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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强降温天气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26:19  浏览:9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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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强降温天气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强降温天气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据气象局预报,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略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气温将呈现前冬暖、后冬冷趋势,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为做好旅游行业应对雪灾和强降温天气的准备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出行提示。各地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合作,关注气象信息,针对可能出现的雪灾、强降温等灾害性天气,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出行提示。

二、做好应对准备。各地要结合近年来防范应对雪灾和强降温天气的工作经验,加强与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灾害天气影响下游客疏导等工作的应对准备。要督促旅游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车辆维护、景区安全防护等应急准备工作。

三、加强应急值守。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报告,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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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发〔2010〕190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
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
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
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
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
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
10.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11.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12.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14. 《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16. 《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17.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
18. 《关于依法做好退耕还林中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02号)
19.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
20.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
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
22.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
23.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24.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25.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
  26.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
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三、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审批”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74号)中的“审批”修改为“核准”,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中的“批准文件”修改为“核准文件”。
四、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矿业权价款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
将《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名称和内容中的“确认(备案)”修改为“备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1992年1月22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的部门以强化行业管理为由,以发布令或下达通知的方式设立了一些种类的许可证。有的还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必须事先取得其颁发的许可证或经其审查批准。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不利于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同时,也增加了登记发照环节,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加重了负担。
为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职能,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照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必须严肃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履行注册登记发照职责,并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二、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其它部门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发照;凡不按法定条件办理而延误登记发照的,要承担行政诉讼中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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