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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53:37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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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府发〔2009〕24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乐山市行政调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运用调解手段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山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各方的说服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调解、公正高效,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矛盾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助)主管全市行政调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设在信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奖惩等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行政调解中心(室),与信访机构合署办公,具体承办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调解工作,由其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具体承办。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是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调解的责任主体,行政首长为行政调解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行政调解的受理



  第七条 对以下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
  (一)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争议;
  (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
  (三)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
  (四)适用行政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矛盾纠纷。
  第八条 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关的行政争议,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负责调解。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由赔偿或者补偿义务机关负责调解。
  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依法不适宜由下级行政机关调解的矛盾纠纷,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调解机构负责调解。
  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调解的管辖发生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裁决。
  第九条 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该矛盾纠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有具体的诉求和理由;
  (三)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调解范围;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
  (五)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尚未受理该矛盾纠纷;
  (六)该矛盾纠纷未被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终结处理决定;
  (七)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第十条 凡可以通过行政调解手段化解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并告知矛盾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定渠道。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前,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调解人员应当提前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 行政调解的进行



  第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对其他矛盾纠纷,由当事人选择的调解人员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参加调解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有关人士参加。调解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调解。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该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该矛盾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矛盾纠纷的公平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十九条 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矛盾纠纷基本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理性对待矛盾纠纷,找准矛盾纠纷焦点和各方利益共同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促成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
  第二十条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矛盾纠纷的事实;
  (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
  (五)对当事人息诉罢访的要求;
  (六)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行政调解机构印章。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调解机构存档一份。
  第二十一条 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矛盾纠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理的矛盾纠纷,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信访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矛盾纠纷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终止行政调解。
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期限。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调解事宜。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时,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出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行政机关邀请后,应当指派调解员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对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矛盾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调解中,当事人有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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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7〕8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消防发展规划

目 录
前  言……………………………………………………………5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5
一、“十五”时期全州消防工作发展现状…………………………5
(一)面临着较长时期内火灾总量持续增长的压力……………7
(二)面临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不高的压力………………………8
(三)面临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的压力……………………8
(四)面临消防应急救援整体实力不强的压力…………………9
二、“十一五”时期全州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形势………………10
(一)发展机遇……………………………………………………10
(二)面临的挑战…………………………………………………11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12
一、指导思想………………………………………………………12
二、原则……………………………………………………………12
——坚持协调发展………………………………………………..12
——坚持城乡统筹………………………………………………..12
——坚持依法治火………………………………………………..13
——坚持专群结合………………………………………………..13
——坚持科技先行………………………………………………..13
——坚持以人为本………………………………………………..13
三、目标……………………………………………………………13
(一)总体目标……………………………………………………13
(二)控制目标……………………………………………………14
(三)具体目标……………………………………………………14
第三部分 “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14
一、加强消防力量建设….……………………….………………14
(一)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15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15
(三)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16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7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17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站建设……..……18
(三)加强消防教育训练基地建设…….…………….…………19
三、加强“平安版纳·消防安全县”创建工作………..…………19
(一)加强农村消防建设…….……….…………………………19
(二)加强社区消防建设…….………….………………………20
(三)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20
四、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21
(一)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21
(二)加大火灾隐患联合执法力度…….……….………………22
(三)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3
(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23
五、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24
六、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24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25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25
七、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26
第四部分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27
一、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决策机制.………27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27
三、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投入机制………………….……………28
四、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28
五、建立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29
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29
七、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30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31




前 言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为全面推进 “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实现西双版纳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制定《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
一、“十五”时期全州消防工作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全州消防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保障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出发点,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大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不断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改善,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火灾伤亡和财产损失较“九五”时期全面下降,确保了全州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为促进全州经济发展、维护边疆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安居乐业营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州消防工作的发展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制约因素。从总体来看,全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够协调,消防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区域发展不够平衡,个别地区对消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帐较多,滞后于城镇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消防站建设数量不足,布局还不尽合理;消防装备建设还相对滞后,科技含量还不高,还不能满足扑救现代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消防警力严重不足,依然是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性问题;消防工作发展经费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经费投入不能满足消防发展的需求;消防法制建设不够健全,消防执法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不够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高,服务社会的消防产业尚未充分发育,全民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够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机制尚未形成;消防队伍处置大规模灾害事故的能力有待提高,社会联动的应急救援体系亟待完善。全州消防工作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隐患和不可控因素大量存在,全州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亟待在“十一五”期间着力解决。
(一)面临着较长时期内火灾总量持续增长的压力。当前,我州正处于改革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类经济组织数量剧增,人流物流加快,火灾机率大大增加,火灾导致的损失和危害上升,预防火灾的任务日益艰巨。据统计,近10年来,我州的火灾起数已由1996年的30起上升至2005年的138起,增长了3.6倍。“十五”期间,全州火灾总数较“九五”期间上升了50.2%,平均每年发生火灾近76起,死伤3.8人,直接财产损失131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火灾总量上升的趋势十分明显,反映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火灾多发,特别是发生重特大火灾乃至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概率和风险大,形势十分严峻,急需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二)面临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不高的压力。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将推动我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而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滞后的矛盾十分突出,全州消防工作不仅基础仍很薄弱,而且发展十分不平衡,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总体水平不高,法制化水平较低,火灾防控体系尚未健全完善,在消防管理上部门和单位责任缺失的现象仍十分突出,消防投入有限,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能力还不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帐多,消防队(站)欠帐率达50%,10.9%的县级城市和21.6%的重点(中心)小城镇未完成消防规划。全州消火栓总量欠帐率虽有大幅度下降,但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和旧城改造,欠帐率仍有回升的可能;城乡消防工作基础脆弱,管理上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缺乏可靠保障,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率低,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普遍较弱,乡村火灾起数、致人伤亡数在全州火灾同类指标中仍占有很高的比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尚未健全,社会面上静态的隐患难根本解决,动态的隐患难有效控制,稍有松懈就会出现反弹。
(三)面临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的压力。随着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生产生活用电、用火、用油、用气量不断增长,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企业大量涌现,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物垮塌、重大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恐怖活动、刑事犯罪、民间纠纷、民族矛盾等非传统消防安全问题凸显,灭火救援难度增大,极有可能以爆炸、放火等极端形式表现出来,日趋成为矛盾的聚焦点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据统计,“十五”期间全州公安消防部队出警数比“九五”期间增长了近3倍,其中应急抢险救援的起数增长了4倍,消防救援任务日趋繁重。
“九五”总和 “十五”总和
灭火救援(次) 737 2208
出动官兵(人次) 1090 5510
出动车辆(辆次) 619 2284













(四)面临消防应急救援整体实力不强的压力。我州还未建立完善社会应急抢险救援机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基本上处于“各自为阵”的状况,协同配合能力弱。各公安消防部队受“人、财、物”等因素限制,应急抢险救援整体能力还不强,现役消防警力仅占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点三,难以完成日趋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任务繁重,公安消防部队能力建设亟待强化;未建立区域分布相对合理的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消防通信信息水平落后,消防装备结构不合理,抢险救援装备器材配备不足,重型、特种消防车缺乏,难以满足特殊疑难火灾扑救、重大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公安消防部队未建立综合性的专业教育训练基地,制约了教育训练的范围、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提升。
二、“十一五”时期全州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形势
消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是公共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其发展水平不仅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城市或地区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州消防工作将迈入快速发展阶段。经过“十五”时期的探索和实践,各级党委、政府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日趋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进一步认识和把握了我州消防工作规律和特点,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和做法,消防工作发展的思想基础更加牢固、发展方向更加明确。
(一)发展机遇。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深入,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加快,昆曼国际大通道、景洪电站等一批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工建设,西双版纳的区位优势进一步显现,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必将迎来新一轮发展高峰,也为消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人才、科技、经费等强有力的支持。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城镇化的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推进,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日益增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科学技术加速发展,国民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日益增强,将为消防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法制基础、群众基础和智力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版纳”,把消防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纳入政府公共危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消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和环境。
(二)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州正处于改革攻坚阶段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服务业蓬勃发展,在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文明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类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大型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以及建筑物倒塌、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高速公路运输事故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灾害事故发生的机率增大,一些易造成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重大政治影响的灾害事故仍有可能发生。消防部队作为一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抢险救援队伍,除担负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外,还要承担或参与防灾减灾中的各类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地震、旱涝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以及承担各种社会救助任务。消防部队已逐步成为执行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主力军和尖刀力量,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消防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全州火灾防御能力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能力。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西双版纳州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深化消防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切实加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三大体系建设,坚决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努力稳定火灾形势,全面提升全州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构建“平安版纳”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坚持城乡统筹。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消防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统筹考虑,确保城市重点区域消防安全,大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环境,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消防工作协调发展。
——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把全社会的消防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坚决彻底整治火灾隐患,优化消防安全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专群结合。既要强化公安消防部门履行依法治火职能的能力,又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自觉参与消防工作,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坚持科技先行。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努力实现消防工作从依靠经验向依靠科技转变,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集约型转变,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生命至上”的观念,把维护、实现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于各项工作中,全面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消防安全自治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人文环境。
三、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消防应急救援能力明显增强,群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全州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增强,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控制目标。年均火灾起数的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到2010年,全州十万人口失火事故死亡率争取降低到0.19以下,GDP火灾损失率低于万分之二。
(三)具体目标。1.全州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同步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建成区、度假区、边境贸易区和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100%;2.全州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和消防员数量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3.全州3县(市)全部达到“消防安全县(市)”创建标准;4.城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农村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50%以上;5、重点工种、特殊岗位人员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率达95%以上。

第三部分 “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消防力量建设
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消防力量发展思路,贯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积极构建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具有西双版纳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
(一)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积极争取消防现役警力增编,力争使我州现役消防部队总编制达到128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责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改善消防官兵尤其是一线官兵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各项急、难、险、重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加快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到2010年,建制镇、集镇和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推动城市社区、村委会加强志愿、义务消防队等群众性消防组织建设。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消防保安队伍建设,对治安巡防队员和单位、社区保安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建立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巡防消防队,使其承担起防火巡查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寨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巡防消防队。发展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积极采取非执法岗位社会化聘用的办法,招收文职消防雇员,弥补现役警力不足。认真落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每年招收计划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确保到2008年前完成全州各地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招收计划任务。
专栏1:“十一五”时期全州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计划表
特勤中队 5
景洪市 10
勐海县 15
勐腊县 25
合 计 55
(三)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根据州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要求,大力加强专业化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把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安机关其他警种以及驻军、武警、民航、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重特大火灾及公共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加强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建设项目,配备适合全州灾害特点及自然环境的搜救、调动及后勤保障技术装备,建立空间分布合理、储备物资种类齐全的消防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立足可能发生的特殊灾害和爆炸、生化等恐怖袭击、次生灾害和各类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加强应用性、实战性训练,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努力提高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石油化工等现代火灾扑救,危险化学品泄漏、建筑物垮塌、重大交通事故等事故救援及反恐处突等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的能力。

专栏2:“十一五”时期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重点建设项目
l 建立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库。2010年前,在景洪建立全州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消防应急救援必备的灭火剂、侦检、堵漏、防化、洗消等物资。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推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打牢抗御火灾的物质基础。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无城镇总体规划的建制镇要根据现状制定近期消防工作建设目标。在修订城镇总体规划时,要及时对消防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在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应审批。深入开展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标活动,2007年,全州县级以上城市、国家级口岸、全国重点镇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小镇、重点镇、中心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100%,新增一批天然消防水源取水平台等设施。新建城市(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的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站建设。适应城镇建设发展需要,严格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着力抓好城市消防(队)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切实优化城市安全布局。2010年前,结合我州灾害事故的特点规律,遵循“立足实际,突出重点,完善功能,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新建普通消防(队)站2个。坚持“退一补一、数量达标、结构优化、品种齐全、性能先进、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所有消防(队)站的营房设施和器材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州消防支队特勤中队基本形成以多功能消防车、大吨位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等为主战车,举高、抢险救援、防化洗消、后援等消防车种类齐全,侦检、警戒、堵漏、破拆、洗消、输转、照明、排烟等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合理,功能完善的装备结构。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建设,2010年前,州消防支队特勤中队和景洪市消防中队抢险救援班配备较为齐备、结构合理的化学毒气侦检、处置器材和消防员防毒、防化等个人防护装备及组合式破拆救援器材。勐海县消防中队根据条件组建抢险救援班,配备必要的特勤装备器材。
专栏3:“十一五”时期城市消防(队)站重点建设项目
l 加强普通消防(队)站建设。根据城市发展状况,加快普通消防(队)站建设步伐,改善站点布局。2010年前,景洪市要争取建立江北消防中队;勐腊县要建立现役消防中队。
(三)加强消防教育训练基地建设。把教育训练基地建设作为提高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的重要基础工程,建立完善基地化驻训机制,按照“急需、配套、高效”的方针,力争2010年前在景洪建立全州消防综合教育训练基地,实现由营区训练向基地训练、由单一训练向合成训练的转变。
三、加强“平安版纳·消防安全县”创建工作
以农村和社区为重点,大力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深入推进“平安版纳·消防安全县(市)”创建活动,在全州实现县域“消防基础设施硬,单位、社区及农村消防安全状况好,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强,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的目标。
(一)加强农村消防建设。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的原则,结合农村“五通三治”工作,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镇饮水、水利、通讯、农电、道路建设与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加快改造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的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大力实施“村村有消防队”工程,推进农村消防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都建有群众性消防组织,并达到“建立基本的消防组织、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建立基本的消防安全制度”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有效增强农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乡镇”和“消防安全示范村(寨)”活动,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
(二)加强社区消防建设。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社区消防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制度,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等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障消防资金投入,组织开展好防火检查,完善消防设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
四、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火灾隐患整治是事关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整治、科学整治”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把火灾隐患整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一)强化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确定时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和开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二)加大火灾隐患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机关要发挥公安派出所、治安、刑侦等部门参与消防监督管理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工商、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形势研判机制,以消防形势主导消防安全整治重点,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治火灾隐患。
(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存在的疑难性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
五、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监督和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管理,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和检查活动,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验证和抽查检验制度,把好消防产品的市场入口,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并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装备和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执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维护公共安全。
六、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努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格局,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着力提高群众消防素质。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的基础上,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挖掘少数民族消防宣传文化资源,结合多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各族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五五”普法、就业教育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示;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中心工作、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消防科技知识、火灾和抢险救援等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公布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到2010年,建立全州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并配备1辆消防宣传演示车。
(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并逐步建立和规范由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和单位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七、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
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消防基础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和研判,建立高效完备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高度集成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提高全州灾情动态监测、灾情信息快速获取和评估、灾害事故处置快速反应能力。依托公安系统“金盾工程”网络,2010年前,完成三级远程教育培训网的建设,建成全州消防部队视频教育系统。建立火灾预防、应急救援、社会安全评价公共信息平台,完善改进现有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新增城市火灾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系统、重点单位消防评估体系应用软件、消防监督信息实时传输系统、城市火灾发展趋势分析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判系统、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业务信息系统等业务应用系统,准确把握城市火灾发展形势、规律。
第四部分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决策机制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建立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消防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正确认识消防安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领导,增加投入,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发改、教育、财政、建设、文化、工商、安监、广电、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力量发展、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经费投入等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规划的年度检查,落实逐级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及《规划》落实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规划年期评估工作,完善评价机制,分析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切实保障规划制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完善消防工作投入机制
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保证消防经费合理增长。拓展消防经费投入渠道,引导和争取社会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消防工作发展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资助和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各保险机构应从防灾救灾、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角度出发,拨付一定比例的防灾经费,用于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逐步建立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工作扶持机制,针对我州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州级和县(市)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扶持机制,逐年加大政策倾斜和经费扶持力度,确保全州消防工作的全面协调发展。
四、建立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装备设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统筹保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的经济补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要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五、建立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评价体系
制定公共消防安全评价标准,建立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评估制度,规范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评估、检测、监控等工作程序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定期对辖区的公共消防安全状况、火灾隐患及其危害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围绕矿产、电力等支柱产业,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评价标准,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把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安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积极推动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中介性组织的健康发展。积极探索火灾责任保险运行机制,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在火灾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以及理赔定损方面的作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能作用
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和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制度,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城市防控火灾能力。积极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和从优待警,切实加强部队教育管理,深化岗位练兵活动,着力提高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和部队战斗力;要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程度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机制,全面推行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消防监督机制,实现消防监督工作机制由独家包揽的被动管理型向社会化、法制化的主动服务型转变,消防监督工作的方式由粗放型、经验型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质量效能型转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对单位或部门实施黄牌警告;因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的侦办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质量。

营口市城镇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镇公有住房出售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定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镇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城镇进行公有住房出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优先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五条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和购买公有住房。

第六条 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定负责本市的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售房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新、旧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除下列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职工出售。

(一)列入进期改造规划的;

(二)产权不清的或有争议的;

(三)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四)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

(五)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宜出售的。

第八条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均可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第三章 售房价格和付款方式

第九条 近期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实行三种价格,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在市规定面积标准内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超过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市场价。

第十条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规定面积标准内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新建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煤气、给水、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设施)、管理费、贷款利息以及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按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1995年全市测定新建住房平均成本价为690元/M2 。

第十二条 新建住房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构成。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到1995年为营口市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2000年达到3.5倍(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新房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80%计算。1995年营口市测定新建住房平均标准价为524元/M2。其中负担价为332元/M2,抵交价为210元/M2 。

以标准价出售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按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楼层、朝向、设施等条件和地段、环境的不同,进行合理调节(各项调节系数详见附表)。

第十四条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在价格上给予以下三种折扣:

(一)职工购买现住房给予现住房折扣。1995年以前标准价房折扣率为为负担价的5%;成本价房的折扣率为成本价减去标准价中抵交价部分后剩余额的5%。1996年以后,现住房折扣要逐年减少,2000 年全部取消。

(二)按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1995年年工龄折扣额为3.23元/M2 。

(三)职工一次付清购房款,给予一次付款折扣。1995年以前一次付款折扣率不得高于20% 。

第十五条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 ,分期支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职工单位不得贴息,利息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息确定。购房职工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购房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后,继续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不交房租;采暖费、煤气气源费仍按租住公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住房的不同情况实际售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是:(一)成本价计算公式:实际售价=[(成本价±地段调节减价-折旧额)×(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工龄折扣额-现住房折扣额] ×(1-一次付款折扣率)

式中:

1、成本价— 按市房改方案规定的七项因素计算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即1995年全市平均数成本价为690元。

2、折旧额=成本价÷50×竣工使用年限。

3、现住房折扣额(1995年)=(成本价-抵交价)×5%。

4、工龄折扣额=抵交价÷65×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

(二)标准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标准价-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1-一次付款折率)

式中:

年工龄折扣额=抵交价÷65

负担价×2%+抵交价×20%÷30


--------------------------------------------------------------------------------

2、年折旧率= ×100%

标准价

3、1995年以前现住房折扣率为5%。

平瓦房出售实行按质论价,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实地勘察评估,一次出售,确认全部产权。

售房审批制度

建立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报批制度。县级市、区、镇及各企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须将出售公有住房的请示及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房改办批复,领取售房许可证后,方可执行。

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和标准价要逐年测定,同时提出现住房折扣率和一次付款折扣率,报省批准后执行,县级市、区报市批准后执行。

产权界定和市场交易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全部产权,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如有特殊情况5年内需要出售时,由原产权单位以原价收回,另外出售,该职工仍可再享受一次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优惠。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拥有全部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分配。如有特殊情况5年内需要出售时,原产权单位以原价收回,另外出售,该职工仍可再享受一次标准价或成本价购房的优惠。

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人要及时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领取国家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

产权人出租、出售、赠与、继承以及其它形式转让所购住房,要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有加强协作,制定规范的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市场管理,严肃查处扰乱房产市场管理的违法行为。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和产权单位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免交一次性契税、房产税、房产交易费、土地使用税,只交工本费,目前楼房工本费暂定售房款的1.5%,平瓦房工本费暂定3%。

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售房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户,权属不变。

售房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和项目审批程序,经市房改办批准,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售后管理、维修

职工购买的住房,户门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管理,由产权人自己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原产权单位和产权人共同负责,原产权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10%建立公共维修基金,产权人按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0.01元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

向职工出售的住房原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形式和机制,明确管修范围和责任,实行统一的委托管理维修。

处罚

房管部门和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公有住房,随意降低售房价格,变相增加优惠条件的,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撤销出售、冻结资金等相应处罚。

购房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倒买倒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购房的,由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售房审批、评估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明纪律,坚持以法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各县级市、区、镇,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营口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即行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公房出售调节表
公房出售破损调节表
公房出售楼层调节表
公房出售地段类区划分说明
标准价一次付款价格表
附表1

公房出售调节表

项目
类别
建筑面积(M2)
售价调节(%)
备注


正向

0
 
  东西向

-2
 

倒座

-10
东、西、南均无门窗

  一类

0
 

二类

-2
 
  三类

-5
 

四类

-8
 
  五类

-11
 

共用

-2
指楼房


兼用

-4



共用

-2





-5



无上水

-3



无下水

-3



集中供暖

0





-5



附表2

公房出售破损调节表

序 号
房屋破损程度
售价下调(%)
备 注

1
基础有较大不均匀沉降
3
指楼房

2
墙体严重破损。裂缝或凸凹,墙体腐蚀严重。
2


3
屋面严重漏雨,保温层、防水层、隔热层严重损坏,屋面凸凹不平,局部翘边、空鼓、裂缝
2


4
内墙空鼓裂缝、墙皮局部脱落,项棚极损坏显,下垂变形
2


5
木质门窗或钢门窗腐蚀损坏较严重
2


6
砖木楼房木屋架腐蚀或华侨变形翘榫脱、下沉
2


7
木楼板或木楼梯局部破损或局部下沉
2
 
8
室内无灰棚、清水墙无罩面
2


备注
地震受灾房和震后重建的救灾房,可根据以上破损程度下调,但下调最多不超过11%


 

 

附表3

公房出售楼层调节表

建筑层次
调节系数%
居住
层次
 


 


 


 


 


 



1
-2
-2
-2
-2
-2
-2

2
-2
0
0
0
0
0

3
/
-2
0
0
0
0

4
/
/
-2
0
0
0

5
/
/
/
-3
-1
-1

6
/
/
/
/
-4
-2

7
/
/
/
/
/
-5


附表4

公房出售地段类区划分说明

营口市出售公有住房区域划分,按照市区内的地理条件,共分为五个类区,各类区的区域分布是:

1、图上划横线的区域为一类区 范围是:西部北起针织一厂东侧小马路北端,顺清华路南至渤海大街;东到光华路与渤海大街交叉路口,往东北顺潮沟路到公园路交叉路口,北到营口火车站以内的部分,均为一类区。

2、图上划竖线的区域为二类区 范围是:西部北起平安路的北端,南至金牛山大街交叉路口,东至金牛山大街与光华路的交叉路口以内;东至潮沟路东西两端以南、渤海大街光华路口至太和庄往北小马路与公园路交叉路口以内的部分,均为二类区。

3、图上划斜线的区域为三类区 范围是:得胜路以东,金牛山大街以南,光华路南部以东部分,公园路以东,北到道叉子、大庆路南部以西的部分,均为三类区。

4、图上划双横线的区域为四类区 范围是;道叉子以北路口,劳动街范围内,大庆路与营大公路口往东至工农往北至汉河桥以西至造纸厂苇场,均为四类区。

图上划双斜线的区域为五类区 范围是;西部:得胜路以西部分;北部:河北办事处部分;东部:工农路以东部分;营口市城郊八村,光明、钢铁、欢心甸、韩家学坊、太和庄、白庙子、大水塘、三道沟,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的公有房屋,均为五类区。
 

附表5

标准价一次付款价格表 单位:元/M2

 

成新
负担价
抵交价
支 付 价

新房
332
210
408
395
382
369
356
343
330
317
304
291
279
266

9
299
168
336
323
310
297
284
271
258
245
232
219
206
194

8.5
282
168
323
310
297
284
271
258
246
233
220
207
194
181

8
266
168
310
297
285
272
259
246
233
220
207
194
181
168

7
232
168
285
272
259
246
234
221
208
195
182
169
156
143

6
199
168
260
247
234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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