随意延长检修周期和削减检修项目,要确保检修质量。

2.加强设备的维修管理,明确设备专责人,做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发现设备缺陷和隐患必须及时消除或采取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解决。

3.认真落实设计、基建、检修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交工、不投产。凡发生因设计、基建或检修质量造成的责任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安全监察

1.认真执行部颁发的《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对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

2.加强安全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坚持经常性安全思想教育,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素质,逐步完善安全监察手段。

3.落实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安监人员的权力、责任。安监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煤炭、电力行业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要贯彻重奖重罚原则。

2.对安全生产实现长周期无事故记录和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领导干部和职工,以及发现和处理重大设备缺陷、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3.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含设计、基建),要追究责任,因官僚主义渎职造成的要加重处分。

 

关于印发《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稳步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提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对于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进一步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国有农场的关怀落到实处。

  附件: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2年11月29日



附件: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为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提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指国有农场主要以面向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收费形式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社会性事务,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指为理顺政府、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转由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承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而相应进行的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第四条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对象包括地方国有农垦企业、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不含华侨农场和国有林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奖励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六条 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坚持以地方为主的原则。

  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当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集资金支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中央财政在一定期限内,对改革成效明显、进展较快和已先行改革的地区给予定额奖励,重点奖励财政较为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七条 试点省编制的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获得批复后,中央财政根据各试点省纳入改革范围的国有农场人口、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职工数等客观数据,核定一定期限内对试点省的定额奖励资金规模,并适当考虑扣除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会管理等相关方面已有转移支付资金后的地方改革增支规模,以及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每年预拨80%,视各地工作进度和绩效考核结果再拨付20%。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下达1个月内,将中央奖励资金下达省以下财政部门。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将中央奖励资金落实到已实施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地区。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农场所在地政府与国有农场签订办社会职能移交协议,明确移交时间进度(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改革工作实际情况,做好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社保、人事关系的划转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移交工作中应当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平稳过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数据库,反映每个农场需要分离、已分离或者确定农场继续举办社会职能等情况,全面覆盖参加改革的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其改革情况。

  数据库实行销号制,做到改革到位一个,登记一个,销号一个。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承担国有农场社会职能增加的财政开支,以及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的人员安置、机构设置等费用,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各类楼堂馆所建设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从地方投入情况、农工减负程度、群众满意度、改革完整性、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等方面,对试点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停止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合格后第二年,再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扣回已拨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并将上年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年度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七条 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励资金分配和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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