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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46:10  浏览:8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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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高检发控字[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高检院关于每年6月最后一周为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的决定,今年的“举报宣传周”时间是6月25日至6月29日。为了使这一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有效地开展,形成强劲的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声势,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激发群众踊跃举报犯罪,推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现将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2001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是:“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通过宣传这一主题,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了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便利群众举报,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推动检察机关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围绕这一主题,专门制作了《责任重于泰山》的宣传光盘。各地在开展“举报宣传周”时,可将此光盘和检察机关受案范围、立案标准的宣传挂图一并使用。


二、具体安排


(一)6月25日(星期一),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上街设点宣传。重点宣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渎职犯罪案件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检察机关查处和预防渎职犯罪的成果;张挂举报宣传挂图,播放《责任重于泰山》光盘,发放渎职犯罪的宣传资料;接受群众法律咨询。


(二)6月26日(星期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各级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听取群众控告、申诉,受理群众和单位举报。检察长接待时间是否向社会公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三)6月27日(星期三),各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广播、电视讲话,接受记者采访,举办知识竞赛和文艺汇演等各种形式,宣传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渎职犯罪的情况和成果。


(四)6月28日(星期四),从当地实际出发,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深入到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召开座谈会,建立健全协作联系制度,宣传法制,倾听意见,提出检察建议,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犯罪工作。


(五)6月29日(星期五),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安排。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检察院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具体部署,抓好协调落实。各级检察院的办公室、举报中心、渎职侵权检察、预防、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切实搞好各项宣传活动。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选择典型案例,绘制宣传图板,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抽奖答题,小型文艺演出等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做好充分准备,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宣传社会效果。


(三)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取得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发挥其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优势,形成宣传声势,扩大社会效应。


(四)各省级院对本地区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要进行认真总结,汇总主要情况,包括典型生动的事例,并填写《举报宣传活动统计表》(附后),于7月20日前报送或电传高检院举报中心。


200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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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卢旺达种植水稻和修建农田的换文

中国 卢旺达


关于中国帮助卢旺达种植水稻和修建农田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9日)
             (一)我方去文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长
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弗朗索瓦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为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卢旺达政府在卢瓦玛加纳地区指导农民开发和种植水稻田约三百公顷和修建与上述农田相配套的主要生产性工程。

 二、实施上述项目的考察设计费、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费、及其海洋运保费和施工机具耗损费,在中、卢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该项目所需当地费用在上述协定第四条规定的当地费用额度内支付人民币五十万元,不足部分由卢旺达政府自理。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中、卢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另签协议。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岳  良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于基加利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关于扩大卢瓦玛加纳水稻项目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向您确认,卢旺达政府同意上述建议。您的来函和本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长
                      恩加卢基英特瓦利·弗朗索瓦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九日于基加利
“开发区管委”的本质是临时机构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究竟是什么组织?我国尚没有专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权威的法律地位定位。实践中,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立法,把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来对待。例如《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也有的地方立法干脆回避了这一问题,笼统地使用“设立”“代表”等词语,描述开发区管委与所属人民政府的关系。
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定位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找不到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上的依据,也缺乏理论支撑。我认为,所谓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性质上应当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为了在特定区域内实现城市化而设立的临时机构;理论上讲,除非经行政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应赋予其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首先,开发区管委作为临时机构,符合现有宪法和组织法关于政府的架构。从我国现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来看,我国关于基层政府的架构是采取的城乡二元结构,也就是说,无论是区和县市也好,街道和乡镇也好,其中的差别不在于名称,其实质乃是根源于城乡差别;而开发区,则是二者的中间状态。
其次,将开发区管委定位为临时机构,符合设立的目的。开发区设立的目的,是将原有的未开发地区,开发成为工业化的城市建成区,简言之就是“城市化”。因此,开发区是作为城市建成区的前身存在的,具有过渡性和临时性;因此,其管理者,应当属于临时机构。
再次,开发区必定是要退出历史舞台的。开发区不可能无限的开发下去,无论需要多长时间,开发区完全建成城市的一天,就是开发区管委撤销之时。
根据网上有关资料,1984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第一个开发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329平方公里,已建成区面积50平方公里 ,历经二十年,建成区尚不到全部规划的六分之一,可以估算,完全开发完成需要尚须百年之久。但是,即使再存在百年,所谓开发区管委会,也只能作为临时机构存在;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其行政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就要继续模糊下去;现有一些做法(例如把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办事处划归开发区),仍旧是有违规违法之嫌。
由是可知,科学的立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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