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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12:27  浏览:85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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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21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改 1997年9月29
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四条 劳动监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劳动监察的职责
第七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监察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
(三)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受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六)参与或组织劳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培训劳动监察人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劳动监察的具体工作。
劳动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任命,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劳动场所及其有关设施。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案情及被检查单位的保密资料。

第三章 劳动监察的管辖
第十条 市、市辖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市区内劳动监察的管辖,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劳动监察事项。
法律、法规对劳动监察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对重大的劳动监察案件,可以申请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劳动监察案件交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可以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确定管辖或提请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不属自己管辖的劳动监察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管辖。

第四章 劳动监察的程序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应当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参加。
第十五条 办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查处的,应当从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立案。
重大案件的立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当收集证据。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必要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
(三)处理。劳动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理结论,处理决定的履行期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四)送达。处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劳动行政部门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十七条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劳动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递交当事人。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下达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整改的用人单位应当如期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对责任人员需要作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处理决定生效后,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现处理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当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责成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已规定处罚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劳动监察员查阅必要的文件资料、检查劳动场所及其有关设施的;
(二)拒绝提供与劳动监察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的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一款修改为:“处理。劳动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
作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劳动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递交当事人。”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劳动监察员查阅必要的文件资料、检查劳动场所及其有关设施的;
“(二)拒绝提供与劳动监察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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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房改总体方案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市房改总体方案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5]10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和《呼和浩特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呼和浩特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呼和浩特市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呼和浩特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和任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一)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革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二)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三)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六)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七)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行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1997年以前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部分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全市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7平方米;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小康居住目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
二、房改的若干具体政策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全市所有行政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从1995年1月份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定为5%,三资企业的单位缴交率为10%,其中中方员工的缴交率为5%。
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息,利息并入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3、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统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部分,按月从工资中扣缴;企业为职工缴纳部分从企业提取的折旧和其它划转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部分,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5、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大修费用可用职工家庭成员名下的公积金支付,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借用。单位经批准可有偿有期借用本职工结余的公积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但只能借用80%,留存20%以备个人使用、提取。公积金的结存部分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启动、周转资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按计划平衡使用。职工离退休、调离当地或出国定居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可由继承人或受赠人领取。
6、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责权利一致和属地化原则进行。呼市地区所有驻地单位均应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政策性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由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执行。受委托的银行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1995年租金要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工资的6.5%,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基本月租金为0.80元,平房为0.50元;1997年要达到10%;2000年要达到15%。有条件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快实现向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过渡。计租面积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算。
3、新房实行新办法。在本方案出台以后,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房和腾空再分配的住房要实行新房新租,新租标准按高于同期现住房基本租金标准20%执行。新建公房还可以实行交纳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水平的,实行以息补租;租赁保证金利息超过新房新租水平的,实行以息抵租。住户退房时退还租赁保证金,住房购房时租赁保证金可转为购房款。职工个人的集资建房款可以转为租赁保证金或购房款。
4、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实行超标加租,对超过规定面积部分,要按标准内租金的二倍加收租金。
5、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或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可给予减、免、补照顾,具体办法另定。
6、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租赁保证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存入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可用于住房建设的周转,不得挪作它用。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房是推行住房商品化,加速资金回收,加快住房建设的重要措施。
1、售房的范围、对象。
城镇公有住房除经市政府确定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职工出售。鉴于我市实际情况,现阶段仅出售独用成套的住宅楼房,简易楼房和平房暂不出售。凡在城镇工作,有城镇正式户口的职工均有权申请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再分配的旧房实行先住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2、对不同收入家庭采取不同售房政策。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有住房实行市场价。高收入家庭的界定经有关部门测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方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砖混结构楼房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我市目前出售公有住房可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政府授权市房改办会同物价、建工、房地产等部门逐年测定,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的出售,要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3、标准价的确定。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建砖混结构楼房的负担价,1995年应为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
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砖混结构楼房的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使用年限超过30年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4、职工购房给予的售房折扣。
(1)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现住房折扣。1995年现住房的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从1996年起每年递减1%,2000年前全部取消。
(2)对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3)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对一次付款的职工可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5、付款方式抵押贷款办法。
职工买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实行分期付款的购房职工,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博士学位项要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6、超标加价及购房限制。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指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房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以市场价计价,房价款一次付清,不予折扣。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低于标准价的价格售房,不能实行一次付款折扣。
7、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
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和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增长水平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的倍数,要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
8、售房的产权归属。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个人拥有全部产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份额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满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9、发展房地产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出售、赠与、继承以及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10、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可从售房收入中提取10%作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款专用。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11、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分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94]财综字第127号)的有关规定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全额纳入各级住房基金。上交市级财政售房收入,直接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其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及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户。所有售房款要全部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严禁挪用。
(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大力发展经济住房建设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特别重视经济住房和“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在计划、规划、用地、拆迁、资金、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规划、土地部门应优先提供,列入当年用地计划。房地产管理和拆迁等部门对旧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给予积极配合,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2、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取得的收入,在税费政策上给予优惠,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3、房改、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工作,并搞好各项服务。
4、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提供必要的信贷资金。
5、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计划、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等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
6、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宅合作社,加快城镇危旧房的改造。
7、国有住房出售后上交财政的资金,要集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危旧房改造。
三、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须按照售房当年的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统一组织核发产权证书;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1994年元月1日至本方案出台前出售的公房,一律依照本方案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原有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价、优惠价、按既定办法执行,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本方案调整。
(三)按原有文件规定已实行新房新制度的,按既定办法执行,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本方案调整。
(四)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列支住房公积金,以保证公积金制度的推行。
四、房改的组织领导
(一)加快住房建设,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搞好房改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要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机构,配备得力干部,尽快定员列编,并保证正常的工作经费。
(二)为保证国家的房改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旗县实行情况拟定房改方案,经市房领导小组批准,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备案。
(三)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社会保障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四)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房改工作。为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确保房改健康、有序地推进。
(五)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房改的目的、意义、政策和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参与房改,支持房改。
(六)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检查、监督,对拒不执行房改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房改政策与本方案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八)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表彰2003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表彰2003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表彰2003年度在各类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营造尊重技能、重
视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
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授予曹遂军等69名同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
发奖章、证书和奖牌。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以此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
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广大劳动者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刻苦钻研技
术,提高自身素质,争当技术能手,为实现新时期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
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建立技能人才培养、
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的新机制,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人才强
国战略做出新贡献。
  附件:200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200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第六届全国工程建设系统焊接技术比赛
    曹遂军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焊工
    秦 毅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焊工
    姜书滨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焊工
    王敬才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焊工
    刘 明 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刘剑云 涟源钢铁集团公司涟钢大学焊工

  二、第四届全国焙烤技术比赛
    孙建翔 新疆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面包制作工
    胡启云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面包制作工
    张 盼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面包制作工黄德勇 广东肇庆市端州大酒店中式糕点
    制作工
    张金利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张 超 新疆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贺 燕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施苏净 苏州长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刘 洋 广东省阳春市可乐饼屋西式糕点制作工

  三、首届“伊尹杯”中华烹饪技术创新大赛
    宋其远 山东省济南市饮食业协会中式烹调师
    李延震 沈阳军区司令部机关食堂中式烹调师
    管晓宁 空军士兵接待站中式烹调师
    王书发 贵州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餐饮培训中心中式烹调师
    王剑波 贵州省贵阳市华城大酒店中式面点师
    赵秀兰 黑龙江省餐旅专修学院中式面点师

  四、全国棉纺织行业细纱操作工职业技能竞赛
    张凤昌 湖北安云纺织有限公司细纱操作工
    冯爱梅 山东省潍坊市四棉纺织有限公司细纱操作工
    顾广巧 江苏众想集团细纱操作工

  五、首届兵器工业集团职业技能大赛
    王海春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范守瑛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王 波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127厂钳工
    张 峰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段忠民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王连庆 湖北东方化学工业公司焊工
    马秀丽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375厂理化分析工
    叶力歆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山西兴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理化分析工
    杨 荣 四川泸州北方化学有限公司理化分析工
    王校春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617厂加工中心操作工
    施军良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加工中心操作工
    左 峰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207研究所加工中心操作工
    李明振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杨存斌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余晓蓉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六、北方机车集团技能竞赛
    黄金生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车工
    刘海春 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车工
    高国星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
    何建英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

  七、第27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许宝祥 杭州市侨治美容美发厅美发师
    张小红 陕西省宝鸡市艺轩美容美发中心美发师
    温 梁 北京市影博莎美容理发店美发师
    俞建华 建华发艺(阿华美发美容厅)美发师
    张敏华 苏州市金莎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美发师
    崔玉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崔凤岐新娅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美容师
    张淑瑞 沈阳市金榜美容美发化妆摄影专业培训学校美容师
    张 璐 海南省海口市红酥玉指艺术沙龙美甲师
    郭 娜 郑州市金水区瑞娜美甲设计室美甲师
    孟 红 中日爱知美容美发艺术学校美甲师

  八、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职业技能竞赛
    王坚锋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加工中心操作工
    孙长征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加工中心操作工
    王儒华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加工中心操作工
    江 东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孙敏力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朱艳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梁立英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十四所无线电装配工
    李 红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十四所无线电装配工
    郝春雨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无线电装配工

  九、南方机车集团技能竞赛艾德亮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车工
    马凤武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车工
    张素丽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钳工穆龙光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钳工

  十、全国烟草行业烟叶分级技能竞赛
    罗 琴 贵州省毕节地区烟叶复烤厂烟叶分级工
    张冀武 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烟叶分级工
    李桂湘 广西南宁卷烟厂烟叶分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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