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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48:11  浏览:9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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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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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04]135号

蓬江区、鹤山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大优化投资环境力度,切实抓好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2]92号)和《关于印发江沙工业走廊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03]1号)以及《关于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03]10号)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市高新区优惠政策延伸至江沙工业走廊”的要求,体现优惠政策向重点生产基地和重点项目倾斜,以利于廊区内工业项目的集约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一、江沙工业走廊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处于江沙工业走廊范围内的生产基地,符合省、市准入条件,并经江门市、蓬江区或鹤山市有关部门批准兴建的工业项目;



  (二)虽处于江沙工业走廊范围的各生产基地之外,但符合省、市准入条件,经江门市、蓬江区或鹤山市有关部门批准兴建的重点工业项目,经江沙工业走廊管委会(下称管委会)确认后,可享受江沙工业走廊优惠政策。



  二、江沙工业走廊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开发与使用。



  1、鼓励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已出让或划拨的闲置土地,可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再直接出让给资金落实的工业项目,不作土地二次转让处置。



  2、对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给予优惠,由管委会协调,并实行个案处理。



  3、江沙工业走廊的工业项目用地,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有关征地费外,免收市及属下区、镇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4、生产基地应按统一规划集中开发建设。鼓励工业走廊沿线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妥善处理补偿和利益分配问题的基础上,利用集体组织的土地自办工业项目、自建厂房出租、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工业走廊沿线镇、村工业项目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并可一次性或分批征用土地。



  (二)建设厂房的城市配套建设费。


  工业项目厂房及其生产配套设施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电力设施建设。



  1、廊区内各生产基地内主干道(路宽30米以上并经规划批准的道路)10千伏


的供电线路,由广电集团江门供电分公司负责。



  2、廊区内需架设专用供电线路的用户,专用线路的建设投资由用户负责。



  (四)供水设施建设。


  廊区内的生产基地供水主网由各自所属的供水单位铺设到主干道路边,生产基


地内的供水设施建设由各开发经营单位负责。

  (五)征收临时用工调配费的优惠,参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江门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按


现行收费的50%收取环境影响评价费。



  (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生产基地内工业项目厂房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


设费减半收取。



  (八)新建防雷设施检测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九)工业用水价格参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费标准。



  (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办理程序



  凡符合享受江沙工业走廊优惠政策条件的工业项目,由市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办理减免项目的资料报送市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以上优惠政策由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市江沙工业走廊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五、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废止《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97〕第4号)已不适应我市社会实际情况需要,现决定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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