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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2:07:39  浏览:8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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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市政府五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辽源市抵押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抵押物登记管理,依法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抵押物登记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物登记,是指当事人以依法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机动车以及机器设备等财产设定抵押并依法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登记部门依法审查并办理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财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债权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物是指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及时、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机动车;
(三)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
(五)其他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第六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七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抵押物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第九条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 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如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可直接提供明确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另行签订主合同无需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人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六)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的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登记部门应当即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尚未齐备的,登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并向抵押当事人核发抵押物登记证明文件;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登记部门在受理抵押物登记时,应当根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供的主从合同办理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另行签订登记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
第十二条 抵押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有关事项的,应当共同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交变更协议和原抵押物登记证明文件。登记部门应当在原抵押物登记证明文件备注栏标注抵押变更的事项。
抵押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明和原抵押物登记证明书,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抵押物登记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登记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价值可以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具有评估资质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登记部门不得强制评估或者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评估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可以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抵押人就其财产设定抵押后,该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再次抵押时,抵押人及登记部门应当告知后抵押权人该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
第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 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抵押物登记收费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以及收费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登记部门抵押物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当事人或者相关机构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当事人以无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经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二)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第四章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二十四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已建成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三)《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权利人不一致的;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六)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内的;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权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五条 以两宗以上房地产为同一债权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应按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一次性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在一个《房屋他项权证》中载明。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以抵押物个数提供多个借款主合同分别登记。
第二十六条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材料;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二十八条 登记部门经审查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九条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部门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五章 机动车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当事人以其在本市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车辆管辖地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后,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决定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二条 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应当向登记部门交验车辆。
第三十三条 登记部门经审查准予登记的,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

第六章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企业以依法可以抵押的设备(包括附着于土地不能或者不易移动的窑炉、铁路专用线、管道输送设备等)、原辅材料、产品或者商品以及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物分别存放或者安装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部门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部门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部门。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部门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部门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第三十六条 登记部门经审查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抵押当事人发放《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第七章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其可以抵押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向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文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登记部门经审查准予登记的,应当在该抵押物的《林权执照》或《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并向抵押权人发放《抵押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以林木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抵押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申报不实获取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当注销其抵押登记,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登记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或者不予登记、变更、注销的,抵押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登记部门违法登记或不作为,给抵押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其过错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登记部门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登记费用的,超收部分应当退还当事人,并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抵押物登记、逾期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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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重申出口羊绒按品质规格检验和杜绝掺杂使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重申出口羊绒按品质规格检验和杜绝掺杂使假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1994〕111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山羊绒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占世界出口总量一半以上。

  近一年来,随着国际和国内羊绒市场看好,羊绒掺杂使假问题又趋突出,经商检检验,掺羊毛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掺羊毛甚至高达30%,外商反映强烈。

  为维护国家信誉,确保中国出口羊绒的质量,经研究,现重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严格执行国检检验联〔1989〕600号《关于印发“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检检〔1989〕636号《关于执行杜绝羊绒掺杂使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检检函〔1991〕528号《关于对出口羊绒加强管理的通知》,商检不接受非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的报验,不符合国检检联〔1989〕600号文和检纺字〔1991〕006号《关于出口无毛山头绒检验规格的通知》规定的羊绒,即使外商确认也不放行。

  附件:1.〔1994〕外经贸政字第367号《关于英商反映我出口羊绒质量问题的复函》

     2.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1    外经贸部关于英商反映我出口羊绒质量问题的复函

    (〔1994〕外经贸政字第467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转来英商致布赫副委员长的函收悉。英商在函中反映我国毛纺织品质量问题系指我国出口毛纺织品原料羊绒的质量问题。

  目前,我国羊绒质量确有下降,掺杂使假严重,不仅外商屡有反映,我经营出口的公司也一直受此困扰。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内外对羊绒需求量大,供货紧张,不法商贩乘机弄假以牟取非法利润。据了解,近年来,羊绒制成品在国内市场走俏,促使不少工厂由单纯的原料粗加工转向羊绒制成品的生产,国内厂家对羊绒原料需求量增大,加上1988年羊绒大战后,羊绒市场一直出于低谷状态,出口数量减少,打击了牧民饲养山羊的积极性,使山羊数量减少,减少了羊绒来源。从去年十月开始,羊绒主销市场日本、欧洲商人购货逐步活跃,外销价不断上涨。有的公司为拿到货源竟不顾质量标准收购羊绒。而不少国外商人为拿到货也同意购买掺假的羊绒,这就不仅使一些不符质量标准的羊绒外流,而且使掺假者找到了借口。

  为了避免1988、1989年因羊绒大战而造成的质量危机,导致羊绒出口将近五年处于低谷的惨重局面再次重演,我部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于今于二月召开了全国羊绒出口协调工作会议。会议要求羊绒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原定质量标准,必须做到不买卖掺杂使假的羊绒,决不允许在质量上随行就市。对发生严重问题的经营单位,我部将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发放出口许可证。减少出口计划配额,直至取消出口经营权的处罚。为了严格把住羊绒质量关,我部将向国家商检局建议对不符质量标准的羊绒,即使客户提供保函,也不发证放行,以坚决维护中国羊绒在国际市场的良好信誉。

  特此复函

 

附件2          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名单

 

  中土畜三环贸易公司

  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夏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天津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沈阳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畜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畜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伊盟东胜羊绒衫厂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南光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夏城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吉林经贸开发公司

  浙江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中国南洋有限公司

  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甘肃地毯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公司

  中土畜兰州进出口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伊克昭盟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建华进出口公司

  华北京海实业总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陕西榆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爱地国际贸易公司

  天津市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河北公司

  赤锋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运隆贸易公司(中外运)

  中国华阳技术贸易公司

  北京京达实业开发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陕西公司

  中国平和进出口总公司

  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天津立达(集团)公司

  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裘革皮制品进出口公司

  中农信用对贸易总公司

  西安国际经贸公司

  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

  共67家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张政发〔200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发挥市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调动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性,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三、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主持工作。副市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九、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十八、下列事项属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市政协民主协商的重大事项,以及市政府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大型项目、财政预算、重大支出、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六)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九)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九、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提出相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通过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要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需要可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报经市委同意。重大行政事项需经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十二、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事项内容应当报送决策方案及说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风险预测报告或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二十三、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二十四、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二十五、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市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市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按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市长可直接作出决定。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有关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二十六、依法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政府不予决策。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十八、市政府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国家、省上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制定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上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三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办结率、满意率。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五、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市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因故不能按时召开,需要研究的事项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决定、规定、规划、意见、办法等;听取县区、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三十九、对于不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5日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须经秘书长审定;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并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张掖日报、张掖政报和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降低成本,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大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涉及综合性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涉及单项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按照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政府厅局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领导人签发,由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市长。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秘书长会签。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公文运行,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可自行发文或向县区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有关部门要协商一致。未经市政府批准,部门不得直接给县区政府行文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县区政府通知会议或安排接待事宜。
四十八、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规定程序办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涉密的外,应及时在张掖日报、张掖政报和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章 督查落实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工作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日常工作,各副市长按照分管范围全权负责;涉及工作职能交叉的,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位一体”考核办法,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完善内部绩效评估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层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级签定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目标落实到位,做到优胜劣汰、奖优罚劣,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各阶段重点工作,督促各部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凡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督查专报》上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办理的,在张掖日报上通报批评。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促使各部门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质量。
五十四、市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履行重大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不断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无功便是过、不勤政也是腐败”的理念,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部门正厅(局)级以上领导来张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长、副市长出席的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六十、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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