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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20:17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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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

 
窗口办公是推行依法行政,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经部研究决定实行国土资源部窗口办公制度,并首先在耕地保护司承办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等业务中进行试点,对有关报件实行窗口接待。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窗口办公职责

(一)负责接待来窗口办文的承办人员;

(二)接收申报材料,分类、登记并建立电子档案;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的提出补充意见,材料齐全的转相关司局和单位办理。

二、窗口办公地点及受理时间

(一)窗口收文室设在部机关办公楼A101室(由机关北大门有“窗口收文室”标志的东侧门进入),由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二)部窗口办公试点工作将于2002年11月5日启动。集中受理时间为:

1.每周二、三、四上午9:00——11:30,受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

2.每年4、5月份,10、11月份在上述时间一并受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

三、有关要求

(一)窗口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职责,不越权行事。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材料,做到内容齐全,格式、份数等符合要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报送窗口接待室,不得直接送有关处室。

(三)为减少报批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各地通过邮寄等方式上报有关材料。部也将通过建立相关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管理网络化和远程报批。

(四)确需到部机关报送的材料要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以切实保证窗口办公制度的实际效果。部窗口办公试点工作需要各地的积极配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请及时反馈部办公厅。部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改进窗口办公的形式、内容,健全和完善窗口办公制度,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窗口收文室联系电话:010-66558527、6655852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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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正规化建设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必然取向

苏安忠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第二十次公安会议上报告中指出:“加强正规化建设,对公安队伍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促进优良警风的形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把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以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由此可见,加强正规化建设,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这对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派出所来说,其任务也是非常艰巨的。众所周知,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是天天与老百姓打交道,最接近人民群众的窗口单位。派出所的民警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人民群众都看得非常清楚,如果说,我们的民警没有一个较规范化的举止言行和职业风范,象老百姓那样散漫任意,就是一盘散沙,这样的队伍就不会有战斗力。因此,有一个统一的训练标准,统一的纪律要求和规范执法执勤、行为举止是我们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根据当前派出所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首要的任务是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从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使每个民警自觉养成基本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养成良好的政治能力、业务能力、应变能力、综合判断能力等各方面素养。
第一,要抓好民警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了解掌握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用这些理论武装头脑,在思想政治上有一个清醒认识,同新一届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性。要搞好宗旨教育、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养成良好的职业纪律和道德规范。还要搞好业务培训以及专业知识教育。过去,我们也强调学习,通过学习对我们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仍然要把学习作为一个永恒的主题,努力营造学习的浓烈氛围,打造学习型的公安队伍,增强学习意识,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我们这支队伍中,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规范化的考核、使用、奖惩以及内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那将会处于一个无序状态之中。在此前我们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大都流于形式,从内容上缺乏规范性、完整性,措施上缺乏可行性、科学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是走过场,有的甚至未能实施。因此,必须制定符合实际的组织机构、勤务方式、内务管理、教育训练、监督制约等方面的制度,也就是说按照“二十公”提出的“四统一五规范”的要求,根据我们自身的特点,逐步建立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加以实施,实现队伍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要搞好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长远规划。随着社会的发展,队伍建设上也要发生不断的变化,如当前新形势下,就对我们的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标准新的要求,所以,必须及时研究和制定新的发展规划,研究确定通过什么途径使队伍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达到一定的程度,怎样改进和发展各项公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第四,要狠抓落实。任何工作、任何事业都必须是通过一番艰苦的努力工作,才能达到奋斗的目标,在队伍正规化建设上,如果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者是写在纸上,再好的规章也是枉然。所以,必须要在落实上大做文章,把我们自身制定的比较规范化的、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古人曰:“业经于勤,而荒于嬉”。勤于指导、检查、督促,勤于总结查找经验教训,以其达到很好落实之目的。
第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除了有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外,其主要因素是每个民警的自觉行动,在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的基础上,使自觉遵守各项规章成为每个民警的自觉行动。从现在的状况看,我们的队伍中绝大多数是具有一定素质的,他们无论是在工作、学习等方面做的都比较优秀。特别是常年坚持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同志,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就我们的实际看,是一个既是刑警队,又是治安、交通、消防、户籍等多警种综合的基层实战主体,实践表明,他们常年累月没有轻松的时候。由于工作性质所决定,决不允许有丝毫懈怠。因此这根弦必须绷紧,如若不然,就会出现纰漏。说到这里,就要谈谈从优待警问题,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非常关心、爱护,制定出台了很多从优待警的政策,比如《人民警察休假制度》、《关于每年对民警进行身体检查的规定》、《人民警察人身保险》等一系列优厚待遇,然而,到目前为止,上述这些待遇在我们基层还没有得到落实。使得基层民警在思想上产生一定的想法,某种程度上说,也极大地伤害了基层民警的心。他们感到,这些待遇体现了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的关爱,为什么在我们这里得不到落实呢?这些是否能够给予解决呢?如果确实在从优待警政策上得到落实,那么,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会更加高涨,也就更加有利于正规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今年公安部提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我们要继续乘此东风,加强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使我们的队伍建设实现正规化,才能有整齐划一的步调,有一个较好的整体形象,才能有战斗力,才能完成新时期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使党和人民群众满意。以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抓好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206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2006-03-09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省政府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商务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结合实际工作,制订考核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政府考核和部门考核。对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监管保障情况、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部门的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技术指标两部分。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技术指标根据部门职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技术指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求真务实,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三)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四)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办法

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查、年末考核的办法。季度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相应的综合考评意见,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于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

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

次年收到各单位自查报告后1个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方式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2.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协会、学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

3.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各项制度等。

4,实地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馆,畜禽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集体食堂等。

5.综合打分。考核组成员按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逐项打分,满分100分。州、市人民政府按考核内容评分,满分100分;省级部门综合部分50分,技术指标50分,满分100分。汇总考核组各成员评分后计算平均分值,得出考核总分。

(四)考核等级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为好、良好、一般、差4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好,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含70分)以上为一般,70分以下为差。

第七条 奖惩

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及有关部门考核结果,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考核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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