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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29:35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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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公开征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9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系方式:mning@pbc.gov.cn

传真:010-66016732



附件: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http://www.pbc.gov.cn/image_public/UserFiles/bangongting/upload/File/附件1《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http://www.pbc.gov.cn/image_public/UserFiles/bangongting/upload/File/附件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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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8〕8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晋城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储存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

第二章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主体责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在我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备安全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 危险货物装卸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装卸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作业。

(三)为槽罐车充装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为其它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工具,充装或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车辆行车证和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载荷。按容积计算时,要按照物品密度换算成载荷单位,不得超过核定载荷充装。

第八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单位还应当在装卸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装卸。

(一)与所载货物相符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行车证合法有效;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第九条 充装或装载单位在为车辆充装或装载完毕后,应及时将车辆车牌号、装载货物品名、装载单位数量,驾驶员、押运员姓名记入充装或装载台帐。

第十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十三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专用车辆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十八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超载、超限运输。

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二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四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负责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协调指挥。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实施路面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负责审核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通行路线、停靠站点和起运、运达时间及货物品名、数量,其中《爆炸物品运输证》向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后,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和组织周边群众的撤离;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进行救援和现场洗消。

(三)交通部门负责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行政许可,每年度进行资质条件审验,并对运输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四)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实施监督。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检测和技术处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安监、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不得迟报、缓报、瞒报。

第三十八条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设立本部门事故紧急救援24小时联系电话,并告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各部门会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举行一次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综合演练。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
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二〇〇六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



  二〇〇六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五五”普法的启动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做好普法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普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说明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好2006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对于落实“十一五”规划,推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推进普法依法治理的新发展,为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200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的动员部署工作,切实做到开好局,起好步;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为重点,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和“五五”普法动员部署工作

  1.总结“四五”,部署“五五”普法工作。中宣部、司法部上半年共同组织召开全国第六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总结“四五”普法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全面部署“五五”普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完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查、上报及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2.贯彻会议精神,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决议和全国第六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下发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法规划,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五五”普法工作。

  3.培训骨干,编好教材。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各地、各部门负责所属地区、部门法制宣传骨干的培训。全国普法办组织编写“五五”普法统编教材。

  4.培育典型,分类指导。要根据新时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特点和内在发展规律,注重发现、培育、推广各类典型。全国普法办确定全国性的联系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推荐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和部门的实际确定自己的联系点。

  5.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有计划的组织好宣传,大力宣传“四五”普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大力宣传深入开展“五五”普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面临的良好机遇,大力宣传“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广泛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6.开展“一学三讲”主题教育活动。要认真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和有关部门下发活动方案,全面启动。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落实,扎实推进,注意总结。

  7.推进“一学三讲”主题教育活动,要与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法律五进”的载体作用,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学法用法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8.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制度,并结合“五五”普法的新要求,不断进行探索完善,根据对象的不同特点进行宣传教育。对领导干部要侧重提高依法决策意识,对公务员要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意识,对青少年要进行遵纪守法和法律素养的培育,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对农民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9.注重探索新的教育机制和方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着重抓好重点对象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四、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10.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依法治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阶段性依法治理工作目标和任务,狠抓落实,努力探索完善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的新形式和新的工作机制。

  11.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总结“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经验,扩大创建活动的范围。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召开依法治县,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座谈会。各地要及时发现,注意培养总结和报送相关典型经验。

  12.加强城市社区的民主法治工作。认真总结各地探索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经验,结合城市发展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手研究“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

  13.继续抓好行业依法治理。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专项整治活动。扎实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等制度。部门和行业要积极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行业依法治理和服务水平。

  五、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4.注意挖掘和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的联系,主动协调各类媒体开办法制宣传专题节目。媒体要发挥主动性,认真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要促进法制宣传资源的共用共享,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15.重视法制文艺工作。要积极支持、参与和策划法制题材电视剧、电影、法制专题节目的创作和传播;重视利用小说、诗歌、散文、图片、摄影、书法、绘画、广告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重视发挥专业文化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和各级文化馆站的作用。

  16.加强阵地建设。继续巩固板报、墙报、宣传专栏、农民夜校、市民学校、法制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传统的宣传阵地;进一步完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综合利用各类教育基地资源,扩大法制宣传教育覆盖面;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阵地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推进阵地建设的规范化。

  17.认真谋划组织好“五五”普法的第一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系列宣传活动。

  18.办好《中国普法网》。要进一步完善版面,充实内容,创新运行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多支持、多运用这一宣传平台。鼓励各地创办普法网。

  六、加强领导,确保“五五”普法全面启动实施

  19.高度重视。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十一五”规划的高度,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的议事日程,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督促。

  20.健全机构。进一步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进一步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建设。

  21.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同时,要逐步建立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体系和机制,以及监督激励等机制。

  22.保障普法经费。各级政府要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障各项法制宣传活动的顺利进行。

  23.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建立一支骨干队伍。注重兼职队伍建设,鼓励法律职业者和法律院校(系)的教师、学生,以及离退休的各类执法司法人员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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