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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54:42  浏览:9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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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政综〔2010〕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南平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福建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含10万)以上、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以下的水库。其中:库容量100-1000万立方米(含100万)的,为小(1)型水库;库容量10-100万立方米(含10万)的,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建国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经省移民开发局和市、县(区)政府共同审核确认的小型水库;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经市、县(区)政府审核并报省移民开发局确认的小型水库。
第四条 小型水库一律实行项目扶助,不进行移民人口核定登记,不实行资金直补,不搞平均分配。项目扶助直接到村,受益到人。
第五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工作应以优先解决移民人数相对较多的小(1)型水库移民集中搬迁安置村的突出困难为重点,并统筹解决其他小型水库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小型水库扶助工作实行“省政府统一制定政策、各级政府负总责、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本市扶助项目资金分配。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小型水库移民稳定工作,做到工作、责任、资金、稳定四落实。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的编制,经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市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预算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并确保资金安全和库区稳定。
第二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的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资金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市级统筹和核定的水库库容分配相结合的办法。
县(市、区)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的年度预算按照当年省上下达预算控制数的70%编制,根据核定的各县(市、区)小型水库总库容量的比例分配。计算公式为:各县(市、区)当年度预算控制数=该县(市、区)小型水库库容量÷全市小型水库总库容量×当年度省上下达年度预算控制数×70%。
当年省上下达预算控制数的30%由市级统筹安排,用于解决重点突出困难等。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根据市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南平市移民开发局和南平市财政局审批。设区市汇总后报省移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按库容比例分配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预算资金和市政府统筹的预算资金,由市下达至相关县(市、区),并由县(市、区)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基金使用决算管理。按规定编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使用情况决算,于每年的1月底前上报市移民开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决算审批,同时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市、区)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在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建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项目库,报市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经市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扶助项目库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库规模按照扶助资金额度与其他方面资金投入之和控制。其中各县(市、区)5年扶助资金额度,以全市扶助基金420万元×5为基数扩大20%和进行规模控制。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各县(市、区)5年扶助资金总额度(万元)=该县(市、区)小型水库库容÷全市小型水库总库容量×(5×420万元)×(1+20%)。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每年扶助资金额度和项目预算=各县(市、区)小型水库库容量÷全市小型水库库容量×420万×70%+市统筹分配县(市、区)用于解决重点突出困难的资金。
第十六条 扶助项目的类型包括:
(一)饮水安全项目。主要是饮水安全没有达标的移民安置村(自然村)进行必要的引水、供水和改水等工程项目;
(二)道路交通项目。主要是移民安置村(自然村)通往行政村道路、村内路面和生产区道路硬化等项目;
(三)农田水利项目。主要是土地整理、水利配套设施等项目;
(四)环境整治项目。主要是垃圾治理、沟渠整治和村庄绿化、亮化等项目;
(五)社会事业项目。主要是移民安置村文化设施等项目。
(六)生产开发项目。主要是涉及种植业、养殖业的基础设施等项目;
(七)培训项目。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等项目;
(八)科技兴库项目;
(九)监测评估项目;
(十)其他公益性项目。
第十七条 扶助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第十八条 扶助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深度要达到可实施要求。
第十九条 总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扶助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概算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实施方案中直接编制预算。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扶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扶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或县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三)总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扶助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可由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
第二十一条 扶助项目实行定时报批制度,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将扶助项目前期文件完整资料,于每年的1月底前上报市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对扶助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工程性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施工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扶助项目要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为所在移民村的村委会;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涉及两个以上移民村的,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申报、筹资、实施、管护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 扶助项目的招投标,根据所在县(市、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扶助项目实施实行监督管理,即由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和由项目责任主体实行质量监督。扶助资金投资50万元(含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扶助资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从所在县规定执行。
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规范的委托监理合同。
按规定不需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由责任主体负责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小组。
第二十七条 扶助项目竣工验收前(除培训项目外),要按规定设立标志牌,如实反映项目扶助成果,长期接受群众监督,10万元以上项目单独设制标志牌,10万元以下项目,可设制综合性标志牌。标志牌的内容要求按照省移民局闽政移文〔2009〕5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扶助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组织验收。实行分级验收的管理办法。扶助资金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移民开发局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扶助资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移民开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市移民开发局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抽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程情况,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库区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等。
项目验收后,终验组织单位要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要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验收不合格的,待整改完成重新验收合格后,再出具项目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条 属于设区市验收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提供自验报告,并提早10个工作日做好验收资料准备,书面报送市移民开发局和市财政局提请验收。
第三十一条 扶助项目要求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前期工作批复文件,年度计划和预算批复文件,公示、通告、标志牌、决算情况公示、项目建设现场照片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或项目实施计划,工程监理或质量监督资料,项目变更情况,施工单位项目自验报告,工程造价审核意见,项目决算,申请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初验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二条 扶助项目建设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设计费;项目专家评审费;项目监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其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扶助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库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三十四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扶助项目,应按有关规范完成相应的前期工作,并报市移民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三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县级移民局和财政局应根据市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移民局和财政局审批。列入年度计划的具体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三十七条 年度计划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由项目责任主体将拟建项目在村务公开栏(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人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三十八条 项目通告:项目责任主体收到项目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后,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将批复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总额、移民资金补助金额等在项目建设村的公开栏(墙)上进行通告,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九条 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年度计划和预算内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并报市移民开发局和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条 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小型水库扶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扶助计划实施的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年度计划完成好的县(市、区),在下年度资金安排上适当予以奖励;对年度计划完成较差的县(市、区),视其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适当减少下年度扶持资金等处罚。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扶助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资金按规范有效使用。
第四十五条 市移民开发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小型水库扶助政策实施情况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要形成报告,并对稽查单位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作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退赔,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抄送省、市移民开发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移民开发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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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和东西合作,大招商,招大商,推动宁夏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及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
第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外,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和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 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注册资本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企业名称中可冠以“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字样。坚持在不重名、不混同的原则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准。?
第六条 凡来宁夏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介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宁夏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
二、关于税收政策
(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凡来宁夏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第八条 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第九条 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的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吴忠市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中卫市的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在川区移民吊庄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可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条 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上报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一条 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和批零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 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在2006年底以前,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从事四技服务的营业税。对上述科研机构以及承担中试的企业,其中试产品在试销期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十五条 外省、区、市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并、收购比照执行。?
第十六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七条 经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来宁夏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
第二十条 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的废弃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利用率在3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5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所有来宁夏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在银川市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设在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较长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来宁夏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外商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税、减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5%(银川市的企业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执行15%税率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出口产值比重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支支持企业。?
第二十八条 来宁夏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商务、科技等部门认定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依法免征和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所列资源进行生产的所得,在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2年的照顾。
第三十条 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3年的照顾。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 来宁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条款适用内资企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宁夏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实际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交回已退税款。?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含区外投资者)来宁夏投资兴办的企业,技术先进,投资额大(2亿元以上),投资期长(20年以上),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和带动作用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作为个案给予财政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免除项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通知》(宁政发〔1999〕86号)相关条款标准的5?10倍执行。?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生产销售除农膜、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和饲料等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条 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 在2010年以前,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十二条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增值税的起征点按国家增值税起征点上限执行,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四十四条 国家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自治区级新产品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将其新增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返还给企业,继续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十五条 独资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林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林牧畜产业化项目的,除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企业。?
第四十六条 对自治区重点培育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中试产品、发展潜力大、带动力强的产品,在生产初期,经营困难的,经地方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增值税地方部分列支支持照顾。?
第四十七条 内外资企业涉及区、市、县共享税列支支持的,按照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区、市、县财政列支支持。
三、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政策?
第四十八条 允许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以列入成本。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第四十九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一般科技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总投资的20%,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金额可占35%。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其出资总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可不受35%的限制。?
第五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成果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折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3年后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第五十一条 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要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者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5%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的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吸引留学归国人员和区外科研人员来宁夏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宁夏转化和创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后,由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园区给予科研经费和项目贷款贴息的支持。各级政府参股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优先予以贷款担保支持。?
第五十三条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治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全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或有突出贡献人员200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五十四条 吸引国内外市场营销策划专业人才为我区企业服务。自然人所得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3年内由所在地财政先征收,全额列支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 向我区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引进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可根据先进程度、产品知名度、经济效益情况,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3%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其它方式的协作如果效益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可以计入企业成本。受奖人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先征收,后由地方财政列支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引进国内外资金或项目的中介人(非本区公务人员),在资金到位、项目建成后,同级政府或受益方视引资项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使用政策?
第五十七条 凡来宁夏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在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除国家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可优先依法获得采矿权。
第五十八条 允许企业将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五十九条 勘查开采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的矿产资源,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交,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第六十条 生产性投资项目征用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 根据投资新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占用未利用土地的投资企业,可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中央的30%,对自治区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70%予以缓缴。
第六十三条 在宁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免征农业税和土地使用费。?
五、关于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性投资的政策
第六十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以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交通、水利、邮政运营、广播电视运营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热、供气、环保、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参与服务业的发展,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鼓励发展经纪代理和中介服务,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鼓励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和酒店业;鼓励兴办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六十五条 新建和收购重组的上述领域项目中,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同级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收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余一律放开经营,市场定价。
第六十六条 欢迎区外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组织经批准来宁夏独立或与联合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开办存款、贷款、结算、信托、股票交易、投资基金等有关金融业务。?
第六十七条 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十八条 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六十九条 在宁南山区(含红寺堡)开发旅游资源、新建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在川区投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给予营业税、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支持。?
六、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七十条 属国家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内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七十一条 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要求布局在经批准的各类工业园区内。归类进入特色园区方能享受区别性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积极支持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第七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东西部合作生产性企业,实施机电出口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柱出口商品,出口产品创汇额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出口一美元补贴一般不超过人民币0.05元。
第七十四条 进入自治区确定的高载能工业园区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定期公布的电力优惠扶持政策。实施节能环保项目的,给予节能技术改造部分贴息的支持;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支持园区项目申请国家、地方环保补助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工程。?
第七十五条 鼓励区外有规模、有实力企业参与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改制企业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对支付不足部分,各级财政部门给与一定补贴。?
第七十六条 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七十七条 凡来宁夏投资从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企业,执行流动资金优惠利率政策。流动资金贷款由主贷银行审核,1年期贷款实行比正常的1年期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利差补贴银行按季返还企业,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由自治区民委审查报国家民委批准。?
第七十八条 为外籍投资者、高科技人才、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如需多次临时入境,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在华常住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如需要多次入境的同时发给与外国人居留证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对外籍来宁夏长期工作人员配偶择业、子女就读给予优先特殊照顾。
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十九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八十条 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2个月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 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
第八十二条 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区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规定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议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案特殊政策优惠。
第八十五条 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及时修改完善。?
第八十六条 本政策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由自治区招商局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认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服务承诺制。




关于批转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4]1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及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八日


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城市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建设及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建设基础上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及《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审计和监察局共同成立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跟踪审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人任主任,审计局、监察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及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协调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或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经济行为,都应当依法接受跟踪审计监督。
第四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实施从立项到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参与项目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着重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
第五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前期费用、建设程序等情况;
(二)工程招投标、合同订立的合法性、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三)工程变更工程量、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经济签证的计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交付使用资产及其验收手续情况;
(六)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建设项目审计主要方式:
(一)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有乙级以上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中介组织派工程审计人员在项目开工时进驻施工现场,和施工监理、业主及施工企业一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图纸变更、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验收记录、经济签证进行现场认定。各项认定不得事后补认,更不得弄虚作假。
(二)跟踪审计办公室参与建设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如招标会、价格认定会等,审查各项程序的合法性,签字认定决策结果。
(三)项目结束后,由中介组织采用报送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有关审计证据对工程造价决算进行逐项审计,确定工程造价。审计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构出具书面报告和附表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四)跟踪审计办公室根据情况对其它需要的审计内容进行审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0天通过跟踪审计办公室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并在工程建设中如实向跟踪审计办公室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以及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工程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60日内首先和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竣工工程造价决算,提请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审计,施工企业在申报工程总造价时不得高估冒算。造价决算审计结束后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提请审计,提请审计机构安排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竣工决算审计的条件。
未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总价款的80%,更不得结清工程价款。
第九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城市建设项目委托中介审计的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投资支出。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
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通过合同授权中介机构对所委托的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应出示审计机构证明或授权合同书。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按审计机构要求在项目开工之日进驻工程现场,在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配合下积极开展跟踪审计工作,不得因拖延而影响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在工程审计前将审计人员名单报审计机构备案,同时指定一名审计人员负责现场签字,其它审计人员不能签字。中介机构必需保证在接到施工现场通知后,签字负责人能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现场签证中发现单项工程签证大于10000元时,必须通知审计机构有关人员,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参加核实。在最后的价款结算审计中对没有确凿依据问题的定案(误差金额大于10000元),如:套用定额不确定、材料价格无参考依据、工程取费标准不能确定等,必须报请审计机构研究答复后方可定案。对大型审计项目应按审计机构要求定期汇报审计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接到工程造价决算书2个月内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必须保证最后审计结果的准确率达97%以上。对因审计结果不准造成的损失由中介机构按委托合同约定赔偿并承担其它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协调中介机构在跟踪审计中遇到的与有关单位配合不好、争论等问题。中介机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计机构,以便于及时解决矛盾。
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过程中最后审计结果进行检查。检查方式由审计机构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接受检查。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对被审计单位在建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发生挪用、侵占项目资金行为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经审计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结清工程款的,由跟踪审计办公室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办公室发现中介机构存在审计结果不准或在审计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拒付审计费、取消审计资格等处罚。同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其它形式的处罚。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申报工程总造价高估冒算超过总造价10%以上,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企业负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跟踪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领导小组跟踪审计办公室
二 ○ ○ 四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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